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刑事诉讼法(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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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美国联邦宪法规定之刑事被告权利,早期只适用于联邦,各州不受限制。一九六○年代以后,联邦最高法院透过判决,陆续将某些被告宪法权利规定适用于各州,要求各州必须一体适用。为正当化其判决,联邦最高法院展现磅礡恢宏之宪法人权理论,高瞻远瞩之刑事诉讼政策,辩论说理严谨细密。美国并无统一的刑事诉讼法法典,真正代表美国刑事诉讼法的是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对于不熟悉英美法系的人士而言,这些判决冗长、零散、无体系,令人生畏却步,遑论登堂入室以窥其奥。本书有系统介绍美国刑事诉讼法,包括最高法院判决分析、联邦与州法的歧异、法规诠释以及学界的批判与论述。

著者信息

图书目录

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简介 1

第一编 宪法增修条文第四条

第一章 证据排除法则 25
第二章 相当理由 69
第三章 令状原则 93
第四章 重新定义高科技时代下的搜索 105
第五章 搜索扣押之客体129
第六章 夜间搜索145
第七章 经同意之搜索147
第八章 附带搜索 169
第九章 汽车之搜索 193
第十章 紧急搜索 225
第十一章 一目了然法则 245
第十二章 通讯保障255
第十三章 搜索与逮捕之界限259
第十四章 盘 查267
第十五章 路检及国界检查307
第十六章 行政搜索329

第二编 宪法增修条文第五条

第一章 不自证己罪345
第二章 自 白355
第三章 自白与毒树果实原则365
第四章 缄默之证据能力387
第五章 证人不自证己罪413

第三编 宪法增修条文第六条

第一章 受律师协助的权利423
第二章 律师权之实质内容429
第三章 受有效律师协助的权利455
第四章 迅速审判的权利479
第五章 传闻法则507
第六章 对质诘问权527
第七章 强制取证权555
第八章 共犯或共同被告之陈述565

第四编 正当程序

第一章 指证及辨识591
第二章 刑事被告之取证权609

第五编 起诉、审判及上诉程序

第一章 起诉审查627
第二章 当事人进行主义与职权主义641
第三章 陪审团657
第四章 审判中被告之地位661
第五章 被告及证人之讯问与诘问675
第六章 迳为无罪判决685
第七章 共同被告之合併及分离审判687
第八章 举证责任701
第九章 重要证人之拘捕及留置715
第十章 律师与当事人之秘匿特权729
第十一章 新闻记者之秘匿特权743
第十二章 测谎与科学证据759
第十三章 认罪协商763
第十四章 上诉审理775
第十五章 对抗犯罪组织之利器--RICO803

索 引813
作者主要论着831

图书序言

二版序

  《美国刑事诉讼法》问世后,得到相当不错的回应,也是我诸多专书中,唯一获准在中国大陆出版者。没想到两岸对这个议题,同有高度的兴趣。

  本书2004年初版后,我又陆续发表许多论文与专书,探索过去不曾处理或无力处理的崭新议题,有增入本书以飨读者的必要。旧的议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有许多新的判决,有向读者更正及报告的义务。随着年龄增长,觉得自己之前的某些见解,或有阙漏,或是铺陈未臻完美,应予补述及重新整理,始无负读者的厚爱。

  也因此,这一版增加了好几个章节,补充了许多新的判决,更新了一些理论见解,许多编排也重新整理。与初版相比较,我觉得这一版内容更为丰富,体系更为完整,见解也更为成熟。

  然而,学也无涯,疏漏之处,在所难免,仍请读者续予指正。

王兆鹏 2007年8月

  一九九二年我在芝加哥大学绷紧神经准备期末考时,却发现几位日本同学手捧日文书翻读。日本人以勤奋着名,为何考试将届,竟然还有心情读日文书?找了一个比较熟识的日本同学,将此问题求教。他拿出他的日文书,说这是日文版的「美国专利法」,读这个比较清楚。天呀!只知道日本人出国旅游或海外经商,必定会先蒐集所有情报,竟然连读书也是如此,美国重要判决皆已翻译成日文了!当时对日本人只要看日文书就能准备美国法学院考试,真是羡慕到极点,只能感叹为何没有中文版的美国判决?为何没有刑事诉讼的中文译本?

  在美国读书,最令我头痛与兴奋的课程莫过于刑事诉讼法。美国刑法与我国刑法并没有很大的差异,甚至与世界主要国家的刑法都不会有很大的差别。犯罪必须有明确的构成要件、正当防卫不为罪、心神丧失之人不罚,几乎全世界皆然,可说是大同而小异。因为我在国内已经读过刑法,与没有读过法律的美国同学一起上课,实在轻松裕如,有时还有一丝丝的优越感。反之,读美国刑事诉讼法,我却有如从未接触过法律之新手,在台湾读过的刑事诉讼法、执业三年的律师经验,竟然对美国刑事诉讼法的课程毫无帮助。简而言之,我们上课所教的内容,他们根本不教;我们实务常争议的问题,也不是美国老师上课关注的重心。反之,许多对他们来说是毋庸诠释的用语,对我却有深奥难解的意义。对他们是想当然尔的道理,对我却是不可思议的理论。

  美国刑事诉讼法难读是有原因的。美国为联邦国家,联邦与州各自为政,各有不同之刑事诉讼法,互相独立而无统属关系。唯一贯串联邦与各州者为联邦宪法,惟早期联邦宪法规定之被告权利只适用于联邦,各州完全不须遵从。到一九六○年代以后,联邦最高法院透过一连串的判决,陆续将宪法有关被告权利部分的规定适用于各州,要求各州必须遵守联邦宪法相关规定。至此,美国刑事诉讼法始逐渐出现大一统的局势。也因为这个原因,真正代表美国刑事诉讼法的是判决,而不是法律条文。学校授课的内容也是判决,各别独立但又互为关联的判决。受大陆法训练的我以及欧洲同学,刚开始都觉得这些判决又臭又长,也向老师质疑为何不将数十页的判决,直接归纳成几行的法律条文?为何不将分散于不同年代的几百个判决,以有系统、有组织的方式编列成章节?美国老师说这是法学院的传统与训练,但我们这群习于大陆法的学生却苦不堪言。

  早期之刑事诉讼领域,美国五十州有如五十个不同的国家,仅遵循各州立法机关所制订之刑事诉讼法,联邦宪法有如外国法,纯属参考而无拘束力。惟此百年传统,联邦最高法院竟在一九六○年代以后透过判决予以推翻,宣示许多宪法化的刑事诉讼原则,要求各州一体适用。推翻百年传统之依据何在?如何服人?又如何建立放诸四海皆准的共同规范?为正当化其判决,联邦最高法院展现磅礡恢宏之宪法人权理论,高瞻远瞩之刑事诉讼政策,辩论说理严谨细密。浸淫于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对刑事诉讼法理的体认,远非昔日所能比拟。以前在国内所读之刑事诉讼法多为技术规则,见树而不见林,知其然而不知所以然,浑是匠气。

  自一九九六年回国后,一直想将美国刑事诉讼理论译成中文,一方面希望能完成在美求学时的梦想,嘉惠将来学子。另一方面也想借他山之石攻错,让国人了解不同的刑事诉讼风貌与思维。惟力有未逮,至今未能完成。这几年持续撰写论文,累积之美国刑事诉讼论述,也颇为可观。为此,先将这几年之所得集成一册,乃成此书。

王兆鹏

图书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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