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资银行跨境业务:涉外授信‧跨境担保‧上海自贸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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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立足中国‧金融服务
人民币国际化,是不可阻挡的趋势,
境内外自由流通的人民币更是大势所趋,
如何掌握跨境业务,提升跨境业务的效益,
是决定外资银行在中国市场竞争力的核心关键。

  《中国外资银行跨境业务》专为两类读者量身设计,一是在中国的外资银行及相关金融从业人员,探讨如何利用中国官方全新人民币跨境政策,提升外资银行在中国的业务竞争力;其次则是针对在中国已有投资的外商,其中负责融资或资金调度的财务主管,如何借由本书理解外资银行利用人民币跨境新规,达到为企业资金进出中国灵活又合法途径的目的。

  富兰德林以本身具备律师、会计师、证券公司牌照的特殊优势,及为数十家台资银行提供涉及中国外汇、法律、财税服务的扎实经验,以实务角度,从「涉外授信、跨境担保、上海自贸区」三大议题切入外资银行在中国的跨境业务问题,并以「法律实务、跨境担保、外汇、上海自贸区、银行会计与税务」五个章节一百篇专题贯穿本书,协助读者打开全新的视野,重新思考外资银行与外商在这波人民币跨境开放及资本项下逐步解除管制的浪潮中,进行正确的定位。

  人民币国际化已是不可阻挡的趋势,境内外自由流通的人民币更是大势所趋,如何掌握跨境业务,提升跨境业务的效益,将是决定外资银行在中国市场竞争力的核心关键。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富兰德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富兰德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定位于精品投行(Boutique Investment Banking),和从事「经纪、自营、承销」三大业务的传统券商不同,是目前台湾唯一专注于「承销」业务的证券公司,除了协助台商股票上市,从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外,「富兰德林(中国)股权基金有限公司」进一步扮演投资银行中的创投(风险投资,Venture Captial)角色,为企业提供融资规划,解决企业资金问题。

  富兰德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富兰德林(中国)股权基金有限公司、上海富兰德林律师事务所、上海富兰德林会计师事务所,皆为富兰德林事业群旗下成员,是目前唯一在「上海主板、深圳中小板、深圳创业板、北京新三板、回台F-上市、回台F-上柜」六个板块皆有成功经验的台湾团队,客户除了涵盖台湾1/4上市上柜公司外,在台资银行领域中,包含台湾银行、第一银行、彰化银行、华南银行、兆丰银行、合作金库、国泰世华银行、中国信託银行、土地银行、玉山银行、台湾中小企业银行、富邦华一银行等,也是由富兰德林团队提供涉及中国大陆的法律财税服务。

  富兰德林2007年─2015年辅导上市成功实例:
  1 2007年8月 深圳中小板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 2010年8月 深圳中小板  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2010年12月 深圳中小板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 2011年4月 回台F-上柜  昆山联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5 2011年9月 深圳创业板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6 2011年12月 回台F-上市  基胜工业(上海)有限公司
  7 2012年4月 上海主板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8 2012年9月 回台F-上柜  鲜活果汁工业(昆山)有限公司
  9 2013年12月 回台F-上市  浙江东明不锈钢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10 2014年1月 深圳创业板  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鼎新ERP)
  11 2014年1月  北京新三板  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12 2014年8月  北京新三板  保定味群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3 2015年1月  北京新三板  信音电子(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14 2015年1月  北京新三板  南京阿法贝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图书目录

导读
读者服务
第一篇 法律实务
【1】 中国银行贷款资金用途的限制及与台湾的比较
【2】 中国银行贷款常用支付方式及与台湾的比较
【3】 中国企业为他人担保效力分析及与台湾的比较

第二篇 跨境担保
【24】 跨境担保外汇新规解析
【25】 汇发[2013]29号文定义的内保外贷概念
【26】 汇发[2013]29号文定义的外保内贷概念

第三篇 外汇
【46】 公司法修订与外汇实务落差
【47】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开立规定
【48】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银行审核要点

第四篇 上海自贸区
【66】 上海自贸区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解析
【67】 上海自贸区跨境人民币借款解析
【68】 从台湾法令角度解读上海自贸区22号文

第五篇 银行会计、税务
【84】 同业业务会计处理及其对拨备和资本的影响
【85】 贷款利息收入税务分析
【86】 呆账准备金的会计处理

图书序言

中国银行贷款资金用途的限制及与台湾的比较

中国相关法律对于贷款资金用途作了明确的限制,例如:

《商业银行法》规定,贷前要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进行严格审核,订立借款合同时要明确「借款用途」。在受理借款人申请时,要严格审核「借款用途」是否符合银行的信贷政策和国家产业政策,贷后要追踪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重点关注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必须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并且贷款不能用于证券、期货、股权投资及房地产开发,以及套取贷款牟取非法收入等政策明令禁止的用途。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固定资产贷款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为了防止借款人将贷款用于法律禁止或将贷款挪做他用,贷款机构对于借款人贷款用途的监管控制形式包括:

1. 贷前风险评价与审批:例如对包括贷款用途在内的贷款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借款合同中贷款用途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提供合同书之类的相关贷款用途证明等。

2. 贷中审核:例如要求借款人提供专款专用的发票,或使用委託支付的方式追踪贷款资金使用流向。

3. 贷后管理:例如通过定期检查、帐户分析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用途等。

4. 责任追究:对于借款人违反贷款用途限制性规定或将贷款挪做他用,贷款人可加收利息,情节严重的,可停止支付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图书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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