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职后竞业禁止契约之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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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本书特色

  本书以作者学位论文:《论离职后竞业禁止契约之独立性》为主体,辅以因应新劳动基准法第9条之1修正及其施行细则,新着之二篇论文。体系完整,实用性佳。本论文提出后,受劳动部引用为政策,解决违法解僱时之离职后竞业禁止适用、及在职期间之给付不视为离职后竞业禁止之补偿等问题。

  离职后竞业禁止契约之独立性,系作者于十五年间,细读六百多件相关判决及台湾、日本等地相关文献。发现当事人之真意,虽于在职期间签立,却以「离职」作为「停止条件」、独立于劳动契约外的另一契约。本书为所有研究劳动法、人资工作者、劳资争议调解委员、高科技从业员所必备之案头书。
《现代刑法中的财产犯罪研究》 作者:[请在此处填写作者姓名] 出版社:[请在此处填写出版社名称] 出版年份:[请在此处填写出版年份] --- 内容提要 本书旨在对现代刑法体系中关于财产犯罪的各个方面进行系统而深入的剖析与研究。在全球化、信息化与经济结构深刻变革的背景下,财产犯罪的形态日益复杂化、隐蔽化,对传统的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构成了严峻的挑战。本书立足于刑法基本原理,紧密结合最新的立法动态与司法解释,力求构建一个具有前瞻性和实操性的财产犯罪理论框架。 全书共分为十二章,结构严谨,逻辑清晰,不仅涵盖了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传统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未遂与中止形态、罪数形态的认定,更着重探讨了新型的、与技术发展紧密相关的财产侵犯行为,如网络金融犯罪中的诈骗行为、非法集资犯罪的刑法规制,以及在数字资产交易中涉及的盗窃与侵占问题。 本书的理论深度体现在对犯罪构成要素的精细化解读上,例如,对“秘密窃取”、“非法占有目的”、“使用欺骗方法”等关键概念的界定,融入了最新的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和批判性反思。在实务层面,本书通过大量典型案例的剖析,探讨了在证据认定、主观罪过证明、犯罪形态区分等方面所面临的困境与解决路径。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本书在探讨财产犯罪的体系化时,强调了与其他相关罪名(如经济犯罪、金融犯罪)的边界划定与罪刑衡量的内在逻辑。它不仅关注对既得利益的惩罚,更注重对未来财产安全和市场秩序的维护。 核心研究议题包括: 1. 财产犯罪的刑法哲学基础:探讨财产权益在现代社会中的法治地位及其刑法保护的限度。 2. 新型财产犯罪的定性困境:针对利用互联网、高科技手段实施的财产侵害行为,研究其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的适用性与必要性的修补。 3. “数额较大”标准的量刑适用:深入分析不同类型财产犯罪中,如何科学、公平地量化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4. 共犯与集团犯罪的认定:研究在复杂财产犯罪链条中,如何精准区分正犯、共犯以及从属地位。 本书适合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生、司法考试考生深入学习,尤其对从事刑事辩护、检察官、法官等实务工作的专业人士,将是一部极具参考价值的工具书和理论指南。 --- 详细目录结构 第一编 财产犯罪的基本理论与方法论 第一章 财产刑法保护的对象与限度 1.1 财产权益的法益属性界定 1.2 刑法谦抑性原则在财产犯罪中的体现 1.3 财产犯罪与其他侵害人身、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区分 第二章 财产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分析 2.1 主观罪过:故意、目的犯与意图要件的分析 2.2 客观行为的类型化:侵害行为与控制转移的逻辑 2.3 犯罪形态:未遂、中止与既遂的判断标准及特殊处理 第三章 财产犯罪的量刑基础与标准 3.1 犯罪数额的认定原则与司法解释的演进 3.2 财产危害的社会评价:情节严重性与特殊情节的考量 3.3 累犯制度在财产犯罪中的适用研究 第二编 侵占型与转移型财产犯罪的精细化研究 第四章 盗窃罪的深度解析 4.1 “秘密窃取”的隐秘性界定与现代场景的适用 4.2 窃取工具、技术的使用及其对犯罪构成的实质影响 4.3 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限辨析:暴力威胁的程度判断 第五章 抢劫罪的“当场性”与强制力的认定 5.1 暴力、胁迫手段在抢劫罪中的核心地位 5.2 暴力程度的司法判断标准:从轻微伤到重伤的梯度分析 5.3 抢劫罪中犯罪目的的错误与行为的定性偏差 第六章 诈骗罪的主观要件与欺骗方法的有效性 6.1 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的刑法学区别 6.2 受骗者的“容忍”与认知障碍对诈骗成立的影响 6.3 财产处分行为的独立性与因果关系的认定 第七章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7.1 特定主体身份的界定与职务范围的扩张理解 7.2 侵占与挪用的行为形态区分: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冲突 7.3 非法占有目的的持续性与犯罪既遂时间点的确定 第三编 现代经济活动中的新型财产犯罪 第八章 非法集资犯罪的刑法规制与金融安全 8.1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本质区别 8.2 “穿透式”审查理念在金融犯罪中的运用 8.3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传销”行为的认定标准 第九章 知识产权与数据财产的侵害 9.1 侵犯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犯罪的财产性后果认定 9.2 数据、信息资源在刑法中的财产地位探讨 9.3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秘密”保护范围界定 第十章 网络环境下的财产犯罪创新形态 10.1 钓鱼网站、木马程序在诈骗、盗窃中的地位 10.2 数字货币、虚拟资产交易中涉及的盗窃与侵占行为的定性 10.3 跨境网络财产犯罪的管辖权与协作问题 第四编 财产犯罪的特殊问题与刑法适用 第十一章 财产犯罪的共犯形态与集团犯罪 11.1 共同实行、教唆、帮助在财产犯罪中的具体表现 11.2 集团犯罪中的责任分配与主犯的认定 11.3 共同犯罪中“犯罪所得”的追缴与没收 第十二章 财产犯罪的罪数与处理原则 12.1 盗窃、诈骗结合行为的牵连犯处理 12.2 财产犯罪与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衔接 12.3 累犯、集团犯罪中的从重、从严把握原则的司法实践 --- 撰稿特色与创新点 本书的撰写紧密围绕“现代”二字,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个既扎根于经典理论,又能应对当前复杂经济形态挑战的分析工具。作者避免了对已有成熟理论的简单重复,而是聚焦于争议点和新兴问题的解决路径。例如,在论述“秘密窃取”时,书中详细分析了利用远程控制软件窃取云端数据与物理接触式盗窃在构成要件上的细微差别;在探讨诈骗罪时,特别关注了“网络水军”诱导投资行为的欺骗性与因果关系的有效性。 本书采用“问题导向”的研究方法,力求在理论阐述后立即引入具有指导意义的司法案例,使抽象的法律条文落地为具体的裁判逻辑。全书语言严谨而不晦涩,力求在保证学术深度的同时,兼顾实务操作的可读性。对于刑法研究者而言,本书提供了丰富的批判性视角;对于实务工作者而言,本书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 字数统计: 本简介约 1500 字。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蔡瑞麟


  学历:
  世新编辑採访科
  东吴大学政治学系
  辅仁大学法律学系
  台湾大学国家发展研究所
  辅仁大学法研所博士班

  经历:
  劳动法专业律师
  台北县政府法律顾问
  新北市政府调解委员
  新北市政府主任调解委员
  新北市政府仲裁委员
  新北市政府主任仲裁委员
  台北市职业棒球球员工会法律顾问
  全国律师联合会劳资关系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

  作者着作:
  1. Espresso义大利咖啡实验室(商智文化,1998)
  2. 论离职后竞业禁止之独立性(劳动法丛书,新学林,2018)
  3. 论特别休假(劳动法丛书,预计2018年底出版)
  4. 论例假与休息日(劳动法丛书,预计2019年初出版)
  5. 个别劳动法重要实务见解评释(2016-2018年)(劳动法丛书,预计2019年中出版)
  6. 集体劳动法重要实务见解评释(2016-2018年)(劳动法丛书,预计2019年中出版)
  7. 民事法重要实务见解评释 (2015-2018年)(民法丛书,预计2019年底出版)
  8. 论借名登记(民法丛书,预计2019年底出版)

图书目录

第一章 绪论 1
第一节 研究动机与目的 1
第二节 研究范围与方法 15

第二章 劳动契约一部说或独立契约说 21
第一节 判别基础 23
第二节 劳动契约一部说 27
第三节 独立契约说 53
第四节 最高法院立场 97

第三章 应採「独立契约说」之论证 121
第一节 反面论证:非劳动契约一部说 125
第二节 正面论证:独立契约说 137
第三节 学者及实务皆藏有独立契约说的意识 153

第四章 独立契约说之展开 157
第一节 概念 157
第二节 内容 177
第三节 效力:有效性简述 187

第五章 结论 219
 

图书序言



  离职后竞业禁止有效性之问题,自执业律师至今,整整困扰了我十五年以上。于劳工局法律服务时,常有劳工询问竞业禁止约定是否有效。虽然审阅契约后,绝大部分皆不合理,应该不生效力。但因看过太多明显不合法、法院却认为约定有效的案例,虽然律师只是回答当事人问题,但我却觉得,那位劳工的未来,会因我的回答而有所不同:若回答无效,当事人相信你的说法,找与前雇主竞业的工作。若前雇主提出诉讼,两方胜诉机率都只有大约百分之五十。若双方都有百分之五十胜算,等于表示法律无预测可能性,诉讼如同赌博。且劳工常因怕麻烦而有寒蝉效应。若回答:最好认为竞业禁止约定可能有效,形同与前雇主一起绑住劳工的自由。如果说不一定,那当事人问律师又有何益?

  林更盛教授于2000年时于台北律师公会的在职进修课程讲授离职后竞业禁止问题。七年后,2006年又再次于台北律师公会讲演离职后竞业禁止约定之审查。我在那堂课的讲义上写出了论文的起点。

  那份讲义上,我写的第一个问题是:竞业禁止条款的法律性质,是劳动契约的一部分,还是单独成立的契约。第二个问题是判断时点的问题:判断契约是否有效须在契约成立时判断,则竞业禁止的效力应何时判断?端视第一个问题的答案而定。第三点,要求竞业禁止时限须补偿,法律依据为何?法院判决时,遇有未约定补偿之竞业禁止约款,若认定无效依据的法律又为何?

  近年来,反覆看着从司法院法学资料检索系统中找出来的六百多件判决,确认离职后竞业禁止法律性质是独立于劳动契约外的契约。然而,应如何解释签约及生效时点的不同?如何证明离职后竞业禁止不是劳动契约的一部分,进而证明是单独的契约?在职期间之给付,是否能解释为代偿?如何论证竞业禁止契约应为有偿契约,法律依据为何?竞业禁止与营业秘密间的关系为何?

  以独立契约说,这些不好回答的问题都一一有了答案。然而,无论是外国或是本国学说,在这个问题上,似乎着墨甚微。在没有权威能支持自己的论点之下,只能重覆以所有的判决验证。上述问题渐渐有理论的雏型,也借着理论雏型评述这些判决,进而也使竞业禁止独立性理论的骨架获得血肉。

  要更快理解这篇论文,请各位先进参考以下几个民法基础观念:

  契约是否有效,须立于当事人角度着想。契约若无效,为自始、当然、绝对无效。所以,契约于生效时,就应该要判断效力,如果应该是无效的,签订或生效时,就应该是无效的,且原则上任何人皆可主张无效。以上是契约的效力判断时点。

  自契约的内容来看,虽然民事诉讼案件,最终判断契约有效与否者为法院。然而,毕竟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法律,契约内容须两造皆能预见才可能遵守。

  若契约内容、效力,双方皆难以确定、律师也无法依法律判断,须靠个案的判决决定,特别从判决观察,至今绝止,大多数都未约定代偿,这些未约定代偿的竞业禁止,进入法院竟然有一半的比例无效、一半的比例有效。这样的事实,让法院成赌场,而且,在进入法院这赌场之前,对劳工而言,离职后要先面对寻找下一个工作时,要不要跟前雇主竞业?赌不赌都是难题。判决事实呈现的,都是选择进入赌场的。对未来抱着信仰、相信正义,相信劳动部所说:未约定代偿的竞业禁止应为无效。有更多不敢进入赌场的人,抛弃自我实现,放弃过往累积,屈就不同领域的工作。

  竞业禁止约款,是劳动契约的一部分、或是独立的契约?大多数的人在还回答前,总是给递给我一副不可思议的表情,彷彿说:「为何要问这么想当然尔的问题」。有些人回答:「没有想过。」,却有更多的人不假思索地回答:是劳动契约的约款。

  如果是劳动契约约款,为何在劳动契约终止时发生效力?有人提出了附随义务、契约后义务等说明。然,附随义务能约定?不止约定内容、年限,还包括违约金?于是,论证竞业禁止非劳动契约一部分,须先解释附随义务内涵。借由这个解释,正巧可论证离职后竞业禁止与营业秘密的关系。更进一步地,发现了竞业禁止有效性的判断标准之应然,也发现实务常用的五标准说的实然,其实可以等于应然。

  本书以学位论文:《论离职后竞业禁止契约之独立性》为主体,辅以因应新劳动基准法第9条之1修正及其施行细则,新着之二篇论文。本论文提出后,受劳动部引用为政策,解决违法解僱时之离职后竞业禁止适用、及在职期间之给付不视为离职后竞业禁止之补偿等问题。

  笔者自认为纯粹法学之信徒,深信法学作为科学之道,只有以法律文义为依据,以法律为前提。如有未尽之处,尚祈方家多来信指教。

  蔡瑞麟
  2018年9月4日于板桥
  Email: arnycafe@gmail.com

图书试读

用户评价

评分

坦白说,这本书读起来颇具挑战性。作者的文笔比较晦涩,充斥着大量的法律术语和理论概念,对于非法律专业人士来说,恐怕很难完全理解。而且,作者的论述过于偏重理论,缺乏实际案例的支撑。虽然书中提到了一些外国的判例,但对于台湾的实际情况分析却不够深入。例如,作者认为将竞业禁止协议视为独立的契约,可以适用民法上的原则进行调整,但却没有详细说明在台湾的法律框架下,如何操作才能实现这一目标。毕竟,台湾的劳动法对竞业禁止条款的限制非常严格,即使将协议视为独立的契约,也难以完全摆脱劳动法的约束。此外,作者对于竞业禁止协议的“独立性”的定义也比较模糊,究竟是指协议完全脱离劳动合同,还是仅仅在某些方面适用民法原则?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澄清。不过,尽管存在这些不足,这本书仍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它提醒我们,竞业禁止制度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可以根据社会发展和法律实践进行调整和完善的。

评分

读完这本关于竞业禁止的书,我不得不说,它填补了台湾法律实务上一个相当重要的空白。长期以来,我们处理劳动纠纷时,竞业禁止条款总是被视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受到劳动法保护的限制。但作者似乎想挑战这种既有认知,从“独立性”的角度切入,试图证明竞业禁止协议可以被视为一种独立的契约关系,从而适用民法上的原则进行更灵活的调整。这种思考方式,对于长期在科技行业打拼的工程师们来说,无疑是振奋人心的。因为在台湾,科技公司对于竞业禁止的规定往往非常严苛,动辄就是一两年甚至更长的期限,一旦离职,就如同被套上无形的枷锁,难以再在同行业发展。如果能将竞业禁止协议视为独立的契约,或许就能在期限、范围、补偿等方面争取到更合理的条款。作者的论述虽然有些抽象,需要读者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才能理解,但其提出的观点却极具启发性,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尤其对于那些正在与前雇主就竞业禁止条款进行谈判,或者已经因此陷入纠纷的劳动者来说,这本书或许能提供一些新的思路和法律依据。

评分

这本书的价值在于它引发了对于台湾竞业禁止制度的深刻反思。长期以来,我们对于竞业禁止的讨论,往往局限于劳动法和商业秘密法的框架内,很少会从契约的角度进行思考。作者通过提出“独立性”的概念,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促使我们重新审视竞业禁止协议的本质。我认为,作者的观点并非是要完全否定劳动法的保护,而是希望在雇主和劳动者之间找到一个更加平衡的解决方案。毕竟,竞业禁止协议的目的是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而不是限制劳动者的职业发展。如果能够将竞业禁止协议视为独立的契约,或许就能在期限、范围、补偿等方面进行更灵活的调整,从而更好地实现这一目标。当然,要实现这一目标,还需要进一步的法律研究和实践探索。例如,我们需要明确竞业禁止协议独立性的具体含义,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总而言之,这本书是一本值得一读的法律著作,它不仅对于法律专业人士,也对于所有关心劳动权益的人士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评分

这本书的架构相当严谨,作者从德国、美国等地的相关判例和学说出发,试图为台湾的竞业禁止制度寻找理论基础。不得不说,这种比较法研究的视角,对于我们这些长期埋首于台湾法律体系的律师来说,是相当宝贵的。以往我们处理竞业禁止案件,往往只关注台湾的劳动法和民法,很少会去考察其他国家的经验。但作者通过对德国、美国等地的案例分析,指出竞业禁止协议的独立性并非完全不可行,关键在于如何平衡雇主保护商业秘密的利益和劳动者追求职业发展的自由。然而,我个人认为,作者在将外国经验引入台湾时,需要更加谨慎。毕竟,台湾的法律制度、社会文化和经济环境都与这些国家存在差异。例如,德国的劳动法相对健全,工会力量强大,劳动者在谈判竞业禁止条款时更有筹码;而美国的法律体系则更加强调契约自由,雇主在制定竞业禁止条款时拥有更大的自主权。如果简单地将这些经验照搬到台湾,可能会适得其反。总而言之,这本书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考方向,但其可行性还需要进一步的论证和实践检验。

评分

作为一名经常需要与劳动者打交道的基层调解员,我对于这本书的观点感到有些担忧。作者强调竞业禁止协议的独立性,似乎暗示我们可以通过民法上的原则来弱化劳动法的保护。但如果这样做,可能会导致雇主滥用竞业禁止条款,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在台湾,许多中小企业都缺乏完善的法律意识,他们往往会利用竞业禁止条款来限制员工的职业发展,甚至以此作为敲诈勒索的手段。如果竞业禁止协议被视为独立的契约,雇主可能会更加肆无忌惮地制定不合理的条款,而劳动者则很难找到有效的救济途径。当然,我也承认,现行的竞业禁止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期限过长、范围过广、补偿不足等。但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并非是将竞业禁止协议视为独立的契约,而是应该完善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对雇主的监管,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这本书的观点,在我看来,过于理想化,缺乏对现实情况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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