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台湾迈向法治国家,一路走来颠颠簸簸。
现代法治思想并不是为了要求人民遵守法律而产生,而是反过来,要求公权力保障人民而产生。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在于尊重人类尊严并保障由此而衍生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以此思想为出发点,进一步构想各种法治原则,设计国家组织与制度,防止与避免个人或一群人利用行政、司法与立法公权力侵害国民。
今天的法治国家概念,并不排除不成文法、超制定法的概念。思考合法性时,不侷限于形式合法性,也会考虑实质合法性;因而判断法律是否有效时,不纯以制定法为准据,而探讨法律的正当性问题。
司法权与立法、行政分开而独立,权力划分为现代法治国原则之一。在法治国家内的各种冲突与争议,由司法扮演最后裁判者的角色,其重要性不言可喻。然而,近年来在关于国家公权力机关的民意调查,对司法公信力持有许多怀疑。因此,司法改革期待由司法机关借审判案件(作为中立第三人)与司法审查(制衡立法机关),达到建立法治国家与保障人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目的。
法理学论文集系列第二本,从法治国家与基本权利、法律之合法性、不法之法及其效力、司法与政治,有层次的论述何谓法治国家,从中连带检视台湾司法的缺漏,提出解决改善的各种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