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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新闻学法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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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 出版社:书泉 订阅出版社新书快讯 新功能介绍
翻译者
出版日期 出版日期:2016/07/25
语言 语言:繁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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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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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照过来!
  看似平淡无奇的生活新闻,却蕴含了各种法律小常识,帮您省下诸多麻烦与花费!
  从生活周遭的新闻案例,轻松学习法律小撇步,让生活上的困惑与难题迎刃而解!
  
  ◆借由68个生活新闻事件,清楚了解关乎我们权益的大小事!
  ◆原来法律离我们这么近:透过本书轻松有趣的解说,让你不再惧怕不懂法律!

  
  本书用生动的名称,将常见的生活新闻事件分为:家有恶邻、进击的消费者、关键机密、房事告急、亲子大战、如果说这是爱、老板不是人、罪与罚八大主题,借由真实新闻事件改编的案例,让读者轻松了解和自己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适用原则与权利,遇到纠纷与困难不再因不懂而畏缩;挺起胸膛!让我们保护自己,也保护别人,一起徜徉在获得法律知识的喜悦中吧!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邓湘全

  
  阳昇法律事务所所长
  国立台湾大学法学士
  国立台湾大学法学硕士
  中华民国仲裁协会仲裁人
  台湾营建仲裁协会仲裁人
  经济部中小企业处荣誉谘询律师
  警察广播电台法律生活单元律师
  国防部国军辅导诉讼公聘律师
  
吴立玮
  
  阳昇法律事务所律师
  国立成功大学管理学士
  财产保险业务员资格测验合格
  证券商高级业务员资个测验合格
  结构型商品销售人员资格测验合格
  
洪国华
  
  阳昇法律事务所律师
  国立台湾大学理学士
  国立台湾大学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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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PART1 家有恶邻
一、不给社区管理费又怎样?
二、严重违反社区规约,小心被强制迁离!
三、喂!你家的树长到我家了!能砍吗?
四、你家漏水关我屁事!顶楼漏水谁来修缮?
五、大楼磁砖剥落伤人之法律责任
六、敢违停就上锁,合法吗?
七、前屋主积欠的管理费该谁缴?
八、喷漆邻居大门、墙面,是否构成毁损罪?

PART2 进击的消费者
一、广告代言不实之法律任
二、餐厅地板滑一跤,要怪谁啊!
三、消费者在大卖场发生意外之法律责任
四、贩售黑心冷气机,涉嫌诈欺罪?
五、消保法七日鑑赏期新修规定
六、顾客被营业场所感应门夹伤之民刑事责任

PART3 关键机密
一、老板请注意!开除员工公告不能违反个资法
二、村长可否公开村民通讯资料
三、举牌讨债标示姓名、地址,这样行吗?
四、逃妻追追追-「警告逃妻」启事别乱登!
五、仗义直言PO人个资是犯罪行为?
六、报告老师-非法取得或使用学生个资,构成犯罪行为?

PART4 房事告急
一、分割后的土地如同泼出去的水
二、精神错乱买房子,契约无效?
三、凶宅的邻居也是凶宅?
四、仲介无间道-房仲竟然洩漏底价
五、买卖不成,仲介报酬还在喔?
六、违建拆拆拆,小心吃官司!
七、概括授权出卖不动产的法律问题
八、浅谈房屋借名登记
九、房东无故进入房客屋内,可能构成侵入住宅罪
十、包租婆─热水器安不安全很重要

PART5 亲子大战
一、真爱林北?成年还赖家,小心遭逐出家门!
二、不养父母,会判遗弃罪吗?
三、父母赠与子女财产,子女却不扶养父母,该怎么办?
四、小孩借一下,会怎样?
五、关于子女婚嫁赠与之税法问题
六、非为子女利益,父母不得处分其特有财产
七、离婚后改定监护权的问题

PART6 如果说这是爱
一、分手费之法律问题
二、寻找真爱密码,可别寻找脸书密码
三、情侣分手协议能不能反悔?
四、外遇之人不得请求离婚
五、认识家暴保护令,避免悲剧再发生
六、三太子驾到?请神明放神像不算恐吓?
七、外遇与侵害配偶权之法律问题
八、老婆大人家暴,以后不得请求扶养
九、赠与小三财物,不得再任意讨回?
十、老婆我错了─外遇签立悔过书之法律效力
十一、夫妻吵架藏小孩,别闹了!

PART7 老板不是人
一、民间机构约聘僱人员也适用劳基法?!
二、正式到职前的职灾问题
三、薪资可以被老板东扣西扣吗?
四、想离职先交赎金,离职违约金合法吗?
五、厨房环境要注意,员工滑倒不得了
六、嗡嗡翁,操到死,老板有责任
七、劳基法之解僱最后手段性原则

PART8 罪与罚
一、戏说不违背职务行贿罪
二、可以视钱财如粪土,可不要撕钱财如废纸!
三、汽车撞伤闯红灯者,绝对没有法律责任?
四、终极警探-妨害公务争议案例
五、挂羊头卖狗肉汤之违法案例
六、胡乱爆料,小心上法院!
七、不怕人家的恐吓行为,无罪?
八、窃盗罪问题-暂时保管还是偷回家去呢?

 

图书序言

三、凶宅的邻居也是凶宅?
 
案例:
 
恐怖旅社遭人恶意纵火,大火造成度假中的一家五口死亡,不知情的花妈买下恐怖旅社旁边的房子后,半夜常感觉听到一家人准备出游嬉闹的声音,一打听才知道恐怖旅社的事,花妈认为购买的房屋紧临恐怖旅社几公尺而已,而且从窗户可以看见旅社的窗户,认为这样的房子有谁敢买,向原本的屋主主张「紧邻凶宅」的房子也是凶宅,要求解除契约,拿回已付的买屋价金,花妈这样有理吗?
 
所谓凶宅,依照社会一般定义,指房子有被死于非命的情形,例如有人在其内自杀或遭他杀等情形,一般人都很忌讳买到这种房子。以内政部曾经函释的《不动产委託销售契约书范本》来说,里面就有提到:「就相关建筑改良物于卖方产权,是否曾发生兇杀或自杀致死之情事,指卖方产权持有期间,于其建筑改良物之专有部分,曾发生凶杀或自杀而死亡之事实,及在专有部分有求死行为致死;但不包括在专有部分遭砍杀而陈尸他处之行为。」换句话说,在房屋相邻之处,有发生非自然死亡的结果,不会使得房屋变成凶宅,例如某甲在自宅被乙追杀,甲被乙一路追到隔壁间而死亡,隔壁间变成凶宅,但自宅不是凶宅。内政部的解释,常会作为法院实务参考的标准,但不一定是绝对的标准,仍然要以人民实际生活的共同价值观,作为判断的标准。
 
通常而言,变成凶宅的房子没什么人敢买,担心住在这种房屋,想到凶杀事件,心里会毛毛的,睡都睡不着。如此一来,就算房屋没有使用上的瑕疵,但是因为使用者心理的因素,就造成心理面使用上的瑕疵。因此,同种类或相同地段房屋交易,凶宅的价值会贬值非常多,这就是物的瑕疵。亦即,凶宅对房价的影响是无庸置疑的。
 
依据民法第354条规定:物之出卖人对于买受人,应担保其物依第373条之规定危险移转于买受人时无灭失或减少其价值之瑕疵,亦无灭失或减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约预定效用之瑕疵。但减少之程度,无关重要者,不得视为瑕疵。如果是凶宅,算是重大瑕疵。且不管出卖人对于凶宅之情形,有无故意或过失,都必须要负责任,这就叫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就是说出卖人应保证房屋是正常的,若有不正常的情形,就有瑕疵责任。法院认为该房子本身不是凶宅,因此认为非瑕疵。花妈所买的房子本是没有死于非命的情况,法院会认为只是紧邻凶宅不算瑕疵,因为房屋本身没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所以像是大楼同栋其他住户有凶宅情形,或是大楼顶楼有跳楼自杀事件等等,法院多认为非属凶宅之情形。

图书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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