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息借商款到爱国公债,细说早期中国对内公债(1894-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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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台湾第一套「中国政府公债」专书(「对内公债」与「对外公债」两册)
★出版界唯一珍稀公债史料典藏双书

  清光绪二十年(1894),甲午战争爆发前夕,户部仿「息借洋款」之法,开始「息借商款」。这是中国政府首次发行具有债券形式的对内公债。虽称仿效西法,但息借商款以及后来发行的对内公债一样,借贷双方并无契约可循,都是以官方制订并可随时修改的发行章程作为依据。
  早期中国对内公债,因国内经济凋敝、发行条件不成熟等,无法在公开市场成功募集,长期走向摊派,分配额度,强迫百姓认购,如同课征新税一般。这种情形,即使到了1950 年代国民政府在台湾募集三十八年爱国公债时,依然存在。
  摊派的结果,募集到的款项往往不尽理想,却引来社会极大的不满,但在长期动盪不安、财政困难的中国,则如鸡肋般难以割舍。
  本书作者在四十余岁的壮年时期,就辞去所有工作,潜心研究中国近代的货币与金融变迁,而其中又以中国的银锭、钞券、债券等为最,他遍访古董市场、拍卖行、各种研究机构、图书馆等,并与国外专业的买卖中介机构往来。经过了十多年,他已成为中国研究此一领域的第一人,备受推崇。
  本书与《从台湾海防借款到爱国公债,历数早期中国对外公债(1874-1949)》为一系列,两书皆具下列特色:

  1. 资料完整:从最早的公债开始,按时间顺序列出每一次的发行。
  2. 解释翔实:所有内容都有完整的解释,且详细说明发行原因、目的、实际执行者、发行条件、发行数量等,让读者了解来龙去脉。
  3. 图文并茂:近二百张相关人物、公司、债券本体的图片,满足读者的视觉。

  这些债券都与历史上的重大事件有关,了解这些债券,可以带我们看见不一样的中国近代史。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戴学文
  台大法律系毕业,曾任职国内科技公司法务主管二十余年,后开始长年研究并收藏中国政府公债、金银锭等,在两岸皆为备受推崇的专家,着有《晚清传奇货币:云南牌坊锭考》《滇银图鉴》《方鏪考》《旧上海‧夷场新》《牌坊锭新考》等书。

相关着作:《从台湾海防借款到爱国公债,历数早期中国对外公债(1874-1949)》

图书目录

出版缘起 揭开那一页满目疮痍的中国近代财政史/何飞鹏
自序

第一篇 清代晚期(1894–1911)

(表)清代公债列表

清代公债
(一)光绪二十年息借商款
(二)光绪二十四年昭信股票
  【有关强制摊派的问题】
  【日本的早期公债经验】
(三)光绪三十一年直隶地方公债
  【公债用银与资本竞争的问题】
    1、公债用银的问题
    2、资本竞争的问题
(四)光绪三十一年广东公债
(五)光绪三十四年邮传部京汉铁路赎路银元公债
(六)宣统元年农工商部富签公债(未发行)
(七)宣统元年湖北公债
(八)宣统二年安徽公债
(九)宣统二年湖南公债
(十)宣统三年直隶二次公债
(十一)宣统三年爱国公债

第二篇 民国前期(1912–1927)

(表)北洋政府公债列表

北洋政府公债
(一)北洋前期(1912–1921)
  (1)元年军需公债
  (2)元年六釐公债
  (3)三年内国公债
  (4)四年内国公债
  (5)五年内国公债
    1、五年公债票
    2、五年公债八年票
    3、五年公债十一年票
  (6)七年短期公债
  (7)七年长期公债
  (8)八年七厘公债
  (9)九年整理金融公债
  (10)九年赈灾公债
  (11)十年农商部实业证券
(二)十年公债整理案(1921)
  (1)整理公债六釐债票
  (2)元年公债整理债票
  (3)整理公债七釐债票
  (4)八年公债整理债票
(三)北洋后期(1922–1928)
  (1)十一年偿还内外短债八釐债券
  (2)十一年财政部特种库券
  (3)十一年八釐短期公债
  (4)十二年 八釐特种库券
  (5)十二年秋节支付券
  (6)十三年八釐特种库券
  (7)十三年德国庚款余额担保库券
  (8)十四年八釐公债
  (9)十四年交通部借换券
  (10)十五年春节特种库券
  (11)十五年北京银行公会临时治安借款债券
  (12)十五年奥国赔款担保二四库券
  (13)十五年秋节特种库券
(表)特种与普通库券列表
(四)北洋时期特种与普通库券
  (1)八至十一年有利国库券
  (2)十二年有利流通券
  (3)十年鄂省收复施鹤七属经费库券
(表)省公债列表
(五)省公债
  (1)元年湖南筹饷公债
  (2)元年广东劝业有奖公债
  (3)民初四川省六釐地方公债
  (4)六年云南护国公债
  (5)六年陕西六釐地方公债
  (6)六年直隶三次公债
  (7)十年直隶四次公债
  (8)十四年直隶五次公债
  (9)十五年直隶六次公债
  (10)十五年直隶善后长、短期公债
  (11)六年护法军政府军事内国公债
  (12)九年福建金库有利证券
  (13)十年 广东地方善后公债
  (14)十年湖北地方公债
  (15)十四年江西地方公债
  (16)十五年山东国库善后公债
  (17)十六年山西公债
  (18)十五至十六年广东国民政府有奖公债
  (19)十六年武汉国民政府整理湖北财政公债
  (20)十六年武汉国民政府整理湖北金融公债
  (21)十六年武汉国民政府国库券

第三篇 民国后期(1927–1949)

(表)国民政府公债列表

国民政府公债
(一)北伐期间(1927–1928)
  (1)十六年江海关二五附税国库券
  (2)十六年续发江海关二五附税国库券
  (3)十七年卷菸税国库券
  (4)十七年军需公债
(二)北伐完成之后(1928–1932)
  (1)十七年善后短期公债
  (2)十七年津海关二五附税国库券
  (3)十七年金融短期公债
  (4)十七年金融长期公债
  (5)十八年赈灾公债
  (6)十八年裁兵公债
  (7)十八年续发卷菸税国库券
  (8)十八年疏濬河北海河工程短期公债
  (9)十八年关税库券
  (10)十八年编遣库券
  (11)十九年关税公债
  (12)十九年电政公债
  (13)十九年卷菸库券
  (14)十九年关税短期库券
  (15)十九年善后短期库券
  (16)十九年铁道部收回广东粤汉铁路公债
  (17)十九年电气事业短期公债、长期公债
  (18)二十年卷菸税库券
  (19)二十年关税短期库券
  (20)二十年统税短期库券
  (21)二十年江浙丝业公债
  (22)二十年盐税短期库券
  (23)二十年赈灾公债
  (24)二十年金融短期公债
(三)二十一年公债整理案(1932)
(四)二十一年公债整理案之后(1932–1936)
  (1)二十二年爱国库券
  (2)二十二年续发电气事业公债
  (3)二十二年华北救济战区短期公债
  (4)二十二年关税库券
  (5)二十三年关税库券
  (6)二十三年第一期铁路建设公债
  (7)二十三年玉萍铁路公债
  (8)二十三年关税公债
  (9)二十四年俄退庚款凭证
  (10)二十四年统税凭证
  (11)二十四年金融公债
  (12)二十四年四川善后公债
  (13)二十四年整理四川金融库券
  (14)二十四年电政公债
  (15)二十四年水灾工赈公债
(五)二十五年公债整理案(1936)
  (1)二十五年统一公债
  (2)二十五年复兴公债
(六)二十五年公债整理案之后(1936–1937)
  (1)二十五年第二期铁路建设公债
  (2)十五年第三期铁路建设公债
  (3)二十五年四川善后公债
  (4)二十五年整理广东金融公债
  (5)二十六年京赣铁路建设公债
  (6)二十六年辟濬广东省港河工程美金公债
  (7)二十六年粤省铁路建设公债
(七)抗战时期(1937–1945)
  (1)二十六年救国公债
  (2)二十六年整理广西金融公债
  (3)二十七年国防公债
  (4)二十七年金公债
  (5)二十七年赈济公债
  (6)二十七年湘桂铁路南镇段借款库券
  (7)二十八年军需公债
  (8)二十九年军需公债
  (9)三十年军需公债
  (10)二十八年建设公债
  (11)二十九年建设金公债
  (12)三十年建设公债
  (13)三十年航空救国券
  (14)三十一年同盟胜利美金公债
  (15)三十一年同盟胜利公债
  (16)三十二年同盟胜利公债
  (17)三十三年同盟胜利公债
  【同盟胜利公债的V字设计】
  (18)三十年滇缅铁路金公债
  (19)三十至三十二年粮食库券
  (20)三十一年农民银行土地债券
(表)省公债列表
(八)省公债(1928–1942)
  (1)十七年福建地方善后公债
  (2)十七年广东国税管理委员公署整理金融公债
  (3)十八年广东军需短期库券
  (4)二十年广东第二次军需库券
  (5)二十一年广东省国防要塞公债
  (6)二十七年广东省国防公债
  (7)十九年国民革命军第二十一军整理借款公债
  (8)二十一年安徽省歙昱路公债
  【取代公债的地方公路股券】
  (9)二十二年湖南省公债
  (10)二十四年湖北省建设公债
  (11)上海市政公债
    1、十八年上海市政公债
    2、二十一年上海复兴市政公债
    3、二十三年上海市政公债
  (12)二十四年汉口市建设公债
  (13) 二十三年江苏省水利建设公债
  (14)二十五年浙江省整理公债
(九)整理省债(1942–1943)
  (1)三十二年整理省债公债
(表)整理省债公债换偿统计表
(十)国共战争期间(1946–1949)
  (1)三十五年绥靖区土地债券
  (2)三十六年第二期土地债券
  (3)三十七年第三期土地债券
  (4)增发三十一年美金同盟胜利公债
  (5)三十六年短期库券与美金公债
  (6)三十八年黄金短期公债
  (7)三十八年爱国公债
(十一)各种公债之解决(1948–1949)
  (1)法币公债的提前偿还
  (2)外币公债的整理
(十二)各种公债目前的效力
  (1)银元公债
  (2)法币公债
  (3)中国农民银行土地债券
  (4)节约建国储蓄券
  (5)实物库券
  (6)外币公债
  (7)黄金短期公债
  (8)爱国公债

第四篇 其他

(一)民国的证券市场与交易所
(二)公债与银行准备
(三)清末商办铁路公司及其资本租税化
(表)清末商办铁路列表
(四)民国三年发还浙路股本有期证券
(五)津浦铁路购车公债案

附录
(一)《酌拟息借商款章程折》
(二)《奏请特造股票筹借华款疏》
(三)《拟定给发昭信股票详细章程疏》
(四)《邮传部奏拟仿直隶成法筹办筑路公债折》
(五)《度支部为募集公债及发行钞票办法事奏折》
(六)《爱国公债章程》
(七)《爱国公债施行细则》
(八)《爱国公债票奖励及处分规则》
(九)《爱国公债条例》
(十)《拟办直隶地方公债票奏折》
(十一)《铁路简明章程》
(十二)《接收商办江浙铁路合约》

图书序言

自序

  光绪二十年(1894),户部仿「息借洋款」之法,息借商款。这是中国政府首次发行具债券形式的对内公债。
  所谓的息借洋款,是一种建立在契约关系上的对外债务,与近代西方国家建立的金融、法律制度有关。自咸丰三年(1853),上海道吴健彰为筹集军费向洋商支付重息贷款开先例后,逐渐普遍。随着借款的增加,同治十三年(1874)起,在外国银行引导下,中国开始在海外发行公债,筹集借款。
  早期中国尤其倚重对外公债,以解决国防、军事、赔款、铁路建设,甚至政府运作等不断扩大的经费需求,而逐渐步入结构性的财政危机,无法自拔。在债权人的要求下,关税、釐金、盐税等各种税收及铁路资产与经营权等先后沦为偿债来源或担保,但,即使国家财政几近枯竭,在外交、政治的压力下,仍不得不优先履行合同义务。
  虽称仿效西法,但,息借商款及后来发行的对内公债,借贷双方并无契约可循,皆是以官方制订并可随时修改的发行章程作为依据;欠债不还,百姓莫可奈何,这是风险所在,却也更能看出政府的诚信与本质。
  早期中国对内公债,因国内经济凋敝、发行条件不成熟等,无法在公开市场成功募集,长期走向摊派、分配额度,强迫百姓认购,如同课征新税般。这种情形,即使到一九五○年代,国民政府在台湾募集三十八年爱国公债时,依然存在。由于作为税赋主要来源的农民,普遍贫穷,少有储蓄,即使摊派也不够,因此,清末各种对内公债纷纷转而寻求外资进驻;到了民国时期,贱售变现、改向银行抵押借款等非常规交易,则成为替代方案。不择手段与财政恶化,两者往往互为因果,政府还债能力因而不断减弱。但,历史经验显示,每当国内债市因政府债信问题而濒临危机,风险与损失终究是转嫁投资人承担。
  九一八、一二八事变后,爆发金融危机。国民政府无力偿还公债本息,最后採取减债、降息、缓付及变更基金来源等作法解决,即无不与豁免、减轻政府债务,转由投资人承担损失有关。国内公债又因抗战被迫停付本息,当战后恢复偿付各项公债本息时,持票人所面对的是法币大幅贬值造成的损失,发行额从战前的十四亿元,暴增至五千五百亿元;但,比起接踵而至的国共战争所引发的恶性通货膨胀,根本是小巫见大巫。这段期间,国民政府借由货币政策的失败,提前偿还公债,抹除国币公债的绝大多数债务,并限期一个月内完成,百姓几乎血本无归。但,绝大多数人至今可能都还不清楚,原来所有的国币公债竟是如此偿还完毕!
  国币公债的贬值迫使国民政府又陆续发行以美金、英镑、黄金、米麦为单位的公债,这些公债按理不会有相同的贬值问题,因此不在提前偿还之列,到期后也未获偿还。后来,国民政府发行了「民国三十八年整理美金公债」,以债换债,处理到期的外币公债部分。不过,从此后,包含三十八年整理美金公债、黄金公债及后来陆续到期的其他外币公债,因政治情势被长期搁置。直到一九八○年代末期,两岸民间恢复交流,才重启相关议题,1992年,「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颁布,三十八年整理美金公债、其他外币公债及黄金短期公债等,在国家统一前,均不予处理。经过漫长等待,外币与黄金公债,虽可免于通货膨胀损失,仍难逃政治厄运。
  近代中国公债,命运多舛。多年来,笔者注意到一个现象,即大陆时期发行的各种公债不时会成为立法委员质询或提案的题材,但,质询与提案的委员,乃至于答询官员,似乎普遍对于所涉及的相关历史都缺少了真正的了解与关切,虚问虚答下,真相未能呈现;不只如此,旧公债偿还与否的议题,经常被利用作为特定政治目的下的操作工具,问题并未回归历史上的事实;无论如何,这并不是负责任的作法。这种现象的长期存在,与已成历史的旧公债向来是一个冷议题,乏人关注有关,也是促成笔者完成本书的动机之一。

图书试读

近代政府公债的概念,来自欧洲,有赖于一套金融与法律制度的建立,让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借贷,有规则可循,避免随统治者的意志倾斜。在英国汇丰银行的引导下,自同治十三年(1874)的「台湾海防借款公债」开始,中国陆续在海外发行了大批公债;直到光绪二十年(1894),清廷决定仿效西方办法,在国内发行第一笔债券形式的对内公债——「息借商款」。
 
一、光绪二十年息借商款
 
甲午战争爆发前夕,清廷财政窘迫,大量库银又被挪作筹备慈禧太后六旬庆典之用,无法应付备战所需。当开战已成定局,户部始知事态严重,提出各种撙节经费及增加收入的办法,只是都缓不济急。1894年9月8日,户部又以「海防吃紧,需饷浩繁」等理由,奏请「以息借洋款之法,施诸中国商人」获准,发行了中国最早具债券形式的国内公债——「息借商款」。
 
在此之前,中国对外借款多为应付边境沿海突发的军事防卫需要,各省督抚依照事权,成为相关谈判交涉的灵魂人物,也累积了许多经验,如沈葆桢与台湾海防借款、张之洞与广东海防借款及左宗棠与西征借款等;到了甲午之战,一向深居幕后的户部,却临时成了筹款的权责部门。由于各国不愿开罪中日任一方,纷纷回避,户部处处碰壁,只能在仓促下完成汇丰银款、汇丰金款、克萨洋行与瑞记洋行等四笔借款合同的谈判,再由总理衙门代表出面签订。后两笔还是重启湖广总督张之洞的旧案而来;当时因张坚持不用关税担保借款,以防英籍总税务司赫德洩漏英国,引起干涉而搁置。户部接手后,立场软化,才达成协议。只不过,这些借款大多未能派上用场,后两笔甚至在战事结束时都还没交付。
 
请办息借商款时,户部虽称採纳「息借洋款之法」,实际上却未真正领略西方公债的真义,国内公债发行与交易有关制度,例如应有银行或专业机构担任承销人的角色,国家有必要建立集中买卖证券的交易所,制定相关规则及其管理办法,政府的财会制度也必须因应公债的发行,赋予债务管理的功能等均付之阙如,声称「因思中华之大,富商巨贾岂无急公慕义之人」、「佥称食毛践土,具有天良,朝廷现有要需,敢不竭力设措」,以爱国主义为诉求,视商贾对朝廷提供借款是一种道义,以及理所当然,并未赋予商民在借贷关系应有的权利与地位,也简化了募集公债应有的规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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