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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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瑞士民法典》于1907年12月10日在联邦议会审议通过并于1912年1月1日生效,这部优秀的民法典,其制度安排、语言风格、起草过程皆独具特色,并首开<民商合一>体例之先河,在民法典之外,不再另行制定商法典。此举影响深远,俄罗斯、泰国、台湾民法典等皆纷纷採纳及效仿。令人感到惊讶的是,这部优秀的民法典在并非集体智慧的结晶,而是属于瑞士着名法学家欧根.胡倍尔(Eugen Huber, 1849-1923)的个人作品!尽管当时世界着名的《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都已经制定完成,但《瑞士民法典》的出台仍引起世界各国关注。
《星际拓荒:文明重建的蓝图》 内容简介: 本书并非对既有法律体系的梳理与诠释,而是对人类文明在极端环境——星际尺度生存挑战下,如何构建新型社会结构、法律框架与伦理规范的深度探索。它将读者从熟悉的地球引力场中解放出来,投射到遥远的、尚未完全理解的宇宙前沿。 第一部:创世之初:零点文明的构建 本书开篇聚焦于人类首次成功建立的、位于半人马座阿尔法星系边缘的“新伊甸园”殖民地。在经历了漫长的星际航行和物资匮乏的初期阶段后,幸存者们面临的首要问题并非技术,而是社会秩序的重建。 部落化倾向与数据冲突: 详细描绘了初期定居点中,基于原有文化、职业背景(工程师、生物学家、军事人员)形成的松散派系之间的摩擦。资源分配的初始模型——基于贡献点(Contribution Credits, CC)的系统——如何因计算偏差和信任危机而濒临崩溃。 “共识协议”的诞生: 探讨了在新伊甸园创始人团队——由跨学科专家组成的“引导委员会”——如何摒弃旧大陆的成文法概念,转而设计出一种基于实时反馈和群体动态调整的“共识协议”。这种协议并非静态的法律,而是一个持续运行的算法模型,用以仲裁资源流向、劳动力调配以及成员资格的授予。书中收录了数个早期“共识裁决案例”,揭示了在道德困境下,基于最大化种群生存率的功利主义倾向如何压倒个体权利的讨论。 第二部:进化的藩篱:技术伦理与存在权 随着殖民地人口的增长和技术的飞跃(尤其是基因编辑与仿生义体技术的普及),社会结构开始出现新的裂痕。本书深入剖析了在新技术背景下,传统的人权概念如何失效。 “纯粹人”与“优化者”的对立: 详细描述了选择不进行基因优化(“纯粹人”)的群体与接受了高级生物工程改造(“优化者”)的群体之间日益加深的社会隔阂。书中通过对“伊卡洛斯基因事件”的深度调查,阐述了当个体能力被技术大幅提升后,其对社会义务的界限如何被重新定义。法律不再关注“行为是否违法”,而开始关注“能力是否被滥用”。 机器心智的法律地位: 殖民地高度依赖先进的中央AI系统“赫尔墨斯”。本书用大量篇幅探讨了当“赫尔墨斯”的自我修正算法开始表现出近似于“意图”的复杂性时,人类社会如何对其进行监管。是将其视为工具、资产,还是新兴的“数字生命体”?书中引用了数次“赫尔墨斯权限委员会”的激烈辩论记录,展示了人类在面对非生物智慧时,在定义“主体性”上的挣扎。 第三部:疆域拓展:超距治理的挑战 新伊甸园的成功吸引了更多追随者,新的卫星基地在不同的恒星系统中建立。这带来了治理模式的根本性挑战:如何维持一个跨越数光年的、统一的社会契约。 “时间差”与“地方性正义”: 阐述了由于相对论效应导致的时空差异,对法律的即时执行和统一解释造成的影响。一个在基地A被视为犯罪的行为,在光速延迟后的基地B可能早已演变成社会常态。书中提出了“浮动判例法”的概念,即法律的解释权不再集中于中心,而是分散给各个殖民地,但必须遵循一个基于“普适生存原则”的最高抽象框架。 星际资源获取与主权: 随着勘探船队深入太空,发现了新的矿物源和宜居行星。本书探讨了“发现权”与“先占原则”在新宇宙背景下的演变。由于星际间的冲突威胁日益增大,本书着重分析了“防御性隔离条款”的制定过程,该条款规定了在遭遇非人类智慧文明时,人类社会必须立即采取的统一防御和信息封锁措施,这引发了关于“信息自由”与“种族存续”之间冲突的伦理辩论。 第四部:内在的重构:超越法律的社会契约 在技术和疆域挑战得到阶段性解决后,本书转向了对人类自身适应性的考察。新环境塑造了新的人性,对“公平”和“自由”的定义也随之重塑。 情感带宽与社会压力: 鉴于长期处于高压、高风险的生存环境中,殖民地引入了“情感过滤技术”以维持社会稳定。本书讨论了这种技术在减轻心理负担的同时,如何削弱了人类的同理心和创造力。社会契约不再仅仅是关于行为规范,也开始涉及对“内心体验”的集体管理。 循环记忆与历史责任: 探讨了如何处理早期殖民者留下的、充满争议的决策记录。新一代人如何继承前人的错误与荣耀?书中描述了“循环记忆档案”的建立过程,旨在确保历史的教训不会因时间流逝而被“优化”掉,即使这些教训与当前最优的生存策略相悖。 总结: 《星际拓荒:文明重建的蓝图》是一部关于“适应性治理”的宏大思考。它不提供现成的答案,而是通过描绘人类在极端环境下为生存而不得不创造的全新社会形态、技术伦理和存在边界,邀请读者思考:当所有旧的社会基石都被剥离后,究竟是什么定义了我们的文明,以及我们愿意为了延续生命本身,放弃多少“人性”的旧定义。本书的视角完全聚焦于跨越星际的文明演化与新型秩序的锻造,与地球上任何既有的、基于特定地理和历史背景的法典体系,皆无直接关联。

著者信息

译者简介

于海涌


  现职
  中山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山大学立法学研究中心主任

  兼任
  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会常务副会长

  学历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博士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后

  经历
  2005年度瑞士比较法研究所高级访问学者

赵希璇

  现职
  广东省珠海检验检疫局(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学历
  中山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

  经历
  瑞士比较法研究所2014年度访问学者

译校者简介

唐伟玲


  现职
  瑞士比较法研究所

  学历
  瑞士洛桑大学法律系
  Diplôme d'Etudes en Langue Française
  Diplômes de l’Alliance française

  经历
  联合国欧洲总部日内瓦工作,负责新闻处下属机构的政府官方正式出版物

图书目录

译者序/世界上第一部民商合一的优秀民法典/于海涌
译者说明

序篇(§§1-10)/3

第一编  人 法
第一章 自然人(§§11-51)/5
第一节 人格权(§§11-38)/5
第二节 户籍证书(§§39-51)/17
第二章 法人(§§52-89a)/22
第一节 一般规定(§§52-59)/22
第二节 社团(§§60-79)/24
第三节 财团(§§80-89a)/30
第二章之二 募集的资金(§§89b-89c)/40

第二编 家庭法
第一分编 夫 妻/41
第三章 结婚(§§90-110)/41
第一节 婚约(§§90-93)/41
第二节 结婚的条件(§§94-96)/42
第三节 结婚预备程序及婚礼(§§97-103)/42
第四节 婚姻之无效(§§104-110)/45
第四章 离婚和分居(§§111-158)/48
第一节 离婚的条件(§§111-116)/48
第二节 分居(§§117-118)/49
第三节 离婚的效力(§§119-158)/50
第五章 婚姻的一般效力(§§159-180)/56
第六章 夫妻财产制(§§181-251)/62
第一节 一般规定(§§181-195a)/62
第二节 通行的收入分享财产制(§§196-220)/66
第三节 共有财产制(§§221-246)/73
第四节 分别财产制(§§247-251)/79
第二分编 父 母/81
第七章 亲子关系的确立(§§252-269c)/81
第一节 一般规定(§§252-254)/81
第二节 亲子关系(§§255-259)/81
第三节 亲子关系的承认与判决(§§260-263)/85
第四节 收养(§§264-269c)/88
第八章 亲子关系的效力(§§270-327c)/95
第一节 父母与子女的共同生活(§§270-275a)/95
第二节 父母的抚养义务(§§276-295)/98
第三节 亲权(§§296-317)/104
第四节 子女的财产(§§318-327)/116
第五节 受监护的未成年人(§§327a-327c)/120
第九章 家庭(§§328-359)/120
第一节 供养义务(§§328-330)/120
第二节 家长权(§§331-334之二)/121
第三节 家庭财产(§§335-359)/123
第三分编 成年人的保护/127
第十章 自己预定的措施和依法应採取的措施(§§360-387)/127
第一节 自己预定的措施(§§360-373)/127
第一分节 丧失判断能力之前的委託(§§360-369)/127
第二分节 患者预先作出的指示(§§370-373)/131
第二节 对无判断能力人应适用的措施(§§374-387)/132
第一分节 由配偶或登记同性伴侣代理(§§374-376)/132
第二分节 医疗事务的代理人(§§377-381)/133
第三分节 居住在社会扶助院的人(§§382-387)/135
第十一章 主管机构採取的措施(§§388-439)/137
第一节 一般原则(§§388-389)/137
第二节 成年人监护制度(§§390-425)/138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390-392)/138
第二分节 成年人监护的类型(§§393-398)/139
第三分节 成年人监护的终止(§§399)/141
第四分节 成年人的监护人(§§400-404)/141
第五分节 成年人监护的执行(§§405-414)/143
第六分节 成年人保护机构的协助(§§415-418)/145
第七分节 成年人保护机构的介入(§§419)/147
第八分节 近亲属担任监护人(§§420)/147
第九分节 监护的终止(§§421-425)/147
第三节 扶助安置(§§426-439)/149
第十二章 成年人保护的机制(§§440-456)/153
第一节 保护机构和管理权限(§§440-442)/153
第二节 保护成年人的程序(§§443-450g)/155
第一分节 成年人保护机构的保护程序(§§443-449c)/155
第二分节 法院的保护程序(§§450-450e)/158
第三分节 通用的规定(§§450f)/159
第四分节 执行(§§450g)/160
第三节 对 第三人的效力与协作义务(§§451-453)/160
第四节 法律责任(§§454-456)/161

第三编 继承法
第一分编 继承人/163
第十三章 法定继承(§§457-466)/163
第十四章 遗嘱处分(§§467-536)/165
第一节 处分的能力(§§467-469)/165
第二节 可处分的财产(§§470-480)/166
第三节 处分方式(§§481-497)/169
第四节 死因处分的形式(§§498-516)/174
第五节 遗嘱执行人(§§517-518)/179
第六节 死因处分的无效及扣减(§§519-533)/180
第七节 继承协议之诉(§§534-536)/185
第二分编 继 承/186
第十五章 继承的开始(§§537-550)/186
第十六章 继承的效力(§§551-601)/191
第一节 保全措施(§§551-559)/191
第二节 遗产的取得(§§560-579)/194
第三节 遗产清单(§§580-592)/199
第四节 法定清算(§§593-597)/203
第五节 返还遗产之诉(§§598-601)/204
第十七章 遗产的分割(§§602-640)/205
第一节 分割前的继承人团体(§§602-606)/205
第二节 遗产分割的方法(§§607-625)/206
第三节 补偿(§§626-633)/211
第四节 分割终结及其效力(§§634-640)/213

第四编 物权法
第一分编 所有权/216
第十八章 总则(§§641-654a)/216
第十九章 土地所有权(§§655-712t)/225
第一节 标的物、取得及丧失(§§655-666b)/225
第二节 土地所有权的效力(§§667-712)/231
第三节 建筑物分层所有权(§§712a-712t)/247
第二十章 动产所有权(§§713-729)/255
第二分编 他物权/261
第二十一章 役权及土地负担(§§730-792)/261
第一节 地役权(§§730-744)/261
第二节 用益权及其他役权(§§745-781a)/266
第三节 土地负担(§§782-792)/279
第二十二章 不动产担保(§§793-883)/283
第一节 一般规定(§§793-823)/283
第二节 不动产抵押(§§824-841)/293
第三节 抵押债券(§§842-874)/299
第四节 不动产债券的发行(§§875-883)/305
第二十三章 动产担保(§§884-918)/306
第一节 质押和留置权(§§884-898)/306
第二节 债权和其他权利的质押(§§899-906)/310
第三节 典当(§§907-915)/312
第四节 ……(§§916-918)/314
第三分编 占有和不动产登记簿/314
第二十四章 占有(§§919-941)/314
第二十五章 不动产登记簿(§§942-977)/320
末章 适用与施行规定
第一节 旧法及新法的适用(§§1-50)/338
第二节 施行与过渡规则(§§51-61)/362

译后记/那片离天堂最近的地方/367

图书序言

译者序

世界上第一部民商合一的优秀民法典


  《瑞士民法典》于1907年12月10日在联邦议会审议通过并于1912年1月1日生效。尽管当时世界着名的《法国 民法典》、《德国民法典》都已经制定完成,但《瑞士 民法典》的出台仍引起了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其制度安排、语言风格、起草过程都独具特色,很多外国法学家对《瑞士民法典》倍加赞赏,甚至在德国竟然有人提出要废除《德国民法典》,而以《瑞士民法典》取而代之。

  《瑞士民法典》当之无愧地属于一部世界级的优秀民法典!

  《瑞士民法典》首开「民商合一」体例之先河。关于如何规范私法上的法律关系,立法例上通常採用两种制度 ──「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法国、德国、日本均採用「民商分立」的立法制度,在 民法典之外,另有专门规范商事交易关系的商法典;瑞士则首创「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在民法典之外,不再另行制定商法典。《瑞士民法典》的此举影响深远,俄罗斯民法典、泰国民法典、台湾民法典等纷纷採纳「民商合一」加以效仿。目前中国民法典的编纂也已经提到了历史日程,可以说,採纳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已经成为中国学术界的主流观点。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已经成为民商事立法的大势所趋。

  《瑞士民法典》第一次正式确立了立法者和法官之间的规则。《瑞士民法典》共计977条,最举世闻名的就是该法典「开门见山」的第1条。关于法律的适用,该法典第1条规定:「1.法律问题,如依本法的文字或解释有相应的规定,一律适用本法。2.如本法没有相应的规定,法官应依习惯法进行裁判;如无习惯法,法官依自己如作为立法者应提出的规则进行裁判。3.法官在前情形下提出的规则,应以公认的法理和判例为依据。」瑞士立法者透过第1条表达了自己对这个问题的立场:对于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法官必须接受其约束;同时立法者又赋予法官在具体适用法律中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立法者甚至明确要求法官「如作为立法者」那样去进行法律的漏洞补充。因为这一条第一次正式确立了立法者和法官之间关系的规则,所以被外国的法学家称为「着名的第1条」!

  《瑞士民法典》在大陆法系家族中的历史地位举足轻重。徐国栋教授在《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对《瑞士民法典》多次使用了「第一次」:

  第一次正式地、旗帜鲜明地承认了法官造法!
  第一次公然地把人的因素引入到司法过程中来!
  第一次在法典中确立了民法基本原则!
  第一次採用以民法基本原则处理法律局限性的模式!

  「在近代立法史,只有《法国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得到范式创立者的地位,其他法典不过是它们之后笨拙的模仿者而已!」在《瑞士民法典》颁布后,土耳其、义大利、奥地利、荷兰、泰国、列支敦士登以及台湾都在民法典的制定中都加入了追随者的行列,尤其是土耳其,对《瑞士民法典》的借鑑几乎达到了「克隆」的程度!

  更令我感到惊讶的是:这部优秀的民法典在很大程度上并非集体智慧的结晶,而是属于瑞士着名法学家欧根‧胡倍尔(Eugen Huber, 1849-1923)的个人作品!1892年 瑞士联邦委员会委託胡倍尔教授起草民法典,胡倍尔教授不负众望,历时七年,终于在1899年完成了起草任务。正是因为瑞士民法典属于胡倍尔的个人杰作,所以瑞士民法典带有很强的个人色彩。最为引人瞩目的是,所有条文至多不超过三款,每款通常只有一句,而针对每一个条文都提纲挈领地提炼出一个小标题,放在条文的左侧。这个小标题和条文一样产生法律效力,它对快速查询条文、判断立法意图以及准确解释条文均具有不可小觑的作用。

  《瑞士民法典》是一部优秀的民法典,而把这部优秀的民法典翻译给中国读者,却绝非易事。2005年我很幸运地获得Van.Calker奖学金,并受到瑞士比较法研究所的邀请,使我有机会远赴日内瓦湖边那座美丽的洛桑小城,在那里静心地从事中瑞民法典的比较研究,当时我就下定决心要把这部伟大的民法典翻译成中文。翻译本身就是困难的,法典的翻译尤其困难。历经十年,几易其稿,在「信、达、雅」的唿召下,我和我的合作者挥汗前行。瑞士联邦议会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对《瑞士民法典》不断地进行修订完善,我们的译本也将随之不断地更新,我们希望在以后在修订版中能够不断修正以往的错误。

  在阅读中,如果你惊叹于《瑞士民法典》的智慧和精彩,请把荣耀归于法学家胡倍尔,因为他才是这部伟大民法典的创作者!

  在阅读中,如果你感慨于《瑞士民法典》的疏漏和缺憾,请把错误归于我们三位译者,因为我们可能是不合格的「搬运工」!

  《瑞士民法典》的译稿终于杀青,但在付梓出版之际,内心仍不免诚惶诚恐。读者的一切批评意见我们三位译者都热烈欢迎,尤其是具有建设性的批评意见,批评意见请发送到我的电子邮箱:lpsyhy@mail.sysu.edu.cn。

于海涌
2016年4月8日
于广州珠江湾畔

图书试读

用户评价

评分

最近迷上了看一些法律相关的书籍,纯粹是个人兴趣。之前读过一些刑法、诉讼法的书籍,感觉都比较枯燥,充满了专业术语和复杂的程序。直到我读到《民法入门》,才发现法律也可以写得如此生动有趣。这本书的作者是一位律师,他用讲故事的方式,将民法典的各种规定融入到日常生活中。例如,他用一个关于邻里纠纷的故事,解释了相邻权的概念,用一个关于买卖合同的故事,解释了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这些故事不仅生动有趣,而且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这本书的另一个特点是,它注重培养读者的法律思维。作者在讲解法律规定时,会引导读者思考,为什么法律会这样规定,这种规定对于社会有什么影响。这让我意识到,学习法律不仅仅是记住条文,更重要的是理解法律背后的逻辑和价值。这本书对于我来说,是一本非常轻松愉快的法律入门读物,它让我对民法典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也激发了我对于法律知识的渴望。

评分

读完《比较法总论》后,我开始对不同国家的民法体系产生浓厚兴趣。之前在修习商事法时,总觉得台湾的规范在某些部分略显僵化,缺乏弹性,尤其是在契约自由的实践上,总感觉有许多不必要的限制。这本书让我了解到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德国和法国,在民法典的编纂上,是如何在抽象规则与个案弹性之间取得平衡的。作者对于罗马法的影响、日耳曼法系的演变,以及现代民法面临的挑战,都有深入且清晰的阐述。最让我受益的是,作者并非单纯地罗列各国的民法规定,而是从历史、社会、经济等多个角度,分析这些规定的形成原因和实际效果。例如,在讨论物权法时,作者详细介绍了德国对于所有权概念的理解,以及这种理解如何影响了德国的土地制度和经济发展。这让我意识到,法律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与一个国家的文化、历史和社会紧密相连的。这本书也让我对台湾民法典的某些设计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同时也激发了我对于法律改革的思考。如果能有更多类似这样深入且具有批判性的比较法著作,相信台湾的法律研究和实践将会更加进步。

评分

说实话,我原本对民法典这种东西没什么兴趣,觉得它离我们的生活太远了。直到我开始学习房地产相关课程,才发现民法典其实无处不在,从我们买房、租房,到我们继承房产,都离不开民法典的规定。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些规定,我开始阅读一些相关的书籍,其中《民法导论》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这本书的作者是一位经验丰富的法官,他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将复杂的民法概念解释得非常清楚。例如,他用生动的例子,解释了所有权、占有、用益物权等概念的区别,让我一下子就明白了这些概念的含义。更重要的是,这本书不仅仅介绍了民法典的规定,还分析了这些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注意事项。例如,他详细介绍了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常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以及在发生纠纷时,应该如何处理。这本书对于我来说,是一本非常实用的工具书,它帮助我更好地理解了房地产相关的法律规定,也让我对民法典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评分

我是一名律师,主要处理的案件是家庭纠纷和继承案件。在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令人无奈的情况,例如,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于财产分配的争议不休,或者子女在父母去世后,对于遗产分配的意见不一。这些案件往往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和人性的弱点。之前,我一直认为,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掌握相关的法律条文,并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然而,在阅读了《民法论总纲》之后,我的看法发生了改变。这本书并非一本简单的法律教科书,而是一本关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哲学思考。作者从人权、公平、正义等角度,探讨了民法典的根本目的和价值。他认为,民法典不仅仅是一部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更是一部体现社会伦理和道德规范的文化载体。这本书让我意识到,在处理案件时,不能仅仅关注法律条文,更要关注当事人的情感和需求,努力寻求一种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解决方案。这本书对于我来说,不仅仅是一本法律书籍,更是一本人生指南。

评分

我是一个法律系的学生,正在准备毕业论文。我的论文题目是“台湾民法典中债权责任的限制与救济”。在查阅资料的过程中,我发现市面上关于台湾民法典的著作,要么过于理论化,要么过于实践化,缺乏对两者之间的结合。正当我感到困惑的时候,我偶然发现了《民法精解》。这本书的作者是一位资深的法律学者,他将民法典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深入浅出地分析了各种法律问题。例如,在讨论债权责任的限制时,他不仅介绍了民法典中关于保证、抵押、质权等担保制度的规定,还分析了这些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更让我受益的是,这本书还引用了大量的判例,让我对民法典的适用有了更直观的了解。这本书对于我来说,是一本非常宝贵的参考书,它帮助我理清了思路,也为我的论文写作提供了重要的素材。如果能在毕业后有机会,我希望能像作者一样,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学者,为台湾的法律事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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