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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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本书就行政诉讼法为完整之介绍,撰写之内容不採逐条释义之方式,不以解释条文为限,同时引用学说与实务见解,作文义及学理之阐述,但编撰时原则上按法条之顺序,以方便读者之查阅。在行政诉讼法准用民事诉讼法部分,本书均详予论述,读者无须在行政诉讼法之外,再买一本民事诉讼法的书参考,本书系一本完整的大学教科书,同时也是行政诉讼工作者─包括法官、律师及会计师必备之参考书。
好的,这是一份关于一本名为《行政诉讼法》的书籍的简介,但其内容完全不涉及行政诉讼法本身,而是围绕其他主题展开,并且力求详尽与自然流畅。 --- 《星河彼岸的秘语:失落文明的观测与重建》 作者: [此处留空,模拟真实书籍的作者信息] 出版社: [此处留空,模拟真实出版社信息] 内容导读 本书并非一部传统意义上的历史或考古学著作,它是一次对人类认知边界的深度探索,一次跨越时空、试图触摸“不可知”的智力冒险。《星河彼岸的秘语》的核心,聚焦于一个横跨数万年、横跨数个星系尺度的假想文明——“埃利亚文明”——的兴衰轨迹、技术原理及其最终的遗失。 全书结构分为六个宏大章节,每一章都旨在拼凑一个看似无关,实则紧密相连的碎片。我们不再关注已知的古代文明,而是将目光投向那些只存在于理论模型、量子纠缠信号的微弱回波,以及那些在宇宙背景辐射中偶然捕捉到的、不应存在的结构性扰动。 --- 第一章:深空噪音中的和声:信号过滤与模式识别 本章开篇便提出了一个颠覆性的前提:我们接收到的宇宙噪音,并非全然随机。作者详细阐述了一种全新的“非线性熵减分析法”,该方法用于从浩瀚的射电望远镜数据中剥离出符合特定“智能印记”的结构。 我们深入探讨了信号的来源——一种被命名为“零点波动增益器”的设备残骸所发出的、周期性趋于稳定的微波脉冲。书中细致描绘了处理这些信号的复杂数学模型,这些模型结合了拓扑学和高维几何,用以区分自然现象与高度工程化的产物。例如,对于一个被认为是通讯信号的脉冲序列,作者挑战了传统的傅里叶变换分析,转而采用了一种基于“卡兹米尔函数”的波形分解,试图揭示隐藏在噪音表象下的、具有明确意图的“信息骨架”。 第二章:维度拓扑与结构共振:埃利亚的城市几何学 如果埃利亚文明确实存在,他们的物理学必然超越了我们当前对三维空间的理解。第二章专注于重建埃利亚文明的“空间运用哲学”。作者通过分析在火星探测器拍摄的深层地质结构扫描中发现的、不合常理的晶格排列,推导出了他们可能如何构造居所和交通系统。 核心讨论集中在“折叠空间理论”的实际应用。书中详尽描述了如何利用“高阶张量场”来稳定和引导超光速移动,并指出埃利亚文明的建筑并非为了抵抗重力,而是为了与宇宙的“背景弦振动”保持同步。我们试图解析的,是他们如何在一个物理空间内,同时存在多个功能性维度——这使得他们的城市可以同时承载数以亿计的个体,却在宏观尺度上保持了极低的能量特征。 第三章:物质的记忆与液态金属的逻辑:超导体的哲学反思 埃利亚文明似乎从未发展出我们所理解的“电子计算”模式。第三章探讨了他们对“信息存储”的革命性方法。作者假设,该文明掌握了对物质本身进行信息编码的能力,特别是针对处于量子叠加态的超导材料。 这一部分极其侧重于材料科学的哲学延伸。我们审视了被称为“活化水银”的复杂合金,这种合金在特定温度下表现出类似生物体的学习能力。书中通过模拟实验,展示了这种液态金属如何通过自身的分子重排,记录下复杂的数据集,而无需依赖磁性或电荷存储。这引发了一个深刻的问题:当信息存储本身具有“生命性”时,文明的演化路径将如何改变? 第四章:时间流的感知错位:主体经验与宇宙时钟 文明的衰亡往往与对时间感知的改变有关。第四章引入了埃利亚文明的“主观时间论”。根据截获的零星日志残片推测,该文明的生命周期可能以千年计,而他们对瞬间的感知,可能相当于我们一天的长度。 本章详细分析了“感知时间膨胀”对社会结构的影响。当个体寿命极其漫长时,决策周期会变得极为缓慢,积累的知识量足以碾碎任何快速演化的文明。作者探讨了他们如何应对漫长时间中的“认知疲劳”,以及他们如何设计出能够自我更新、自我修正的文化范本,以保证核心思想的延续性。 第五章:熵的逆流:能源采集的终极悖论 任何先进文明的终结,都与能源的枯竭或滥用息息相关。但埃利亚文明的记录暗示了一种截然不同的结局——他们似乎掌握了某种“逆熵”技术。 本章深入研究了他们如何从黑洞的事件视界附近提取能量,但这并非通过传统的吸积盘。书中引入了“量子真空涨落捕获器”的理论模型,这是一种理论上能够从时空结构本身抽取能量的装置。然而,这种技术的副作用是巨大的:它可能导致局部时空结构的不稳定。我们在此试图解析的是,他们究竟是主动关闭了这项技术,还是它在某个临界点失控,最终导致了他们从观测记录中彻底“消失”。 第六章:回声与未来:人类文明的对照组分析 最后的章节将视角拉回当代,将埃利亚文明的经验作为一面冷峻的镜子,映照我们自身的技术发展路径。作者并未给出确切的结论,而是提出了三个关键的“选择点”。 人类目前在人工智能、星际探索和物质控制上的每一个重大突破,似乎都在重复埃利亚文明在数万年前走过的路径。本书的价值在于,它提供了一个“失败的剧本”。它告诫读者,技术上的飞跃并不意味着文明的永恒。最终,本书引导读者思考:我们是否能从一个已逝文明的“寂静”中,听出我们自己未来的“噪音”? --- 读者群体定位: 本书适合对深空探索、理论物理学边缘、高级数学模型、以及非传统历史哲学有浓厚兴趣的读者。它要求读者具备一定的抽象思维能力和对复杂概念的耐心,旨在挑战读者现有的宇宙观和对“文明”的定义。这不是一本提供答案的书,而是一本提出更深刻问题的指南。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徐瑞晃

  学 历

  私立辅仁大学法律系学士
  国立中兴大学〈现台北大学〉法律研究所硕士

  经 历
  台北地方法院法官
  台湾高等法院法官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庭长
  私立中国文化大学兼任副教授
  法务部司法官学院讲座
  司法院法官学院讲座
  司法院法官办理行政诉讼事件参考手册编辑委员
  智慧财产法院筹备小组谘询委员

  着作成果
  公法契约之研究
  行政诉讼上之和解

图书目录

四版序


绪 论

第一章 行政诉讼

 第一节 行政诉讼之意义/3
 第二节 行政诉讼制度之沿革/7
 第三节 我国宪法下之行政诉讼/16
 第四节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关系/19

第二章 行政诉讼法
 第一节 行政诉讼法之意义与性质/23
 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之法源/24
 第三节 行政诉讼法规定之种类/25

本 论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行政诉讼事件
  第一节 行政诉讼之范围/31
  第二节 行政诉讼之界限/49
  第三节 行政诉讼之类型/53
  第四节 撤销诉讼/56
  第五节 请求应为行政处分之诉讼/102
  第六节 确认诉讼/110
  第七节 公法上一般给付诉讼/130
  第八节 其他类型之诉讼/142
 第二章 行政法院
  第一节 行政法院之意义/157
  第二节 行政法院之管辖权/158
  第三节 行政法院职员之回避/175
 第三章 当事人
  第一节 当事人之意义/183
  第二节 当事人能力/184
  第三节 当事人适格/186
  第四节 诉讼能力/195
  第五节 选定或指定当事人/199
  第六节 公益社团法人之团体诉讼/203
  第七节 共同诉讼/206
  第八节 诉讼参加/215
  第九节 诉讼代理人及辅佐人/231
 第四章 诉讼程序
  第一节 行政诉讼程序之原则/239
  第二节 当事人书状/247
  第三节 送 达/252
  第四节 期日及期间/268
  第五节 诉讼卷宗/277
  第六节 诉讼费用/279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第一章 高等行政法院通常诉讼程序
  第一节 起 诉/297
  第二节 实体判决要件/303
  第三节 权利保护之利益(狭义之诉之利益)/310
  第四节 多数请求之诉讼/312
  第五节 诉之撤回/325
  第六节 停止执行/329
  第七节 言词辩论/358
  第八节 证 据/390
  第九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441
  第十节 裁 判/454
  第十一节 诉讼上之和解/514
 第二章 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简易诉讼程序
  第一节 概 说/531
  第二节 简易诉讼程序之范围/531
  第三节 简易诉讼程序与通常诉讼程序之转换/534
  第四节 简易诉讼程序之特别规定/534
  第五节 简易诉讼程序之上诉与抗告/538
  第六节 简易诉讼程序之再审与重新审理/540
 第三章 交通裁决事件诉讼程序
  第一节 交通裁决事件之意义/541
  第二节 交通裁决事件之范围/542
  第三节 裁判费之征收标准/543
  第四节 交通裁决事件之特别规定/544
  第五节 交通裁决事件之上诉、抗告、再审与重新审理/548
  第六节 新旧法律适用之问题/549
 第四章 收容声请事件程序
  第一节 概 说/551
  第二节 收容声请事件与提审法适用之范围/555
  第三节 收容声请事件之种类/560
  第四节 收容声请事件之审理程序/562
  第五节 收容声请事件之抗告程序/568
  第六节 收容声请事件之准用规定/570
  第七节 适用提审法之程序/570

第三编 不服裁判之救济程序
 第一章 上诉审程序
  第一节 上诉之意义/577
  第二节 上诉之提起/580
  第三节 上诉之审理/587
  第四节 最高行政法院之判决/590
  第五节 舍弃上诉权及撤回上诉/594
 第二章 抗告程序
  第一节 抗告之意义/595
  第二节 抗告许可之范围/596
  第三节 抗告之程序/598
 第三章 再审程序
  第一节 再审之意义/604
  第二节 再审之诉之提起/605
  第三节 再审之事由/610
  第四节 再审之诉之审理/617
  第五节 再审判决之效力/619
  第六节 准再审/619
 第四章 重新审理
  第一节 重新审理之意义/621
  第二节 重新审理之声请/622
  第三节 重新审理之裁判/625
  第四节 重新审理之效力/625

第四编 保全程序
 第一章 保全程序之意义/629
 第二章 假扣押程序/631
 第三章 假处分程序/638

第五编 强制执行/647

参考文献/655

图书序言

四版序

  宪法第8条关于人身自由保障之规定,须经由法律予以落实,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者,固然可适用提审法,惟除刑事案件之逮捕、拘禁外,其他未经法院依法定程序,而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限制人民身体自由之情形,是否违宪,不无疑义。

  由于上述之疑义,而促成了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708号及第710号解释。第708号解释认为移民法规定,移民局对于外国人驱逐出国前所为暂予收容之强制处分,未赋予受暂时收容人即时之司法救济,以及逾越收容期间而继续收容,未经法院审查决定,均属违宪。释字第710号解释认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对于大陆地区人民强制出境前所为暂予收容之强制处分,未赋予受暂时收容人即时之司法救济;暂予收容未设期间限制;以及逾越收容期间而继续收容,未经法院审查决定,均属违宪。此外,香港澳门关系条例亦有相同问题。

  上开解释均定有相关法规于解释公布之日起二年内失效之期限,司法院为配合上开解释,而着手修订行政诉讼法,增订收容声请事件程序一章,并经立法院于103年5月24日三读通过,同年6月18日总统令公布。入出国及移民法亦于104年1月23日经立法院三读通过,同年2月4日总统令公布,同年月5日施行。至此,对于外国人于驱逐出国前之收容,已有完整之司法救济程序。同时司法院亦令行政诉讼法第二篇第四章之修正条文自104年2月5日施行。虽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及香港澳门关系条例修正草案未同时经立法院三读通过,惟该二条例之修正草案大多准用入出国及移民法,将来若经三读通过,变动应不致太大,本书因而未等待该二条例修正草案三读通过,即先行改版。

  本书为配合行政诉讼法增订收容声请事件程序,再次修订,除纳入增订之收容声请事件程序外,并就99年修正行政诉讼法第6条第1项关于确认已执行而无回复原状可能之行政处分违法之诉讼,实务运作上与情况判决之牵动,作更深入之说明。此外,另就本书三版修订以后行政诉讼实务最新之见解,予以补充,尚祈不吝指正。

  此次改版,其中收容声请事件程序部分蒙钟启炜法官与  庄淑君律师贤伉俪提供许多宝贵意见,并帮忙校对,特此志谢。又蒙元照出版公司编辑同仁用心的编辑与校对,使本书能够更完美的呈现给读者,併此志谢。

徐瑞晃
104年3月



  我国行政诉讼法自21年11月17日国民政府公布施行后,已历经数十年,因法律之规定过于简略,且诉讼类型仅有撤销诉讼一种,早已不敷社会之需要。司法院经过多年之研修,克服种种的障碍,终于完成修正条文之立法程序,在87年12月28日公布,并定自89年7月1日施行。

  旧行政诉讼法仅有法条34条,修正后增为308条,诉讼类型除撤销诉讼外,增加确认诉讼与给付诉讼,更突破性的引进德国的课予义务诉讼。我国之行政诉讼制度,一时灿然大备,足以跟法治之先进国家并驾齐驱。惟行政诉讼制度大幅度之变革,且大量的仿效德国行政法院法之条文,适用上难免发生诸多疑义,则有赖学术界及实务界共同努力解决。

  作者有幸,在行政诉讼制度变革时躬逢其盛。行政诉讼法修正案通过后,先奉调至行政法院办事,而于89年7月1日新法施行时,亦即为高等行政法院成立时,改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兼任 庭长职务,在行政法院系统的第一线,适用全新的诉讼法,疑难问题处处可见,既无先例可资援引,亦乏学说可供参考,当时的心情可说是随时准备面对挑战。中国文化大学法学院院长姚思远先生,在行政诉讼法修正案通过后,率先开课,邀我担任行政诉讼法之教席,实务上遇到的问题得以在理论上获得解决,正是教学相长可贵之处。自从调任行政法院后,除在文化大学兼课外,先后担任司法院司法人员研习所培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理论课

  程、律师转任法官职前训练班及智慧财产专业法官培训研习班之行政诉讼法讲座。在司法人员研习所担任行政诉讼法讲座,因多次编写讲义,遂兴起撰写行政诉讼法教科书之念头。余才疏学浅,岂敢着书立说,只是将多年之行政诉讼审判及教学经验留下纪录,希望借此抛砖引玉,带动实务界之研究风气。大学时受业于姚瑞光老师及杨建华老师,除敬佩两位民事诉讼法大师之博学外,亦对诉讼法产生浓厚之兴趣。高山仰止,景行行止。这次不自量力的写了这本书,因限于个人的能力与学识,亦只是狗尾续貂。

  虽然多年前即已萌生写这本书的念头,但因公务繁忙,一再蹉跎,真正动笔是在96年的下半年,前后花了将近两年的时间。这两年来,慈母见背,又罹患痛风、肾结石、篓管等疾病,身心颇受煎熬。幸赖佛菩萨保佑,以及忿怒莲师金刚盔甲的护卫,终能克服重重难关,完成写作。司法的工作一向不轻松,加上写作的压力,疲惫在所难免。尽量找出时间,邀约三五好友,攀登名山百岳,遨游在山林之间,是纾解压力最好的方法。一对儿女,乖巧又贴心,时时关心我的健康,则是最佳的精神支柱。故在出版事宜决定后,因约定交稿期限在即,仍能鼓起余勇,就像马拉松赛跑最后冲刺一样,奋力向前,终于写完这本书。

  87年修正之行政诉讼法,大致可分为三部分,一为仿效德国行政法院法部分,例如第4条至第6条之诉讼类型、第41条之独立参加诉讼、第196条及第197条关于判决之特别规定;二为自定部分,即修正时自行订定之条文,例如当事人、送达、期日及期间、起诉、上诉审程序等各章节;三为准用民事诉讼法部分。其中以自定部分所占数量最多,而自定部分则大多参考民事诉讼

  法而来,再加上准用民事诉讼法部分,整部行政诉讼法除部分仿效外国法之外,几乎是民事诉讼法的翻版,甚至可说以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主体结构。故研究行政诉讼法,不得轻忽民事诉讼法学者之意见及普通法院之实务见解。我国民事诉讼法制定之初,虽以欧陆法律为蓝本,但这几十年来,深受日本学说之影响,近年来修改民事诉讼法,亦多参考日本民事诉讼法,再加上实务运作所形成之见解,现在之民事诉讼法可谓已本土化了。现行行 政诉讼法之阐述,最大的困难就在如何使德国行政法院法与本土化之民事诉讼法接轨。本书试图完成这个任务,但没有完全成功。

  本书不採逐条释义之方式,不以解释条文之内容为满足,同时引用学说与实务见解,作文义及学理之阐述,但编撰时原则上按照法条之顺序,以便读者查阅。行政诉讼法系一部完整的法典,论述时不得任作取舍,关于准用或仿效民事诉讼法部分,本书均逐一论述,读者无须在行政诉讼法之外,另买一本民事诉讼法的书参考。在准用或仿效民事诉讼法之部分条文,因行政法院未作成判例或决议,故视情况引用普通法院之判例或决议,以供参考,并註明案号,读者可按图索骥。

  本书撰写时,参考国内许多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学者之着作,但因行政诉讼法修正不久,或有学者尚未讨论,实务上亦未作成判例之问题,则参考日本之学说及判例,以为辅助。甚至于在无学说及判例为依据之情况下,本书亦提出个人见解,以供读者参考。若有意见不成熟或谬误之处,尚祈不吝指正。

  藏传佛教有一套讲解经论的祕诀,即科判摄义、细解颂义、归纳中心等三纲要。所谓科判摄义,系以最精简之语句将所有内容摄集总括出来,故须如勐虎跳涧,一跃而过。所谓细解颂义,系一丝不茍,详尽的解释每一字句,穷尽字句间的微义、隐义,故须如乌龟爬行。所谓归纳中心,系将每个段落文句之中心意义作归纳,抓住各个主题,使其他相似意义与理由无法破斥、替代,故须如雪山狮子,威伏群兽。本书尝试以上述三个则撰写,效果如何,则有待读者之指正。

徐瑞晃
98年6月

图书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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