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社會與法律:《名公書判清明集》討論 (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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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官箴研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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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一、前言
  過去在中國史的研究上,有關婦女史的討論一向不多。但近年來在宋史研究中,其討論已延伸到婦女的守節、再嫁、其在家族中扮演之角色,以及與這些議題有密切關係的女性法律地位、繼承財產權。這些討論有助於我們更深入了解宋代的婦女之面貌。然而在這之中,婦女問題因受限於資料而無法被獨立出來,而是被放置在社會、法律、家族史等脈絡下的一個環節來處理。宋代有關女性的史料並不豐富,為數最多的應是文集中作者所撰寫的女性墓誌銘。這些女性之身分,大多為官宦或士人之母、妻,在社會階層上是屬於較高階級的婦女。而作者們所記載的女性們,其形象之同質性也相當的高,不出具有「溫良恭儉、宜室宜家、耐貧守貞」等等十分符合傳統社會上要求女性所應該具備的美德。我們當然無法否認在士大夫階層眼中的女性大多被要求如此,且多數此階層的女性也大致做到。但是也無法忽視在這些文獻中,隱惡揚善與象徵性意涵和實際情況落差的差距。更令人好奇的是:在「另一階層」的社會中,其女性的形象也是呈現如此?本文則想以南宋末年的《名公書判清明集》(以下簡稱《清明集》)為中心,來試著探索宋代婦女的婚姻生活。由於本書是地方官的判例集成,書中所提及之女性多為「民婦」的身分。故本文所分析的婦女可能只能反映宋代婦女的一部分,並無法代表全體。若本文中有提及士人婦女時,則大致是用文集資料來補充說明之。

二、
  婦女一生的絕大部分,都是在婚姻中度過。因此,結婚對於大多數的女性而言是相當重要的。宋代婚姻的一個重要的特點就是重財婚。蔡襄《端明集》即曾提及此種現象:婚娶何謂?欲以傳嗣,豈為財也。觀今之俗,娶其妻不顧門戶,直求資財,隨其貧富。另外,在鄭至道《琴堂諭俗編》卷上〈重婚姻〉,也有雷同的說法:「今之世俗……將娶婦惟問資裝之厚薄,而不問其女之賢否」。據他們所言,在宋代,結婚求財的現象是相當地普遍,娶妻子是視女方所給的嫁資而定。我們也可以《清明集》中看到女性適人通常是要具備嫁資的例子,又如同書卷6〈訴奩田〉:石居易念其姪女失怙,且貧無奩具,批付孟城田地,令姪石輝求售,為營辦之資。為石輝者,自當遵乃叔之命,憐女弟之孤,極力維持之可也。今不遑暇恤,乃以上件田產賣與劉七,得錢四百餘貫,多以還在前自妄為之債負。廖萬英,其妹婿也,來索房奩,且無所得。……石輝之罪,不可勝誅,決竹箄二十,引監日呈納上項價錢,交付劉七,贖回田產付廖萬英。石居易給他姪女一塊地作為嫁資,然而卻被女兄石輝拿去典賣還債。妹婿廖萬英因沒有得到應得的嫁資,去女方家中索要。後來地方官判決將此田產交還給廖萬英。從這個例子則可看到為了妻子背後的那份嫁資,夫家是不惜與妻家公堂相見。像是臺州臨海的士大夫謝敷經,字子暢,為上蔡先生謝良佐的裔孫,乾道八年(1172年)進士。娶葛氏,葛家嫁妝豐厚。在家鄉,因有感於家族多為貧困,因而將葛氏的房資購田,得斥鹵棄地,築堤捍海潮,得田以贍養其族,又買官山以葬族之無歸者,共花費了五千緡。另外,四明大家之一的袁氏,也多娶四明的富室或是宗室為妻,用以資助家庭。如袁轂子袁坰娶四明富室林暐之女、坰子袁文娶鄞縣桃原著姓戴氏,戴家家故饒財。袁轂曾孫袁方的岳父范家家裕於財。袁燮妻邊氏,其家也是商仕雙棲的大財主。顯示了在宋代,不論為士人階層或是一般平民大眾,娶婦索財的情形應該是相當普遍的。關於宋代婚姻重財的原因,袁俐認為這是因宋代門閥觀念淡薄;社會經濟發展,故人們追求財富;富戶急於提高社會地位的要求;爭相攀比的社會心理所引起之助長作用。但若我們從一個商業化社會中,婚姻的締結是與現實利益上有密切的關聯這樣的觀點,來看待宋代婚姻重財的現象,也能夠理解宋代女子財婚的原因,並可涵蓋上述的四種原因。且由於女性對於陪嫁資產具有一定程度的支配權力,而嫁妝的多寡常常決定其女在夫家中的地位,故女方家長大都會為女兒準備嫁資。甚至再嫁婦女有時也會將前夫之財產納為自己的嫁資。

三、
  如同蔡襄所言,婚姻的目的應該是在於繁衍子嗣,傳宗接代。故在中國,現代醫學未引入時,有無子嗣的責任完全是在婦女身上。若一位妻子沒有生育孩子(尤其是男孩),做丈夫的有權力出妻或是納妾,即「妻有七出,無子為先」。通常士大夫階級或是經濟較為豐裕的家庭都會蓄婢納妾,但是在一般平民百姓的家庭中,並無太大的經濟能力納妾。從《清明集》內許多訴訟案件中,我們可以看到很多家庭若無子嗣,通常是採取生前抱養立繼或是死後命繼的方式,而比較少採取離婚再娶的方式。南宋末年的周密也記載了一則關於夫婦無出,抱養族子之例子。此外,在宋代的法令中,對於立繼也有一些規定:「諸無子孫,聽養同宗昭穆相當者為子孫」,且「夫亡妻在,從其妻」。但若「其欲繼絕,而得絕家近親尊長命繼者,聽之」,或是「戶絕命繼,從房族尊長之命」。另外,也有規定:「諸遺棄子孫三歲以下收養,雖異姓亦如親子孫法」。從這些法令來看,原則上立繼或命繼人選應從同宗內昭穆相當的人考量,以免輩分錯亂。但若是異姓之子,在三歲以下收養的話也可等同於同宗之子。至於立嗣的決定權順序應是以丈夫為先,若丈夫死亡,妻子是有權決定。而若是為戶絕之家命繼時,則是由此族的尊長來決定。我們若從在立繼時的決定權妻子是僅次於夫,而高於房族尊長這點來看,則可發現女性在家庭內事實上是占有一定的地位,法律上是允許她們擁有一些決定權。另外,在宋代一些教導如何治家或是諭俗的書籍也常提及婦女通常是可以左右其夫的意志或是干預外事的。如《袁氏世範》卷1〈睦親‧婦女之言寡恩義〉云:人家不和,多因婦女以言激其夫及同輩。蓋婦女所見不廣不遠,不公不平。又其所謂舅姑、伯叔、妯娌皆假合,強為之稱呼,非自然天屬。故輕於割恩,易於修怨。非丈夫有遠識,則為其役而不自覺,一家之中乖變生矣。又同卷〈婦人不必預外事〉提及:婦人不必預外事者,蓋謂夫與子既賢,外事自不必預。若夫與子不肖,掩蔽婦人之耳目,何所不至?前一條認為家庭內部不和多因婦女離間丈夫和夫家之人,使丈夫聽信其妻之言而與父母兄弟發生嫌隙。另一條則是告誡不應該也沒必要干預外事,因為作者袁采認為若是丈夫兒子有意欺瞞,或是傾家蕩產,身為妻子或母親的女性實在也是莫可奈何。若除去作者道德指示的意味,以及傳統對婦女的刻板印象的話,我們可以從資料中側面看到婦女對於丈夫,乃至於家庭、家族,是有某個程度以上的影響力。故在宋代,婦女無論是在法律地位或是實質的家族地位皆有所提升。至於導致這種現象的原因,除了先前所提及:婦女嫁妝豐厚,所以婚後憑恃著其經濟力而提升自己在夫家的地位。另外一點原因應與婦女在家庭內所扮演的角色,其實有相當地重要性有關。因此,下面則要討論婦女在家庭中應要負擔的責任與職責。

四、
  一般普遍的觀念認為,婦女嫁入夫家時,就應當相夫教子、孝順姑舅,如此才是個賢婦人。在胡寅《斐然集》卷26〈萊氏墓誌銘〉中的墓主萊氏,就是這樣的賢婦:夫人世居潭州之湘潭縣。在家言不出口,敏於女工,年二十有一,歸同縣楊君振伯起,即訓父也。舅諱鼎,字仲寶,孝行聞州里,推家財與兄弟,自力而居室,與德義者遊,好賓客,樂振施。而姑亦篤於姻親,收恤困乏,內外館無虛日。夫人於祀饋賓客之奉,親服烹飪,舅姑甘食則喜甚,饌寡則懼不遑處。嘗為姑製衣,燈膏小汙,通夕不能寐,姑初不之責也,而夫人終身以是為懷。舅疽疾,伯起吮咀,夫人煮粥藥,不解衣者數月。姑老有瘡血疾,凡掖持櫛沐,洒廁牏,一出夫人手。冽寒惔暑不少解。伯起末疾,夫人事之視舅姑。……喪舅姑及夫,送終周緻,執喪哀戚。夫族妹二人,孤遺,為擇婿遣嫁之。姑族女二人,孤遺,取而養成之,各得所歸。伯起前配黎氏,生子曰詵,曰誼,夫人顧復如己,出及就傅,則又躬視其師之服膳。……夫人生三子,訓幼從其師,被扑逃歸。夫人亟遣之,曰:「少焉姑息,長必敗家」。謙力田。詠修舉子業,早死。一女,嫁進士彭大受。在以上三百餘字的文字中,我們可得知楊家本是個豪富之家,而非仕宦之家。楊家晉昇為士人階層應是在第三代以後即萊氏的子輩、孫輩。萊氏的母家應該也非士人之家。萊氏成為楊家婦後,能夠侍奉公婆甚謹,並幫助親族中孤遺者,使她們順利成長、出嫁。對於親生之子或是丈夫前妻之子的教養,則是為他們請老師教之讀書,並督促他們努力用功。因此,五子(夫人的三子加上前妻二子)除了謙以外,都成為儒生。女兒後來也是許配給進士之家。這是在宋代士大夫眼中,一個典型的婦女在家庭中所應具備的性格與形象。值得注意的一點,先前所提及的萊氏,在其姑舅、丈夫去世後,已儼然成為一家之長(只是伯起一家,而非楊氏之族)。從文中,我們無法得知她只是楊家的精神領袖或是實質的擔任起治理家業的任務,但她是家庭內最重要的人物,是不可掩的事實。

關於婦女持家的問題,在《袁氏世範》也曾提及:
  婦人有以其夫蠢懦而能自理家務,計算錢穀出入,人不能欺者;有夫死子幼而能教養其子,敦睦內外姻親,料理家務至於興隆者,皆賢婦人。而夫死子幼,居家營生最為難事。託之宗族,宗族未必賢;託之親戚,親戚未必賢。賢又不肯預人家事,惟婦人自識書算,而所託之人衣食自給,稍識公義,則庶幾焉。不然,鮮不破家。當一個家庭內,男主人或愚懦或死亡時,女主人若是能幹精明時,這個時候主持家業的任務就會落在女主人身上。如劉克莊《後村先生大全集》卷149〈李節婦〉,即是很好的例子:李節婦,莆田士人王孝曾之妻也。嫁期月,孝曾死。……乃謀於姑,取姪之襁抱者為子。……初,王氏寒甚,至無以養生送死。李絫積銖寸,遂成中產。冠昏喪祭未嘗求貸。文中的李氏入王家婦沒多久丈夫即去世。她抱養襁褓的姪子為自己之兒子。並且將王家從一個甚寒之家經理成一個中產之家。我們當然可以想見,能使一個家庭從貧困到中產,光靠勤儉持家是不夠的,另外還須要有固定收入才能支持一個家庭。關於李氏如何治理家業,我們不得而知,但可以合理的推論王家本來多少應有些產業,要不就是靠李氏所帶來的嫁資來經營運用。但不論情況如何,李氏是位善於經營管理家業的婦女,應該是可以肯定的。袁采在後面也提到,夫死子幼的寡婦常常無法經營家業,有時甚至會被親友覬覦財產,遭致吞併。《清明集》內也常有這樣的訴訟糾紛。因此,宋代出現了設立接腳夫的法令。所謂接腳夫,「蓋為夫亡子幼,無人主家設也」。在《清明集》中就有一個爭田業的訴訟案件是有關婦女亡夫、接納後夫,並主持家中經濟、撫育兒女之例子。從以上的這些例證來看,宋代婦女無論或能幹或無能,只要丈夫或兒子一旦死亡,她們往往都成為一個家庭的家長。甚而有一些婦女,即使丈夫並非愚弱或是去世,也能夠主掌家計,左右家中決策。北宋朱彧就曾記載沈括妻子張氏的強悍:沈括存中入翰苑,出諫垣,為聞人。晚娶張氏,悍虐,存中不能制,時披箠罵。……余仲姊嫁其子清直,張出也。
  故此可知,在許多時候,婦女是可以有機會爭取掌握到更多家中權力的。

五、
  在中產以上的家庭內,通常都會蓄納婢妾及乳母。因而,婢妾和乳母對於家庭內的影響甚多,甚而會引發官司訴訟。故主母如何治理、對待這些婢妾、乳母,也成為婦女治家的主要課題之一了。《清明集》中記載了一則主母與其婢妾的官司:羅柄戶計稅錢伍拾餘貫,正室無嗣,有婢來安生子一人。嘗以批帖付之,謂吾年六十,不為繼室所容,逼逐在外,女使來安有子護郎,寄在田舍,將及一歲,今以平心庵處之,撥龍嵒田三千把,以充口食。未幾,護郎身故,繳還此田,仍歸羅氏。繼而來安遣還父母,羅柄以典到楊從戶田併上手契要,付與為業,頓立阿鄒戶,以楊從戶頭楊照稅錢四百五十三文歸之。……羅柄去年纔死,其幹人黃蘊輒入狀于官,歸併鄒明稅錢,攘奪阿鄒產業,非惟羅柄所與者欲行規圖,而阿鄒自置者亦肆兼併。……羅柄之妻趙氏不惟無子,又嘗謀其庶子,……乘羅柄之老且病,據其生業,逐其孽子,而自主家事,……今其婢已去,其夫已死,而猶滋毒不已,甚矣!羅柄為殷富之家,家中不但有婢且有幹人。婢來安(阿鄒)為他生一子護郎,卻不被主母趙氏所容,只好寄養在外。後其子已死,婢女阿鄒被遣回父母家,羅柄給予阿鄒家一些田產並為之立戶。待他死後,趙氏則授意羅家幹人黃蘊告官,欲將羅柄撥給婢女家的田產奪回。從這案例來看,男主人可以合法的占有婢女(與婢妾所生的庶子或庶女也能夠繼承部分的產業),而主人、主母對於婢妾也可以合法的懲處或逐出家門。因此,在《袁氏世範》卷3〈治家〉中,就有多條是告誡他子孫在治家時特別要注意婢妾的問題。另外,資產豐厚家庭的婦女在生育孩子後,通常不願意或是無法哺乳嬰兒,故此種家庭往往會僱傭乳母。如蘇軾、蘇轍的保母分別為任氏、楊氏。對於乳母的問題,治家格言內通常都存以仁道之精神,認為為了哺育自己孩子而使乳母之親生子不舉,甚而使乳母終身與其夫、子相離,實有失厚道。這些主母如何對待這些僱傭或買賣而來的家中成員呢?囿於資料,我們並無法確切的知道。除了先前提及的羅柄之妻趙氏並沒有善待婢女阿鄒,或是在墓誌銘中每每提及的女性墓主善待家中婢妾庶子外,其實並無更深入的形容她們如何與這些婢妾乳母相處。倒是在於宋代話本以及《夷堅志》等書中卻常常提及到這些婢妾乳母等人物,或許能夠參照這些話本與筆記小說而能進一步的了解這些議題。惟限於時間、閱讀之資料有限,無法更進一步的分析探討。

六、
  並不是所有婦女在婚姻中都能維持婚姻到底,並保持著幸福。常常因為夫妻不睦或其他因素而離婚;或是丈夫去世,而面臨到守節或是再嫁的問題。以下則簡單的討論幾種婚姻終結或出現問題時,婦女們是如何因應:當丈夫去世時,妻子的何去何從不出三個途徑守節、招接腳夫以及再嫁。而再嫁又有本無子(或棄子)再嫁以及攜子再嫁二種情況。關於宋代婦女守節的問題,除了較為引人注目貞節觀念的問題外,事實上是更包含了當時社會經濟、家族組織情況等複雜的因素在內。而在以上種種守節再嫁的情況中,比較引人注目的是攜子再嫁的現象。這種攜子再嫁之習似乎在宋代已成為一種相當普遍的情況,故在《清明集》中有許多這樣的例子,如:再嫁之妻將帶前夫之子,就育後夫家者多矣。繼父同居與不同居,於條雖等殺而為之服,然特以報其拊育之恩耳,未聞其可以淆亂姓氏,詭冒嗣續,淩轢其所自有之子,而強為之子者也。姚岳晚娶阿鄭,阿鄭攜前夫蕭氏子曰蕭真孫者,就育於姚之家。真孫且五歲矣,姚岳拊育之,以至於長成,而為之婚娶,待之甚恩,以阿鄭故也。然姚岳雖恩之,未嘗不待之。自其既娶,使之別居。近因阿鄭之亡,雖假以隔壁之屋,使之暫居,而又關鎖其便門,檢柅其往來,可謂仁之至,義之盡也。蓋姚岳庶生親子曰虞佐,姚岳深為真孫之防,正懼其他日自為虞佐之擾耳。夫何阿鄭死,姚岳相繼而死,真孫之姦貪遂行,欺凌虞佐幼弱,詭冒姚崇之姓名,占誘姚岳之婢僕,豪奪姚岳之財物。……歸投姚岳之主家,既繼姚岳身役,以自改其姓名。判例中的再嫁婦阿鄭攜前夫之子真孫再嫁於姚岳,真孫在姚家成長、成婚,但姚岳雖待之甚厚,卻也有防範真孫,怕真孫會欺負他年幼的庶出子虞佐,侵占姚家的家業。然而,如姚岳所害怕的一樣,在他死後,真孫果然有侵占他家產業的行為。但比較令人好奇的是:姚家有幹僕婢妾,顯示其家產相當豐厚,為何會在再娶時,娶一位已嫁過人的阿鄭,並允其帶子再嫁?這可能是因阿鄭家世優於姚家(姚岳雖富裕,但仍為幹人),或是阿鄭的嫁資豐厚。一些例子顯示,宋代許多人,也包括士人和士大夫,在娶妻時並不在乎所娶之妻是否曾嫁過人。這樣的情形,或許是因再嫁婦女的母家家境富裕或是家世良好。如先前提及的李節婦,在初喪夫時,「里中慕其容德爭求娶」,另外,像是魏了翁之女,先嫁安丙家,再嫁劉震孫。在《癸辛雜識》別案上〈劉朔齋再娶〉記載了此事:魏(了翁)鶴山之女,初適安(丙)子文家,既寡,謀再適人。鄉人以其兼二氏之撰,爭欲得之,而卒歸於朔齋(震孫)。因為魏與安皆為名宦之家,使魏女在再嫁時,鄉人爭相聘娶。
  另外在宋代的婚姻中,尤其是經濟情況較為不佳的中下階層,有時候婚姻是等同買賣人口有關。如《清明集》卷9〈定奪爭婚〉中:吳重五家貧,妻死之時,偶不在家,同姓人吳千乙兄弟與之折合,併挈其幼女以往。吳重五歸來,亦幸其女之有所歸,置而不問。未幾,吳千乙、吳千二將阿吳賣與翁七七為媳婦,吳重五亦自知之,其事實在嘉定十三年(1220年)十一月。去年八月,吳重五取其女歸家,至十一月,復嫁與李三九為妻,致翁七七經府縣有詞。在此例中,吳重五的幼女就轉經了吳千二、翁七七之子與李三九等三位丈夫。夫妻離婚案件,在《清明集》也多有之。夫婦離婚的情形,除了丈夫有權出妻外,妻子也可以訴請離婚。至於離婚情形,有因夫婦吵架,妻子攜帶衣物而逃走的;有因妻子有姦穢之事而訴請離婚者;或是有丈夫受刑,女家告其玷污門戶,因而可以離婚者;也有妻嫌夫呆而訴請離婚者;或是不被姑舅喜而離婚者。情況之多,不能盡數。但是,我們可以從這些判例看出,有時候宋代的婚姻關係並非我們所認為那樣的穩定不變,甚而有只因夫婦不合而訴請離婚的案例。最後,想討論一下婦女婚後與娘家的關係。在宋代,婦女在婚後通常仍與娘家保持相當密切的聯繫。除了出嫁時的豐厚嫁妝、出嫁女能享有合法的繼承權外,還會在女兒婚姻中有困難時為女兒出頭,像是在《清明集》卷9〈將已嫁之女背後再嫁〉中,吳慶乙因為女兒阿吳受到公公調戲,而將女兒藏匿起來,並偷偷嫁予外州人。另外也有為了替女兒出氣或是為了女兒幸福而告官、或是資助女婿的例子。而萬一兒子不孝時,父母也通常會依靠女兒及女婿。當婦女去世時,妻家也會干涉之。

七、結論
  由本文可知,宋代婚姻是重財婚的,通常婦女出嫁,女方都會為女兒準備豐厚的嫁資。而因經濟能力的提昇使婦女在夫家的地位也隨之提高。婚後,即使妻子沒有子嗣也多以抱養立繼方式來解決,而較少因而離婚。離婚的原因反而是與其他因素有關。除此之外,婦女在家庭之中也有很大的機會能夠主掌家計,掌管家業。治家則是婦女在婚姻生活中主要的課題,除了相夫教子、侍奉公婆、敦睦親族外,中產之家以上的婦女也常常要面臨管理家中婢妾乳母的問題。最後,當婚姻結束時,婦女則依不同的因素或理由而選擇再嫁、改嫁、守節或是歸宗。而婦女在婚姻生活中,通常仍然與娘家保持密切的關係。她們普遍在家庭中仍具有相當的權力與地位。雖然在兩性地位而言,宋代女性仍處於相對的弱勢,然而,在許多資料中所呈現婦女的主動性也不容我們忽視。另外一點,階層的區別也是令人關注的焦點,其所牽涉到當時社會、經濟、家族問題都是值得再深入研究的課題。

好的,这是一份关于宋代社会与法律研究的图书简介,重点阐述了宋代法律制度、社会结构、以及相关文献的价值,但完全不涉及《名公书判清明集》的具体内容。 --- 宋代法律的社会图景与司法实践:基于制度构建与社会互动的深度考察 导言:重塑宋代法律与社会研究的视角 宋代(960-1279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关键的转型时期。在政治上,它标志着文官制度的成熟与皇权的高度集中;在经济上,商业空前繁荣,城市化进程加速;在社会结构上,士大夫阶层崛起,市民阶层力量壮大。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既是对唐代法律的继承与革新,又深刻反映了宋代特有的社会现实与治理理念。 本书旨在提供一个多维度的宋代法律与社会研究框架,通过考察法律的制定、执行、以及社会对法律的反应,揭示宋代法律制度如何在这一复杂多变的社会背景下运行,以及它如何反过来塑造了当时的社会秩序与人际关系。我们关注的焦点在于,法律不仅仅是文本和条文的集合,更是社会权力结构、道德观念和日常实践的体现。 第一部分:宋代法律制度的构建与演变 宋代的法律体系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进行了显著的“法制化”和“理性化”的改革。本部分深入探讨了宋代法律典章的形成过程及其核心特征。 一、律令体系的再建与完善: 宋初统治者面临如何巩固新生的政权,整饬唐末以来的混乱局面。这促成了《宋刑统》等重要法典的编纂。本书详细分析了这些法典的结构、特点,以及它们在法律解释和适用上的创新之处。不同于唐代的恢宏与包容,宋代的立法更注重细致的规范和操作性,反映了中央集权下对司法流程的精细化管理需求。 二、司法实践的专业化与文官化: 宋代的司法系统经历了深刻的变革。一方面,中央的审刑院等机构权力日益增强,对地方司法形成有效监督;另一方面,地方审判权逐渐从武人手中转移到受过良好儒家教育的文官手中。本书探讨了这种“文官化”对司法公正性、法律文书撰写、以及法律适用标准的影响。文官的儒学素养如何渗透到司法裁决中,成为衡量法律实践的重要维度。 三、刑罚哲学的演进: 宋代法律在刑罚的运用上展现出更为审慎的态度。死刑的适用标准日益严格,而“慎刑”思想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更多的强调。本书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分析,考察了宋代统治者如何平衡“刑罚的威慑力”与“仁政的教化功能”,以及这种平衡在不同时期的侧重有何不同。 第二部分:法律与宋代社会结构的互动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其在社会中的实际运作。本部分将焦点转向法律如何与宋代日益复杂化的社会结构发生关联与张力。 一、乡村治理与地方性知识: 宋代的经济重心逐渐向乡村转移,地方性习惯法与国家法律的结合成为一个关键议题。本书考察了保甲制度、乡约的设立对基层社会治理的影响,以及地方官府在处理乡村纠纷时,如何采纳或修正当地的习惯与习俗。法律在乡村并非全然自上而下的强制,而是一个与地方精英、宗族势力相互博弈的过程。 二、商业繁荣与契约精神的法律化: 宋代商业的高度发展对既有的法律规范提出了新的挑战。本书探讨了合同、借贷、商业纠纷等在宋代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虽然宋代的法律文书在形式上仍遵循传统,但其内容和精神已然适应了更加契约化、市场化的经济活动。研究商业法的演变,有助于理解宋代社会经济的活力。 三、身份、阶层与司法不平等: 宋代的法律在原则上追求人人平等,但在实际执行中,身份和阶层差异仍然深刻影响着司法的走向。本书分析了士人、良民、贱民(如户绝、惰民等)在法律面前的不同待遇,以及法律如何巩固或试图瓦解既有的社会等级。对特定群体的犯罪行为和惩罚机制的考察,揭示了法律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筛选机制。 第三部分:法律文献的解读与历史证据的重构 研究宋代法律,必须深入文本。本部分着重于分析与法律实践相关的历史文献类型,以期更准确地重建当时的司法现实。 一、官方规范的解读: 对现存的法典、敕令、判例汇编的系统性分析,是理解法律条文原意的基础。本书强调了法律文本在不同历史阶段的解释权变动,以及官方司法解释(如“释”文)对法律实际操作的决定性作用。 二、司法文书中的社会侧影: 除官方法典外,地方志、官员奏议、以及私人著述中保存的司法记录,为我们提供了更为生动的历史证据。这些材料展现了案件审理中的具体程序、证词的采信标准、以及地方官吏在裁决时所受到的道德压力与行政约束。通过对这些零散信息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到法律条文是如何被转化为具体的社会行动的。 结论:宋代法律的历史意义 宋代法律研究不仅是对古代司法制度的回溯,更是理解中国法律传统如何发展的重要窗口。它展现了一个在高度集权体制下,力求将儒家伦理、行政效率与社会治理相融合的复杂尝试。本书试图通过对制度、社会、实践的交叉分析,描绘出一幅既有清晰规范又充满变数的宋代法律社会图景。 ---

著者信息

图书目录

图书序言

  • ISBN:9789571925943
  • EISBN:9786263077720
  • 規格:普通級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 檔案格式:EPUB流動版型
  • 建議閱讀裝置:手機、平板
  • TTS語音朗讀功能:無
  • 檔案大小:2.5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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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說,這本書的閱讀體驗並非全然輕鬆愜意,它需要讀者具備一定的歷史知識背景,才能完全跟上作者的思維脈絡和引用的專業術語。但正因為這種「門檻」,才更顯得其學術價值所在——它拒絕迎合大眾口味,而是堅持對學術前沿的探索。我尤其欣賞作者在處理爭議性判例時所展現出的那種中立而克制的筆法。在討論那些涉及家族倫理、財產繼承,甚至是地方勢力干預的案件時,作者從未輕易地下價值判斷,而是將歷史的權力結構和當時的主流意識形態攤開來,讓讀者自己去思辨。這種「讓史料說話」的寫作方式,雖然考驗讀者的耐心,卻也保證了論證的客觀性。它更像是一場與古人智慧的深度對話,而不是單向的說教,這對我理解宋代社會的「柔性治理」提供了極佳的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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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關於宋代社會與法律的著作,光是書名就讓人對其學術深度感到敬畏。「《名公書判清明集》討論」這幾個字一擺出來,就知道這不是泛泛而談的通俗讀物,而是直指核心文獻的嚴謹研究。從書名來看,作者顯然是將精力投入到對宋代司法實務中極具代表性的一手資料進行梳理與解構。對於我們這些關心傳統法制史的讀者而言,這種聚焦式的研究最為珍貴,它不像宏觀敘事那樣容易流於表面,而是能深入到具體的案例判決中,去探討當時的社會倫理、法律精神是如何在實際操作層面被詮釋與運用的。我個人最感興趣的是,這種對「清明集」的討論,究竟如何映照出宋代士大夫階層在處理複雜社會糾紛時所展現出的智慧與局限。畢竟,宋代的法律精神強調「情理兼顧」,這與現代法治精神雖然有異,卻也蘊含了深刻的人文關懷。期待這本書能帶領我們穿透時空,看見那些活生生的判決背後,是怎樣一幅幅細膩的宋代生活圖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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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完之後的感想是,這本書的論述架構非常縝密,看得出來作者在史料的爬梳上花費了極大的心力,文字的鋪陳也相當細緻入微。它並不是那種讓你讀完後能輕易用幾句話概括主要論點的書,更像是一部精密的學術儀器,用來測量和剖析特定歷史時期的法律實踐。特別是針對某些關鍵判例的層層剝繭,將當時的社會背景、當事人的身份地位,乃至於法官(名公)的個人學養,如何交織作用於最終的判決結果,描繪得淋漓盡致。這種深入骨髓的分析,讓我對「法制史」不再只停留在抽象的條文層面,而是真正理解了法律作為一種社會工具,在特定歷史脈絡下所扮演的複雜角色。它挑戰了我們對於古代司法「鐵面無私」的刻板印象,揭示了人治與法治之間那條微妙且不斷變動的界線。對於學術研究者來說,這無疑是一部極具參考價值的工具書,它提供的深度和細節,足以成為後續研究的堅實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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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的學術氣息極為濃厚,書中大量的引述與註釋,顯示了作者深厚的文獻功力,也讓讀者能夠清晰地追溯到每一個論點的原始出處。對於習慣於快速消費資訊的現代讀者來說,這種紮實的學術寫作風格或許需要時間適應,但一旦進入狀態,那種被嚴謹邏輯層層推進的滿足感是其他類型書籍難以比擬的。它提供的不僅僅是對特定歷史文獻的解讀,更是一種觀察歷史、解構複雜社會問題的方法論示範。透過對《名公書判清明集》這樣經典文獻的精細解構,作者成功地勾勒出了宋代司法實務中「人」的因素如何與「法」的規範相互作用的動態平衡。總結來說,這是一部需要耐心品味、反覆咀嚼的學術精品,它將宋代法制史研究的層次又提升到了一個新的高度,對於任何嚴肅的史學愛好者而言,都具有極高的閱讀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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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從社會史的角度來看這本書,我會說它成功地將法律文本從故紙堆中解放了出來,還原了其作為社會關係載體的功能。宋代的社會結構相較於前代更加開放和複雜,商業活動的興起、市民階層的壯大,都對傳統的司法系統提出了新的挑戰。書中對具體案例的解析,清晰地展示了當這些新興的社會力量與既有的宗族規範、國家法律發生衝突時,司法體系是如何進行調適與回應的。這種調適過程本身,就是研究宋代社會變遷最生動的註腳。它不只是在講「法律條文如何執行」,而是在探討「社會如何利用甚至改造法律來解決現實問題」。這種對法律實踐的關注,遠比單純研究立法精神來得更貼近歷史的真實脈動,對於想深入了解宋代市民生活細節的人來說,絕對是不可多得的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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