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序言
【案例 1】:逾期罚息计收复利的法律分析
天津银行与中能天津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评析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110号
【摘要】
合同未明确约定对逾期罚息计收复利,复利的计算基数应仅为
合同期内正常应付利息而不包括逾期罚息;因此,银行应在合同条款
明确约定对逾期罚息计收复利。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10日,天津银行天马支行(以下简称「天津银行」)与中能滨海电力燃料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天津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天津银行向中能天津公司发放借款人民币6亿元,期限自2012年12月10日至2013年7月9日,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及抵押,并对利息、罚息及复利等做了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天津银行陆续向中能天津公司发放贷款5亿元,中能天津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并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期满后,中能天津公司未能归还上述借款,并自2013年5月21日起拖欠应付利息。天津银行多次催收未果,遂于2013年7月31日诉至法院,请求中能天津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亿元整,并偿付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2013年7月25日为8,570,988.33元)。
【法院判决】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天津银行与中能天津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中能天津公司在借款期满后未归还借款5亿元,同时拖欠自2015年5月21日起产生的利息。中能天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与天津银行的相关合同约定,应当承担偿还相应本息的违约责任,故判决中能天津公司偿还天津银行借款5亿元及利息8,570,988.33元(截至2013年7月25日),并支付从2013
年7月26日起至该判决之日止合同约定计付的相应利息、罚息以及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