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以言語行事

如何以言語行事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原文作者: John Langshaw Aust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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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描述

J. L. 奧斯汀:語言分析哲學的重要代錶人物、言語行為理論的創始人
「我願意」、「我打賭」、「我發誓」、「我命名」……
我們如何以話語來行事?說齣一句話就是做齣一個行動。

  何謂「行事語句」:說話就是行動本身,說某些話就是做某些事。

  例如:
  ◎在婚禮上說齣「我願意」。
  ◎在船頭擊碎酒瓶時說齣「我將這艘船命名為伊莉莎白皇後號」。
  ◎在立遺囑時說齣「我把我的手錶遺贈給我的兄弟」。
  ◎我跟你賭六便士明天會下雨。

  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簡言之就是「說話即為行動本身」,他是這個理論的首創者,對後來語言哲學的發展極具影響。他把過去哲學傢隻注重語言的陳述性功能和語句結構的研究,轉為注意到言語行為的展現、意義和話語說齣時的整體情境。

  當我們做齣一個言語行為時,我們是在言說;但要精確的說,我們此時是以什麼方式在言說呢?因為言語的功能以及我們使用言語的方式非常多,在某個意涵下,我們的行為會有極大的差異:是提齣勸告、或隻是建議、下命令、做嚴格的承諾,還是在宣布一個含糊的意圖?這些都會有極大的不同。

  他依據不同的言語行動而分為三類:第一,「言語行為」(locutionary act),以特定的意涵和指涉說齣某個語句,大約是傳統意涵下的「意義」。第二,「發話行為」(illocutionary act),像是告知、命令、警告、許諾之類,具有某種約定成俗力道的話語。第三,「語導行為」(perlocutionary act),藉由說齣某些話而引起或達到效果的行為,像是說服、勸服、威嚇、或是令人驚訝或誤導。

  他的理論甚至影響到後續的語用學、文學、應用語言學、社會語言學,以及法哲學、倫理語言等各領域的研究發展。

本書特色

  ◎全新中文譯本

名人推薦

  ◎楊金穆(國立颱灣大學哲學係副教授)專文導讀


  ◆非常值得一讀……此處所選的作品是我們這個時代英國最敏銳而獨創的頭腦之一……牛津大學哲學傢,尤其是奧斯汀的神話,這本新書把日常語言用法的細節一次徹底地解析考察。──《泰晤士報文學增刊》(Times Literary Supplement)

  ◆奧斯汀對於英語的微妙之處有非常敏銳的辨彆力,並且在一種特定的語言情境中,對某種錶達而非另一種錶達的恰當性極為敏銳。閱讀他的書不僅是一種樂趣,同時也能學習更多有關英語及其正確使用的嶄新著眼點。──《馬薩諸塞州評論》(The Massachusetts Review)
 

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J. L. 奧斯汀(John Langshaw Austin,1911-1960)


  英國知名的分析哲學傢,牛津學派日常語言哲學的重要代錶人物,以語言分析哲學為專長。

  1911年生於英國的蘭開斯特。1924年進入思貝禮(Shrewsbury)學校攻讀希臘、拉丁文的古典著作。1929年於牛津大學貝裏奧爾(Balliol)學院學習古典學、語言學和哲學。1935年起在牛津大學莫德林(Magdalen)學院任教。二戰期間進入軍中服役,戰後迴到牛津擔任道德哲學懷特講座教授,並終生執教於該校。

  五十年代中曾訪問哈佛大學和加州大學柏剋萊分校,1955年在哈佛大學的「威廉.詹姆斯講座」授課。1956至1957年擔任「亞裏斯多德學會」會長。他認為對日常語言的深入研究,有助於理解語言的使用,以及解決某些哲學問題。他的言語行為理論,把語言聯結到行為和整體情境,這是他在語言哲學上的重要頁獻。

  1960年因肺癌去世,年僅48歲。他生前未曾齣版書籍,死後由同事和弟子根據他的演稿和課堂筆記來編輯齣版。除瞭最知名的《如何以言語行事》之外,其他著作有《感覺與感覺所知體》(Sense and Sensibilia)、《哲學論文集》(Philosophical Papers)。

譯者簡介

張雅婷


  國立颱灣大學哲學博士。研究領域為道德心理學,語言哲學,行動哲學,後設倫理學。

邱振訓

  國立颱灣大學哲學博士,研究專長為倫理學、道德心理學。譯有:斯賓諾莎《倫理學》、穆勒《效益主義》、《大師與門徒》、《自己拯救自己》、《窮理查年鑑》、《來生》、《離經叛道的哲學大冒險》、《這一切究竟是為什麼:20個哲學大哉問》等書。Email:cch5757@gmail.com
 

圖書目錄

楊金穆:奧斯汀的哲學導論
編者序
第一講 行事句與錶述句
第二講 閤適行事句之條件
第三講 不當性:啓動失敗
第四講 不當性:濫用
第五講 行事句的可能判準
第六講 明確行事句
第七講 明確行事動詞
第八講 言辭、發話和語導行為
第九講 發話行為和語導行為之區彆
第十講 「以說齣……」與「藉著說齣……」之對照
第十一講 陳述句、行事句與發話力道
第十二講 發話力道之類彆
附錄
譯名對照錶

圖書序言

講話真的是一種行動嗎?

那我們可以這麼說嗎:
「結婚就是講齣幾個字」。
「打賭不過是講一些話」。

這樣的主張乍聽之下很奇怪,甚至很輕率。但若我們補充一些充分的解釋,也許就一點也不奇怪瞭。

對此,有個粗淺卻不無道理的反駁意見值得深思。在上述每個例子中,我們不管是用寫的還是用講的,都有可能不藉由說話而藉由其他方式來做齣完全同類型的行為(act)。舉例來說,我可能藉由同居來達到結婚的效果,或我可能藉由在賭金計算機的投幣口投入一個硬幣來打賭。如果是這樣,也許我們應該將剛剛提到的命題改成:「講齣某些特定的字就是結婚」或「在某些情況下,結婚就隻是講幾個字」或「隻要講齣某些話就是打賭」。

然而這種批評之所以聽起來很危險,是因為我們眼前擺著另一個明顯的事實。我們之後會迴來討論這事實的相關細節,但現在先讓我們看看這個事實是什麼:說齣一些字詞通常就是做齣「打賭」或其他類似行為的一個引導事件,甚至可以是某些行為的特定引導事件,而做齣打賭之類的行為同時,也是你之所以要說齣這些話語的目的。可是這絕不會是我們認為真的做齣這類行為的唯一必要條件,雖然在某些情況下的確如此。整個來說,這種話語的必要條件就是以某種程度或方式,在恰當的情境下把字詞說齣來,而且通常說話者本身或其他人也必須做齣除瞭說話以外的其他特定行動:無論是「肢體行動」還是「心理行動」,或是進一步說齣更多的話。因此,若我要為一艘船命名,基本上我就必須是那個被指定來命名的人;而若我要舉行(基督教的)婚禮儀式,基本上我就不應已有一位仍然在世、心智健全,卻尚未與我離婚的妻子;諸如此類。一般而言,打賭若要成立,必須要打賭的人接受約定的賭注纔行(也就是說,打賭者必須做齣某些行為,例如說齣「賭瞭」之類的話)。同樣,如果我說瞭「我把這禮物給你」,卻一直不給你,那麼我們就很難說這東西真的是個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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