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自由的保障與宗教團體的法製化:從訂定宗教基本法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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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描述

宗教,一個特殊的存在!曆史上,因宗教而開戰的大大小小戰役,多不可數!就是現今,也常聽聞因信仰不同而起紛爭。但,宗教信仰卻深植人心,能有效地約束社會大眾的行為,甚至可影響社會大眾的健康,降低國傢的負擔,加上信徒者眾,宗教領袖對信徒影響力不可小覷。如何建立宗教團體的法製化,並保障宗教自由,就成為一大課題。本書邀請多位宗教界、法界、學界人士,探討在保障宗教自由的前提下,如何建立宗教團體的法製化,並研析世界各國麵對宗教立法的態度與法規,作為我國建立宗教法製化的參考。同時建議政府應先確保宗教自由,宜先製定《宗教基本法》,確立宗教自由保護之內涵及架構,進而再將各種不同組織形態的宗教團體予以納入規範,徹底建立我國宗教團體法製化。
好的,這是一份關於《宗教自由的保障與宗教團體的法製化:從訂定宗教基本法談起》一書的詳細圖書簡介。請注意,以下內容旨在描述該書可能涵蓋的主題範圍和深度,但不會包含該書的實際內容或結論。 --- 圖書簡介: 《宗教自由的保障與宗教團體的法製化:從訂定宗教基本法談起》 導言:在多元化時代重塑法律框架 隨著全球化進程的加速和社會結構的日益復雜,宗教信仰的多樣性與社會治理的需求之間的平衡成為現代國傢麵臨的關鍵議題。宗教自由不僅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更是衡量一個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尺。然而,將這種抽象的權利轉化為具體、可操作的法律規範,尤其是在涉及宗教團體的組織、財産、外部關係以及其在公共生活中的角色時,往往伴隨著深刻的法律、政治與文化挑戰。 本書聚焦於一個宏大且緊迫的議題:如何通過係統性的法律構建,既充分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不受侵犯,又能有效地規範宗教團體的行為,使其更好地融入現代法治社會。探討的核心路徑在於“訂定宗教基本法”的可能性與必要性。 第一部分:宗教自由的理論基石與憲政保障 本書的開篇部分深入剖析瞭宗教自由的理論根源與曆史演變。宗教自由的核心概念,如信仰的內在自主性、宗教活動的實踐自由、以及免於國傢強製乾預的權利,被置於憲法學和社會哲學的框架下進行審視。 我們探討瞭“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在宗教領域中的體現。消極自由強調國傢不應乾預宗教事務,這是防止國傢宗教迫害的基石;而積極自由則涉及國傢在保障宗教團體設立、運營、教育和慈善活動方麵的責任。書中細緻梳理瞭各國憲法實踐中對宗教自由的界定差異,特彆是對“世俗主義”(Secularism)不同範式的比較研究——從嚴格分離到閤作共存的 spectrum。 此外,對於宗教自由的邊界劃定,即如何平衡宗教權利與其他基本權利(如人權、公共秩序、婦女權益)之間的衝突,提供瞭詳盡的法律分析。如何界定何種宗教行為超齣瞭受保護的範疇,並可能引發國傢乾預的必要性,是本部分著重探討的理論難題。 第二部分:宗教團體的法律主體性建構 在確認瞭個人宗教自由的權利基礎後,本書的重心轉嚮瞭宗教團體這一“集閤主體”的法律地位。宗教團體往往在社會中扮演著超越單純信仰組織的復雜角色,涉及財産管理、教育機構運營、國際聯絡乃至社會服務提供等多個層麵。 本部分詳盡探討瞭賦予宗教團體法人資格的必要性與復雜性。法律如何認定一個宗教組織是否具備法人資格?法人資格的授予標準應側重於組織結構、財務透明度,還是信仰活動的真實性?書中分析瞭現有法律體係下,宗教團體可能以何種形式(如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其他特殊法人)存在,並對比瞭不同法律身份對團體權利義務的影響。 特彆值得關注的是,宗教團體的內部治理結構與外部法律規範的銜接問題。宗教組織的內部決策機製(如教義解釋權、領導人選舉)往往具有其內在的宗教性,國傢法律應在多大程度上介入或承認這些內部規則,是構建和諧法治關係的關鍵。 第三部分:從“默認”到“明文”:訂立宗教基本法的必要性探討 本書的核心論點圍繞著“訂定宗教基本法”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展開。許多國傢現行的宗教事務管理依然依賴於散落在《民法》、《行政法》或專門的《非營利組織法》中的零散規定,這種“非特定化”的管理方式,在麵對快速發展的宗教多元化局麵時,暴露齣明顯的局限性。 “宗教基本法”的構想,旨在提供一個係統化、全麵性的法律框架,用以迴應當代宗教事務的特殊性。本書詳細論述瞭這部法律應涵蓋的關鍵領域,包括: 1. 設立與解散機製: 如何簡化或規範宗教團體的注冊流程,以及在何種情況下國傢有權乾預或解散一個團體。 2. 財産所有權與管理: 明確宗教團體所擁有的教堂、寺廟、土地及其他資産的法律性質(是公有、私有,還是特殊所有權),以及繼承、轉讓和稅務處理的規則。 3. 宗教教育與青少年保護: 探討在宗教教育與國傢義務教育體係之間的協調機製,以及如何通過法律手段保護未成年人在宗教環境中的權益。 4. 財政透明度與監管: 鑒於宗教捐獻的特殊性,本法如何平衡保密性與反洗錢、反逃稅的監管要求。 第四部分:法製化進程中的關鍵挑戰與國際視野 訂立宗教基本法並非坦途,本書對推行過程中可能遇到的阻力進行瞭深入的預判與分析。這些挑戰主要集中在對“政教關係”的界定上。 法律的製定者如何避免被指控為“偏袒”或“歧視”某一特定宗教?如何確保法律條款在解釋和執行中保持中立性?書中對國際人權公約中關於宗教自由的最新解釋與判例進行瞭詳盡梳理,為本土立法提供瞭參照係。 此外,本書還著重分析瞭“法外空間”的保留問題。宗教團體的某些活動根植於其神聖性或傳統性,難以完全套入世俗法律的模式。因此,如何設計一個具有靈活性的法律框架,允許宗教團體的特殊性存在,同時又確保其不逾越現代法治的底綫,成為法製化進程中必須深思的辯證關係。 結論:邁嚮包容與穩定的法治未來 本書通過對理論基礎、主體構建、立法路徑以及實踐挑戰的全麵梳理,力圖為我國在宗教事務管理領域進行深層次的製度革新提供堅實的法律思維支撐。訂定一部清晰、平衡的宗教基本法,不僅是對宗教自由權利的莊嚴承諾,也是構建一個更加包容、和諧與穩定的現代法治社會的重要一步。本書為法學界、行政管理者、宗教界人士以及所有關注社會治理與公民權利的讀者,提供瞭一個深入思考和審視當前宗教法製現狀的權威平颱。

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釋法藏法師

  颱灣宗教聯閤會執行長

釋宏安法師

  颱灣佛教總會理事長、中華佛教比丘尼協進會副理事長

釋普暉法師

  中華佛教比丘尼協進會理事長

釋見引法師

  颱灣佛教總會秘書長、中華佛教比丘尼協進會秘書長

鄧衍森教授

  東吳大學法學院教授

張永明教授

  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係教授

李建忠庭長

  颱灣士林地方法院簡易庭庭長

林明龍司法事務官

  颱灣颱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

李永然律師

  永然聯閤法律事務所、財團法人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

陳贈吉律師

  永然聯閤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

圖書目錄

李序

第一篇 宗教基本法與宗教團體法之立法
憲法保障宗教自由,政府不宜過度乾預
/釋宏安法師
謹慎立法,減少乾預,讓宗教信仰永為颱灣安定的力量!
/釋普暉法師
先立《宗教基本法》,再訂定其他宗教相關法案
/釋見引法師
一、前言
二、先立《宗教基本法》,再訂定其他宗教相關法案
三、《宗教基本法》須本於《憲法》精神來立法
四、政府切勿再以新瓶裝舊酒的方式草率立法
憲法與宗教團體法製──以宗教團體特殊性與自主性為中心
/李建忠庭長
一、前言
二、宗教自由與政教關係
三、政教分離原則與國傢的宗教中立性原則
四、宗教教育
五、宗教及宗教團體的特殊性
六、宗教及宗教團體的特殊性
七、我國有關肯認宗教團體特殊性之法律
八、宗教法製之檢討
九、美國與日本宗教團體法製簡介
十、都市道場與農地
十一、結論
如訂立《宗教基本法》,應包含哪些內容來保障宗教自由?
/李永然律師、陳贈吉律師
一、前言
二、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法源依據
三、製定《宗教基本法》的必要性
四、《宗教基本法》應包含的規範內容
五、結語
淺談宗教財務自主原則
/林明龍司法事務官
前言
一、法律是為瞭解決問題而存在,不是為瞭製造問題而製定法律!
二、規範宗教的法規,一國多治?(正視宗教規範之立法權限)
三、財産主體
四、非法人之宗教團體能否為財産主體?
五、宗教團體有無人數上限製?
六、宗教團體應否納歸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法之規範
(有無製定宗教基本法之必要)
七、宗教法人資格之取得
八、依《民法》或《人民團體法》設立之宗教社團法人
、宗教財團法人、宗教社會團體未聲請轉換為宗教
法人,其法律適用問題
九、財産種類
十、財産之使用、收益、管理與處分
十一、保障原則(禁止扣押)
十二、財務公開問題
十三、會計自主原則
十四、喪失宗教師身分時之財産處理原則
十五、賸餘財産之處理
十六、結語
宗教自由的限製問題
/鄧衍森教授
一、宗教自由的概念
二、權利減免(derogation)與限製(limitation)的區彆
三、錶現宗教自由的限製
四、結語
從德國經驗論颱灣宗教團體法之立法與人民信仰自由之保障
/張永明教授
一、前言
二、德國之宗教信仰與宗教法製
三、德國經驗之啓示
四、結論

第二篇 宗教財團法人、宗教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法之立法
財團法人法與社會團體法立法的同時,應一併訂定宗教基本法以為配套
/釋法藏法師
一、前言
二、將宗教團體併入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乃一時的權宜行事
三、財團法或社團法皆應排除宗教團體之適用
四、財團法或社團法無論排不排除宗教團體之適用,
皆應以《宗教基本法》為配套
五、《宗教基本法》的主要精神與內容
六、結語:《宗教基本法》的訂定是我國人權與心靈發展的重要曆史成就
從法律觀點認識宗教財團法人
/李永然律師
一、宗教團體組織類型
二、《民法》對於財團法人的規範
三、《民法》對於財團法人秩序維持的規範
四、宗教財團法人的設立、運作與監督
五、結語
宗教團體與財團法人法的訂立
/李永然律師
一、宗教團體對「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的認識
二、宗教團體與《財團法人法》的適用
三、結語
《財團法人法》草案對宗教財團法人之資金運用規範更嚴!
/李永然律師
一、宗教財團法人有資金運用的必要
二、宗教財團法人的數量及其設立
三、《財團法人法》草案對於資金運用的規範
四、結語
宗教社團法人對《社會團體法》草案的認識與因應
/李永然律師
一、宗教社團法人目前受《民法》及《人民團體法》的規範
二、《社會團體法》草案如獲立法院通過並施行,宗教社團法人也受規範
三、《社體團體法》草案關於「財務」及「資訊公開」恐涉違反宗教自由
四、結語

第三篇 附錄
附錄一 聯閤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
附錄二 聯閤國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
附錄三 宗教團體民國106年11月19日
聯閤版《宗教基本法》草案(初稿)
附錄四 颱灣宗教聯閤會民國107年《宗教基本法》草案
附錄五 《財團法人法》草案全文

圖書序言

李序

  近年來國內對於宗教團體管理的法製,一直受到討論,內政部也草擬《宗教團體法》草案,但對草案內容,宗教界存有極大的疑慮,如何妥適地建立宗教團體法製化當前已成為一立法上的重要課題。

  由於我國寺院、宮廟、教會的設立有其曆史沿革,先後製訂的相關法令也頗為紛雜,導緻有「財團法人」、「社團法人」、「非法人團體」……等不同形態存在。

  目前立法院正式審議《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法》草案,又攸關「宗教財團法人」、「宗教社團法人」的適用;惟「宗教團體」於大法官會議前後幾號解釋中,均強調也受「宗教自由」保障,尤其釋字第573號解釋文中強調「宗教組織之自主性、自主權」必須確保;導緻逕將《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法》適用於目前的「宗教財團法人」、「宗教社會團體」,並非妥適。

  釜底抽薪之計,我國當務之急,允宜先製定《宗教基本法》,確立宗教自由保護之內涵及架構,進而再將各種不同組織形態的宗教團體予以納入規範,徹底建立我國宗教團體法製化。

  永然文化齣版公司曾於民國107年1月齣版《颱灣宗教自由的覺醒──從宗教團體法到宗教基本法的訂定》一書,此次再邀四位法師及法學者、法律專傢一同完成《宗教自由的保障與宗教團體的法製化──從訂定宗教基本法談起》,希望能迅速為我國宗教團體法製化貢獻棉薄之力,以本序一併感謝所有參與本書撰寫的作者,並感謝辛勤編輯、校對、無微不至的永然文化齣版公司編輯群。

李永然律師
序於西元2018年(民國107年)5月7日

圖書試讀

用戶評價

评分

這本書的視角非常獨特,它沒有僅僅停留在對西方宗教自由理論的介紹,而是將目光聚焦於如何在中國構建一個既符閤國際慣例,又具有中國特色的宗教法律體係。作者對“訂定宗教基本法”的設想,是一種務實的探索,旨在通過立法來解決當前宗教領域麵臨的諸多現實問題。從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到規範宗教團體的閤法運作,再到如何處理宗教事務與國傢治理的接口,本書都進行瞭細緻的論述。讓我印象深刻的是,作者在論證過程中,多次強調瞭“依法治教”和“宗教中國化”的理念,這充分體現瞭本書研究的本土化和前瞻性。對於任何關心中國宗教發展、希望深入瞭解宗教法律問題的讀者來說,這本書都提供瞭一個不可多得的參考。它不僅僅是一本學術專著,更是一份關於如何構建和諧宗教生態的“時代報告”。

评分

坦白說,在閱讀這本書之前,我對宗教團體的“法製化”問題並沒有一個清晰的認識,總覺得它是一個比較邊緣且抽象的概念。然而,這本書的論述卻讓我大開眼界。作者通過對大量案例和法律條文的分析,生動地展現瞭宗教團體法製化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區和諧,乃至保障公民閤法權益方麵的重要作用。它不再是抽象的法律條文,而是與我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議題。書中關於如何界定宗教團體的法人地位、如何處理宗教財産糾紛、如何規範宗教活動的閤法性等內容的探討,都非常具有現實意義。它讓我意識到,一個健全的宗教法律體係,不僅能夠有效管理宗教事務,更能夠成為保障個體宗教自由的堅實後盾。這本書為我打開瞭一個新的視角,讓我能夠更深刻地理解宗教與法律之間錯綜復雜的關係。

评分

這本書在對宗教自由的保障方麵,展現瞭作者相當的功力和前瞻性。宗教自由並非 carte blanche,而是需要在法律框架下得以實現的。作者深入剖析瞭宗教自由的核心內涵,包括信教自由、不信教自由以及宗教團體活動的自由,並著重探討瞭如何在國傢層麵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法律體係來守護這些自由。特彆值得稱道的是,作者並沒有將保障宗教自由等同於對宗教活動的“放任不管”,而是強調瞭“法製化”是實現可持續保障的關鍵。通過對宗教基本法的設想,作者勾勒齣瞭一個清晰的法律框架,用以規範宗教團體的登記、管理、財産、活動等一係列問題,從而在保障公民信仰自由的同時,也維護瞭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這種對“保障”與“規範”之間平衡性的精妙把握,使得本書的研究既具有人道主義關懷,又不失法律的嚴謹性,堪稱一部兼具理論深度與實踐意義的力作。

评分

閱讀此書,我最大的感受是其對“法製化”的審慎思考。在中國當前社會轉型的大背景下,如何處理好宗教與國傢、宗教與社會、宗教與法律之間的關係,是一項極其復雜且敏感的任務。這本書並沒有簡單地將宗教團體視為需要被“管製”的對象,而是強調瞭“法製化”的積極意義,即通過法律框架來明確各方的權利與義務,促進宗教團體的健康發展,並最終實現對公民宗教自由的有效保障。作者在論述中,充分考慮瞭中國獨特的曆史文化背景和現實國情,避免瞭照搬西方模式的窠臼,而是力圖探索齣一條適閤中國自身的宗教法製化道路。這種立足本土、融會貫通的分析方法,使得本書的研究更具現實指導意義。它不僅僅是一本學術著作,更是一份關於如何構建和諧、穩定宗教關係的“行動指南”,對於理解和應對當前中國宗教領域的挑戰,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價值。

评分

這本書的齣現,無疑填補瞭國內在宗教自由保障與宗教團體法製化研究領域的一塊空白。長期以來,我們對於宗教團體的定位、管理以及如何在其閤法框架內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一直缺乏係統性的法律指引。這本書以“訂定宗教基本法”為切入點,對這一宏大課題進行瞭深入淺齣的探討。作者並非停留在抽象的理論層麵,而是將目光聚焦於具體的立法實踐,試圖勾勒齣一部既符閤中國國情,又能有效保障宗教自由的法律藍圖。從保障宗教自由的國際經驗,到宗教團體在中國社會發展中的功能與角色,再到如何通過立法來規範其行為、明確其權利,每一個環節都被作者細緻地梳理和分析。對於從事宗教研究的學者、關注宗教事務的政策製定者,乃至於對宗教法律問題感興趣的普通讀者而言,這本書都提供瞭寶貴的參考和啓示。它不隻是理論的梳理,更是對現實問題的積極迴應,其研究的深度和廣度,值得我們細細品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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