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论之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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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本书以深入浅出方式,探索法学方法论,道出个中底蕴,区区微意,即在于此。
《法理学的基本范畴与前沿议题》 一部深入剖析当代法学核心理论与时代挑战的理论力作 本书旨在对法理学这门学科进行一次系统、深刻的反思与重构。它并非对特定法学分支的细致梳理,而是聚焦于支撑整个法律体系运行的基石性概念——法本体论、法的价值论、法的规范论以及法的社会论——的理论深度与现实张力。本书立足于对经典法学思想的精准把握,同时积极回应二十一世纪以来全球化、技术飞速发展对法律秩序提出的根本性挑战。 第一部分:法的本体论重构——超越“实在法”的边界 本部分着重探讨“什么是法”这一古老而常新的哲学命题,试图超越传统实证主义对法律形式的僵化依赖,转向对法之“存在方式”的更精微理解。 一、规范的实在性与意义的生成: 我们将详细考察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如何获得其约束力,区分“文本规范”与“实践规范”之间的差异。探讨拉伦茨(Larenz)的“寻求意义”方法论在现代法律解释中的局限性,并引入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分析法律规范的合法性基础如何内嵌于理性的公共协商过程之中。重点分析法律规则的“开放性条款”在本体论上的特征,即它们如何预留了价值判断的空间,而非仅仅是逻辑演绎的起点。 二、法律作为制度性事实的理论化: 本章深入分析塞尔(Searle)的制度性事实理论在法学中的适用性。我们辨析“规范性陈述”与“描述性陈述”的界限,特别是针对“应然”陈述如何从“实然”事实中涌现的难题。研究“集体意向性”在构建法律机构(如法院、立法机关)中的核心作用,揭示法律的本体论地位并非仅仅是国家权力的投射,而是社会共识的复杂结构化体现。 三、法律与非法的辩证张力: 探讨在极端情境下(如战争、内乱、威权统治)法律的有效性和正当性的消解过程。引入施米特(Schmitt)的“例外状态”理论,但并非全盘接受其政治本体论,而是将其作为检验既有法律体系韧性的试金石。分析当代国际法在主权国家体系中的“效力危机”,并探讨超国家组织(如欧盟、国际刑事法院)对传统法本体论构成的挑战。 第二部分:法的价值论探析——多元价值的冲突与调和 现代社会不再信奉单一的价值导向,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其在多元价值冲突中寻求动态平衡的能力。本部分将对核心的法律价值进行批判性审视,并提出新的调和模型。 一、正义的碎片化:程序正义、实质正义与分配正义的现代困境: 详细剖析罗尔斯(Rawls)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在面对全球贫富差距扩大和身份政治兴起时的适用性。对比诺齐克(Nozick)的权利基础理论,探讨自由与平等的永恒张力。重点引入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的能力进取观(Capability Approach),论证法律价值判断应从单纯的权利分配转向对个体“可能实现状态”的保障。 二、效率、稳定与变迁:法律功能的动态平衡: 分析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与促进经济效率增长之间的权衡。考察科斯(Coase)定理和“法律经济学”对法律规范的量化分析,批判其可能导致的工具理性化倾向。提出法律变迁的“惰性”与“激进转型”的模式分析,探讨如何通过法律的“柔性化”来适应快速的技术迭代,同时保持社会对法律的信任度。 三、法律与道德的再耦合:法律主体性的伦理基础: 摒弃简单的主体/客体二元对立,探讨法律对个人自主性(Autonomy)的保护边界。分析生命伦理学、环境伦理学等新兴领域对传统刑法与民法原则的冲击。重点讨论“责任伦理”在应对气候变化、人工智能风险等跨代际问题时的必要性,强调法律价值论必须具备前瞻性和包容性。 第三部分:法的规范论——技术时代的规则形态学变革 信息技术、生物科技和全球金融体系的复杂化,正在根本上改变法律规则的生成、适用和执行方式。本部分聚焦于规范形态的变迁。 一、算法治理与法律规则的“黑箱化”: 深入分析人工智能(AI)在司法辅助、信用评估、甚至立法建议中的应用所带来的法律挑战。探讨算法决策的“可解释性”(Explainability)如何与传统法律的“公开审理原则”发生冲突。论证构建“算法问责制”(Algorithmic Accountability)的必要性,提出将“可审查性”作为新型法律规范的基本要求。 二、软法、自律与法律的“去中心化”: 考察在互联网平台经济中,行业标准、行为准则等“软法”现象对硬性法律的规制功能产生的渗透与替代作用。分析法律制定权力的分散化趋势,探讨国际条约、电子数据交换协议等新型规范工具的法律效力层级问题。主张构建一个分层、多中心的法律规范体系,以应对不同领域治理的特殊需求。 三、法律的能动性与反思性:规范的自我修正机制: 批判性继承卢曼(Luhmann)的系统理论,强调法律系统必须具备强大的“观察系统”能力,即自我反思和识别自身缺陷的能力。分析判例法(尤其是最高法院判决)在修正过时法律规范中的非正式立法作用,并论述司法能动性在填补立法真空与纠正体系偏差时的合理界限。 第四部分:法的社会论——法律的场域与社会反馈机制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其社会基础。本部分将关注法律如何在具体的社会场域中被理解、被利用,以及社会如何反作用于法律的制定与实施。 一、法律的社会接受度与“失范”的测量: 探讨法律权威的合法性如何依赖于公民的“信念”而非单纯的强制力。引入社会学研究方法,分析不同社会群体对法律的认知偏差与误解,并研究司法判决在社会舆论场中的“去语境化”现象。提出衡量法律“失范”(Anomie)程度的社会指标,以辅助立法者进行干预。 二、法律的全球化与地方性:法律文化冲突的动态治理: 审视全球人权叙事与本土法律文化之间的紧张关系。研究跨国公司行为准则、国际仲裁等如何塑造新的法律场域,并分析地方性法律实践(如家族习惯、宗教法)在现代国家法框架下获得认可或被边缘化的复杂过程。强调法律的“在地化理解”(Glocalization)对于确保法律有效实施的关键性。 三、法律的能动性与社会风险控制: 关注法律在预见和管理新兴社会风险(如生物技术风险、金融系统性风险)中的角色。探讨“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在法律推理中的地位演变,并批判其可能导致的“过度规制”陷阱。主张法律应从传统的“事后救济”转向“事前规制与风险分配”,实现社会安全与个体自由之间的精细平衡。 结论:法学作为一门批判性实践的承诺 本书最终强调,法学不应沦为对既有法律条文的注释工具,而应是持续的批判性反思活动。它要求法学人不断挑战自身的理论预设,直面技术与价值的冲击,以维护法律秩序在快速变动的世界中,继续承担其维护人类尊严、实现社会正义的根本使命。本书为有志于深入理解当代法律哲学基础与未来发展方向的研究者和实践者,提供了系统的理论地图和批判性的思维工具。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杨仁寿


  1.民国31年 (昭和17年,西历1942年) 2月17日出生
  2.民国49.9~53.6 台湾大学法律学系毕业
  3.民国53.9~54.9 服少尉预官役
  4.民国53.12.30 司法官高等考试及格
  5.民国54.9~55.12 司法官训练所司法官班第七期结业
  6.民国56.1~57.3 福建金门地方法院后补检察官
  7.民国57.3~57.12 台湾嘉义地方法院后补推事
  8.民国57.12~61.9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官
  9.民国59.9~61.7 中国文化学院法律学研究所毕业
  10.民国61.9~68.4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推事
  11.民国68.4~69.9 福建高等法院厦门分院推事
  12.民国68.9.29 当选第十七届时大杰出青年
  13.民国69.9~73.4 台湾高等法院推事
  14.民国71.9.11 司法院保举最优人员,获总统颁荣誉奖章
  15.民国73.4~74.5 最高法院推事
  16.民国74.5~77.4 司法院第三厅厅长
  17.民国77.4~79.3 司法院第一厅厅长
  18.民国79.3~80.11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院长
  19.民国80.11~82.9 台湾板桥地方法院院长
  20.民国82.9~84.5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院长
  21.民国84.5~85.2 司法院副秘书长
  22.民国85.2~85.12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院长
  23.民国85.12~86.12 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院长
  24.民国86.12~88.3 台湾高等法院院长
  25.民国87.2~101.2 东吴大学兼任教授(教育部教字第九四四三号教授证书)
  26.民国88.3~92.9 司法院秘书长
  27.民国92.10~95.2 司法院大法官
  28.民国95.2~96.9 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
  29.民国96.9~101.2 最高法院院长
  30.民国101.2.16 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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