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与契约解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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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本书为作者关于契约违反救济体系的后半部,也是契约法讲义系列的完结篇,探讨契约违反损害赔偿及契约解消两大救济。

  归责事由之判断及违约损害赔偿之内容,传统债总教科书多语焉不详,却为诉讼成败的关键。因归责事由并非契约违反之内涵,乃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之要件,本书特从违约责任之观点探讨归责事由之概念,关于契约违反损害赔偿责任的内容,则侧重在观察我国民法在无契约违反损害赔偿特别规定而适用损害赔偿一般规定情形下,基于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本质的不同,违约损害赔偿所应呈现之面貌。

  第三章「契约之解消」除论述债总契约违反契约解除之要件及回复原状关系外,尚涵盖债各契约解除及契约终止。本书特别强调契约违反之法定解消,违约是否重大或契约目的是否达成,均为判断上重要的关键。

  第四章「涉他关系」,探讨涉他契约、责任财产保全及保证与其他债务担保契约。涉他契约核心问题在于第三人在契约违反救济的法律地位,后二者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发挥实际作用,与违约救济有相当程度的关连。
史海钩沉:一部关于古代中华王朝兴衰更迭的深度研究 图书名称: 史海钩沉:一部关于古代中华王朝兴衰更迭的深度研究 作者: 顾怀瑾 出版社: 翰墨轩 ISBN: 978-7-80199-XXX-X 定价: 188.00 元 --- 内容简介 《史海钩沉》并非一部简单的时间线式历史陈述,而是对自夏商周至明清近四千年中华文明演进过程中,各个主要王朝兴衰逻辑的深刻剖析与重构。本书旨在超越传统史学中对“天命”或“明君贤臣”的单一叙事,深入探讨隐藏在朝代更迭背后的权力结构、资源分配、社会张力以及文化适应性等复杂因素。 本书将中华古代史划分为数个关键“周期”,每一个周期都伴随着特定的内在矛盾与外部挑战。作者摒弃了将历史视为线性进步的观念,转而采用一种“动态平衡与失衡”的视角,审视王朝是如何在有限的资源和不断增长的人口压力下维持其统治的。 第一部分:早期文明的奠基与周代的权力重构(约占全书15%) 本部分聚焦于从传说中的夏朝到春秋战国时期的历史过渡。重点探讨了青铜时代的权力集中与分散机制。研究了西周分封制下,宗法血缘关系如何成为早期国家治理的基石,以及这种制度在面对地理扩张和宗室力量异化时所暴露的结构性弱点。对于礼乐制度的瓦解,本书不仅仅将其视为道德衰退,而是将其解读为中央权威无法有效调控地方精英利益分配的必然结果。 尤其深入分析了春秋时期“礼崩乐坏”表象下,新兴士阶层对传统贵族权力体系的挑战,以及铁器技术和耕作方式变革如何为后来的大一统帝国提供了经济基础的可能性。 第二部分:秦汉的统一与帝国模型的构建(约占全书20%) 秦朝的短暂与汉朝的绵长构成了研究帝国治理的经典样本。本书着重剖析了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如何在短短十几年内完成了中央集权制度的硬性构建——郡县制、度量衡的统一、文字规范化。这部分着重于“制度的暴力美学”,即中央权力如何以一种近乎残酷的效率,强行整合了多元的文化与政治单元。 随后,转向汉代对秦制的继承与柔化。重点讨论了“文景之治”背后的黄老思想与“休养生息”的经济策略,以及汉武帝时期儒家思想如何被“官方化”,成为维护帝国意识形态的稳定器。作者详细梳理了汉代豪强地主势力的崛起,分析了土地兼并问题如何从根本上削弱了国家赖以生存的小农基础,为东汉的衰亡埋下了伏笔。 第三部分:魏晋南北朝的碎片化与文化韧性(约占全书15%) 这一时期被许多史学家视为“黑暗时代”,但《史海钩沉》认为,这是中华文明韧性最强的体现之一。本部分的核心议题是“政治失败与文化繁荣的并存”。 深入探讨了世族门阀制度下,士族阶层对政治权力的垄断如何阻碍了中央政府的有效运作,以及中央朝廷的频繁更迭如何使得地方行政效能低下。同时,作者详细论述了佛教、玄学等外来或本土思潮的兴盛,它们不仅是精神慰藉,更是面对破碎现实时,知识分子寻求秩序和意义的替代性方案。北方少数民族的融入与文化张力,被视为构建隋唐多元一体格局的必要“熔炉”过程。 第四部分:隋唐帝国的巅峰与“中制”的成熟(约占全书25%) 隋唐部分是全书的重点之一,标志着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成熟期。本书细致分析了三省六部制的精妙之处,它如何将皇帝的决策权与行政执行权进行巧妙的分离与制衡,实现了前所未有的行政效率。 对于唐代“均田制”的瓦解与“租庸调制”的转型,作者提供了基于区域经济差异的分析模型,指出土地私有化和藩镇割据并非简单的外部打击,而是成熟的经济结构自我演化的结果。安史之乱被视为中央财政系统(特别是赋税征收权)失控的里程碑事件,它标志着帝国从“人治的效率”向“制度的惯性”转变的艰难过程。 第五部分:宋代的社会转型与“内向性”发展(约占全书15%) 宋代常被描绘成“积弱”的时代,但本书侧重于揭示其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先进”的社会经济形态。重点分析了宋代商品经济的空前繁荣、城市化水平的提高、以及“重文轻武”政策背后的深层社会逻辑——即通过提升文官集团的地位,来约束武人专权,以避免唐末藩镇割据的重演。 对宋代“理学”的兴起,本书将其视为精英阶层在军事劣势下,试图通过构建更精密的社会伦理和知识体系来维护统治合法性的努力。然而,这种对内在秩序的过度强调,也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应对外部军事挑战的变通能力。 第六部分:元明清的帝国晚期形态与最终的僵化(约占全书10%) 元朝的建立被视为一次罕见的“征服者重塑被征服者文明”的案例,本书分析了蒙古人如何采纳并改造了汉地的统治技术。 明清时期,则集中探讨了皇权的高度集中(如废丞相、内阁制到军机处的演变)如何压缩了社会活力。作者认为,尽管明中后期和清初的经济体量巨大,但僵化的科举制度和日益保守的知识结构,使得帝国在面对内部的结构性矛盾(如土地兼并、人口压力)和外部的科技冲击时,缺乏自我革新的动力,最终陷入了难以自拔的“高水平均衡陷阱”。 本书特色: 1. 跨学科视角: 融合了政治学、经济学和社会人类学的方法论,对历史事件进行结构性而非纯粹叙事性的解读。 2. 拒绝宿命论: 强调在历史的每一次转折点,都存在多重选择的可能性,但最终的选择是由当时的权力分配格局和既有制度惯性决定的。 3. 详实的史料运用: 引用了大量的出土文献、地方志以及海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力求在论证的严谨性上达到新的高度。 《史海钩沉》是一部献给所有对中国古代政治哲学、社会结构演变抱有深切兴趣的读者和研究者的重要参考著作。它不仅解释了王朝“为何兴起”,更深刻揭示了它们“为何必然走向终结”。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陈自强


  现 职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院专任教授

  学 历
  国立台湾大学法学士、法学硕士
  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

  经 历
  律师、司法官考试及格
  日本东北大学、京都大学法学部研究
  国立政治大学法律系专任副

图书目录

详 目/ I
前 言/1

第一章 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之事由/5
 I 归责事由与归责原因/6
  一 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因/6
   A  过失责任/7
   B 契约外无过失责任/8
  二 契约责任之归责事由与归责原因/9
   A  学说及实务见解/9
    1  归责事由─故意过失及事变/10
    2 债务人责任决定的三个顺序/11
    3 过失未必是抽象轻过失/12
    4 归责事由之举证责任/13
   B 归责事由概念之釐清/15
    1  归责事由与违约责任/15
    2 违约责任与违法性/17
    3 归责事由与故意过失不同/18
   C 契约责任之归责原因/19
    1  事变非归责原因/19
    2 无过失责任之归责原因/20
 II 过失与无过失责任/21
  一 一般过失责任/21
   A  故意/21
   B 过失之概念/22
    1  客观化过失概念/22
    2 注意义务与客观义务违反/24
    3 义务违反与过失/25
   C 责任能力/26
  二 一般过失责任之减轻/27
   A  具体轻过失责任/27
    1  抽象或具体轻过失责任/28
    2 责任减轻/29
   B 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30
    1  重大过失/31
    2 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31
  三 无过失责任─责任加重/32
   A  事变与不可抗力/32
   B 事变之债务不履行责任?/34
    1  场所主人责任?/34
    2 运送人责任?/35
    3 不可抗力责任?/35
   C 严格责任与担保责任/36
  四 为履行辅助人而负责/38
   A  总说/38
    1  为他人而负赔偿责任/38
    2 无过失责任/39
    3 任意规定/39
   B 履行辅助人/40
    1  基本思想之差异/40
   A  约定担保责任/41
   B 代表责任/42
    2 法定代理人/42
    3 使用人/43
   A  从属使用人/43
   B 独立使用人/43
   C 铁路或邮政机关运送/44
   d  使用人之使用人/45
    4 复委任/46
   A  概念/46
   B 违法复委任/49
   C 适法复委任/50
   d  委任人之直接请求权/51
   e   选任委託/52
   C 关于债之履行/53
    1  义务存在/54
   A  给付义务/54
   B 磋商辅助人/55
   C 利用辅助人/56
    2 商品供应商之过失/57
    3 因履行债务之机会而为之行为/58
   d  债务人之责任/59
    1  履行辅助人之故意过失/60
   A  法定代理/60
   B 使用人/60
    2 债务人负同一责任/61
    3 履行辅助人不负违约责任/61
 III 个别违约型态之归责事由/61
  一 迟延责任之归责事由/61
   A  金钱债务不按时给付/61
   B 种类之债不按时给付/63
    1  学说及实务见解/63
    2 获取风险之承担/65
    3 获取风险承担范围之外/66
   A  限制种类之债/66
   B 嗣后客观不能/67
   C 不可归责之主观不能/68
   C 自始主观给付不能/68
    1  学说争议/68
   A  过失责任说/69
   B 担保责任说/70
    2 特定物买卖自始主观不能/70
   A  出卖他人之物/70
   B 归责事由/71
    3 承揽之自始主观不能/73
   d  其他迟延情形/74
    1  嗣后发生之障害事由/75
    2 不知有给付义务/75
  二 标的物瑕疵之损害赔偿/76
   A  欠缺所保证品质与故意不告知瑕疵/76
    1  买卖标的物欠缺所保证品质/76
    2 故意不告知瑕疵/78
   B 买卖不完全给付损害赔偿/79
    1  嗣后瑕疵/79
    2 自始瑕疵/82
    3 种类物买卖/83
   C 承揽工作有瑕疵/84
  三 其他违约责任之归责事由/85
   A  嗣后给付不能/85
   B 单纯劳务给付义务违反/86
   C 其他义务违反/88

第二章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91
 I 损害赔偿一般原则/91
  一 总说/91
  二 损害之概念与型态/94
   A  损害之概念/94
    1  自然的损害概念/94
    2 差额假设/95
    3 规范的损害概念/96
   B 财产上损害与非财产上损害/97
    1  非财产上损害/97
    2 财产上损害之概念/98
   A  差额说/98
   B 个别损害说/98
    3 纯粹经济损失(纯粹财产损害)/99
   A  德国─纯粹财产损害/99
   B 纯粹经济损失─比较法/100
   C 第三人损害之主张/102
    1  债权人利益原则/102
    2 例外:第三人损害之主张/103
  三 损害赔偿之目的/105
   A  损害填补/106
    1  权利继续存在思想/106
    2 供养原则/107
   B 惩罚?/107
   C 预防损害之发生?/108
  四 损害赔偿之方法/108
   A  回复原状/109
    1  回复损害发生前之原状/109
    2 修复必要费用之偿还/110
    3 定期催告不为回复/110
   B 金钱赔偿/111
    1  财产上损害之金钱赔偿/111
    2 非财产上损害之金钱赔偿/112
   C 回复原状优先原则?/113
  五 损害赔偿之范围及限制/115
   A  损害赔偿之范围/115
    1  全部赔偿原则(全有全无原则)/115
    2 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116
    3 所失利益之证明/118
    4 所失利益与机会丧失/119
   B 赔偿范围限制一般原则/121
    1  相当因果关系说/121
   A  责任内容因果关系/122
   B 条件关系/123
   C 相当性/123
    2 保护目的说/125
    3 预见可能性原则/128
   C 与有过失/130
    1  适用范围/130
   A  从责任有无到或责任限制/130
   B 过失责任与无过失责任/131
   C 契约责任之特殊性/132
    2 与有责任之事由/134
   A  义务违反/135
   B 未预促注意/136
   C 怠于避免或减少损害/137
   d  代理人与使用人之与有过失/139
    3 对己过失及自己危险/141
   A  对己过失/141
   B 义务违反与损害发生或扩大与有原因/142
   C 危险责任与自己危险行为/142
   d  识别能力?/143
    4 法律效果/143
   A  斟酌因素/143
   B 法院之审理/144
   d  损益相抵/144
    1  获利禁止/144
    2 一般原则/146
    3 契约责任中之损益相抵/147
   A  特别规定/148
   B 损益相抵与损害减轻/149
   C 损益相抵与损害计算/150
 II 履行利益损害赔偿/151
  一 违约损害赔偿总说/151
   A  契约法所保护之利益/151
   B 利益返还/153
    1  代偿请求/153
    2 介入权/155
    3 一般原则?/155
   C 财产上及非财产上损害/156
  二 因迟延所生损害之赔偿/156
   A  金钱债务不履行/157
    1  迟延利息/157
   A  利率/157
   B 法律性质/158
   C 免责可能性?/158
    2 迟延利息以外其他损害赔偿/159
   B 非金钱给付之迟延赔偿/159
    1  迟延期间/159
    2 所受损害/160
   A  迟延而增加之费用/160
   B 暂时替代给付所生之费用/161
   C 债权人因迟延而对后手之责任/161
    3 所失利益/161
  三 不请求原定给付而请求损害赔偿/162
   A  总说/162
   B 特定物债务不履行/163
    1  给付标的价额之计算/163
    2 标的物给付不能/164
   A  差额说/164
   B 交换说/165
   C 其他损害/165
    3 给付一部不能/166
   C 种类物债务不履行/166
    1  具体计算与抽象计算/166
    2 替代交易/167
   A  具体计算/167
   B 抽象计算/167
    3 转售交易/168
  四  其他违约损害赔偿/168
   A  瑕疵损害赔偿/169
    1  补正迟延/169
   A  承揽工作瑕疵修补/169
   B 种类物买卖另交迟延/170
   C 买卖标的物瑕疵除去/170
    2 价值之差额或修补费用/170
    3 返还有瑕疵之物请求不履行之损害赔偿/172
   B 其他契约违反/172
   C 非财产上损害/173
 III 信赖利益与固有利益之损害赔偿/173
  一 信赖利益损害赔偿/174
   A  请求权基础/174
   B 损害赔偿内容/175
    1  财产上与非财产上损害/175
    2 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176
    3 不得超过履行利益?/177
  二 固有利益损害赔偿/178
   A  对人及对物侵害/178
    1  标的物有瑕疵而生/179
    2 故意不告知瑕疵及欠缺保证品质/179
    3 劳务给付义务违反/180
    4 保管义务违反/180
   B 侵害人格法益/181
  三 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181
   A  请求权竞合之类型/181
    1  区别/181
   A  请求权聚合/182
   B 选择性竞合/182
   C 法条竞合/182
   d  请求权目的不同/182
    2 请求权竞合/183
    3 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185
   B 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差异/186
    1  归责原因/186
    2 保护法益/186
    3 为他人而负责/187
    4 时效期间/187
        5 举证责任/188
   C 请求权竞合理论/188
    1  法条竞合说/188
    2 请求权竞合说/190
    3 请求权规范竞合说/192
 IV 定金及违约金/193
  一 定金/193
   A  概念及其作用/193
    1  成约定金/193
    2 证约定金/194
    3 解约定金与解约金/194
    4 违约定金/195
        5 立约定金/196
   B 契约履行时定金之处理/196
   C 契约不履行时/197
    1  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履行不能/197
    2 可归责于付定金当事人之履行不能/198
    3 可归责于受定金当事人之履行不能/199
   A  加倍返还定金/199
   B 契约解除/199
    4 违约定金过高/200
  二 违约金/201
   A  概念及种类/201
    1  违约金条款/201
    2 惩罚性违约金/202
    3 损害赔偿额预定/202
   B 违约金与违约救济之关系/204
    1  惩罚性违约金/204
    2 于完全不履行时支付违约金/205
    3 不于适当时期履行债务时支付违约金/205
    4 不依适当方法履行债务时支付违约金/206
    5 与契约解除之关系/207
   C 违约金核减/208
    1  核减权之发动/209
    2 一部履行之核减/210
    3 金额过高之核减/211
    4 契约解除酌减考量因素/213
    5 核减效力之发生/214
  三 类似制度/214
   A  不真正违约金/214
   B 失权条款/216
   C 保证金/216

第三章 契约之解消/219
 I 法定解除权之行使/220
  一 总说/220
   A  解除之作用/220
   B 契约解除之法律发展/221
   C 民法契约解除之规定/222
  二 根本不履行债务/224
   A  非定期行为之催告解除/224
    1  给付迟延/224
    2 定相当期限催告/226
   A  催告/226
   B 相当期限/227
   B 定期行为无催告解除/229
    1  第255条定期行为之解除/229
    2 拍卖买受人不支付价金/230
    3 承揽人无法按时完成工作/231
   A  逾期完工/231
   B 期前迟延/232
   C 迟延结果不负责任/232
   C 给付不能与期前违约/232
    1  给付不能/232
    2 预示给付拒绝/233
    3 给付一部不能/233
  三 其他契约违反/235
   A  标的物有瑕疵解除契约/235
    1  买受人依瑕疵担保规定解除契约/235
   A  解除权行使之时点/235
   B 解除之范围/235
   C 契约解除显失公平/236
    2 定作人依瑕疵担保规定解除契约/236
   A  瑕疵非重要/237
   B 土地上工作物/237
   C 工作完成前解除契约/238
    3 依不完全给付法律关系解除/240
   A  学说及实务见解/240
   B 瑕疵重大/241
   B 标的物瑕疵以外之瑕疵给付/242
    1  催告之必要/243
    2 依第256条之解除/244
   C 侵害完整利益之契约解除/244
    1  法无明文/244
    2 单纯保护义务违反/245
    3 其他加害给付/246
   d  债权人契约违反/247
    1  不受领标的物/247
    2 定作人不为协力/248
  四 法定解除权行使及限制/250
   A  解除权之行使/250
    1  以意思表示为之/250
    2 附条件/251
    3 解除之不可分性/251
   B 解除权之消灭/252
    1  除斥期间之经过/252
    2 经他方催告而未行使/252
    3 受领之给付物不能返还或受领之物种类变更/252
 II 其他契约之解消/253
  一 法定终止权/253
   A  终止或解除/253
    1  继续性供给契约之契约违反/253
    2 承揽/254
   B 法定终止权之发生/256
    1  典型继续性契约关系之契约违反/256
    2 契约任意终止/256
   A  典型继续性契约关系任意终止/256
   B 债之履行与确保之契约/257
   C 定作人任意终止/258
   d  递延性商品/258
    3 信赖关系破坏而终止/259
   C 行使之方法/260
  二 约定解消权之行使/261
   A  约定解除权/261
   B 约定终止权/262
  三 合意解消(废止)契约/262
   A  合意解除/263
   B 合意终止/264
 III 契约解消之效果/264
  一 给付义务消灭/264
  二 契约解除之回复原状关系/267
   A  回复原状关系总说/267
    1  用益关系消灭后之回复原状关系/267
    2 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268
    3 基于不当得利/268
    4 统一的契约回复原状关系/269
   B 返还之客体/270
    1  原物返还/270
    2 金钱之偿还/271
    3 孳息及费用/271
   C 价额偿还/272
    1  给付性质上返还不能/272
    2 原物返还不能/272
   A  契约解除时即返还不能/272
   B 契约解除后返还不能/273
  三 其他契约解消/273
   A  合意解除/273
   B 契约终止/274
  四 契约解消与损害赔偿之关系/275
   A  不妨碍损害赔偿之请求/275
    1  并非新的赔偿请求权/275
    2 损赔范围/276
   A  信赖利益说/276
   B 履行利益说/276
    3 损害之计算/278
   B 赔偿因契约解除而生之损害/279
    1  定作人协力义务违反/279
    2 承揽工作瑕疵之损害赔偿?/279
   C 终止并请求损害赔偿/280
    1  定作人任意终止/280
    2 委任之终止/282

第四章 涉他关系/283
 I 涉他契约/284
  一 真正利他契约及其成立/284
   A  概念及法律性质/284
    1  真正与不真正利他契约/285
    2 非独立契约类型/286
    3 第三人原始取得权利/287
   B 三角关系/287
    1  补偿关系/287
    2 对价关系/288
    3 给付关系/288
   A  类似契约关系/289
   B 债务人对第三人无直接请求权/289
    4 指示给付关系/289
   C 法律发展与经济上功能/290
    1  法律发展/290
    2 生计扶养照顾/291
    3 简化交易流程/292
  二 真正利他契约成立与效力/292
   A  真正利他契约之成立/292
    1  要约人及债务人约定使第三人取得权利/292
    2 法律规定/294
   B 要约人之权利/294
   C 债务人之抗辩/295
    1  得以补偿关系所生之抗辩对抗第三人/295
    2 对价关系抗辩/295
   d  第三人之权利/296
    1  第三人取得直接给付请求权/296
    2 第三人表示不欲享受其利益/296
    3 事后变更或废止第三人之权利/297
    4 撤销或解除补偿关系所生之契约/298
  三 利他契约以外之涉他契约/299
   A  第三人负担契约/299
    1  概念/299
    2 第三人不为给付时/300
   B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301
   C 利益第三人之免责条款/303
 II 责任财产之保全/304
  一 总说/304
  二 代位权/305
   A  总说/305
    1  代位权制度之沿革/305
    2 代位权之机能/307
   A  责任财产之保全/307
   B 转用型之代位/307
   B 代位权发生之要件/308
    1  被保全债权之要件/308
    2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308
    3 债务人已负迟延责任/308
    4 保全债权之必要/309
   A  金钱债务债务人无资力/309
   B 特定物之债/309
   C 代位之客体/309
    1  债务人之权利/309
   A  实体法上权利/310
   B 诉讼上权利/310
    2 不得代位行使之权利/311
   A  专属于债务人之权利/311
   B 禁止扣押之权利/312
    3 代位权之代位/312
   d  代位权之行使/314
    1  代位诉讼/314
    2 抗辩关系之主张/315
    3 代位受领/316
   A  日本─简易优先债权回收/316
   B 金钱债权/316
   C 特定物债权/318
    4 债务人处分权之限制/318
  三 诈害行为撤销权/319
   A  总说/319
    1  沿革/319
    2 类似规定/320
    3 与通谋虚伪之关系/321
   B 撤销权发生要件/322
    1  被保全之债权/322
   A  被保全债权发生时期/322
   B 金钱请求/323
   C 得转换为损害赔偿之特定物之债/324
    2 财产行为/324
   A  纯粹身分行为/324
   B 单纯财产利益之拒绝/325
   C 抛弃继承/325
    3 行为有害债权/326
   A  债务人无资力/326
   B 有偿行为或无偿行为/327
   C 争议案型/328
    4 有偿行为须有诈害意思/329
   A  诈害意思/329
   B 提供担保/331
   C 金钱债务之清偿与代物清偿/331
    5 除斥期间/333
   C 撤销之诉与撤销之效力/334
    1  学说/334
   A  形成权说/335
   B 请求权说/335
   C 折衷说/336
    2 撤销之诉/336
   A  诉之标的/336
   B 当事人适格/337
   C 债权行为或物权行为/338
    3 诈害行为撤销之效力/340
    4 请求回复原状/341
   A  向受益人请求/341
   B 向转得人请求/342
 III 保证及其他债务担保契约/342
  一 总说/342
   A  债务履行之担保/342
    1  以特定财产担保债务之履行/343
    2 以责任财产担保债务之履行/344
   B 三角关系/344
   C 从属性与欠缺从属性/345
    1  从属性/345
    2 欠缺从属性/346
  二 保证人与债权人间之关系/347
   A  保证契约之成立/347
    1  当事人/348
   A  债权人/348
   B 保证人/348
    2 保证意思/349
    3 被担保债务/351
    4 保证契约之瑕疵/351
   A  对主债务人信用或支付能力之错误/351
   B 保证债务负担过重/351
   B 保证债务之从属性/353
    1  发生上从属性/353
    2 内容上从属性/354
   A  保证债务之范围有约定时/354
   B 保证之范围无约定时/354
    3 移转上从属性/355
    4 实行上从属性/355
   A  主债务人抗辩之主张/355
   B 保证人之拒绝清偿/356
   C 主债务时效中断/356
    5 消灭上从属性/356
   C 保证债务之补充性/357
   d  保证责任之消灭/358
    1  债权人抛弃担保物权/358
    2 定期保证/359
    3 定有期限债务之保证/360
    4 未定期保证/361
  三 保证人与主债务人间之关系/361
   A  保证责任除去请求权/361
   B 偿还请求/362
    1  求偿权/362
    2 法定债权移转/362
   C 担保之併存/363
    1  共同保证/364
    2 保证人与物上保证人责任分担/364
  四 特殊保证及其他型态之人保/365
   A  特殊保证/366
    1  连带保证/366
   A  无补充性/366
   B 与连带债务不同/366
   C 工程契约连带保证厂商之责任/367
    2 连续发生债务之保证/368
   A  住院保证/368
   B 董监连保/369
    3 最高限额保证/369
    4 自用住宅及消费性放款保证之特别规定/371
   A  连带保证之禁止/371
   B 一般保证之禁止/371
   C 保证之限制/372
   d  对保证人之求偿/372
   B 债务担保契约/373
    1  担保契约/373
    2 债务担保契约之特征/375
    3 国际贸易中之人保/375
    4 请即付条款/376
   A  请即付银行担保/376
   B 请即付银行保证/377
   C 人事保证/380
    1  特殊保证或担保契约?/380
    2 人事保证人之责任/382
   A  补充性/382
   B 有限性与保证责任之减轻/383
   C 专属性/383
    3 人事保证之消灭/384
   A  期限届满/384
   B 终止/384
   C 法定事由/384
   d  约定併存债务承担/385
    1  概念/385
    2 成立/386
    3 承担人之权利/386

事项索引/387

图书序言

自序

  本书为契约法讲义系列断尾之作,个人契约法体系纵未能言粲然大备,至少略具雏形。2002年「契约成立与生效─民法讲义I」初版时,有「缘起」之作,时隔十四年的完结篇,本应有「缘灭」,「缘灭」却又过于沉重。本书之成,无论读者接受度如何,是否有负读者的期待,终究完成自以为是的使命。

  债务人根本不履行契约义务或履行不合契约本旨,构成契约违反。契约违反有三大救济:履行请求、损害赔偿及契约解消。个人在「契约违反与履行请求─契约法讲义III」,已就契约违反之态样、债权人之履行请求、债务人对履行请求之抗辩、契约之调整与确认等问题有所论述,因篇幅所限,未能一气呵成,网罗其他契约违反之救济殆尽。以违约救济一元论取代传统债务不履行三分体系,革命尚未成功。

  本书实质上为契约法讲义系列关于契约违反救济体系建构的后半部,探讨契约违反损害赔偿及契约解消两大救济。因归责事由并非契约违反之内涵,乃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之要件,本书特从违约责任之观点探讨归责事由之概念。关于契约违反损害赔偿责任的内容,侧重在观察我国民法在无契约违反损害赔偿特别规定而适用损害赔偿一般规定情形下,基于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本质的不同,违约损害赔偿所应呈现之面貌。在契约解消方面,本书特别强调契约违反之法定解消,无论契约解除或契约终止,违约是否重大或契约目的是否达成,均为判断上重要的关键。「涉他关系」一章,探讨涉他契约、责任财产保全及保证与其他债务担保契约。涉他契约核心问题在于第三人在契约违反救济的法律地位,后二者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发挥实际作用,与违约救济有相当程度的关连。

  民法中专以契约为适用对象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契约法的部分,甚至与契约有关的物权法基本概念与法律原则,并无法在契约法讲义系列中囊括无余。不少债各有名契约类型,特别是与商事有关之契约,如行纪、仓库、运送等,及与团体有关的契约族群,如合伙及隐名合伙,均无暇触及,也许来日再以专论型态呈现。债编通则多数债权人及债务人之规定,理论上也可能发生在契约关系,但实务上最重要的连带债务人,多出现在多数加害人,与契约法关系较为疏远,他日如有机会探讨侵权行为时,将再一併论述。除若干遗珠之憾外,契约法讲义四册已相当完整呈现依个人判断属于现代法律人所必备的契约法基础知识,不少论述为坊间债法教科书所无,或详尽度有过之而无不及者,略而不提的部分则多为考试上、理论上、实务上重要性较低者。

  若将民法分为人法(权利主体、身分法)、物法(权利客体、物权法)及债法三大部分,契约法讲义一步一脚印走过法定之债以外大多数规定。法定之债三大部分中,无因管理与委任关系至为密切,构造也相当接近,二者同步学习,应更有效率。不当得利法极为复杂,是民法学习上的好望角,因在不同领域法律关系中均可能发生不当得利返还问题,并不适于初学者学习。侵权行为因法律构造相当接近犯罪行为,刑法犯罪论与侵权行为要件论在学习上常可相辅相成,从债法学习最有效率观点,以侵权行为法为学习起点,较为单纯,相对容易。债编责任财产保全及多数债权人及债务人多涉及实体法与诉讼法

  交错领域,或许等到具备民事诉讼法基本认识后再开始学习,不仅事半功倍,也能毕其功于一役。契约法固然涉及生活事实关系形形色色、千变万化,相当复杂,未必容易上手,却因涵盖许多基本法律原则,是民法学习乃至于法律学习成败关键。

  契约法基本上为交易秩序之法,受契约自由原则之支配,企业经营者使用定型化契约形成契约关系,毋宁为常态,而交易全球化下,规范商事契约之法,越来越多是超国家的法律原则,主权国家立法者对契约法秩序之形成已无法完全掌握,内国法院越来越心有余而力不足。习法者倘画地自限于民法条文规定的内容,拒绝接受任何不属于考试素材的比较契约法基本知识,将来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处理商事案件时,也许会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契约法讲义系列对向往悠游于契约法世界的法律人也好,或是想一气呵成、有系统学习契约法的勤奋好学者也好,都是另类选择,对谨守法条小确幸、拳拳服膺法典编排顺序、安于传统民法课程安排的习法者,又岂仅仅是离经叛道而已。

  本书写作过程就债权人之代位权及撤销权属于实体法程序法交错领域的问题,多次就教沈冠伶教授及陈玮佑教授,沈博士并慷慨借阅宝贵资料,获益良多。本书即将完稿之际,北京大学法研所硕士班许一君即试读并提供意见;台湾大学法研所博士班魏志霖律师、台湾大学法研所硕士班黄诗雅,担任校对工作,备极辛劳;德国Bochum大学法学院博士班黄松茂利用在台休假期间,提供德国民法最新发展状况;台湾大学法研所博士班东吴大学法律学系兼任讲师谢良骏律师提供补充资料,以上诸君,均表由衷谢意。法国巴黎第一大学私法博士班张志朋律师,百忙之中拔刀相助,详细阅读本书,提出针贬与具体建议,见证2004年契约法讲义II、2015年契约法讲义III到2016年契约法讲义IV的成长,铭感五内。读者的鞭策与鼓励,由衷感激。

陈  自  强
2016年8月22日
台湾大学万才馆研究室

图书试读

用户评价

评分

这本书的深度和广度都让我感到惊艳。作者不仅对违约责任与契约解消的基本概念进行了深入的剖析,还对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比较研究,例如,台湾民法与德国民法在契约解除方面的差异,以及大陆民法对违约责任的规定。这种跨制度的比较研究,让我对法律的理解更加立体和全面。我尤其欣赏作者对于“风险分配”原则的强调。在合同关系中,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如何合理地分配风险,是保障合同顺利履行的关键。作者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让我深刻认识到,合同当事人应该在签订合同时,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的承担方式。然而,这本书的篇幅略长,内容也比较密集,需要读者有一定的法律基础才能更好地理解。如果能对一些重要的概念进行总结和归纳,相信会更加方便读者查阅。

评分

读完这本关于民法上的违约与解除契约的书,感觉就像经历了一场思维的体操。作者的行文风格非常务实,没有过多华丽的辞藻,而是直接切入主题,用一个个案例来剖析法律条文背后的逻辑。尤其让我印象深刻的是,作者对于“给付不能”的讨论,不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更深入探讨了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难题,例如,当不可抗力发生时,如何界定给付是否真的完全不可能?又该如何分配当事人之间的风险?这些问题在日常生活中看似遥远,但一旦真正遇到,却可能让人手足无措。书中的案例选择也很有代表性,涵盖了买卖、租赁、借贷等常见的合同类型,让读者能够将理论知识与实际生活联系起来。不过,这本书更偏重于理论分析,对于实务操作的指导相对较少,如果能加入一些法院判决的案例分析,相信会更有帮助。总而言之,这是一本值得反复阅读的法律书籍,对于想要深入了解违约责任与契约解消的读者来说,绝对是一本不可多得的参考书。

评分

这本书的结构安排相当清晰,从违约责任的认定、损害赔偿的计算,到契约解除的条件、解除后的法律效果,作者都进行了系统而全面的阐述。我特别欣赏作者在讨论“迟延”问题时,对于“催告”程序的强调。在台湾,很多民众对于法律程序不够了解,常常认为只要对方迟交货款或服务,就可以直接解除契约,却忽略了“催告”的重要性。作者通过详细的解释和案例分析,让我深刻认识到,催告不仅是解除契约的必要条件,更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此外,书中对于“善意”与“恶意”的区分也处理得非常到位,这对于判断当事人的责任归属至关重要。然而,这本书的语言略显晦涩,对于法律专业人士来说可能不成问题,但对于初学者来说,可能会感到有些吃力。如果能加入一些图表或流程图,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复杂的法律概念,相信会更加友好。

评分

说实话,一开始拿起这本书的时候,我并没有抱太大的期望,毕竟法律书籍通常都比较枯燥乏味。但读了几页之后,我就被作者的写作风格所吸引。作者并没有像其他法律书籍那样,一上来就堆砌大量的法律条文,而是先从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合同纠纷入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来解释法律原理。例如,作者在讨论“瑕疵”问题时,举了一个关于购买二手车的例子,将抽象的法律概念与具体的现实场景联系起来,让我一下子就明白了什么是“标的物瑕疵”,以及当事人应该如何维权。更让我惊喜的是,作者在书中还穿插了一些有趣的法律小故事,这些故事不仅增加了阅读的趣味性,也让我对法律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不过,这本书对于一些比较前沿的法律问题,例如电子合同、网络交易等,讨论得相对较少,这可能与作者写作时间有关。

评分

这本书给我的感觉,就像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在跟我进行一对一的法律咨询。作者的语言非常口语化,没有过多的专业术语,而是用平实的语言来解释复杂的法律问题。例如,作者在讨论“不可抗力”问题时,用了一个关于台风的例子,将抽象的法律概念与具体的自然灾害联系起来,让我一下子就明白了什么是“不可抗力”,以及当事人应该如何应对。更让我感动的是,作者在书中还分享了一些自己的实务经验,这些经验对于解决实际的合同纠纷非常有帮助。不过,这本书的排版略显简陋,字体也比较小,长时间阅读可能会感到有些疲劳。如果能改善一下排版设计,相信会更加舒适。总而言之,这是一本非常实用的法律书籍,对于想要了解违约责任与契约解消的读者来说,绝对是一本值得推荐的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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