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私协力或行政合作关系中,对于私人地位的法律规制必要性,已无法再延续公私法律截然区分的思维,而全然仰赖私法。行政法学上典型的公、私法区分课题固然重要,法秩序的二元构造与区分理论,以及行政以私法形式完成行政任务的特殊问题,也仍将是总论的重要议题。除此三个重心之外,行政法学应该思考的第四个新议题,则是公法与私法的交织关系(特别针对行政合作关系下之私人)。因此有学者提出「行政私法务必加上私行政法(Zum Verwaltungsprivatrecht muß ein Privatverwaltungsrechthinzukommen.)」的唿吁。在公法与私法之外,建构一个公私法交错运作之「私行政法」,在行政合作关系中别具意义。然此并非新颖词汇,亦非全然不受挑战,例如是否确有私行政法存在的可能空间,以及立法权限、行政私法可能之外延、法律救济等问题,均非一目了然。尽管如此,在行政程序法上建构行政合作法的努力,其实也是私行政法建构的一种尝试。总论体系的建构是一种「翻滚式」的变化过程,任谁也无法确知明日的行政法风貌将是如何,检讨至今行政法学之发展变化,公私法体系之分或合,恐或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