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不动产物权行为之要式性
壹、民法关于物权变动之构成条件∕1
贰、不动产物权分割行为之性质∕3
参、不动产物权因继承而分割之效力∕5
肆、案例说明∕6
第二章 海崃两岸不动产物权变动理论
及土地登记制度之比较研究
壹、前 言∕9
贰、物权行为之立法主义与土地登记制度之比较∕12
一、物权变动之立法例∕12
意思主义∕13
形式主义∕14
折衷主义∕17
二、不动产登记制度之比较∕18
契据登记制∕19
权利登记制∕20
托崙斯登记制∕24
参、我国民法物权变动之规范与土地登记实务∕27
一、物权得丧变更之法律规范∕29
二、我国之土地登记制度及其发展∕35
地籍测量及土地总登记∕36
其他土地登记之内涵∕37
肆、中国物权法物权变动之规定及不动产物权之登记∕40
一、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效力之规定∕42
二、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之规定∕43
伍、结 语∕44
第三章 新修正相邻关系法规范评议
壹、序 说∕45
贰、新修正相邻关系法规范之总体面的评价∕47
一、相邻关系法规范之周延性∕47
二、相邻关系法规范之适用范围∕50
三、邻关系法规范之性质∕53
属当然事理之规范无由排除或限制其适用者∕56
属不动产所有人自身行使权利方法之规范者,无排除或限制适用之意义∕57
属于基于增进不动产所有权之功能、效益或社会经济利益者,得予排除或限制其适用∕57
属于促使达成所有权之功能、效益,或维持社会经济效益之规范,或排除、阻绝所有权之功能、效益,或损害社会经济效益之规范,无得被加以排除或限制其适用∕60
参、若干具体相邻关系法规范之评价∕66
一、排水、用水之相邻关系法与水利法关系之釐清∕66
关于水资源之享有及利用之关系∕68
其他用水、排水规定之检讨∕72
二、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条新规定,与土地权利关系人利益之衡量∕76
肆、结 语∕80
第四章 论袋地通行权与公用地役权之关系
壹、前 言∕85
贰、袋地通行权之成立要件∕87
参、袋地通行之效力∕90
一、袋地通行权之限度与范围∕91
二、偿金之支付∕91
三、开设道路权∕95
四、余 论∕96
肆、公用地役权之概念及其成立∕101
伍、袋地通行权之公用地役权之转化∕103
陆、代结语------实例探讨∕110
第五章 论越界、违章建筑之法律效力
壹、序 言∕115
贰、违反强行规定之法律行为之效力∕116
参、违章建筑物之法律关系∕122
肆、越界建筑之法律争议之解决∕129
伍、案例分析∕133
第六章 共有基地租赁之效力与优先承买权之关系
壹、共有基地之出租究否为管理行为或处分行为∕139
贰、基地承租人地上权登记请求权之性质∕143
参、共有基地承租人对基地之优先承买权∕146
肆、案例说明∕149
第七章 新修正地上权法规范解释上若干问题之探讨
壹、前 言∕153
贰、地上权之取得∕157
一、因法律行为而取得之地上权∕158
二、因法律规定而取得之地上权∕163
参、地上权之效力∕171
一、意定地上权转化为类似所有权加以享有之利益
——权利金之给付∕172
二、地上权人之处分地上权∕174
三、区分地上权之法律规定之探讨∕181
土地所有人于其土地上设定用益物权后再设定区分地上权之条件∕181
区分地上权人限制行使权利之约定对土地所有人之效力∕183
肆、结 语∕185
第八章 空间权法理与区分地上权立法上的几个问题点
壹、前 言∕189
贰、空间权概念之确立及其本质∕190
一、空间权可该当为私法上之权利∕191
二、空间权的构成∕191
空间权应有之内容∕192
确立空间权后空间权在民法中之地位∕193
参、区分地上权立法上之几个问题点∕196
一、权利之取得或设定上之问题点∕197
因法律行为而成立区分地上权者∕197
因其他法律事实而成立区分地上权者∕200
二、权利取得及行使上之问题点∕201
空间范围之确定与登记∕202
权利设定之同意及其行使上之限制∕202
三、相邻关系上之问题点∕205
相邻关系规定于区分地上权之地位∕206
民法相邻关系之规定准用于区分地上权之可能性∕207
区分地上权可得考虑增加条文加以规范者∕209
四、民法各不动产物权章之规定间相互配合之问题∕213
肆、结 语∕213
第九章 论不同抵押权之效力
壹、案 例∕217
贰、不特定之未来债权可否为抵押权担保之债权∕218
参、最高限额抵押权之担保标的及其成立、生效∕223
肆、法定抵押权的成立、性质及效力∕230
伍、案例分析∕246
第十章 论最高限额抵押权之让与
壹、序 说∕257
贰、最高限额抵押权让与之成立∕259
参、最高限额抵押权让与之具体实现∕265
一、受让最高限额抵押权之适格∕265
受让人系属无发生具体债权之债权范围之人∕265
受让人系为最高限额抵押权人之情形∕267
二、高限额抵押权随同基础法律关系一併让与之问题∕268
肆、民法第八百八十一条之八规定之适用与解释∕270
一、最高限额抵押权让与之成立及生效要件∕271
最高限额抵押权之让与应于担保债权确定前为之∕271
最高限额抵押权之让与应得抵押人之同意∕272
应为最高限额抵押权让与之登记∕276
二、让与最高限额抵押权之效力∕277
让与全部最高限额抵押权之情形∕277
分割最高限额抵押权之一部而让与之情形∕280
受让最高限额抵押权而与让与人成立共有之情形∕282
伍、结 语∕285
第十一章 论最高限额抵押权之确定
壹、前言——最高限额抵押权确定之意义∕289
贰、最高限额抵押权之效力∕292
一、在最高限额抵押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得约定变更债权之范围及债务人∕293
二、在最高限额抵押权确定前,抵押权人得让与抵押权之全部或一部,或将最高限额抵押权让与一部而成立共有∕297
三、最高限额抵押权共有人间权利行使之特别约定,应于担保债权确定前为之∕299
参、最高限额抵押权确定之原因∕301
一、本于期日之到来而确定债权∕302
约定确定债权之期日者∕302
未约定确定债权之期日者∕304
二、本于原因事实以确定债权者∕306
因法定原因事实而确定债权者∕307
本于其他原因事实而确定债权者∕319
三、确定债权原因之追加、变更以及除去∕322
肆、最高限额抵押担保权债权确定之效力∕324
伍、结 论∕328
第十二章 论典权人之典物处分权
壹、序 说∕331
贰、典权人典物处分权之基本理论∕337
一、典物处分权之内涵∕338
二、典物处分权之典权的成立∕341
参、典权人典物处分权与信託行为之差异∕346
肆、典权人典物处分权之法律关系∕350
一、转典与出租权∕351
二、典权处分权∕352
三、典权人之其他特别权利∕353
伍、典权人典物处分权于出典人之效力∕355
陆、结 论∕359
第十三章 典权关系中之回赎、别卖与留买权
壹、事 实∕363
贰、典权之法律规范及其权利之性质∕363
参、典权之构成与回赎权之性质∕367
肆、别卖、绝卖与回赎期间之变更∕371
伍、找贴与留买之关系∕375
陆、案例说明∕378
第十四章 海崃两岸民法典权规范之比较研究
壹、前 言∕383
贰、典权之标的及其成立∕386
参、典权之目的∕388
肆、典权之效力∕391
一、典权人之权利、义务∕392
典权之让与与典物之转典、出租∕392
典物所有权之取得∕396
典物之维护与典物之重建、修缮∕401
二、出典人之权利、义务∕410
出典人对典物所有权之处分∕411
出典人对于典物之回赎权∕419
伍、结 论∕431
附件一、全国典权设定资料(迄2005年)∕435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436
第十五章 水权之理论与实务
壹、序 说∕439
贰、水权之概念∕442
一、水权之性质∕443
二、水权之类型∕445
自水权之取得方法加以分析∕446
自用水标的及水权效力加以分析∕447
参、水权之取得∕455
一、原始取得∕455
因申请而取得∕455
因取得时效完成取得水权之可能性∕458
二、继受取得∕459
肆、水权之登记∕462
一、航道及地下水登记之特则∕464
二、水权登记实务∕467
登记机关∕468
水权登之类型∕470
三、水权之(原始)取得登记∕477
原始取得水权之原因∕478
原始取得水权之登记∕483
四、水权之其他登记∕493
伍、结 论∕502
第十六章 日本水利权论
壹、序 言∕507
贰、日本河川法之水利权∕508
一、水利权之类型∕509
许可水利权以及惯行水利权∕509
流水占用权、土石採取权等∕510
安定水利权、丰水水利权以及暂定水利权∕511
二、水利权之取得与丧失∕513
水利权之主体∕513
水利权之许可机关∕514
水利权许可之基准∕515
水利权之存续与消灭∕517
三、水利权之效力∕518
水利权之内容∕518
水利权之作用∕520
四、水利权费之征收∕522
参、特定多目的水库之使用权∕523
一、水库使用权之概念及其性质∕523
二、水库使用权之取得∕525
计画之提出∕525
水库使用权设定之申请∕525
缴纳负担金∕526
三、水库使用权之效力∕526
四、水库使用权之消灭∕527
肆、结 论∕527
索 引∕ 531
《物权法论》自序
我国现行民法第三编为物权编,计自第七百五十七条至第九百六十六条凡有二百十条。从规范之内容以及结构而言,物权法大部分可谓系德国民法及瑞士民法的继受法,部分则属于日本法的继受法(例如留置权),不过,亦有属于固有物权者,例如典权及永佃权是。我国物权法虽早在一九二九年公布,一九三○年实施于中国,但由于斯时中国政情不稳,各地方军阀依然割据,加上外敌侵略亦日益剧烈,因此,和其他法律一样,民法物权编,并未在中国获得多少实践经验,残留下来的物权法文献,以目前吾人所知悉者,亦为数不多,除有迄至一九四九年业已出现之解释及判决外,物权法学理论常见者多仅为一般教科书而已。
一九四六年二次大战结束,台湾被纳为中国版图,但不旋踵,中华民国灭亡,然于一九四九年在台湾另成立政权,中华民国民法亦在台湾获得有效实施,由于日治时期现代民法之施行,民法实践经验反而在台湾的表现远大于在中国之所表现,不过,物权法系以动产、不动产为客体与权利、义务主体间发生法律关系之法律规范,法规范的实践甚受所处地域的影响与左右,因此,尽管在中国制定的物权法在台湾实践逾六十年,但在台湾实践的表现却与当初立法者所期待者有不少的差距,其中,较为明显的表现是属于用益物权之地役权、永佃权以及典权,在台湾则甚少被加以适用。地役权,一则完全系罗马法乃至于欧陆民法继受而来的物权,华人历史上未曾有过此种物权,加上可替代之制度不少,因此,实际运用者不多。而永佃权在台湾,一则大地主早已在一九四九年以前已为国民党政府所扫除,二则加上实施耕者有其田政策的强力贯彻,早已少有存在之空间。至于典权则因为系属小农经济社会的一种担保法制,在台湾已经普遍资本主义社会化的情况下,自然被适用的可能性并不多。其实,台湾由于地处国际航道上,早已与国际列强接触,整个台湾早已呈现完全开放的社会,再加上日本帝国主义者五十一年的统治(1895至1945),故实施以资本主义为基底的现代欧陆物权法的环境早已形成,因此,诸物权类型中被广泛运用并获有效规范作用者厥为所有权、地上权、抵押权、权利质权,以及占有而已。另外,一九六三年公布,次年付诸实施之动产担保交易法,以及曾在一九四六年彻底翻修的土地法所规定之各种物权,乃至于土地法规范本身,皆广泛受到运用并充分发挥法律规范之功能。
由于我国物权法制定与施行有以上的历史背景存在,因此,自一九七○年代中期,随着我国法制应全面现代化的要求,即有全面修改民法之拟议,物权法当然亦被纳入必须加以修正之列,不过,由于修法工作甚为繁复,物权法修法工作一直拖至一九八八年的十一月,始由法务部召集物权法学专家学者组成「民法研究修正委员会物权编研修小组」,而正式启动,历时八年,召开三百次会议,并三易其稿而完成全部物权法修正草案,且于一九九九年送立法院审议。惟由于第四届立法院并未于该届任期审议完成,而使该草案成为废案。然由于现行物权法系公布、施行于上世纪之三十年代,与今天台湾的时空环境颇有阻绝,基于有效规范物权关系人间之权利、义务关系之需要,修法的工作,自属势在必行,于是,法务部自二○○三年再次组成「物权编研修小组」,自是年之七月展开第二次修正草案之研拟工作,研修工作採分段作业,首编修正工作,担保物权法部分,已于二○○六年十月完成草案作业,并经立法院审议完成而于二○○七年三月公布、九月付诸实施,至于另外两个部分,通则、所有权章,以及用益物权法、占有章,亦分别于二○○八年之六月及十二月完成草案并送立法院审议,最后并于二○一○年一月完成全部修法工作。花费达二十二年最终完成之新物权法条总计达二百七十七条。
自一九六五年我接受法学教育开始,即对民法有着特别的兴趣,一九七○年进入研究所以后,即决意以民法之教学研究为职志,一九八一年在台湾大学任教以来,亦一直以民法的教学研究为中心工作,一九八四年继民法总则、债法之后,承担起物权编之教学工作。由于民法物权编在我国有上述法结构上及法律解释上之问题存在,因此,任物权法教学工作以来,亦随时注意于物权法理之研究与探讨,一九八八年,自法务部展开物权法修法工作以来,即一直参与其事而未曾中断,是以这二十余年来,在物权法方面,已累积论文二十余篇,兹择其较具内容者计十六篇,将之依我国物权法之各章节、顺序分别再予修改、增删并予编辑、出版。还望诸师长、先进、学友、同道能续予指导、教正。
末了有必要加以一提者是,本书的出版承蒙元照出版公司万总经理圣德的支持,在此敬表十二万分的感激与谢忱,另本书之出版距当初预计时间相隔甚久,此乃着者对各该论文有部分重写、改写或补充耗时耗力所致,对于为本书之出版而努力的元照出版公司工作同仁所受的困扰表示致歉。对他们的辛勤努力,则更表由衷感激与谢忱。
朱柏松 谨识
2009年10月9日
《民事法问题研究》总序
民法,在原始意义上,固系指罗马帝国查士丁尼大帝(Justinianus)和其法学家们共同编着之罗马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s),为用于规范市民间财产及身分权利、义务关系之法典。尽管欧陆民法在传承上被认为系承袭自罗马法,但由于自罗马法大全成立(西元六世纪)迄今,为时已经历一千四百余年,这个世界除了包括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早已发生翻天覆地的转变之外,民法学也因为包括文学、哲学、逻辑学,乃至于各种科学的交相发展,而展开与原罗马法截然有异的崭新面貌。今天,民法,在形式意义上,类似我国民法一般,固然仍指包括总则、债权、物权、亲属以及继承等五编在内的形式民法典,但更重要的意义乃是,民法是规范不论农业、工业、商业社会,甚至于在今天资讯社会下,属于任何私人间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这种法律规范,包括市民与商人之间,商人与商人之间之任何私权利、义务关系,不过,若系属有行政公权力强力介入、干预的经济、财政行为,其虽亦可能发生私权利义务效果,但仍无法排除公法之作用者,自应被排除在民法的法律规范之外。因为,既然有行政、公权力之强力介入或干预,则即使经济、财政、金融交易行为,亦有涉及人与人间私权利、义务关系,以其有违反民法所原已确立之当事人自治,以及当事人地位平等之重大基本原则,则此等规范,即不应被纳入为民法之概念。
我国民法成立、公布于一九三○年代的中国,从整个内容以观,概为间接传承自罗马法,直接继受自德国、瑞士乃至于日本民法,但亦未完全否定华人基本思维模式与行为法则,所得以形成之法典,因此,我国民法,可以称之既有志于坚实法治,并力求实现公正、义理,并兼顾固有文化,具进步性格的立法。不过,很可惜的,和商事法、土地法、民事诉讼法一样,我国民法是在中国政治动盪不安,列强不断侵凌,国势处于倾颓、蜩螗之际公布、施行的法律,因此,民法虽然有其极深沉而且严谨、条理的法理结构,亦应可被期待有充分釐整当事人权利、义务,因而达到规范人与人间之交易秩序,甚至于整个社会秩序之目的,然则,由于大时代环境的关系,民法在公布、施行以后,民法学既深入而且周延之研究,固不甚可期待,连有效之施行、规范作用竟然甚难一得。其情形,甚至延续至一九五○年代的末期,即使于政治、社会局势渐趋稳定之台湾还是不甚可以一得的奢求。
大陆法系诸国民法典系一植基于自由交易的资本主义社会结构,以规范私人间权利义务关系之法典,就我国而言,在进入一九六○年代,国内政经、社会局势渐趋稳定以后,政府渐次展开各项重大建设,并积极发展工商业,国内经济呈现成长、发展的局面,民法做为论断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规范,现实上可期发生有效之规范作用。结果所致,就从此时出现包括判决、判例等大量之实务见解。不过,关于民法教学与研究,在台湾则是历尽沧桑、几经磨难始有今日之局面。日治时期,日本帝国主义虽一直实施法治,但对台湾之法学教育与研究,迄至一九二八年以前一直是零散不整的。台北帝国大学文政学部,虽开设有若干法律课程,并不乏有学者投入研究,但一则并非正规法学部教育;二则亦因斯时日本已启动南进太平洋战争,法学教育与研究因此终难全面展开。一九四五年台湾被纳入中华民国版图,帝国大学文政学部虽亦于次年改设为台湾大学法律系,但由于政治因素的强力介入,法律教学与研究迄至一九六○年代仍无法完全有效展开,及至此后因政治情事更趋稳定、经济更呈进一步发展,才真正开始充实法学教育、研究(1957年设法律研究所)的人力及物力之所需。台湾大学在台湾系最早从事于法学教育与研究之奠基与努力工作的大学,因此,自一九六○年代开始的民法学教育与研究,亦应该说以台湾大学法律系呈一枝独秀地发展,不过,其后随着包括政治、辅仁、东吴各大学在台复校,以及法商学院、中国文化学院的创设法律系,全面性的法学教育及研究才得以渐次展开、发展。
着者出生于二次战后,饱受生活物资短缺、民生凋敝,以及政经局势动盪不安的艰辛与痛苦,不过,到了接受大学教育的一九六○年代后期,因就读学校较具丰厚的物质条件,也有比较自由、开放的学风,故学习法律的心得具有一定的广度与深度,至少已不再出现以往常见,由公法专长的教师担任私法课程教学之荒谬现象,亦较少见以教条主宰法律专业研究的情形,特别是自一九七○年代初期,陆续有不少留学海外的法学菁英投入法学教育与研究工作,这使得那个年代的法律学子,得以接受崭新法学专业知识,此对我而言,带给我学习民法丰厚的心得,并坚定以后从事于民事法学研究的心意。一九七○年代中期,我怀着为民法学奋斗与奉献的心境踏上出国留学的路程,潜心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法理的钻研与探讨。在得以有企图的心境、充裕的时间,并可能饱览自己想阅读之有关资料、文献的环境下,终于使我确立以民事法学的教学与研究为个人终生之职志。
一九八一年,因缘际会使个人得以有机会回到受教近八年的台湾大学,担任民法的教学与研究工作,漫长的二十余年中累计担任教学、研究的课程,除民法总则、债权法(包括通则与各论)、物权法以及身分法(包括亲属、继承两编)之外,尚及于土地法、信託法以及消费者保护法。由于迄至一九九○年代为止,国内已累计有八至九所大学设有法律系(至少有二组或三组),并亦各自设有包括硕士班、博士班在内之研究所,因此,包括民法学在内之各法学领域研究风气为之大开,迄至今天设有法律系、所的大学累计已达三十所,投入法学研究领域的学者以及实务家,亦可以累计至三百、五百人。在学者、专家争相建立自己法学研究业绩的带动下,不但各法学领域基础学理益趋完整、坚实,在研究表现上,不论论文数量以及实质内容上,亦不断地与日提升,风气之盛、业绩之耀眼,不但为我国过去所未曾有,甚至在今天亚洲乃至于世界诸国,亦多有可与之分庭抗礼者。
自一九七○年代中叶,本人投入民法学的研究,以及一九八○年代献身于民法学之教育以来,倏忽已过三十载,在这漫长的岁月里,或基于学术研究义务之履行,或蒙学术团体或学校之不弃,屡有提供专题以为深入之研究或发表,或基于教学之相长,于发现有难在讲坛上为学生做完整、条理之解说时,即辄而拟具题目,对之深入分析与探讨,并为之建立理论。岁月如梭,这三十余年共已累积自信较具学术价值之论文计近二百余篇,兹就其内容相近者各自加以集结成册,统以《民事法问题研究》为总题,分别以民法总论、侵权行为法论、债权法论、物权法论,以及消费者保护法论(上、下两册),共计六册,逐册予以出版、付梓。此举,一则系对个人过去以来研究生涯中,努力的成果做一番整理与改正,以期研究之成果更具价值,另一则亦有敝帚自珍之意,期透过系统之整理、出版,以避免散佚。个人以为,学术研究要有成果,除应尽心尽力之外,亦应靠持续不断地充实、累积,个人这六册的论文集也就是这三十余年学术生涯成果的充实与累积。兹趁第一册,亦即,物权法论行将出版之际,聊以台湾民事法学发展的简单历史回溯,志记个人教学、研究的点滴,以为其序。
末了就一位长年奉献于民事法学教学与研究志工的心理期待,仍殷望诸位师长、先进、学友能不断予以批评、指教,以期更有所精进。
朱柏松 谨识
2009年10月20日
這本《民事法問題研究:物權法論》,聽起來就充滿了學術研究的深度與廣度。我個人認為,物權法作為民事法的核心,其概念的精確與理解的透徹,對於學習和應用民法至關重要。書名中的「問題研究」,讓我聯想到作者可能針對物權法中較為複雜、或是實務上常見的疑難雜症,進行了深入的探討與分析。這對於希望深入理解物權法內涵的讀者,絕對是一個極具吸引力的賣點。我非常期待書中能夠觸及一些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變動、占有與所有權的區別,以及不動產擔保物權等重要議題。尤其是在台灣,不動產交易非常頻繁,對於相關物權法的理解,不僅對法律從業人員很重要,對於一般民眾來說,也是保障自身權益的關鍵。如果這本書能夠以清晰的論述、嚴謹的法理分析,並結合台灣的實務發展,為讀者提供一個全面且深入的物權法視野,那將是一本不可多得的寶貴參考。
评分這本《民事法問題研究:物權法論》,光是書名就充滿了學術氣息,讓人感覺這是一本紮實且深入的著作。我推測,作者在編寫本書時,一定針對物權法中的重要課題,進行了相當程度的資料蒐集與研究。從「問題研究」這個詞彙,可以想見,本書並非僅僅是對現行物權法條文的簡單介紹,而是更進一步地,針對實務上或學術上存在爭議、或是理解上較為困難的議題,提出探討與分析。這對於正在學習民事法、或是希望深化對物權法認識的讀者來說,無疑是一大福音。我個人特別感興趣的是,書中是否會深入探討物權變動的公示原則,以及在現代社會中,電子登記、虛擬資產等新興事物,該如何適用傳統的物權法規範?畢竟,社會在不斷進步,法律也需要與時俱進。如果這本書能夠在這些方面有所著墨,並提出有見地的分析,那絕對是一本值得細讀的佳作。
评分這本《民事法問題研究:物權法論》,聽起來就是那種讓人一看就想細細品味的學術著作。書名中的「問題研究」幾個字,就暗示著它不是一本輕鬆讀物,而是作者針對物權法領域中的諸多疑難雜症,進行了深入的探討與剖析。我猜想,書中很可能會引導讀者一同進入物權法的思辨世界,從最基礎的物權概念,如所有權、占有,一路延伸到更複雜的擔保物權、地役權等。更重要的是,我期待書中能夠透過嚴謹的法理分析,結合相關的學說與判例,為讀者梳理出清晰的脈絡,並指出不同學說之間可能的爭議點,以及司法實務在處理這些問題時的考量。台灣的物權法體系,雖然繼受自大陸法系,但在長期的實踐中,也累積了許多獨特的發展與詮釋。一本好的物權法論述,應該能夠適切地反映出台灣的在地特色,並且提供具備實用價值的見解。若這本書能幫助讀者建立起對物權法更深刻的理解,並學會如何運用法學工具去解決實際的法律問題,那它的價值就無可限量了。
评分一聽到《民事法問題研究:物權法論》這個書名,我就覺得這是一本內容嚴謹、學術性很強的著作。在台灣,民事法是法律體系中的基礎,而物權法更是與我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舉凡房屋買賣、土地租賃、甚至是動產的抵押,都牽涉到物權法的規定。這本書的「問題研究」取向,讓我猜想,作者並非只是簡單地條列法條,而是會針對物權法領域中一些複雜、具爭議性,或是實務上經常遇到的難題,進行深入的探討與分析。我非常好奇,書中是否會涵蓋一些關於共有物分割、不動產物權的限制、或是抵押權的實現等議題。畢竟,這些都是台灣民眾在購產、繼承、或是處理擔保債務時,經常會面臨的問題。一本好的物權法研究,能夠幫助讀者釐清觀念、理解法理,並在實際操作時,做出更為審慎的判斷。我期待這本書能夠提供精闢的見解,成為讀者學習與應用物權法的有力助手。
评分這本《民事法問題研究:物權法論》的書名,光聽就覺得內容紮實,而且「物權法」又是民事法中極其重要的一環,涉及我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像是買房、租屋、財產繼承、動產的讓與等等,都離不開物權法的規範。我一直覺得,要真正理解民事法的精神,物權法絕對是繞不開的基石。書名中的「問題研究」,也讓我聯想到,作者大概不是在條列式地介紹法條,而是深入探討了許多實務上常見、甚至有些爭議性的物權法問題,並可能提出自己獨到的見解或分析。這種研究式的寫作方式,對於希望深入理解法條背後邏輯、了解法官或學者如何思考的讀者來說,會非常有幫助。我特別期待書中是否會觸及一些較新的物權法發展,例如數位資產的物權屬性、或是因應社會變遷而出現的新型物權關係等。畢竟,法律的生命在於適用,而法律的活力則在於不斷回應社會的進步與挑戰。如果這本書能針對這些前沿議題有所闡述,那絕對會是一本極具參考價值的著作,對於法律系的學生、實務工作者,乃至關心自身權益的一般民眾,都能提供寶貴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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