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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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将公司法此一法规,以简易白话的方式,逐条说明其意义,并辅以实例说明,以利读者尽快了解相关法条内容。
 
  公司法,即对各种公司加以规范的法律。近年来几次修正,主要就在于股份有限公司,为了便利公司的募资,开放可转换公司债、附认股权公司债、认股权证等之发行,并且出卖方式不再限制以现金出资为主,另又于104年修法增加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之规定。   
  
  本书以浅显易懂的白话文字,阐述公司法之条文内容,详加解说,并以事例直接分析说明,始一般对法律条文不解之读者,可以轻松汲取法律知识。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刘俊良


  现任:
  信纬国际法律事务所所长
 
  学历:
  东吴大学法学士
  政治大学法学硕士 

  经历:
  阳明大学兼任讲师
  东吴大学法律系兼任讲师
  淡江大学财务金融学系公司法兼任讲师
  现代妇女基金会受暴妇女诉讼扶助委员会委员
  经济部网际网路专家顾问团律师
  资策会网域名称争议处理专家顾问团
  卫生署药政处医药审议委员会委员等职

  着作:
  《美国期货市场操纵行为规范之研究》
  《国家赔偿与冤狱赔偿法》
  《法律之隐形危机》
  《车祸民事责任》
  《生活与法律》

图书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无限公司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公司之内部关系
第三节 公司之对外关系
第四节 退 股
第五节 解散、合併及变更组织
第六节 清 算

第三章 有限公司

第四章 两合公司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股 份
第三节 股东会
第四节 董事及董事会
第五节 监察人
第六节 会 计
第七节 公司债
第八节 发行新股
第九节 变更章程
第十节 公司重整
第十一节 解散、合併及分割
第十二节 清 算
第十三节 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章 (删除)
第六章之一 关系企业

第七章 外国公司

第八章 公司之登记及认许

第一节 申 请
第二节 规 费

第九章 附 则

图书序言

第十三节 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

第356条之1(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之定义)

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指股东人数不超过五十人,并于章程定有股份转让限制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前项股东人数,中央主管机关得视社会经济情况及实际需要增加之;其计算方式及认定范围,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解说:

本条是关于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与一般大型公司不同,有许多新创公司或特别信任关系的公司,其股东之间凭借着信任关系而组成,由于分工不同,因此彼此间的权益也有所差异,为了适应此种新型态的类型,因此本条特别明订此种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依条文明定此种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是指股东人数不得超过五十人,并且在章程上订有股份转让限制的非公开发行公司。

第356条之2(公司闭锁性之属性应于章程载明,中央主管机关应公开于其网站)

公司应于章程载明闭锁性之属性,并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开于其资讯网站。

解说:

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由于性质特殊,为避免一般任混淆以致造成损失,因此本条明订在公司章程必须将「闭锁性」明文规定进去,并且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开于网站上供人查询,以利一般人能清楚加以辨识。

第356条之3(设立之方式,发起人之出资种类及其股数比例)

发起人得以全体之同意,设立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并应全数认足第一次应发行之股份。

发起人之出资除现金外,得以公司事业所需之财产、技术、劳务或信用抵充之。但以劳务、信用抵充之股数,不得超过公司发行股份总数之一定比例。

前项之一定比例,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非以现金出资者,应经全体股东同意,并于章程载明其种类、抵充之金额及公司核给之股数;主管机关应依该章程所载明之事项办理登记,并公开于中央主管机关之资讯网站。

发起人选任董事及监察人之方式,除章程另有规定者外,准用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公司之设立,不适用第一百三十二条至第一百四十九条及第一百五十一条至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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