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书如同一场精采论辩,回应各种法律哲学论述,缔造法哲学史的蓬勃思潮
若将法哲学研究比喻成一场接力赛跑,哈特无疑是二十世纪后半叶最顶尖的接力者与传承者。《法律的概念》则是哈特的代表作,开启法哲学的新纪元。
本书是二十世纪法律哲学最重要的一本书,对法理学及法哲学领域的贡献是无与伦比的。自一九六一年第一版问世以来,即以优美的文笔和清晰的论证,激发无数学子思考与法律相关的种种问题。对于志在道德、政治哲学或社会学之士,本书也有所助益,因为它关心的是法律思想的一般性框架,而非法律政策的评论。
此中译本根据《法律的概念》第三版而来,除了哈特法实证主义理论的重要主张,加入了哈特针对着名学者德沃金(Ronald Dworkin)等人的评论回应,主题从司法裁量延伸到法理论、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的问题;另由牛津大学法哲学教授莱斯里•格林(Leslie Green)写就导论,摘要哈特的论述宏旨、补充参考论据,并尝试破除对本书的一些误解。
专文推荐 开创法哲学新纪元的哈特 庄世同
导读 「法律」这个概念 李冠宜、许家馨
前言 H. L. A. Hart
二版编序 Penelope A. Bulloch, Joseph Raz
三版序 Leslie Green
导论
第一节 哈特的讯息
第二节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建构
第三节 法律与权力
第四节 法律与道德
第五节 事实、价值与方法
第六节 哈特的论证
第一章 恼人不休的问题
第一节 法理论的困惑
第二节 三个反覆出现的问题
第三节 定义
第二章 法律、号令和命令
第一节 各式各样的祈使语句
第二节 法律作为强制性的命令
第三章 法律的多样性
第一节 法律的内容
第二节 适用范围
第三节 起源模式
第四章 主权者与臣民
第一节 服从的习惯与法律的连续性
第二节 法律的持续性
第三节 对立法权力的法律限制
第四节 立法者背后的主权者
第五章 法律作为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结合
第一节 崭新的起点
第二节 义务的观念
第三节 法律的要素
第六章 法体系的基础
第一节 承认规则与法效力
第二节 崭新的问题
第三节 法体系的病理
第七章 形式主义与规则怀疑论
第一节 法律的开放性结构
第二节 规则怀疑论的多样性
第三节 司法判决的终局性与不谬性
第四节 承认规则的不确定性
第八章 正义与道德
第一节 正义的原则
第二节 道德与法律义务
第三节 道德理想与社会批评
第九章 法律与道德
第一节 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
第二节 自然法最低限度的内容
第三节 法律效力与道德价值
第十章 国际法
第一节 疑惑的来源
第二节 义务与制裁
第三节 义务与国家主权
第四节 国际法与道德
第五节 形式与内容的类比
后记
一、法理论的本质
二、法实证主义的本质
三、规则的本质
四、原则与承认规则
五、法律与道德
六、司法裁量
註释
附录(一)哈特生平速写附录(二)哈特已出版着作文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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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法哲学新纪元的哈特 /庄世同
初闻哈特《法律的概念》中译本出版,内心感到无比雀跃。诚如本书封面文案所言:「《法律的概念》是二十世纪法律哲学最重要的一本书,对法理学及法哲学领域的贡献是无与伦比的。」的确,如果当初哈特未曾写下这一本书,那么很可能就不会形成今日法哲学界前所未有的蓬勃景象。
本书对二十世纪的法哲学研究有两大重要贡献。一是为法理学理论注入哲学思维的生命力,开启学者对于法哲学问题进行热烈论辩的学术风气。二是站在承继传统法实证主义的立场,扮演承先启后的关键性角色。书中不但精致地修正奥斯丁(John Austin)分析实证法学的理论缺陷,使得法实证主义的思想,得以迅速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再度抬头;同时,在不断回应来自各方挑战的论战过程中,哈特借由本书的论点,开拓法理学及法哲学的研究领域,进而激发各种不同理论背景的法律哲学论述,缔造了过去四十年间法哲学史上的辉煌纪元。为了使读者能够进一步了解《法律的概念》这本书在法哲学领域的重要地位,本篇序文将就本书对当代法哲学理论发展的贡献与影响,做一个简短的回顾。
开创、挑战与回应
与传统的法理学着作比较,《法律的概念》是一本高度原创的着作。书中出现许多前所未见的新的想法、观念及论点。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贯穿哈特法实证主义理论的三个重要主张︰一、法律的本质为具有内在规范面向的社会规则;二、法体系是由初级以及次级规则结合而成的规则体系;三、次级规则中的承认规则为辨别有效法律规范的终极判准。这些创新的理论与主张,除了为本书博得高度的肯定与赞扬之外,同时也直接或间接促成了过去数十年间相当多精彩的法哲学论战。
自从《法律的概念》第一版于一九六一年问世以来,相继有许多学者对它提出批评。这当中最重要,而且也是最有力的挑战,是来自哈特牛津大学法理学讲座的继任者,美国法哲学家德沃金(Ronald Dworkin)所写的数篇批判文章,这些文章后来收录在他的第一本法哲学论文集《认真地看待权利》(Taking Rights Seriously, 1977)一书中。德沃金对哈特法理论的攻击,可以说是全面性的。从质疑法律的规则性格、反驳承认规则有能力辨识所有法律规范,一直到否认法官在判案过程中有司法裁量权,他敏锐地指出哈特法实证主义的理论盲点,特别是有关法律原则的定位问题。德沃金以英美法上几个知名的困难案件(hard cases)为例,抨击哈特忽略法律原则是法体系中的隐含的法律(implicit laws),无法由系谱性的承认规则予以鑑别。关于这一点,哈特自己后来在「后记」(Postscript)里也坦承,当初对法律原则的主题着墨太少,的确是本书的一个缺陷。
在德沃金之前,虽然哈特曾与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与富勒(Lon L. Fuller)、奥地利实证法学家凯尔生(Hans Kelsen)及英国法官德弗林(Lord Patrick Devlin)有过精彩的论战,不过这些论战的主题,主要环绕在法学教育、法律与道德之关系、分析法学与纯粹法学之区别,以及道德法律化之界线等传统议题上,并未如德沃金针对法实证主义基本命题发动致命性攻击来得有吸引力。也因此,除了哈特本人曾经写过数篇文章回应德沃金的挑战之外,自一九七○年代开始,持续有来自包括法哲学、道德哲学、政治哲学等领域的多位学者,加入这场所谓「哈特╱德沃金的论战」(the Hart / Dworkin debate)。时至今日,虽然哈特已经过世多年,并未因此减低后来学者对这场论战主要争点的浓厚兴趣,反倒在哈特生前尚未完成的「后记」随本书第二版于一九九四年出版以后,再度掀起一股论战的风潮。我想这是哈特当初写《法律的概念》这本书时,所始料未及的发展吧!
传承与发扬
如果把法哲学研究比喻成一场马拉松式的接力赛跑,哈特无疑是二十世纪后半叶最重要的接力者与传承者。他所承继的是边沁(Jeremy Bentham)以及奥斯丁的分析实证法学传统,然而他所开创与传承下来的,却远比前人遗留给他的学术资产更为丰富。从宏观的角度来看,哈特长期以来的主要学术对手德沃金,便是他所开创的法哲学辉煌传统中最为杰出的承继者。自一九八六年《法律帝国》(Laws Empire)一书出版以来,德沃金已成为继哈特之后,英美法哲学界最具份量与影响力的学者,他所提出的「建构诠释法学」(the jurisprudence of constructive interpretation)以及「整全法」(law as integrity)法理论,将法哲学带向一个「诠释的转向」(the interpretive turn),吸引更多学者投入法律概念的诠释研究。而尽管至今德沃金未曾改变其反法实证主义(anti-legal positivism)的立场,但可以肯定的是,他在法理学上的成就,有相当部分必须归功于哈特以及《法律的概念》这本书。
除了德沃金之外,当代三位法哲学大师,拉兹(Joseph Raz)、麦考密克(Neil MacCormick)、夫尼斯(John Finnis),都出自哈特门下。不过有趣的是,他们三人在法理学以及法哲学的研究领域,各有自己的发展方向。现任牛津大学法律哲学讲座教授以及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理学客座教授的拉兹,是哈特法实证主义的主要传承者。他在哈特所建构的法理论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分析实证法学的不足之处,特别是有关法律规范性(the normativity of law)以及法律权威性质(the nature of legal authority)的部分,一九七九年出版的《法律的权威》(The Authority of Law)一书,为其法理学的主要代表着作。爱丁堡大学法理学教授麦考密克,同样也是法实证主义的忠实拥护者,主张所谓「制度法实证主义」(institutional legal positivism),然而其主要关注焦点是在法解释以及法律推理的问题上,成名作是《法律推理与法理论》(Legal Reasoning and Legal Theory, 1978)。近年来,麦考密克较专注于研究有关欧盟统合的法律及政治哲学议题,特别是关于主权概念的争议。而身兼牛津大学法律暨法律哲学讲座教授以及美国圣母大学法学教授的夫尼斯,则是当代自然法论的主要代言人,他所写的《自然法与自然权利》(Natural Law and Natural Rights, 1980),被誉为二十世纪自然法学的经典之作。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英美法实证主义经过德沃金的挑战以后一分为二,形成刚性以及柔性法实证主义(hard and soft legal positivism)两种理论。刚性法实证主义以拉兹为代表,坚持法律是由不涉入任何道德价值判断之社会渊源(social sources)所认定的社会事实,法律原则乃是法律背后的诠释理由,不是法律本身。柔性法实证主义则以美国耶鲁大学法理学教授柯曼(Jules Coleman)以及加拿大McMaster大学法哲学教授瓦卢乔(Wil Walluchow)为主要灵魂人物。他们站在调和刚性论与德沃金法理论的立场,主张法律有效性的判断标准,除了形式的系谱规则判准之外,也可以包含实质的道德原则判准,所以法律原则可以是有效的法规范。至于哈特本人,则在「后记」里明白肯认柔性法实证主义的主张,认为承认规则可以安置(incorporate)道德原则或实质价值判断,做为法律有效性的判断标准。
从边沁、奥斯丁开始,经过哈特,再到德沃金、拉兹、麦考密克、夫尼斯,一直到柯曼、瓦卢乔等柔性法实证论者为止,形成英美世界一脉相承的法哲学传统。试想,如果没有哈特承继分析法学的研究成果,并且进一步把它发扬光大,那么今日我们恐怕不知奥斯丁为何许人,分析法实证主义为何物。同样地,如果没有德沃金的挑战,拉兹的修正与补充,以及柔性法实证主义的再反省,哈特的法理学理论将有如昙花一现,迅速地被汹涌的学术浪潮所淹没。这告诉我们,学术研究的传承与发扬,应该以相互辩证的方式前进,才有可能奠立源远流长的传统。当我们读《法律的概念》有关批判奥斯丁法理论的部分时,可以让我们更加了解奥斯丁;读德沃金《认真地看待权利》以及《法律帝国》,可以使我们进一步掌握哈特的观点;读拉兹的着作,则有助于正确理解德沃金的法哲学思想;而研究柔性法实证主义的主张,必然能够帮助我们更深入认识拉兹的刚性理论。这些环环相扣的法哲学发展历程,完全拜哈特以及《法律的概念》之赐,因此,推崇《法律的概念》是二十世纪最重要的一本法律哲学着作,称许哈特为开启二十世纪法哲学新纪元的人,不仅不是夸大其词,而且还可说是名符其实。
关于中译本
本书的两位译者,李冠宜先生与许家馨先生,分别取得台大以及政大法研所基础法学组的硕士学位,两人的硕士论文皆以当代英美法哲学理论为主题,对于英文、相关文献内容、法理学实质论点的掌握,都已打下相当深厚的基础。而哈特《法律的概念》,又是从事英美法理学研究者所必定熟读的经典,因此由他们两位来翻译这本书,可以说是非常理想的人选。
在法理学及法哲学的国际学术舞台上,台湾仍然地处边陲,尚有待国内法理学者的共同努力,以提升我们在这方面的学术研究品质以及国际能见度。近几年来,已开始有国内学者从事德文法理学经典名着的翻译工作,令人感到振奋。此举不仅有助于法理学的教学,而且也有带动法理学研究风气的效果。在此同时,《法律的概念》中译版的完成,则更别具意义,因为国内有关英美法哲学名着的翻译作品,实在少之又少。虽然中国大陆早已有第一版的中文翻译,但是一来,大陆的译者并非法理学科班出身,所以在若干名词的翻译上可能不尽贴切;再者,第二版附有哈特回应德沃金法理论的「后记」,内容远比第一版更具有学术研究价值;最后,两位译者除了以严谨的态度从事本书的文字翻译工作,更难得的是,还在本书最后加上两篇有关哈特生平简介及其出版着作文献志的附录,因此极富学术参考价值。
对我来说,能够为这本书写推荐序,是喜悦也是荣幸。一九九四年当我在英国看到《法律的概念》第二版出版时,心中曾经兴起翻译的念头,碍于对自己的中英文程度无太大信心以及慵懒怠惰的本性,迟未能如愿实现这个理想。看到李、许二君能够排除万难,完成这本法哲学经典名着的翻译工作,内心惭愧之余,对于他们两人的努力由衷感到敬佩。最后,希望随着本书中译本的出版,能够激起国内更多法律人对法哲学问题的兴趣与讨论,无形之中亦将有助于我们朝真正的法治社会再向前跨出一大步。
本文作者为台大法律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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