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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介绍


最新公证法论(修订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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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者
出版者 出版社:三民 订阅出版社新书快讯 新功能介绍
翻译者
出版日期 出版日期:2016/12/30
语言 语言:繁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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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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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本书是二○○一年新公证法施行后第一本专书,其特色一则以立法者直接说明立法主观意旨,二则以教法者建立公证法学理论体系与学说基本理论,三则以归纳法将所有实务判解令函(新版蒐集至二○一六年八月)详加介绍分析;论述方式採论文体裁,为可供理论研究与实务办案之重要文献。

  全书内容五编二十章共六十万言。「公证基础论」系说明基本概念,其中「公证法学之基本原则」一章特别值得注意;「公证主体论」研究公证当事人、法院公证人、民间公证人与公证人公会四者,内容十分丰富;「公证客体论」探究公证请求权、公证权、公认证标的之适格性、公认证案件之合法性与公证费用之具体内涵;「公证程序论」论述公证程序、认证程序、救济程序、特别公认证程序;「公证效果论」解析公认证效力(实体法效力、民事诉讼法证据力、强制执行法执行力)、公证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监督与惩戒)与刑事责任(刑罚),特别是民事「公证赔偿制度」与「双重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更为本世纪公证法学之重心。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赖来焜


  学历/国立政治大学法学士、硕士、博士

  经历/第三届立法委员、立法院最高顾问
  玄奘大学法律学院院长、法律所所长、法律系系主任
  中正、中原、文化、世新、政大、东吴、东海、清华、铭传等校兼任教授
  中华民国仲裁协会法规委员会副主委员、仲裁员

  现职/考试院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委员
  中华国民健康政策与法律学会理事长
  国家文官学院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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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新版数语
初版序
 
第一编 公证制度之基础论
 
第一章 公证法之概念论   3
第一节 公证法之意义   3
第一项 就范围广狭言:狭义公证法与广义公证法   3
第二项 就法律渊源性质言:实体性公证法与程序性公证法   4
第三项 就综合言:笔者管见   5
第二节 公证法之本质论   5
第一项 公证法为「公法」而非「私法」   5
第二项 公证法为「程序法」而非「实体法」   6
第三项 公证法为「成文法」而非「不成文法」   6
第四项 公证法为「普通法」而非「特别法」   7
第五项 公证法为「国内法」而非「国际法」   7
第六项 公证法为「强行法」而非「任意法」   7
第三节 公证法与相邻法律之关系   8
第一项 公证法与民商法之关系   8
第二项 公证法与民事诉讼法之关系   9
第四节 公证法之法源论   10
第一项 宪法:「公证请求权」与「国家公证权」   11
第二项 法 律   11
第三项 行政命令:委任立法   12
 
第二章 公证之概念论   13
第一节 公证之意义   13
第一项 简略定义   13
第二项 较周延定义   14
第三项 管 见   15
第二节 公证之特征   16
第一项 公证特征之总说   16
第二项 特征(一):证明制度:公证书与一般证明文书   16
第三项 特征(二):非讼性: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制度   18
第四项 特征(三):特殊非讼性:公证制度与非讼事件   22
第五项 特征(四):民事行政性:公证行为与行政行为   24
 
第三章 公证法学之基本原则   27
第一节 公证法学基本原则之概念   27
第一项 公证法学基本原则之意义   27
第二项 公证法学基本原则之价值   27
第三项 公证法学基本原则之总览   28
第二节 声请原则(自愿原则)   29
第一项 声请原则之意义   29
第二项 声请原则与法定原则之本质辨疑   29
第三项 声请原则之内涵   30
第三节 公正原则   31
第一项 公正原则之概念   31
第二项 公证人回避制度(§10)   31
第三项 公证人禁止兼职制度(§37、§38)   34
第四节 保密原则(§14)   36
第一项 保密原则之概念   36
第二项 保密原则之理由   37
第三项 保密原则之内涵   38
第四项 保密原则之例外(§14除外规定)   39
第五项 违反保密原则之效果   40
第五节 直接原则   42
第一项 直接原则之概念   42
第二项 直接原则之内涵   42
第六节 真实原则   44
第一项 真实原则之概念   44
第二项 真实原则之内涵   45
第七节 合法原则(§11、§70)   46
第一项 合法原则之概念   46
第二项 合法原则之内涵   46
第三项 合法原则与真实原则之关系   47
第八节 妥速原则   48
第一项 妥速原则之概念   48
第二项 妥速原则之内涵   48
 
第二编 公证制度之主体论
 
第一章 公证当事人(请求人)   51
第一节 公证制度「主体」之总览   51
第二节 公证当事人(请求人)之概念   53
第一项 公证当事人之意义   53
第二项 公证当事人之特征   53
第三项 公证当事人证明本人之方法   54
第四项 公证当事人之权利与义务   54
第三节 公证当事人(请求人)能力   56
第一项 公证当事人能力之概念   56
第二项 公证当事人能力之标准   57
第三项 非法人团体之学说与实务整理   57
第四节 公证行为能力(请求能力)   60
第一项 公证行为能力之概念   60
第二项 公证行为能力之标准   60
第五节 请求人之适格性原则   63
第一项 请求人适格性原则之概念   63
第二项 请求人适格性之审查依据   63
第三项 请求人适格:「当事人」与「其他关系人」   64
第六节 公证之代理   66
第一项 公证代理之概念   66
第二项 公证法上代理之范围   68
第三项 公证法代理人证明自己之方法   70
第四项 代理人之提出授权书:代理权限证明之方法(§76)   71
第五项 当事人应亲自请求:不许代理之法律行为   75
第六项 关于公证代理之问题讨论   77
 
第二章 公证人(一):法院公证人   85
第一节 法院公证人之概念   85
第一项 法院公证人之意义   85
第二项 法院公证人之地位   85
第三项 法院公证处之组织   86
第二节 法院公证人之资格   86
第一项 积极资格(§22Ⅰ)   87
第二项 消极资格(公务员任用法§28)   87
第三节 法院公证人员之兼充与代理   88
第一项 法院公证人之兼充(§22Ⅲ;细则§17ⅠⅢ)   88
第二项 法院公证人之代理(细则§17ⅡⅢ)   88
第三项 佐理员之兼充(§23Ⅰ;细则§18Ⅱ Ⅳ)   88
第四项 佐理员之代理(细则§18Ⅲ Ⅳ)      89
第四节 法院公证人员之职掌   89
第一项 公证人之权限   89
第二项 主任公证人之职权   90
第三项 法院佐理员之职权   91
第五节 法院公证人执行职务之区域:公证管辖   91
第一项 公证管辖之概念   91
第二项 我国旧公证法:法无明文,迭生争议   92
第三项 新公证法:增订公证管辖之规定(§6、§7)   92
 
第三章 公证人(二):民间公证人   95
第一节 我国法制:自「单轨制」到「双轨制」   95
第一项 前 言   95
第二项 我国旧制:纯粹公务员制   95
第三项 引进民间公证人之必要性   95
第四项 双轨制(法院与民间公证人)抑或单轨制(全面採民间公证人)之争论   96
第二节 民间公证人之概念   98
第三节 民间公证人之遴任   100
第一项 民间公证人遴任之概念   100
第二项 民间公证人之遴选机关   101
第三项 民间公证人之遴选资格   101
第四项 律师兼任民间公证人问题   103
第五项 民间公证人遴选之程序   104
第四节 民间公证人之登录   105
第一项 民间公证人登录之概念   105
第二项 民间公证人登录之声请程序   106
第三项 民间公证人声请登录之准驳   106
第四项 民间公证人之註销登录   107
第五项 民间公证人名簿之备置   107
第五节 民间公证人之事务所   108
第一项 民间公证人事务所之概念   108
第二项 民间公证人事务所之设立   109
第三项 民间公证人事务所之转属(变更)   110
第六节 民间公证人之助理人   111
第一项 民间公证人之助理人之概念   111
第二项 民间公证人之助理人之聘僱许可   111
第三项 民间公证人之助理人之处理事务范围   112
第七节 民间公证人之研习   113
第一项 立法政策之法理争辩   113
第二项 民间公证人之职前研习   114
第三项 民间公证人之在职研习   115
第八节 民间公证人执行职务前应践行之事项   116
第一项 向所属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登录(§32①)   116
第二项 加入公证人公会(§32②)   116
第三项 参加责任保险并缴纳保险费(§32③)   116
第四项 向所属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提出职章、钢印之印鑑及签名式(§32④)   117
第九节 民间公证人之离职与停职   118
第一项 民间公证人离职与停职之概念   118
第二项 民间公证人之免职(§33、§34)   118
第三项 民间公证人之退职(§35)   119
第四项 民间公证人之撤职(§55)   120
第五项 民间公证人之自请辞职(§65)   120
第六项 民间公证人之停职(§55、§63)   120
第七项 民间公证人之复职(§64)   121
第八项 民间公证人停职与免职之法律效果   122
第十节 民间公证人之代理   126
第一项 民间公证人代理之概念   126
第二项 民间公证人代理之种类   126
第三项 民间公证人代理之效果   128
 
第四章 公证人公会   131
第一节 公证人公会法人化之立法例   131
第一项 法 国   131
第二项 德 国   132
第三项 日 本   133
第二节 中华民国公证学会   134
第一项 沿革与宗旨   134
第二项 组织与任务   134
第三项 发展愿景   134
第三节 我国公证人公会   135
第一项 成立宗旨   135
第二项 法律地位   135
第三项 公会之组成成员   136
第四项 公会之组织层级   137
第五项 公会之章程与主管机关   137
第六项 公证人公会之机关   139
第七项 公会之义务   141
第八项 公会之监督   142
 
第三编 公证制度之客体论
 
第一章 公证制度客体论之概念   145
第一节 公证制度客体(标的)之意义   145
第一项 本章总览   145
第二项 公证法律关系图   145
第二节 公证请求权与公证权之概念   146
第一项 请求人应有公证请求权   146
第二项 公证请求法律关系   146
第三项 公证人之公证权   146
 
第二章 公认证标的之适格性   149
第一节 公认证标的适格性之概念   149
第一项 公认证标的之适格性   149
第二项 得体验之适格性   149
第三项 公权与私权   150
第二节 公证标的之适格性   151
第一项 旧公证法(第四条与第五条):列举主义   151
第二项 新公证法(第二条):概括主义   152
第三节 认证标的之适格性   154
第一项 旧公证法(§4、§5):实务见解认证私证书上签名或盖章之限制论   154
第二项 新公证法(§2):将「私文书」扩及「公文书」   154
第三项 认证标的之要素分离   157
第四节 公认证标的适格性之实务归纳   159
 
第三章 公认证案件之合法性   165
第一节 公认证案件合法性之概念   165
第一项 公认证合法性原则之意义   165
第二项 公认证合法性原则之理论依据   165
第二节 违反法令之事项   166
第一项 违反法令事项之意义   166
第二项 违反法令事项之外国立法例   167
第三项 「违反法令」具体常见之实务归纳   169
第三节 无效之法律行为   177
第一项 无效之法律行为不得公证   177
第二项 无效法律行为之概念   177
第三项 绝对无效之具体案例   178
第四项 相对无效之具体案例   181
第四节 公证案件合法性之适用疑难   182
第一项 违反法令事项是否兼指「法律行为」及「私权事实」?   182
第二项 公证人在公认证程序中是否应预先判断法律行为之效果与私权事实是否存在?   183
第五节 公证案件合法性之效果   184
第一项 公证人之行政责任:惩戒   184
第二项 公认证书仍具有证据力   184
第三项 得否提出「公证异议」救济?   184
第六节 公证案件合法性之检讨   185
第一项 就立法政策言:公证法第七十条修法建议   185
第二项 就执法政策言:採行「公证裁量理论」   185
 
第四章 公证费用   189
第一节 公证费用之基本概念   189
第一项 公证费用之意义   189
第二项 费用法定原则   190
第三项 公证费用之种类   191
第四项 公证费用之支付义务人   192
第五项 公证费用之支付时期   192
第二节 公证标的价额之核定问题   193
第一项 公证费用之核定机关   193
第二项 公证标的价额之核定标准   194
第三项 公证标的价额之核定时期   194
第四项 公证标的价额之声明异议   195
第三节 关于财产关系收取公证费用之标准   195
第一项 「财产权」与「非财产权」   195
第二项 基本费用:一般之计算方法   196
第三项 公证标的之价额:请求公证时之交易价额为准   198
第四项 公证标的价额合併、选择、竞合及对待给付之计算   204
第五项 定各种权利公证标的价额之标准   206
第六项 不能算定公证标的价额之标准(§112)   208
第四节 关于非财产关系收取公证费用之标准   213
第一项 仅为非财产关系之公证者(§113Ⅰ)   213
第二项 并为财产关系之公证者(§113Ⅱ)   214
第五节 关于「认证」收取费用之标准(§120)   214
第六节 公认证之特殊费用   216
第一项 公认证特殊费用之概念   216
第二项 实际体验之公证费用:所需时间主义(§115)   216
第三项 集会决议之公证费用(§116)   219
第四项 法律行为作成公证书并载明应迳受强制执行之公证费用(§119)   219
第五项 法定时间外执行职务之公证费用(时间费用):所需时间主义(§122)   221
第六项 在病榻前或其他相类场所执行职务之公证费用(距离费用):所需时间主义(§123)   222
第七项 公证书超过六张之公证费用:张数主义(§124)   223
第八项 以外文作成翻译本之公证费用(外文费用):所需时间主义(§125)   224
第九项 公认证职务停止执行或不能完成之公证费用(§126)   226
第十项 阅览公证文书之公证费用:所需时间主义(§127)      227
第十一项 请求交付缮本、影本或节本之公证费用:採张数主义(§128Ⅰ)   227
第十二项 以中文作成公证书附记外国文字或附译文之翻译费用:所需时间(精力)主义(§128Ⅱ)   229
第十三项 邮电费、运送费及登载公报新闻纸费(§128Ⅲ前段)      230
第十四项 公证人、佐理员、助理人、鑑定人与通译之日费及旅费(§128Ⅲ后段)   231
第七节 请求人拒不缴纳公证费用之效果   232
第一项 问题提出   232
第二项 请求人不预纳公证费用之效果   233
第三项 公证费用已届清偿期仍不缴纳之效果   233
第四项 公证书作成后,当事人(请求人)拒不缴纳公证费用,其公证效果如何?   234
第五项 请求人不缴纳公证费用,公证人如何收取?   235
第六项 公证人拒绝公证时应否仍收取公证费用,已收取者应否发还?   236
第八节 公证费用之值得思考问题   237
第一项 思考舍弃「准用民事诉讼法」而採取「独立公证费用收费规则」!   237
第二项 公证法未规定公证费用之事项依其最相类似之事项收取费用,是否违反「公证费用法定原则」?   238
第三项 公证费用增减委任立法是否有违反「公证费用数额法定原则」之虞?   239
 
第四编 公证制度之程序论
 
第一章 公证程序   243
第一节 公证程序之总览   243
第二节 公证程序之发动:自愿原则(请求)   244
第一项 自愿原则(请求)(§2)   244
第二项 请求之方式:书面与言词併行原则(§3ⅠⅡ)   245
第三项 请求书之应记载事项(§3Ⅲ)   247
第四项 应提出之文件   258
第三节 公证程序受理与审查之基础法理   259
第一项 公证审查内容之学说总览   259
第二项 请求公证合法要件之审查   260
第三项 请求人「适格要件」之审查   268
第四项 请求保护必要要件之审查   271
第五项 公证标的之实体审查   271
第四节 公证程序之受理与不受理   277
第一项 公证人不得无故拒绝请求之义务(§15)   277
第二项 正当理由之含义:拒绝受理之原因   277
第三项 正当理由之处理   282
第五节 公证程序之实质审理权   283
第一项 公证人之审理权之概念   283
第二项 审理权之范围:形式审理说与实质审理说   284
第三项 公证审理程序之基本原则   285
第四项 公证实质审理之基本方法:阐明权   293
第六节 公证书制作之程序与要领   300
第一项 总 览   300
第二项 公证书应使用之文字(§5)   300
第三项 公证书记载之方式(§80、§81、§71、§72)   302
第四项 公证书文句之书写要领(§82)   310
第五项 公证书错误之更正方法(§83)   313
第六项 公证书之朗读与阅览(§84)   315
第七项 公证书之签章(§84Ⅲ)   316
第八项 公证书之连续(§84Ⅳ、§85、§87)   318
第九项 公证书之引用附件(§85、§86)   321
第十项 公证人之询问及询问笔录   323
第七节 公证文书簿册   324
第一项 公证文书簿册之概念   324
第二项 公证卷宗及簿册之备置   325
第三项 公证文书簿册之保存   328
第四项 证明文件及其他附属文件之返还(§87)   332
第五项 公证书原本与簿册之灭失   333
第六项 公证卷内文书之阅览(§89、§98、§127)   334
第七项 公证文书簿册之销燬(§18Ⅲ)   338
第八节 公证书正本、缮本、影本与节本之交付   339
第一项 原本、正本、缮本、影本、节本之概念   339
第二项 公证书正本之交付   339
第三项 公证书缮本、影本、节本之交付   346
 
第二章 认证程序   353
第一节 认证之概念   353
第一项 认证之意义   353
第二项 公证与认证之概念比较   355
第二节 认证之标的   360
第一项 旧公证法:列举式(§4、§5)   360
第二项 新公证法:概括式(§2)   361
第三节 认证之种类   361
第一项 依认证「方式」:目击认证与自认认证   361
第二项 依认证「文书标的」:原本认证、缮本认证及译本认证   362
第四节 认证程序之开端   363
第一项 认证程序之开端:请求(§2)   363
第二项 请求认证之代理(§4;细则§73)   364
第三项 请求之手续(§104)   365
第五节 认证文书之方法   366
第一项 当事人签名之认证(§101Ⅰ)   366
第二项 文书原本真正之审认(§101Ⅱ)   367
第三项 公私文书缮本与原本之核校(§101Ⅲ)   368
第四项 认证翻译文书之方法(§101Ⅳ)   368
第五项 公私文书之增删、涂改或形式可疑之审查(§101Ⅴ)   369
第六项 关于审查权之行使   370
第六节 具结程序   373
第一项 具结程序之意义   373
第二项 具结制度之功能   374
第三项 具结制度之适用情形   374
第四项 具结之方式:相对具结   375
第五项 具结之程序   376
第六项 经具结而认证私文书之效力   376
第七节 认证书之制作   376
第一项 认证书之存在价值   376
第二项 认证书之制作方式   378
第三项 认证书之连缀与连续问题   383
第八节 公证规定之准用   384
第一项 新旧法比较:自「逐条列举方式」到「概括准用式」   384
第二项 公证与认证之共通性   384
第九节 特种文书之认证   385
第一项 特种文书认证之意义   385
第二项 关于信函之认证(细则§79)   386
第三项 关于章程之认证   388
第四项 关于结婚证书之认证(细则§80)   389
第五项 关于离婚证书之认证(细则§81)   390
第六项 关于认领同意书之认证   391
第七项 关于自书遗嘱、代笔遗嘱之认证   393
 
第三章 特别公认证程序   397
第一节 特别公认证程序之总览   397
第二节 关于亲属事件公认证之特别程序   398
第一项 单身事实证明之证明   398
第二项 公证结婚   403
第三项 两愿离婚之公证   414
第四项 认领之公证   420
第五项 收养之公证   423
第六项 监护之公认证   426
第三节 关于遗嘱事件公认证之特别程序   428
第一项 遗嘱之概念   428
第二项 民法遗嘱种类与公认证之关系   429
第三项 公证遗嘱   429
第四项 密封遗嘱之公证   433
第五项 自书遗嘱之认证   436
第六项 代笔遗嘱之认证   437
第七项 遗嘱公认证之效力   438
第八项 关于遗嘱公认证之特别规定   438
第九项 关于制作公认证遗嘱之注意事项与实务见解归纳   442
第四节 拒绝证书之制作   451
第一项 前 言   451
第二项 拒绝证书之概念   451
第三项 拒绝证书之请求人及管辖   452
第四项 拒绝证书作成之期限   453
第五项 制作拒绝证书之款式:法定应记载事项   454
第六项 拒绝证书作成之方法:记载位置   458
第七项 拒绝证书之效力   459
第八项 拒绝证书之抄存   460
第九项 公证法关于拒绝证书之特别规定事项   460
第五节 关于劳动行为公认证之特别程序   460
第一项 劳动行为之概念   460
第二项 劳动行为之公认证   461
第三项 劳动契约公认证之实务归纳   462
 
第四章 公证救济程序   467
第一节 公证救济程序之总览   467
第一项 民事程序法中救济制度   467
第二项 公证救济制度之比较法观察   467
第三项 中国大陆地区之公证救济制度   468
第四项 我国公证救济制度   470
第二节 公证异议程序   470
第一项 概念:自「公证之非讼程序」转换为「法院裁判之争讼程序」   470
第二项 声明异议(权)之主体   473
第三项 声明异议(权)之事由   474
第四项 声明异议(权)之程序   476
第五项 公证异议之实务讨论   479
第六项 期 许   481
第三节 公证书之更正与补充处分   482
第一项 公证书之更正处分   482
第二项 公证书之补充处分   484
 
第五编 公证制度之效果论
 
第一章 公证制度「效果论」之总览   489
第一节 面对许多亟待解决之新问题   489
第二节 公证制度「效果论」之体系   490
第三节 公证法律责任之总说   490
第一项 公证法律责任之概念   490
第二项 公证法律责任之类型   492
 
第二章 公认证之效力论   493
第一节 公认证效力之概念   493
第一项 公认证效力之意义   493
第二项 公认证效力之总览   494
第二节 公认证效力之发生时间(始期)   495
第一项 公认证效力发生时间之重要性   495
第二项 公认证效力发生时间之学说   495
第三节 公证书之生效要件   496
第一项 我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496
第二项 形式要件:具备公证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要件(§11Ⅰ)   497
第三项 公证人违反公证法不得执行职务之规定(§11Ⅱ)   498
第四项 公证人违反公证法规定而不影响公证效力   499
第五项 公证书欠缺生效要件之效力   500
第四节 公证效力(一):实体法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   500
第一项 公证实体法效力之概念   500
第二项 公证实体法效力之类型与内涵   501
第三项 建议:实体法上扩大适用公证为方式之范围   504
第五节 公证效力(二):民事诉讼法效力:证据力   504
第一项 公证之证据力之概说   504
第二项 公证书之证据力较一般文书更强   505
第三项 公证书在证据上效力:证据力   506
第六节 公证效力(三):强制执行法效力:执行力   518
第一项 公证书得为执行名义之法理基础   518
第二项 公证书执行力之立法例   519
第三项 公证书执行力之我国法制沿革   521
第四项 限制主义之理由:限缩公证书得为执行名义之范围(§13Ⅰ)   522
第五项 得为强制执行公证书应具备要件   523
第六项 公证书欠缺执行力要件之效果   532
第七项 公证书执行名义之重要记载事项讨论   533
第八项 关于执行公证书之代理问题   539
第九项 关于公证书执行名义之性质   541
第十项 公证书执行力之主体扩张(§13Ⅱ)   541
第十一项 执行公证书之瑕疵及其救济(§13Ⅲ)   546
第七节 认证之效力   551
第一项 认证效力之总览   551
第二项 实质上效力   551
第三项 形式上效力   552
 
第三章 公证民事责任论   553
第一节 公证民事责任(一):公证赔偿制度   553
第一项 公证赔偿制度之概念(§68Ⅰ)   553
第二项 民间公证人补偿制度:有条件公证国家赔偿责任制度(§68Ⅱ)   554
第三项 民间公证人侵权赔偿制度之构成要件(§68Ⅰ)   554
第四项 民间公证人之代理人、助理人或其他使用人之侵权行为或债务不履行责任(§68ⅢⅤ)   556
第五项 民间公证人侵权行为之国家赔偿责任(§68ⅡⅢ Ⅳ)   559
第二节 公证民事责任(二):双重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562
第一项 比较法:公证主体赔偿能力之制度   562
第二项 我国法制:採双重责任保险制(§32、§67、§145)   564
第三项 参加责任保险为执行职务「前」应践行事项(§32)   564
第四项 执行职务期间应继续参加责任保险(§54、§67)   565
第五项 地区公证人公会之补充责任保险制度(§145)   568
 
第四章 公证行政责任论   569
第一节 公证行政责任(一):公证监督   569
第一项 公证监督之总览   569
第二项 公证监督之机关(§51):由「司法院」主管是否违反宪法第七十七条(违宪论)   571
第三项 对民间公证人之监督方法   574
第四项 对公证人公会之监督方法   576
第五项 对公证人公会之奖励   578
第二节 公证行政责任(二):公证惩戒   578
第一项 公证惩戒之概念   578
第二项 公证惩戒之惩戒事由   579
第三项 公证惩戒之惩戒处分(§55)   581
第四项 公证惩戒之惩戒机关   582
第五项 公证惩戒之惩戒程序   584
第六项 公证惩戒处分确定之执行程序(§62)   589
 
第五章 公证刑事责任论:罚则   591
第一节 公证法增设「罚则章」之法理   591
第二节 僭行公证人职务罪(§147)   592
第一项 立法理由与相关法条   592
第二项 本罪之构成要件   592
第三项 本罪之法律效果   593
第三节 非亲自执行职务罪(§148)   594
第一项 立法理由与相关规定   594
第二项 本罪之构成要件   594
第三项 本罪之法律效果   595
第四节 虚伪陈述罪(§149)   595
第一项 立法理由与相关规定   595
第二项 本罪之构成要件   596
第三项 本罪之法律效果   598
 
附录一 公务人员高等考试公证人类科公证法试题   599
附录二 公证费用标准表   608
附录三 公证文书簿册保存及销燬规则   612
附录四 民间公证人遴选、研习及任免办法   614
附录五 民间公证人交接规则   620
附录六 民间公证人监督办法   621
附录七 民间公证人惩戒程序规则   624
附录八 驻外领务人员办理公证事务办法   628

图书序言

图书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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