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大意(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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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民法总则居民五编之首,为初学法律者之入门起点,重要性不言可喻。本书除分章论述民法总则之体系架构,并透过案例方式,讨论介绍日常常见之法律问题,缜密剖析总则编各章问题核心;并选附与总则编有关之判解,供读者自行参阅。作者本于多年教学之经验,全书遣词用字力避艰涩,阅读顺畅。适合从事教学、研究、准备考试之用。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杨敏华   教授

  
  学历:中国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
  美国罗格斯及富尔顿大学研究
  台湾海洋大学海法所法学硕士
  台湾辅仁大学法律学系法学士
  
  现职:侨光科技大学校长
  侨光科技大学财经法律系教授
  中华民国仲裁协会仲裁人
  中国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中华民国智慧财产权协会理事长
  财团法人英才文教基金会董事
  财团法人博爱服务中心董事长
  国家政策研究基金会特约研究员
  台湾北京大学校友会副理事长
  台湾北京大学法学院校友会理事长
  
  经历:
  曾任政:第三届国民大会代表、国民大会宪政改革委员会常务委员
  曾任职: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台湾高等法院、最高法院
  曾任教:国立高雄大学、国立空中大学、国立勤益科技大学、国立彰化师范大学、国立云林科技大学、辅仁大学、淡江大学、静宜大
  学、亚洲大学、弘光科技大学、中台科技大学、育达商业科技大学、岭东科技大学、北京大学
  
  着作:
  《公司法概论》(2011年初版)
  《商事法论》(2010年修订2版)
  《民法概论》(2009年修订2版)
  《宪法概论》(2009年修订3版)
  《公司法论》(2009年初版)
  《两岸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之研究》(2006年初版)
  《中华民国宪法释论》(2004年增订13版)
  《企业与法律》(2004年初版)
  《民法总则大意》(2017年增订3版)
  《民法总则论》(2000年修订4版)
  《宪法实战》(2000年修订3版)
  《国际海洋法》(1986年初版)

图书目录

绪论
第一章 民法之意义
第二章 民法之性质
第三章 民法之法源
第四章 民法之效力
第五章 民法之解释
第六章 民法之发展趋势
第七章 民法之权利义务
第八章 民法之总则编概论

本论
第一章 法例
第二章 人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二节 法人
第三章 物
第四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行为能力
第三节 意思表示
第四节 条件与期限
第五节 代理
第六节 无效与撤销
第五章 期日与期间
第六章 消灭时效
第七章 权利之行使

附录1:民法总则条文
附录2:民法总则施行法条文
 

图书序言

绪论篇
 
第一章 民法之意义
 
民法者,规定我国内社会生活关系之私法。近代学者,均从实务上着眼,谓民法者,乃规定我国内一般人民相互间有关权利与义务之法律。民法之意义,得分为实质与形式二方面言之:
 
一、实质意义之民法
 
即泛指一切规范私的生活关系之法规,亦即私法之全体,包括民事特别法在内。凡具有民事法规的实质内容,皆属于实质意义的民法,由于涵盖范围极广,故又称为「广义之民法」。
 
二、形式意义之民法
 
即指经立法机关以文字制定,以法典之形式存在,并命名为「民法」之成文法。即1929年(民国18年)至1931年(民国20年)间陆续制定并公布施行之民法。形式意义之民法仅有五编规定,又称为「狭义之民法」。
 
第二章 民法之性质
 
民法之性质,综合学说,约有下列:
 
一、民法为私法
 
法律有「公法」与「私法」之分。前者以国家生活关系为规范之内容,如规定政府机关的组织权限,税捐稽征、诉讼程序等事项;后者以私人生活关系为规范之内容,如买卖、租赁、婚姻、父母子女关系等事项。民法所规定者,为私人生活之权利义务关系,故为私法。
 
二、民法为普通法
 
法律以其适用范围为标准,可分为「普通法」与「特别法」。前者适用于全国人民及一般事项;而后者则或适用于特定之人(如军人婚姻条例),或适用于特定之地域(如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或适用于特定事项(如公司法、票据法)。民法系属普通法之一种。
 
三、民法为实体法
 
法律就其内容为标准,可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前者系以权利义务之存否、性质及范围为规定之内容;后者则为实现权利义务之程序的规定。民法直接规定权义关系,故为实体法。
 
四、民法为国内法
 
法律以其效力范围为标准,可分为「国内法」与「国际法」。凡由一个国家所制定,而在一国主权支配之范围内施行的法律为国内法;凡为各国公认在相互关系上必须遵守之法律为国际法。前者仅于本国领域内有其效力;后者则其效力可超出本国领域以外。民法系属国内法而非国际法。
 
第三章 民法之法源
 
何谓法源?说者不一,如就字面解释,所谓「法源」,乃法律之来源。民法之法源,即指民事法律之来源。依通说,民法之法源有二:

图书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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