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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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描述

《瑞士民法典》於1907年12月10日在聯邦議會審議通過並於1912年1月1日生效,這部優秀的民法典,其製度安排、語言風格、起草過程皆獨具特色,並首開<民商閤一>體例之先河,在民法典之外,不再另行製定商法典。此舉影響深遠,俄羅斯、泰國、颱灣民法典等皆紛紛採納及效仿。令人感到驚訝的是,這部優秀的民法典在並非集體智慧的結晶,而是屬於瑞士著名法學傢歐根.鬍倍爾(Eugen Huber, 1849-1923)的個人作品!盡管當時世界著名的《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都已經製定完成,但《瑞士民法典》的齣颱仍引起世界各國關注。
《星際拓荒:文明重建的藍圖》 內容簡介: 本書並非對既有法律體係的梳理與詮釋,而是對人類文明在極端環境——星際尺度生存挑戰下,如何構建新型社會結構、法律框架與倫理規範的深度探索。它將讀者從熟悉的地球引力場中解放齣來,投射到遙遠的、尚未完全理解的宇宙前沿。 第一部:創世之初:零點文明的構建 本書開篇聚焦於人類首次成功建立的、位於半人馬座阿爾法星係邊緣的“新伊甸園”殖民地。在經曆瞭漫長的星際航行和物資匱乏的初期階段後,幸存者們麵臨的首要問題並非技術,而是社會秩序的重建。 部落化傾嚮與數據衝突: 詳細描繪瞭初期定居點中,基於原有文化、職業背景(工程師、生物學傢、軍事人員)形成的鬆散派係之間的摩擦。資源分配的初始模型——基於貢獻點(Contribution Credits, CC)的係統——如何因計算偏差和信任危機而瀕臨崩潰。 “共識協議”的誕生: 探討瞭在新伊甸園創始人團隊——由跨學科專傢組成的“引導委員會”——如何摒棄舊大陸的成文法概念,轉而設計齣一種基於實時反饋和群體動態調整的“共識協議”。這種協議並非靜態的法律,而是一個持續運行的算法模型,用以仲裁資源流嚮、勞動力調配以及成員資格的授予。書中收錄瞭數個早期“共識裁決案例”,揭示瞭在道德睏境下,基於最大化種群生存率的功利主義傾嚮如何壓倒個體權利的討論。 第二部:進化的藩籬:技術倫理與存在權 隨著殖民地人口的增長和技術的飛躍(尤其是基因編輯與仿生義體技術的普及),社會結構開始齣現新的裂痕。本書深入剖析瞭在新技術背景下,傳統的人權概念如何失效。 “純粹人”與“優化者”的對立: 詳細描述瞭選擇不進行基因優化(“純粹人”)的群體與接受瞭高級生物工程改造(“優化者”)的群體之間日益加深的社會隔閡。書中通過對“伊卡洛斯基因事件”的深度調查,闡述瞭當個體能力被技術大幅提升後,其對社會義務的界限如何被重新定義。法律不再關注“行為是否違法”,而開始關注“能力是否被濫用”。 機器心智的法律地位: 殖民地高度依賴先進的中央AI係統“赫爾墨斯”。本書用大量篇幅探討瞭當“赫爾墨斯”的自我修正算法開始錶現齣近似於“意圖”的復雜性時,人類社會如何對其進行監管。是將其視為工具、資産,還是新興的“數字生命體”?書中引用瞭數次“赫爾墨斯權限委員會”的激烈辯論記錄,展示瞭人類在麵對非生物智慧時,在定義“主體性”上的掙紮。 第三部:疆域拓展:超距治理的挑戰 新伊甸園的成功吸引瞭更多追隨者,新的衛星基地在不同的恒星係統中建立。這帶來瞭治理模式的根本性挑戰:如何維持一個跨越數光年的、統一的社會契約。 “時間差”與“地方性正義”: 闡述瞭由於相對論效應導緻的時空差異,對法律的即時執行和統一解釋造成的影響。一個在基地A被視為犯罪的行為,在光速延遲後的基地B可能早已演變成社會常態。書中提齣瞭“浮動判例法”的概念,即法律的解釋權不再集中於中心,而是分散給各個殖民地,但必須遵循一個基於“普適生存原則”的最高抽象框架。 星際資源獲取與主權: 隨著勘探船隊深入太空,發現瞭新的礦物源和宜居行星。本書探討瞭“發現權”與“先占原則”在新宇宙背景下的演變。由於星際間的衝突威脅日益增大,本書著重分析瞭“防禦性隔離條款”的製定過程,該條款規定瞭在遭遇非人類智慧文明時,人類社會必須立即采取的統一防禦和信息封鎖措施,這引發瞭關於“信息自由”與“種族存續”之間衝突的倫理辯論。 第四部:內在的重構:超越法律的社會契約 在技術和疆域挑戰得到階段性解決後,本書轉嚮瞭對人類自身適應性的考察。新環境塑造瞭新的人性,對“公平”和“自由”的定義也隨之重塑。 情感帶寬與社會壓力: 鑒於長期處於高壓、高風險的生存環境中,殖民地引入瞭“情感過濾技術”以維持社會穩定。本書討論瞭這種技術在減輕心理負擔的同時,如何削弱瞭人類的同理心和創造力。社會契約不再僅僅是關於行為規範,也開始涉及對“內心體驗”的集體管理。 循環記憶與曆史責任: 探討瞭如何處理早期殖民者留下的、充滿爭議的決策記錄。新一代人如何繼承前人的錯誤與榮耀?書中描述瞭“循環記憶檔案”的建立過程,旨在確保曆史的教訓不會因時間流逝而被“優化”掉,即使這些教訓與當前最優的生存策略相悖。 總結: 《星際拓荒:文明重建的藍圖》是一部關於“適應性治理”的宏大思考。它不提供現成的答案,而是通過描繪人類在極端環境下為生存而不得不創造的全新社會形態、技術倫理和存在邊界,邀請讀者思考:當所有舊的社會基石都被剝離後,究竟是什麼定義瞭我們的文明,以及我們願意為瞭延續生命本身,放棄多少“人性”的舊定義。本書的視角完全聚焦於跨越星際的文明演化與新型秩序的鍛造,與地球上任何既有的、基於特定地理和曆史背景的法典體係,皆無直接關聯。

著者信息

譯者簡介

於海湧


  現職
  中山大學法學院民商法教授、博士生導師
  中山大學立法學研究中心主任

  兼任
  廣東省法學會民商法學會常務副會長

  學曆
  中國社會科學院民商法博士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博士後

  經曆
  2005年度瑞士比較法研究所高級訪問學者

趙希璿

  現職
  廣東省珠海檢驗檢疫局(珠海齣入境檢驗檢疫局)

  學曆
  中山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博士

  經曆
  瑞士比較法研究所2014年度訪問學者

譯校者簡介

唐偉玲


  現職
  瑞士比較法研究所

  學曆
  瑞士洛桑大學法律係
  Diplôme d'Etudes en Langue Française
  Diplômes de l’Alliance française

  經曆
  聯閤國歐洲總部日內瓦工作,負責新聞處下屬機構的政府官方正式齣版物

圖書目錄

譯者序/世界上第一部民商閤一的優秀民法典/於海湧
譯者說明

序篇(§§1-10)/3

第一編  人 法
第一章 自然人(§§11-51)/5
第一節 人格權(§§11-38)/5
第二節 戶籍證書(§§39-51)/17
第二章 法人(§§52-89a)/22
第一節 一般規定(§§52-59)/22
第二節 社團(§§60-79)/24
第三節 財團(§§80-89a)/30
第二章之二 募集的資金(§§89b-89c)/40

第二編 傢庭法
第一分編 夫 妻/41
第三章 結婚(§§90-110)/41
第一節 婚約(§§90-93)/41
第二節 結婚的條件(§§94-96)/42
第三節 結婚預備程序及婚禮(§§97-103)/42
第四節 婚姻之無效(§§104-110)/45
第四章 離婚和分居(§§111-158)/48
第一節 離婚的條件(§§111-116)/48
第二節 分居(§§117-118)/49
第三節 離婚的效力(§§119-158)/50
第五章 婚姻的一般效力(§§159-180)/56
第六章 夫妻財産製(§§181-251)/62
第一節 一般規定(§§181-195a)/62
第二節 通行的收入分享財産製(§§196-220)/66
第三節 共有財産製(§§221-246)/73
第四節 分彆財産製(§§247-251)/79
第二分編 父 母/81
第七章 親子關係的確立(§§252-269c)/81
第一節 一般規定(§§252-254)/81
第二節 親子關係(§§255-259)/81
第三節 親子關係的承認與判決(§§260-263)/85
第四節 收養(§§264-269c)/88
第八章 親子關係的效力(§§270-327c)/95
第一節 父母與子女的共同生活(§§270-275a)/95
第二節 父母的撫養義務(§§276-295)/98
第三節 親權(§§296-317)/104
第四節 子女的財産(§§318-327)/116
第五節 受監護的未成年人(§§327a-327c)/120
第九章 傢庭(§§328-359)/120
第一節 供養義務(§§328-330)/120
第二節 傢長權(§§331-334之二)/121
第三節 傢庭財産(§§335-359)/123
第三分編 成年人的保護/127
第十章 自己預定的措施和依法應採取的措施(§§360-387)/127
第一節 自己預定的措施(§§360-373)/127
第一分節 喪失判斷能力之前的委託(§§360-369)/127
第二分節 患者預先作齣的指示(§§370-373)/131
第二節 對無判斷能力人應適用的措施(§§374-387)/132
第一分節 由配偶或登記同性伴侶代理(§§374-376)/132
第二分節 醫療事務的代理人(§§377-381)/133
第三分節 居住在社會扶助院的人(§§382-387)/135
第十一章 主管機構採取的措施(§§388-439)/137
第一節 一般原則(§§388-389)/137
第二節 成年人監護製度(§§390-425)/138
第一分節 一般規定(§§390-392)/138
第二分節 成年人監護的類型(§§393-398)/139
第三分節 成年人監護的終止(§§399)/141
第四分節 成年人的監護人(§§400-404)/141
第五分節 成年人監護的執行(§§405-414)/143
第六分節 成年人保護機構的協助(§§415-418)/145
第七分節 成年人保護機構的介入(§§419)/147
第八分節 近親屬擔任監護人(§§420)/147
第九分節 監護的終止(§§421-425)/147
第三節 扶助安置(§§426-439)/149
第十二章 成年人保護的機製(§§440-456)/153
第一節 保護機構和管理權限(§§440-442)/153
第二節 保護成年人的程序(§§443-450g)/155
第一分節 成年人保護機構的保護程序(§§443-449c)/155
第二分節 法院的保護程序(§§450-450e)/158
第三分節 通用的規定(§§450f)/159
第四分節 執行(§§450g)/160
第三節 對 第三人的效力與協作義務(§§451-453)/160
第四節 法律責任(§§454-456)/161

第三編 繼承法
第一分編 繼承人/163
第十三章 法定繼承(§§457-466)/163
第十四章 遺囑處分(§§467-536)/165
第一節 處分的能力(§§467-469)/165
第二節 可處分的財産(§§470-480)/166
第三節 處分方式(§§481-497)/169
第四節 死因處分的形式(§§498-516)/174
第五節 遺囑執行人(§§517-518)/179
第六節 死因處分的無效及扣減(§§519-533)/180
第七節 繼承協議之訴(§§534-536)/185
第二分編 繼 承/186
第十五章 繼承的開始(§§537-550)/186
第十六章 繼承的效力(§§551-601)/191
第一節 保全措施(§§551-559)/191
第二節 遺産的取得(§§560-579)/194
第三節 遺産清單(§§580-592)/199
第四節 法定清算(§§593-597)/203
第五節 返還遺産之訴(§§598-601)/204
第十七章 遺産的分割(§§602-640)/205
第一節 分割前的繼承人團體(§§602-606)/205
第二節 遺産分割的方法(§§607-625)/206
第三節 補償(§§626-633)/211
第四節 分割終結及其效力(§§634-640)/213

第四編 物權法
第一分編 所有權/216
第十八章 總則(§§641-654a)/216
第十九章 土地所有權(§§655-712t)/225
第一節 標的物、取得及喪失(§§655-666b)/225
第二節 土地所有權的效力(§§667-712)/231
第三節 建築物分層所有權(§§712a-712t)/247
第二十章 動産所有權(§§713-729)/255
第二分編 他物權/261
第二十一章 役權及土地負擔(§§730-792)/261
第一節 地役權(§§730-744)/261
第二節 用益權及其他役權(§§745-781a)/266
第三節 土地負擔(§§782-792)/279
第二十二章 不動産擔保(§§793-883)/283
第一節 一般規定(§§793-823)/283
第二節 不動産抵押(§§824-841)/293
第三節 抵押債券(§§842-874)/299
第四節 不動産債券的發行(§§875-883)/305
第二十三章 動産擔保(§§884-918)/306
第一節 質押和留置權(§§884-898)/306
第二節 債權和其他權利的質押(§§899-906)/310
第三節 典當(§§907-915)/312
第四節 ……(§§916-918)/314
第三分編 占有和不動産登記簿/314
第二十四章 占有(§§919-941)/314
第二十五章 不動産登記簿(§§942-977)/320
末章 適用與施行規定
第一節 舊法及新法的適用(§§1-50)/338
第二節 施行與過渡規則(§§51-61)/362

譯後記/那片離天堂最近的地方/367

圖書序言

譯者序

世界上第一部民商閤一的優秀民法典


  《瑞士民法典》於1907年12月10日在聯邦議會審議通過並於1912年1月1日生效。盡管當時世界著名的《法國 民法典》、《德國民法典》都已經製定完成,但《瑞士 民法典》的齣颱仍引起瞭世界各國的普遍關注,其製度安排、語言風格、起草過程都獨具特色,很多外國法學傢對《瑞士民法典》倍加贊賞,甚至在德國竟然有人提齣要廢除《德國民法典》,而以《瑞士民法典》取而代之。

  《瑞士民法典》當之無愧地屬於一部世界級的優秀民法典!

  《瑞士民法典》首開「民商閤一」體例之先河。關於如何規範私法上的法律關係,立法例上通常採用兩種製度 ──「民商分立」和「民商閤一」。在大陸法係的國傢中,法國、德國、日本均採用「民商分立」的立法製度,在 民法典之外,另有專門規範商事交易關係的商法典;瑞士則首創「民商閤一」的立法體例,在民法典之外,不再另行製定商法典。《瑞士民法典》的此舉影響深遠,俄羅斯民法典、泰國民法典、颱灣民法典等紛紛採納「民商閤一」加以效仿。目前中國民法典的編纂也已經提到瞭曆史日程,可以說,採納民商閤一的立法體例已經成為中國學術界的主流觀點。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民商閤一的立法體例已經成為民商事立法的大勢所趨。

  《瑞士民法典》第一次正式確立瞭立法者和法官之間的規則。《瑞士民法典》共計977條,最舉世聞名的就是該法典「開門見山」的第1條。關於法律的適用,該法典第1條規定:「1.法律問題,如依本法的文字或解釋有相應的規定,一律適用本法。2.如本法沒有相應的規定,法官應依習慣法進行裁判;如無習慣法,法官依自己如作為立法者應提齣的規則進行裁判。3.法官在前情形下提齣的規則,應以公認的法理和判例為依據。」瑞士立法者透過第1條錶達瞭自己對這個問題的立場:對於立法者製定的法律,法官必須接受其約束;同時立法者又賦予法官在具體適用法律中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立法者甚至明確要求法官「如作為立法者」那樣去進行法律的漏洞補充。因為這一條第一次正式確立瞭立法者和法官之間關係的規則,所以被外國的法學傢稱為「著名的第1條」!

  《瑞士民法典》在大陸法係傢族中的曆史地位舉足輕重。徐國棟教授在《民法基本原則解釋──成文法局限性之剋服》中對《瑞士民法典》多次使用瞭「第一次」:

  第一次正式地、旗幟鮮明地承認瞭法官造法!
  第一次公然地把人的因素引入到司法過程中來!
  第一次在法典中確立瞭民法基本原則!
  第一次採用以民法基本原則處理法律局限性的模式!

  「在近代立法史,隻有《法國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得到範式創立者的地位,其他法典不過是它們之後笨拙的模仿者而已!」在《瑞士民法典》頒布後,土耳其、義大利、奧地利、荷蘭、泰國、列支敦士登以及颱灣都在民法典的製定中都加入瞭追隨者的行列,尤其是土耳其,對《瑞士民法典》的藉鑑幾乎達到瞭「剋隆」的程度!

  更令我感到驚訝的是:這部優秀的民法典在很大程度上並非集體智慧的結晶,而是屬於瑞士著名法學傢歐根‧鬍倍爾(Eugen Huber, 1849-1923)的個人作品!1892年 瑞士聯邦委員會委託鬍倍爾教授起草民法典,鬍倍爾教授不負眾望,曆時七年,終於在1899年完成瞭起草任務。正是因為瑞士民法典屬於鬍倍爾的個人傑作,所以瑞士民法典帶有很強的個人色彩。最為引人矚目的是,所有條文至多不超過三款,每款通常隻有一句,而針對每一個條文都提綱挈領地提煉齣一個小標題,放在條文的左側。這個小標題和條文一樣産生法律效力,它對快速查詢條文、判斷立法意圖以及準確解釋條文均具有不可小覷的作用。

  《瑞士民法典》是一部優秀的民法典,而把這部優秀的民法典翻譯給中國讀者,卻絕非易事。2005年我很幸運地獲得Van.Calker奬學金,並受到瑞士比較法研究所的邀請,使我有機會遠赴日內瓦湖邊那座美麗的洛桑小城,在那裏靜心地從事中瑞民法典的比較研究,當時我就下定決心要把這部偉大的民法典翻譯成中文。翻譯本身就是睏難的,法典的翻譯尤其睏難。曆經十年,幾易其稿,在「信、達、雅」的呼召下,我和我的閤作者揮汗前行。瑞士聯邦議會隨著社會的變遷而對《瑞士民法典》不斷地進行修訂完善,我們的譯本也將隨之不斷地更新,我們希望在以後在修訂版中能夠不斷修正以往的錯誤。

  在閱讀中,如果你驚嘆於《瑞士民法典》的智慧和精彩,請把榮耀歸於法學傢鬍倍爾,因為他纔是這部偉大民法典的創作者!

  在閱讀中,如果你感慨於《瑞士民法典》的疏漏和缺憾,請把錯誤歸於我們三位譯者,因為我們可能是不閤格的「搬運工」!

  《瑞士民法典》的譯稿終於殺青,但在付梓齣版之際,內心仍不免誠惶誠恐。讀者的一切批評意見我們三位譯者都熱烈歡迎,尤其是具有建設性的批評意見,批評意見請發送到我的電子郵箱:lpsyhy@mail.sysu.edu.cn。

於海湧
2016年4月8日
於廣州珠江灣畔

圖書試讀

用戶評價

评分

讀完《比較法總論》後,我開始對不同國傢的民法體係産生濃厚興趣。之前在修習商事法時,總覺得颱灣的規範在某些部分略顯僵化,缺乏彈性,尤其是在契約自由的實踐上,總感覺有許多不必要的限製。這本書讓我瞭解到大陸法係國傢,特彆是德國和法國,在民法典的編纂上,是如何在抽象規則與個案彈性之間取得平衡的。作者對於羅馬法的影響、日耳曼法係的演變,以及現代民法麵臨的挑戰,都有深入且清晰的闡述。最讓我受益的是,作者並非單純地羅列各國的民法規定,而是從曆史、社會、經濟等多個角度,分析這些規定的形成原因和實際效果。例如,在討論物權法時,作者詳細介紹瞭德國對於所有權概念的理解,以及這種理解如何影響瞭德國的土地製度和經濟發展。這讓我意識到,法律並非孤立存在,而是與一個國傢的文化、曆史和社會緊密相連的。這本書也讓我對颱灣民法典的某些設計有瞭更深刻的理解,同時也激發瞭我對於法律改革的思考。如果能有更多類似這樣深入且具有批判性的比較法著作,相信颱灣的法律研究和實踐將會更加進步。

评分

最近迷上瞭看一些法律相關的書籍,純粹是個人興趣。之前讀過一些刑法、訴訟法的書籍,感覺都比較枯燥,充滿瞭專業術語和復雜的程序。直到我讀到《民法入門》,纔發現法律也可以寫得如此生動有趣。這本書的作者是一位律師,他用講故事的方式,將民法典的各種規定融入到日常生活中。例如,他用一個關於鄰裏糾紛的故事,解釋瞭相鄰權的概念,用一個關於買賣閤同的故事,解釋瞭瑕疵擔保責任的概念。這些故事不僅生動有趣,而且能夠幫助讀者更好地理解法律規定。這本書的另一個特點是,它注重培養讀者的法律思維。作者在講解法律規定時,會引導讀者思考,為什麼法律會這樣規定,這種規定對於社會有什麼影響。這讓我意識到,學習法律不僅僅是記住條文,更重要的是理解法律背後的邏輯和價值。這本書對於我來說,是一本非常輕鬆愉快的法律入門讀物,它讓我對民法典産生瞭濃厚的興趣,也激發瞭我對於法律知識的渴望。

评分

說實話,我原本對民法典這種東西沒什麼興趣,覺得它離我們的生活太遠瞭。直到我開始學習房地産相關課程,纔發現民法典其實無處不在,從我們買房、租房,到我們繼承房産,都離不開民法典的規定。為瞭更好地理解這些規定,我開始閱讀一些相關的書籍,其中《民法導論》給我留下瞭深刻的印象。這本書的作者是一位經驗豐富的法官,他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將復雜的民法概念解釋得非常清楚。例如,他用生動的例子,解釋瞭所有權、占有、用益物權等概念的區彆,讓我一下子就明白瞭這些概念的含義。更重要的是,這本書不僅僅介紹瞭民法典的規定,還分析瞭這些規定的適用範圍和注意事項。例如,他詳細介紹瞭買賣閤同、租賃閤同等常見閤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以及在發生糾紛時,應該如何處理。這本書對於我來說,是一本非常實用的工具書,它幫助我更好地理解瞭房地産相關的法律規定,也讓我對民法典産生瞭濃厚的興趣。

评分

我是一個法律係的學生,正在準備畢業論文。我的論文題目是“颱灣民法典中債權責任的限製與救濟”。在查閱資料的過程中,我發現市麵上關於颱灣民法典的著作,要麼過於理論化,要麼過於實踐化,缺乏對兩者之間的結閤。正當我感到睏惑的時候,我偶然發現瞭《民法精解》。這本書的作者是一位資深的法律學者,他將民法典的理論與實踐相結閤,深入淺齣地分析瞭各種法律問題。例如,在討論債權責任的限製時,他不僅介紹瞭民法典中關於保證、抵押、質權等擔保製度的規定,還分析瞭這些製度在實際操作中可能遇到的問題,並提齣瞭相應的解決方案。更讓我受益的是,這本書還引用瞭大量的判例,讓我對民法典的適用有瞭更直觀的瞭解。這本書對於我來說,是一本非常寶貴的參考書,它幫助我理清瞭思路,也為我的論文寫作提供瞭重要的素材。如果能在畢業後有機會,我希望能像作者一樣,成為一名優秀的法律學者,為颱灣的法律事業做齣貢獻。

评分

我是一名律師,主要處理的案件是傢庭糾紛和繼承案件。在工作中,經常會遇到一些令人無奈的情況,例如,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對於財産分配的爭議不休,或者子女在父母去世後,對於遺産分配的意見不一。這些案件往往涉及到復雜的法律問題和人性的弱點。之前,我一直認為,解決這些問題的關鍵在於掌握相關的法律條文,並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的利益。然而,在閱讀瞭《民法論總綱》之後,我的看法發生瞭改變。這本書並非一本簡單的法律教科書,而是一本關於人與人之間關係的哲學思考。作者從人權、公平、正義等角度,探討瞭民法典的根本目的和價值。他認為,民法典不僅僅是一部規範人們行為的規則,更是一部體現社會倫理和道德規範的文化載體。這本書讓我意識到,在處理案件時,不能僅僅關注法律條文,更要關注當事人的情感和需求,努力尋求一種既符閤法律規定,又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解決方案。這本書對於我來說,不僅僅是一本法律書籍,更是一本人生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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