四版序 宪法第8条关于人身自由保障之规定,须经由法律予以落实,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者,固然可适用提审法,惟除刑事案件之逮捕、拘禁外,其他未经法院依法定程序,而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限制人民身体自由之情形,是否违宪,不无疑义。
由于上述之疑义,而促成了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708号及第710号解释。第708号解释认为移民法规定,移民局对于外国人驱逐出国前所为暂予收容之强制处分,未赋予受暂时收容人即时之司法救济,以及逾越收容期间而继续收容,未经法院审查决定,均属违宪。释字第710号解释认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对于大陆地区人民强制出境前所为暂予收容之强制处分,未赋予受暂时收容人即时之司法救济;暂予收容未设期间限制;以及逾越收容期间而继续收容,未经法院审查决定,均属违宪。此外,香港澳门关系条例亦有相同问题。
上开解释均定有相关法规于解释公布之日起二年内失效之期限,司法院为配合上开解释,而着手修订行政诉讼法,增订收容声请事件程序一章,并经立法院于103年5月24日三读通过,同年6月18日总统令公布。入出国及移民法亦于104年1月23日经立法院三读通过,同年2月4日总统令公布,同年月5日施行。至此,对于外国人于驱逐出国前之收容,已有完整之司法救济程序。同时司法院亦令行政诉讼法第二篇第四章之修正条文自104年2月5日施行。虽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及香港澳门关系条例修正草案未同时经立法院三读通过,惟该二条例之修正草案大多准用入出国及移民法,将来若经三读通过,变动应不致太大,本书因而未等待该二条例修正草案三读通过,即先行改版。
本书为配合行政诉讼法增订收容声请事件程序,再次修订,除纳入增订之收容声请事件程序外,并就99年修正行政诉讼法第6条第1项关于确认已执行而无回复原状可能之行政处分违法之诉讼,实务运作上与情况判决之牵动,作更深入之说明。此外,另就本书三版修订以后行政诉讼实务最新之见解,予以补充,尚祈不吝指正。
此次改版,其中收容声请事件程序部分蒙钟启炜法官与 庄淑君律师贤伉俪提供许多宝贵意见,并帮忙校对,特此志谢。又蒙元照出版公司编辑同仁用心的编辑与校对,使本书能够更完美的呈现给读者,併此志谢。
徐瑞晃
104年3月
序 我国行政诉讼法自21年11月17日国民政府公布施行后,已历经数十年,因法律之规定过于简略,且诉讼类型仅有撤销诉讼一种,早已不敷社会之需要。司法院经过多年之研修,克服种种的障碍,终于完成修正条文之立法程序,在87年12月28日公布,并定自89年7月1日施行。
旧行政诉讼法仅有法条34条,修正后增为308条,诉讼类型除撤销诉讼外,增加确认诉讼与给付诉讼,更突破性的引进德国的课予义务诉讼。我国之行政诉讼制度,一时灿然大备,足以跟法治之先进国家并驾齐驱。惟行政诉讼制度大幅度之变革,且大量的仿效德国行政法院法之条文,适用上难免发生诸多疑义,则有赖学术界及实务界共同努力解决。
作者有幸,在行政诉讼制度变革时躬逢其盛。行政诉讼法修正案通过后,先奉调至行政法院办事,而于89年7月1日新法施行时,亦即为高等行政法院成立时,改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兼任 庭长职务,在行政法院系统的第一线,适用全新的诉讼法,疑难问题处处可见,既无先例可资援引,亦乏学说可供参考,当时的心情可说是随时准备面对挑战。中国文化大学法学院院长姚思远先生,在行政诉讼法修正案通过后,率先开课,邀我担任行政诉讼法之教席,实务上遇到的问题得以在理论上获得解决,正是教学相长可贵之处。自从调任行政法院后,除在文化大学兼课外,先后担任司法院司法人员研习所培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理论课
程、律师转任法官职前训练班及智慧财产专业法官培训研习班之行政诉讼法讲座。在司法人员研习所担任行政诉讼法讲座,因多次编写讲义,遂兴起撰写行政诉讼法教科书之念头。余才疏学浅,岂敢着书立说,只是将多年之行政诉讼审判及教学经验留下纪录,希望借此抛砖引玉,带动实务界之研究风气。大学时受业于姚瑞光老师及杨建华老师,除敬佩两位民事诉讼法大师之博学外,亦对诉讼法产生浓厚之兴趣。高山仰止,景行行止。这次不自量力的写了这本书,因限于个人的能力与学识,亦只是狗尾续貂。
虽然多年前即已萌生写这本书的念头,但因公务繁忙,一再蹉跎,真正动笔是在96年的下半年,前后花了将近两年的时间。这两年来,慈母见背,又罹患痛风、肾结石、篓管等疾病,身心颇受煎熬。幸赖佛菩萨保佑,以及忿怒莲师金刚盔甲的护卫,终能克服重重难关,完成写作。司法的工作一向不轻松,加上写作的压力,疲惫在所难免。尽量找出时间,邀约三五好友,攀登名山百岳,遨游在山林之间,是纾解压力最好的方法。一对儿女,乖巧又贴心,时时关心我的健康,则是最佳的精神支柱。故在出版事宜决定后,因约定交稿期限在即,仍能鼓起余勇,就像马拉松赛跑最后冲刺一样,奋力向前,终于写完这本书。
87年修正之行政诉讼法,大致可分为三部分,一为仿效德国行政法院法部分,例如第4条至第6条之诉讼类型、第41条之独立参加诉讼、第196条及第197条关于判决之特别规定;二为自定部分,即修正时自行订定之条文,例如当事人、送达、期日及期间、起诉、上诉审程序等各章节;三为准用民事诉讼法部分。其中以自定部分所占数量最多,而自定部分则大多参考民事诉讼
法而来,再加上准用民事诉讼法部分,整部行政诉讼法除部分仿效外国法之外,几乎是民事诉讼法的翻版,甚至可说以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主体结构。故研究行政诉讼法,不得轻忽民事诉讼法学者之意见及普通法院之实务见解。我国民事诉讼法制定之初,虽以欧陆法律为蓝本,但这几十年来,深受日本学说之影响,近年来修改民事诉讼法,亦多参考日本民事诉讼法,再加上实务运作所形成之见解,现在之民事诉讼法可谓已本土化了。现行行 政诉讼法之阐述,最大的困难就在如何使德国行政法院法与本土化之民事诉讼法接轨。本书试图完成这个任务,但没有完全成功。
本书不採逐条释义之方式,不以解释条文之内容为满足,同时引用学说与实务见解,作文义及学理之阐述,但编撰时原则上按照法条之顺序,以便读者查阅。行政诉讼法系一部完整的法典,论述时不得任作取舍,关于准用或仿效民事诉讼法部分,本书均逐一论述,读者无须在行政诉讼法之外,另买一本民事诉讼法的书参考。在准用或仿效民事诉讼法之部分条文,因行政法院未作成判例或决议,故视情况引用普通法院之判例或决议,以供参考,并註明案号,读者可按图索骥。
本书撰写时,参考国内许多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学者之着作,但因行政诉讼法修正不久,或有学者尚未讨论,实务上亦未作成判例之问题,则参考日本之学说及判例,以为辅助。甚至于在无学说及判例为依据之情况下,本书亦提出个人见解,以供读者参考。若有意见不成熟或谬误之处,尚祈不吝指正。
藏传佛教有一套讲解经论的祕诀,即科判摄义、细解颂义、归纳中心等三纲要。所谓科判摄义,系以最精简之语句将所有内容摄集总括出来,故须如勐虎跳涧,一跃而过。所谓细解颂义,系一丝不茍,详尽的解释每一字句,穷尽字句间的微义、隐义,故须如乌龟爬行。所谓归纳中心,系将每个段落文句之中心意义作归纳,抓住各个主题,使其他相似意义与理由无法破斥、替代,故须如雪山狮子,威伏群兽。本书尝试以上述三个则撰写,效果如何,则有待读者之指正。
徐瑞晃
98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