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消防安全设备设置标准(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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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1. 分类引导 轻松入门
  本书分6章,以条文序列编排,并依法规名称分总则、消防设计、消防安全设备、公共危险物品等场所消防设计及消防安全设备、附则之条文作图解,最后将上揭之消防设备师(士)国家考题作解析。

  2. 条文併解释函 图文解说
  各章节内文与相关消防署解释函予以整合,进行图文解说,使读者轻松上手,并于最后一章收录消防设备师(士)国家考题;以供上课教材及考试用书,使准备应考读者了解重点所在,于未来考场上能无往不利。

  3. 纳入日本 最新知识
  消防安全设备设置标准法规源自日本,本书编辑上也将其原文资料大量纳入,并详细阐释,使读者併以得知国内与日本法规上之异同所在。

  4. 30年火场经验 消防本职博士
  累积30年火场经验,以消防本职博士,来进行实务与法规理论之解析,消除学习盲点,并精心汇编相关图表,以力求一本优质之消防书籍。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卢守谦   博士


  学经历:
  吴凤科技大学消防研究所助理教授
  中央警察大学入学消防榜首及第1名毕业
  三等高考、消防设备师、外语领队、消防四等特考榜首
  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士林/彰化地方法院-火灾鑑定案主持人
  公务人员简任官等结训
  英国FSC/美国DWF/美国TCC 结训认证
  国际AOSFST审稿委员/ICSSMET审稿委员
  消防安全PCB厂/石化厂辅导委员
  林火类农委会审查委员/消防类全国考试命题委员
 

图书目录

推荐序
自序

第1章 总则(第1条~第3条)
1-1 授权命令
1-2 未定国家标准

第2章 消防设计(第4条~第30条)
2-1 标准化用语(一)
2-2 标准化用语(二)
2-3 标准化用语(三)
2-4 另一场所(一)
2-5 另一场所(二)
2-6 单一场所
2-7 消防安全设备种类
2-8 灭火设备种类
2-9 避难逃生设备种类
2-10 消防抢救上之必要设备种类
2-11 用途分类
2-12 甲类场所
2-13 乙类场所
2-14 丙丁类场所
2-15 戊己类场所
2-16 增改建或变更用途(一)
2-17 增改建或变更用途(二)
2-18 应设置灭火器
2-19 应设置室内消防栓设备
2-20 应设置室外消防栓设备
2-21 应设置自动撒水设备
2-22 应设置移动式灭火设备
2-23 应设置火警自动警报设备
2-24 应设置手动报警设备
2-25 应设置一一九火灾通报装置
2-26 应设置标示设备
2-27 应设置紧急照明设备
2-28 应设避难器具及连结送水管场所
2-29 应设置消防专用蓄水池及排烟设备场所
2-30 应设置紧急电源插座及无线电通信辅助设备

第3章 消防安全设计(第31条~第192条)
3-1 灭火器设置规定
3-2 室内消防栓配管及水箱
3-3 室内消防栓加压试验及选择设置
3-4 室内消防栓箱与水源容量
3-5 室内消防栓加压送水装置(一)
3-6 室内消防栓加压送水装置(二)
3-7 室内消防栓紧急电源
3-8 室外消防栓设备配管、试压及设置规定
3-9 室外消防栓水源容量
3-10 室外消防栓加压送水装置
3-11 自动撒水设备型式及加压试验
3-12 撒水头配置(一)
3-13 撒水头配置(二)
3-14 撒水头位置
3-15 密闭式撒水头标示温度与免装撒水头处所
3-16 免装撒水头处所(一)
3-17 免装撒水头处所(二)
3-18 撒水头放水量与流水检知装置
3-19 开放式自动及手动启动装置
3-20 放水区域及密闭干式或预动式撒水
3-21 查验阀及水源容量
3-22 撒水设备水源容量
3-23 撒水设备加压送水装置
3-24 撒水送水口、电源及水雾喷头
3-25 自动撒水设备之补充
3-26 水雾放射区域及水源容量
3-27 水雾加压送水装置
3-28 水雾室内停车空间及泡沫放射方式
3-29 泡沫膨胀比
3-30 泡沫头放射量及高发泡
3-31 高发泡放出口
3-32 泡沫放射区域
3-33 泡沫加压送水装置与原液储存量
3-34 泡沫浓度、移动式泡沫及原液储槽
3-35 二氧化碳放射方式
3-36 二氧化碳灭火药剂量
3-37 全区局部及通风换气
3-38 全区开口部
3-39 灭火药剂储存容器
3-40 气体启动及配管
3-41 选择阀及启动装置
3-42 音响警报、安全装置及排放装置
3-43 紧急电源及移动式放射
3-44 干粉灭火准用二化碳及药剂量
3-45 干粉药剂量
3-46 灭火药剂储存容器
3-47 加压蓄压用气体容器
3-48 干粉配管及阀类
3-49 压力调整、定压动作及气体启动
3-50 移动式放射及简易自动灭火设备
3-51 火警分区
3-52 鸣动方式及探测器高度
3-53 探测器装置规定
3-54 免设探测器处所
3-55 侦烟式、热烟复合式侷限型不得设置处所
3-56 侦烟式、热烟复合式或火焰式选设及探测区域
3-57 差动式、补偿式及定温式侷限型探测器设置规定
3-58 差动式分布型设置规定(一)
3-59 差动式分布型设置规定(二)
3-60 侦烟式探测器装置规定
3-61 光电式分离型及火焰式设置规定
3-62 火警受信总机装置
3-63 火警受信总机位置配线及电源
3-64 紧急电源、火警发信机及火警警铃
3-65 火警发信机及火警警铃
3-66 火警发信机、标示灯及火警警铃装置
3-67 紧急广播设备装置(一)
3-68 紧急广播设备装置(二)
3-69 广播分区
3-70 扩音机及操作装置
3-71 紧急广播设备配线
3-72 警报分区及瓦斯漏气检知器
3-73 瓦斯漏气受信总机及警报装置
3-74 瓦斯漏气警报设备配线及紧急电源
3-75 瓦斯漏气警报设备配线及紧急电源
3-76 免设处所
3-77 标示面等级及有效范围
3-78 出口标示灯装设位置
3-79 出口标示灯等装设及音声引导
3-80 观众席引导灯及出口标示灯等减光消灯
3-81 避难指标等
3-82 出口标示灯及避难方向指示灯紧急电源
3-83 避难器具选择设置
3-84 避难器具减设
3-85 避难器具免设
3-86 收容人员计算
3-87 避难器具装设及开口面积
3-88 避难器具操作面积
3-89 避难器具下降空间
3-90 避难器具下降空间及标示
3-91 缓降机、滑台及避难桥设置
3-92 救助袋及避难梯设置
3-93 滑杆、避难绳索、固定架及螺栓
3-94 紧急照明灯构造及配线
3-95 紧急照明灯电源、照度及免设
3-96 出水口及送水口
3-97 送水管配管及水带箱
3-98 中继帮浦
3-99 送水设计压力
3-100 消防专用蓄水池设置
3-101 消防专用蓄水池机械引水
3-102 消防专用蓄水池标示
3-103 居室排烟设备(一)
3-104 居室排烟设备(二)
3-105 居室排烟设备(三)
3-106 居室排烟设备(四)
3-107 排烟室排烟(一)
3-108 排烟室排烟(二)
3-109 免设排烟设备(一)
3-110 免设排烟设备(二)
3-111 紧急电源插座
3-112 无线电通信辅助设备

第4章 公共危险物品等场所消防设计及消防安全设备(第193条~第233条)
4-1 适用场所(一)
4-2 适用场所(二)
4-3 制造或一般处理显着灭火困难场所
4-4 室内储存显着灭火困难场所
4-5 室外储存及储槽显着灭火困难场所
4-6 一般灭火困难场所
4-7 其他灭火困难场所与灭火设备分类
4-8 选择灭火设备
4-9 第五种灭火设备效能值
4-10 核算灭火效能值
4-11 显着灭火困难场所灭火设备
4-12 一般灭火困难场所灭火设备
4-13 其他灭火困难场所灭火设备
4-14 火警自动警报设备场所
4-15 加油站等设置第五种灭火设备
4-16 设置防护设备
4-17 室内消防栓设备规定
4-18 室外消防栓设备规定
4-19 自动撒水设备规定
4-20 水雾灭火设备规定
4-21 固定式泡沫灭火设备
4-22 补助泡沫消防栓及连结送液口
4-23 泡沫射水枪灭火设备
4-24 冷却撒水设备(一)
4-25 冷却撒水设备(二)
4-26 泡沫喷头规定
4-27 泡沫灭火设备规定
4-28 移动式泡沫灭火设备
4-29 泡沫灭火设备水源容量
4-30 加压送水装置
4-31 二氧化碳灭火设备
4-32 干粉灭火设备
4-33 第4种灭火设备
4-34 第5种灭火设备
4-35 警报设备与标示设备设置
4-36 可燃性高压气体场所灭火器
4-37 冷却撒水设备设置
4-38 防护面积计算
4-39 射水设备
4-40 射水设备位置数量
4-41 射水设备配管等规定

第5章 附则(第234条~第239条)
5-1 紧急供电系统配线
5-2 配线耐燃耐热
5-3 紧急供电系统电源
5-4 防灾中心

第6章 消防设备师(士)考题精选
6-1 106年消防设备师考题
6-2 106年消防设备士考题
6-3 105年消防设备师考题
6-4 105年消防设备士考题

 

图书序言

1-1 授权命令
 
第1条
 
本标准依消防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解说】
 
消防法第六条如次:
 
第6条
 
本法所定各类场所之管理权人对其实际支配管理之场所,应设置并维护其消防安全设备;场所之分类及消防安全设备设置之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消防机关得依前项所定各类场所之危险程度,分类列管检查及复查。
 
第一项所定各类场所因用途、构造特殊,或引用与依第一项所定标准同等以上效能之技术、工法或设备者,得检附具体证明,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不适用依第一项所定标准之全部或一部。
 
不属于第一项所定标准应设置火警自动警报设备之旅馆、老人福利机构场所及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场所之管理权人,应设置住宅用火灾警报器并维护之;其安装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不属于第一项所定标准应设置火警自动警报设备住宅场所之管理权人,应设置住宅用火灾警报器并维护之;其安装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各类场所消防安全设备设置标准」系依据消防法制定,在法律位阶层次上,系属第三位阶之法规命令,行政机关必须基于法律直接授权依据,如右图所示。所以在本办法第1条须开宗明义讲出,系依消防法第6条第一项之法律授权来订定。
 
基本上,「法规命令」与「行政规则」皆属「行政命令」,第四位阶之行政规则以行政体系内部事项为内容,原则上无须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得依职权订定习称之「行政规定」,而第三位阶法规命令需要法律明确授权,有规范上的拘束力,须于行政院发布后即送立法院备查。目前在消防体系上有法制化法律,有消防法、灾害防救法及爆竹烟火管理条例、内政部消防署港务消防队组织通则及内政部消防署组织条例,惟独法制化之第二位阶,始能订定罚则,因罚则会严重影响人民权利义务,须送由人民选举出之立法委员,进行三读立法审查。因此,人民假使违反本标准第三法位阶规定,只能引用消防法相关罚则进行处分。

图书试读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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