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制史:从日耳曼到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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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本书是一本讨论德国法制发展史的着作。内容包括总论10章,各论12章。本书总论部分探讨的是德国法制对于东亚各国的意义,说明笔者作为继受德国法制的台湾(或东亚)法律人,为什么要书写一本德国法制史的书。笔者希望透过探讨法制史对于法学研究的意义、法制史教学与研究在德国的发展、什么是德德国法制史的研究分期、德国目前法制史的研究成果与现状以及透过简略介绍中世纪重要的德国法律书籍《萨克森宝鑑》的原文架构,让本书的读者可以随着笔者学习并研究德国法制史的历程,在法制史的研究资料中,跟笔者一起思考德国法制史对于继受德国法制国家的法律人的意义。

  本书在各论部分处理从日耳曼法时期的德国法制,笔者在各论中用2个章节说明日耳曼法时期的法律;用7个章节的篇幅说明中世纪德国法律发展。最后仅用3章说明近代德国法制的发展。主要在讨论近代在德国发生的宗教改革以及近代国家在德国的起源等现象对于德国法制发展的影响。

  读者在阅读本书的过程中,会发现本书是笔者阅读德国法制史相关书籍过程的读书札记以及笔者作为一个法制史研究者,在了解德国法制发展历程的过程中,思维何谓法律?法律的起源、法律的发展与法律的体系、法律的价值等议题的成果呈现。对于笔者而言,研究法制史除了要了解一个国家或社会法律发展的历程,更重要的是要更进一步了解法学知识的本质与意义。

《世界司法制度的演进:从古代文明到现代框架》 内容提要: 本书旨在全面梳理和剖析人类历史上主要司法制度的起源、发展脉络及其核心特征,重点聚焦于那些对现代法律体系产生深远影响的古代文明和关键转型期。本书不涉猎任何特定国家,特别是德意志地区的具体法律发展史,而是致力于提供一个宏观的、跨文化的法律制度演变图景。 第一章:法律的曙光——早期文明的裁判模式 本章追溯法律概念的萌芽状态,探讨史前部落的习惯法与集体决策机制,如何逐渐过渡到早期国家形态下的规范性约束。 1.1 美索不达米亚的契约与惩戒: 详细考察《汉谟拉比法典》所代表的成文法早期形态。重点分析“以眼还眼”原则背后的社会公平理念、财产继承与契约责任的雏形。讨论泥板文书在证据固定和法律程序中的作用,以及神谕在早期司法裁决中的地位。 1.2 尼罗河畔的“玛阿特”: 分析古埃及社会中“玛阿特”(Ma'at,意为秩序、正义与真理)的哲学基础,探讨法老作为最高仲裁者的角色。研究埃及的诉讼程序、官僚体系对法律执行的干预,以及涉及土地和水资源分配的专业性法律实践。 1.3 早期地中海的法律实验: 考察米诺斯文明和迈锡尼文明中,与贸易和航海活动相关的简易法律规则。分析克里特岛和伯罗奔尼撒半岛上,早期地方性习惯如何影响后世地中海沿岸的商业法基础。 第二章:古典时代的法律范式构建 本章深入探讨古希腊和古罗马在法律理论与实践上的突破性贡献,这些贡献构成了西方法律传统的基石。 2.1 雅典的公民司法: 重点阐述雅典民主制度下的陪审团制度(Dikasteria)的运作机制。分析演说家在法庭辩论中的重要性,以及平民参与司法决策对法律解释的民主化影响。讨论德谟斯梯尼等人的案例,揭示雅典法律对个人权利(如财产和自由)的界定。 2.2 罗马法的汇流与体系化: 详细分析《十二铜表法》的诞生及其局限性。着重阐述罗马法从市民法(Ius Civile)向万民法(Ius Gentium)的扩展过程,这是法律普适性原则初步确立的关键一步。分析监察官(Praetor)在制定判例法(Edict)中展现的法律适应性与创新性,以及盖尤斯、乌尔比安等法学家的理论贡献。 2.3 查士丁尼的遗产与巩固: 探讨《国法汇编》(Corpus Juris Civilis)的编纂工作,分析其如何集结和系统化前代的法律知识,使其成为后世欧洲大陆法系的基础。分析《学说汇纂》在确立法律原则方面的决定性作用。 第三章:中世纪的法律多元体 本章研究罗马帝国衰落后,欧洲法律体系如何在一系列新势力——日耳曼习惯、教会法和封建领主权——的相互作用下重塑。 3.1 日耳曼习惯法的渗透与融合: 考察早期日耳曼部落(如法兰克人、伦巴第人)的“个人属地原则”,分析其与罗马遗留的“属地原则”的冲突与结合。讨论“比武裁判”和“神裁”在证据采信中的作用,以及血亲复仇(Wergild)向国家刑罚的逐步转化。 3.2 教会法的崛起与管辖权之争: 详细阐述天主教会如何建立其内部的规范体系(教会法典),以及其在婚姻、道德犯罪和教士事务上建立的独立司法权。分析教士法庭与世俗法庭之间的管辖权摩擦,以及教会法对证据规则(如初步讯问)的引入。 3.3 封建契约与领主司法: 分析封建义务与土地占有的关系如何催生了复杂的领主法庭体系。探讨庄园法庭(Manorial Courts)在解决邻里纠纷、规范农奴劳役方面的实际功能,以及地方领主对司法权力的私有化倾向。 第四章:近代法律的重构与理性化 本章关注文艺复兴后,国家权力集中化对法律体系产生的根本性变革,以及自然法思想对法律体系的冲击。 4.1 王权强化与法律统一的努力: 探讨在欧洲主要君主国中,中央集权如何致力于废除地方特权和碎片化的司法体系。分析国王法庭(如英国的星室法庭,虽然本书不特指,但以其为代表的集权司法尝试)如何试图建立统一的诉讼程序和判例标准。 4.2 自然法理论的塑造: 深入分析格劳修斯、霍布斯等思想家提出的基于理性、而非神启或习俗的普世法律原则。讨论自然法思想如何为后续的“启蒙运动”时代的立法改革提供了理论基础,强调契约精神和基本人权的概念。 4.3 早期证据规则的成熟: 考察近代早期法庭在采信书面证据、证人证言方面的规范化尝试,以及对酷刑审讯的逐渐限制,标志着法律程序正义观念的初步发展。 第五章:现代司法制度的框架确立 本章聚焦于十八、十九世纪的革命性变革,这些变革塑造了现代法律体系的基本面貌。 5.1 革命浪潮下的法典化运动: 概述十九世纪初期,欧洲各国为追求法律确定性和可预测性而进行的系统性法典编纂工作。分析这些法典试图在公民权利、合同自由和物权体系上确立的普适性原则,以及它们对传统习惯法的取代过程。 5.2 程序保障与人身自由: 探讨英美法系中对“正当程序”(Due Process)的持续强调,以及大陆法系在吸收这些原则后,对审判公开性、辩护权和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的制度化。 5.3 现代法律的专业化分工: 分析法律职业(律师、法官)的专业化和机构化进程,探讨大学中法学教育的建立如何确保法律知识的代际传承和专业化水准,为复杂的工业化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框架。 结论:跨越时空的法律共性 本书总结了从古代神权裁判到近代国家法典的漫长历程,强调尽管地域和文化背景各异,但所有成熟的法律体系都围绕着财产的界定、契约的约束、人身安全的保护以及国家权力的规范化这一核心主题展开。本书旨在提供一个清晰的对比框架,以理解不同文明在解决社会冲突和维护社会秩序时所采取的结构性选择。

著者信息

图书目录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德国法制对于东亚各国的意义
第二章 为什么要写德国法制史
第三章 法制史对于法学研究的意义
第四章 法制史教学与研究在德国的发展
第五章 什么是「德国」与德国法制史的研究分期
第六章 德国法制史的重心—法兰克福欧洲法制史研究中心
第七章 德国法兰克福欧洲法制史研究中心的重要出版品
第八章 比较法制史研究—以德国法制史与中国法制史为例
第九章 德国法制史与当代德国法
第十章 德国中世纪的法典:《萨克森宝鑑》的原文架构

第二编 各论

第一章 德国法与日耳曼民族
第二章 从日耳曼时期到中世纪—法兰克王朝的兴起
第三章 中世纪时代的德国法
第四章 中世纪的法律书籍
第五章 《萨克森宝鑑》的内容说明
第六章 中世纪德国城市法规的出现
第七章 德国法与罗马法的关系
第八章 中世纪德国专业法律人的出现
第九章 德国继受罗马法后对于社会所产生的效果
第十章 近代 (Neuzeit)的开始
第十一章 宗教改革对于德国的意义
第十二章 现代国家观在德国的起源
参考文献

图书序言

用生命做学问,以真情写历史 国防医学院刘仲冬教授序

  社会学者对法律的看法,大约不外,法是最高制度化、也是最强而有力的社会控制。依照这样的看法,法的起源理当来自社会文化,因而不但与社会文化的价值态度相一致,也「与人民的生活密切结合」(页1)。无奈我国的法来源,无论1895-1945年间,「间接透过日本,继受德国法治」或者1945以后「使用一套在中国大陆订定,并且继受自德国的现代法律」(页1),甚至「在许多法律的订定、修正时……往往会以德国或日本,某种法律如何规定,如何修正,作为主张修法或不修法的重要理由」(页4)。以致我们的法不但与人民的「生活有差距」,「让法律系学生学习过程面临很大的挫折感」也「让一般民众,普遍的对现有法律体制有不满的情绪」(页2)。

  除了欠缺社会文化勾连,现代台湾的法学教育也缺乏「历史感」,这使得「法律系的学生一方面以为自己所生存的社会,原来是没有法律制度的,或者以为自己社会传统中的法律体制是非常落伍的」。同时也因为没有历史感,「让他们误认,自己社会所继受法律国家的法律制度是静止不变的」(页8)。哥德说过:「不知道过去历史的人,没有未来」。陈惠馨教授的这本书的首要工作,就是要诉说德国法治的历史法展,尝试将这样的发展与德国的社会文化勾连,然后一併介绍给我们社会。

  陈教授文如其人,一派的坦率真诚。有些学者喜欢用艰深古怪的语言说自己也不太懂的外国理论,仿佛如此才能显的「夫子门墙高」。陈教授在德国取得法学博士,也在德国生活了将近十年,然而她说自己在写作本书的时候,「仍然有无法体会或掌握文献中叙述与说明的困境」(页35),甚至在阅读参考资料时,也曾面临「每个字都看的懂,但却不了解内容究竟在谈什么」的状况(页7)。写作的过程辛苦,惠馨却能披荆斩棘勇往直前,终能历险如夷,充分展现了惠馨的独特个性与个人风格。 惠馨的书不像一般通常的学术文章,作者躲在文字背后。她清清楚楚的谈自己的读书经验、写作动机、研究的过程转折。真诚的与读者对话,一字一句都像她自己在娓娓道来。

  这本书还有一个特色是非常肯定前人的贡献,虽然引述他人工作是学术常规及基本动作,但是惠馨提到别人的作品,每每真诚赞扬其贡献,这样的雍容大度,也是非常惠馨式的。 读惠馨的《德国法制史》,才知道不但中国与日本选择德国来作为学习对象的原因,只是时间的偶合─当时德国民法草案刚出现。而且,这一套德国民法还仅仅只以刚好过半数的票数在国会通过。历史的偶然不祇令人啐叹,这样的偶合主宰了这么多人的生活及命运,想起来更让人惊怖。 与惠馨成为莫逆亦是偶然,我们的年龄、个性、工作场地、研究领域皆不相同,但是对真理正义的追求,让我们在多种弱势团体运动中并肩。另外,其实在私底下,我们有一个共同关心的议题。我们常将我研究的医学,与她工作的法学领域相比较。在台湾,前者是自然科学学生的最爱,而最优秀的社会科学生则争相进入法律系。医与法两者都大量移植西方文化、都是重要的社会制度,也是高度专业化的领域。平行的比较,让我们得到许多重大的了晤。如今,惠馨的努力已经沛然成书,而我的成果还不知道在哪里,实在汗颜。

  最后需要一提的是,本书还有一个更大的企图:创作出适合我们社会的法律制度、法学理论及法学教育。作者「希望透过对于德国法制史的认识,尤其是德国继受罗马法的经验,台湾可以尽快摆脱德国法律移民的处境。使得法学界能够更具主体性的设计目前的法学教育内容。」(页11-12)真可以说是大哉宏愿。 正因为我们的法是继受的,有许多与生活脱节、时代不合,甚至国情不符的地方,所以终究大概不免需要修订,而「德国继受罗马法的经验」,不但让德国法活了起来,成了有生存成长历史过程的存在,也给予我们重新思考想像创造的可能。所以惠馨认为「德国继受罗马法的经验」尤其重要。 另外对「德国继受罗马法的经验」的探讨,不但对我国重要,对其他继受德国法的东南亚国家,亦不可轻觑。在此为开启这样的大路,特别恭喜惠馨,更祝贺她成功。

自序

  本书是一本讨论德国法制发展史的着作。内容包括总论10章,各论12章。本书总论部分探讨的是德国法制对于东亚各国的意义,说明笔者作为继受德国法制的台湾(或东亚)法律人,为什么要书写一本德国法制史的书。笔者希望透过探讨法制史对于法学研究的意义、法制史教学与研究在德国的发展、什么是德国、德国法制史的研究分期、德国目前法制史研究成果与现状以及简略介绍中世纪重要的德国法律书籍《萨克森宝鑑》的原文架构,让本书的读者可以随着笔者学习并研究德国法制史的历程,一起思考德国法制史对于继受德国法制国家的法律人的意义。

  在各论部分,本书处理从日耳曼法时期到近代德国法制发展史。各论中有2章在说明日耳曼法时期的法律;7章说明中世纪德国法律发展。最后3章则说明近代德国法制的发展,主要在讨论近代在德国发生的宗教改革以及近代国家的起源等现象对于德国法制发展的影响。

  读者在阅读本书的过程中,会发现本书是笔者阅读德国法制史相关书籍过程的读书札记以及笔者作为一个法制史研究者,在了解德国法制发展历程的过程中,思维何谓法律?法律的起源、法律的发展与法律的体系、法律的价值等议题的成果呈现。对于笔者而言,研究法制史除了要了解一个国家或社会法律发展的历程,更重要的是要更进一步了解法学知识的本质与意义。

  在书写本书过程中,笔者不断在脑海中,进行有关台湾、中国法制发展历程与德国法制发展历程的比较。细心的读者会发现,本书有关法制史的比较,主要以中国法制史与德国法制史为主要比较模型。这样的书写角度,跟笔者长期以来进行中国法制史研究有关。笔者认为德国法制史在近代的发展历程,跟中国传统法制在春秋战国以来,到唐朝订定《唐律》的历程具有某种程度的相类似性。不管在德国或者中国,都在这两个时期,从封建社会走向一个在法律上逐渐平等对待人民的社会;也都在这个时期,透过法典化的立法形式,想要以法律规范人民的生活与行为。不过,在德国近代,法律跟宗教有密切的关系,而在传统中国,法律却跟礼作了紧密的结合。

  本书的完成,代表笔者在德国法制史研究的初步成果的呈现。笔者将在本书出版之后,继续书写德国法制从近代到现代的发展历程。本书的书写过程历经将近10年。本书书写风格主要受到德国法制史学者Uwe Wesel教授,所写的《Geschichte des Rechts—Von den Gruehformen bis zum Vertrag von Maastricht》一书的影响。笔者在刚开始着手写本书时,常常困顿于如何写作,才能让本书是一本具有东亚法学者观点的《德国法制史》着作。一直到1998 年看到德国柏林大学Uwe Wesel教授的书,才找到一个书写本书的切入角度与书写风格。Uwe Wesel教授在书写法制史的过程中,不断呈现他作为一个现代法学者如何观看传统德国法制史或人类法律史发展的意义。

  另外,在书写本书的过程中,戴东雄教授所出版的《中世纪义大利法学与德国的继受罗马法》一书对于笔者的影响与帮助非常大。如果没有戴教授有关中世纪德国法学的研究与出版,笔者在处理中世纪德国继受罗马法的部分将无从着手。本书的读者可以发现,本书有关中世纪德国法制发展的描述,主要立基在戴东雄老师的书的内容,尤其在关于德国中世纪城市法规的内容部分,几乎就是参考戴东雄教授的书籍为主。

  本书请四位学者帮忙作序,第一位帮忙写序的是戴东雄教授。没有立基在戴东雄教授德国法制史的研究成果,本书无法顺利完成。第二位是政大法学院的黄程贯院长,黄院长对于台湾劳动法的研究与教学,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当我得知他正在进行德国劳动法史的研究时,邀请他为本书写序。另外两位为本书写序的仲冬教授与玉秀大法官,是笔者多年来,思考法学议题最重要的对话对象。仲冬教授的研究重点在医疗社会学。但是,我们两人共同对于历史与性别议题的兴趣,让我们不仅是社会运动的重要伙伴,也是长期以来,重要的心灵伴侣与共同玩乐休闲的同伴。本书中有许多反省法律制度的思维是跟仲冬教授讨论得到的灵感。玉秀大法官则是我非常佩服的一位法学研究者,过去多年来,每当我在参与社会运动过程中,遇到要协助的个案的法律问题时,他都是我非常重要的法律谘询的对象,我非常感谢他不管多么的忙碌,总是基于人权保障的观点,愿意跟我讨论各个个案的法律意义并提出法律的意见。

  在本书校稿的过程中,刚好是台湾各学校放假的时期。笔者在政大法律科际整合研究所所长办公室中,在没有杂务的干扰中,一方面订正本书打字的错误,另一方面也不断的利用网路资源,查德国法制史的相关资料,确定本书的内容是否无误。笔者发现在数位时代的来临,许多的法制史研究相关资料,在网路上轻易可得。法制史的研究不应该仅是过去法律制度资料的堆积。法制史研究需要的是研究者对于自己或其他人所处社会或国家法律制度与法学知识的反省与比较。

  在本书即将出版之时,刚好政大法学院举办春季郊游活动,我跟我的配偶顾忠华教授在苗栗的大湖民宿,跟政大法学院的同仁及他们的眷属们,在充满着春天气息的夜晚,一起讨论教学与研究心得及并交换生活的经验。这个郊游活动让我深深感受到自己能在政大法学院进行教学与研究是多么幸福。另外,我也对于我的两个小孩家祈、依婷以及我的配偶忠华,我的父亲、母亲充满了感谢。两个小孩的独立与自主、贴心让我在工作上毫无后顾之忧。跟忠华在一起的日子让我在幸福与快乐中成长。而我最要感谢的是我的母亲与父亲陈王秀菊女士与陈廷栋律师。母亲不幸在四年前因为胃癌过世,但是他在我成长过程中给我的爱与照顾,让我可以自由自在的生活与前进。母亲过世后,父亲几乎是取代了母亲过去对于我在心灵上的支持。我的父亲早期为了让我们可以有充裕的生活条件,非常辛苦的在职场工作,往往没有空闲的时间与精力跟我们相处。这几年他逐渐从事业中退出,我在他身上感受到他对于子女的爱与关怀。能够在这样的环境生长是我的幸福。我仅以此书向我身边亲爱的家人与朋友、同事致意。希望本书的出版可以对于台湾的法学能有所贡献。

  最后这本书的出版要感谢我的两个助理:秋淑与郁如。过去几年来,他们是我在研究过程中的重要的支持者。他们不仅在学术上是我的重要伙伴,在生活中也是我的好朋友与支持者。秋淑在我的研究计画进行的协助与我的网页设计制作上给我最大的礼物。郁如在我几本书的出版,协助校稿与找资料。跟他们的合作与共处使得法学研究成为一件让人快乐与感恩的工作。 这本书的出版也要感谢元照出版公司,跟他们合作出版本书的过程,可以感受到这个出版公司的负责人与工作人员对于学术工作的尊重与热情奉献。

陈惠馨 于政大法律科际整合研究所所长办公室 2007年4月

图书试读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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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说,初次翻阅《德国法制史:从日耳曼到近代》,我的确被它庞大的篇幅和严谨的学术风格小小地震慑了一下。身为一个不是专攻法律领域的普通读者,我更在意的是作者如何将那些可能枯燥乏味的法律概念,转化为引人入胜的历史叙事。我希望能从中读出那些鲜活的人物,他们的智慧、他们的挣扎,以及他们如何用法律来塑造时代。比如说,我想知道在神圣罗马帝国那个复杂的权力格局下,皇帝的诏令、诸侯的特权、教会的训令,是如何交织成一张法网,约束着当时的社会秩序。而到了近代,当德意志民族国家逐渐成形,法律又如何从分散走向统一,又如何成为国家机器的核心驱动力?这本书会不会触及到那些关键的历史节点,比如《民法典》的编纂过程,它在当时的德国社会引发了怎样的讨论,又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多大的影响?我期望它不仅是一部关于法律条文的史书,更是一部关于德国人民如何通过法律来建构自我认同,以及如何在历史变迁中寻找秩序和正义的史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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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制史:从日耳曼到近代》这本厚重的著作,拿到手时,我便被它沉甸甸的分量和散发出的历史气息所吸引。身为一个对欧洲法治脉络充满好奇的台湾读者,我总觉得,了解德国的法律发展,不仅是学术上的追求,更像是在拼凑一张关于现代西方文明基石的拼图。这本书的标题就点明了其宏大的叙事野心,从那个模糊而神秘的日耳曼时代起,一路穿越神圣罗马帝国、普鲁士崛起的霸权年代,直至我们所熟悉的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我尤其期待它能细腻地描绘出不同时期法律体系的演变,例如,在法律条文的制定上,是更侧重于习惯法还是成文法?在司法实践中,权力是如何被约束或被滥用的?而教会和王权在法律形成过程中又扮演了怎样的角色?更吸引我的是,书中是否能展现出法律思想的流变,那些伟大的法学家们是如何思考和构建他们的法律理论,他们的思想又如何影响了德国乃至世界的法律走向?读史的目的,终究是为了观照当下,我渴望这本书能为我揭示德国法律传统中那些深刻的基因,这些基因又如何在历史的洪流中被塑造、被继承,甚至是被颠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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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购买《德国法制史:从日耳曼到近代》的主要动机,其实是想了解德国法律体系的“独特性”所在。为什么德国在法律理论和实践上,总能给世界带来深刻的启发?从康德、黑格尔的哲学思想,到萨维尼、耶鲁尼克等法学家的理论构建,德国的法学似乎总是与深邃的哲学思考紧密相连。我希望这本书能够揭示,这种哲学与法律的融合,是如何体现在德国的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中的。例如,在刑法上,德国是否特别强调犯罪的“主观恶性”?在民法上,是否更注重“私法自治”的理念?而那些在历史上,特别是在两次世界大战前后,德国法律所经历的巨大动荡和深刻反思,这本书是否会有详尽的阐述?我期待它能够解答我一直以来的疑问:是什么样的历史土壤,孕育出了如此独特而又影响深远的德国法治传统?它又如何从那个古老的日耳曼部落,一路演进到如今这个高效且精密的现代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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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德国法制史:从日耳曼到近代》的期待,更侧重于它如何展现法律与社会变迁之间的动态互动。法律并非凭空产生,它必然是社会需求、权力结构、文化观念等多种因素的产物。我希望这本书能够描绘出,在德国不同的历史时期,法律是如何回应当时的社会矛盾和挑战的。比如,在工业革命兴起时期,新的经济形态和阶级关系,是如何促使法律进行相应的调整?在民族主义高涨的年代,法律又如何被用作凝聚民族认同的工具?而对于那些重要的社会变革,比如奴隶制的废除、妇女权利的提升等,法律在其中扮演了怎样的角色?是积极的推动者,还是滞后的追随者?我希望这本书能够不仅仅局限于法律条文的梳理,更能深入到法律背后所承载的社会力量和价值观念,让我们看到法律是如何在历史的长河中,与整个社会共同呼吸,共同前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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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德国法制史:从日耳曼到近代》,我最感兴趣的部分,恐怕是它如何处理“法”与“理”之间的关系。毕竟,法律的生命力,很大程度上在于它能否回应社会的需求,能否体现公平正义的理念。我好奇的是,在德国漫长的法制演变过程中,哪些法律原则能够穿越时空,成为其法治精神的根基?又有哪些法律,因为脱离了时代或不合乎人性,而最终被历史所抛弃?我想看到,从日耳曼部落时期粗犷而原始的习惯法,到中世纪教会法的精致与复杂,再到近代理性主义和实证主义思潮下的法律建构,这其中是否存在着一条清晰的进步脉络?书中是否会深入探讨,那些在特定历史时期被奉为圭臬的法律思想,在今天看来,有哪些值得借鉴,又有哪些需要批判?我希望作者能以一种批判性的视角,而非仅仅是流水账式的记录,来呈现德国法制史的复杂性和多面性,让我们得以窥见法律是如何在人类社会中扮演着塑造者和被塑造者的双重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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