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以言语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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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作者: John Langshaw Aust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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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J. L. 奥斯汀:语言分析哲学的重要代表人物、言语行为理论的创始人
「我愿意」、「我打赌」、「我发誓」、「我命名」……
我们如何以话语来行事?说出一句话就是做出一个行动。

  何谓「行事语句」:说话就是行动本身,说某些话就是做某些事。

  例如:
  ◎在婚礼上说出「我愿意」。
  ◎在船头击碎酒瓶时说出「我将这艘船命名为伊莉莎白皇后号」。
  ◎在立遗嘱时说出「我把我的手表遗赠给我的兄弟」。
  ◎我跟你赌六便士明天会下雨。

  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简言之就是「说话即为行动本身」,他是这个理论的首创者,对后来语言哲学的发展极具影响。他把过去哲学家只注重语言的陈述性功能和语句结构的研究,转为注意到言语行为的展现、意义和话语说出时的整体情境。

  当我们做出一个言语行为时,我们是在言说;但要精确的说,我们此时是以什么方式在言说呢?因为言语的功能以及我们使用言语的方式非常多,在某个意涵下,我们的行为会有极大的差异:是提出劝告、或只是建议、下命令、做严格的承诺,还是在宣布一个含煳的意图?这些都会有极大的不同。

  他依据不同的言语行动而分为三类:第一,「言语行为」(locutionary act),以特定的意涵和指涉说出某个语句,大约是传统意涵下的「意义」。第二,「发话行为」(illocutionary act),像是告知、命令、警告、许诺之类,具有某种约定成俗力道的话语。第三,「语导行为」(perlocutionary act),借由说出某些话而引起或达到效果的行为,像是说服、劝服、威吓、或是令人惊讶或误导。

  他的理论甚至影响到后续的语用学、文学、应用语言学、社会语言学,以及法哲学、伦理语言等各领域的研究发展。

本书特色

  ◎全新中文译本

名人推荐

  ◎杨金穆(国立台湾大学哲学系副教授)专文导读


  ◆非常值得一读……此处所选的作品是我们这个时代英国最敏锐而独创的头脑之一……牛津大学哲学家,尤其是奥斯汀的神话,这本新书把日常语言用法的细节一次彻底地解析考察。──《泰晤士报文学增刊》(Times Literary Supplement)

  ◆奥斯汀对于英语的微妙之处有非常敏锐的辨别力,并且在一种特定的语言情境中,对某种表达而非另一种表达的恰当性极为敏锐。阅读他的书不仅是一种乐趣,同时也能学习更多有关英语及其正确使用的崭新着眼点。──《马萨诸塞州评论》(The Massachusetts Review)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J. L. 奥斯汀(John Langshaw Austin,1911-1960)


  英国知名的分析哲学家,牛津学派日常语言哲学的重要代表人物,以语言分析哲学为专长。

  1911年生于英国的兰开斯特。1924年进入思贝礼(Shrewsbury)学校攻读希腊、拉丁文的古典着作。1929年于牛津大学贝里奥尔(Balliol)学院学习古典学、语言学和哲学。1935年起在牛津大学莫德林(Magdalen)学院任教。二战期间进入军中服役,战后回到牛津担任道德哲学怀特讲座教授,并终生执教于该校。

  五十年代中曾访问哈佛大学和加州大学柏克莱分校,1955年在哈佛大学的「威廉.詹姆斯讲座」授课。1956至1957年担任「亚里斯多德学会」会长。他认为对日常语言的深入研究,有助于理解语言的使用,以及解决某些哲学问题。他的言语行为理论,把语言联结到行为和整体情境,这是他在语言哲学上的重要页献。

  1960年因肺癌去世,年仅48岁。他生前未曾出版书籍,死后由同事和弟子根据他的演稿和课堂笔记来编辑出版。除了最知名的《如何以言语行事》之外,其他着作有《感觉与感觉所知体》(Sense and Sensibilia)、《哲学论文集》(Philosophical Papers)。

译者简介

张雅婷


  国立台湾大学哲学博士。研究领域为道德心理学,语言哲学,行动哲学,后设伦理学。

邱振训

  国立台湾大学哲学博士,研究专长为伦理学、道德心理学。译有:斯宾诺莎《伦理学》、穆勒《效益主义》、《大师与门徒》、《自己拯救自己》、《穷理查年鑑》、《来生》、《离经叛道的哲学大冒险》、《这一切究竟是为什么:20个哲学大哉问》等书。Email:cch5757@gmail.com
 

图书目录

杨金穆:奥斯汀的哲学导论
编者序
第一讲 行事句与表述句
第二讲 合适行事句之条件
第三讲 不当性:启动失败
第四讲 不当性:滥用
第五讲 行事句的可能判准
第六讲 明确行事句
第七讲 明确行事动词
第八讲 言辞、发话和语导行为
第九讲 发话行为和语导行为之区别
第十讲 「以说出……」与「借着说出……」之对照
第十一讲 陈述句、行事句与发话力道
第十二讲 发话力道之类别
附录
译名对照表

图书序言

讲话真的是一种行动吗?

那我们可以这么说吗:
「结婚就是讲出几个字」。
「打赌不过是讲一些话」。

这样的主张乍听之下很奇怪,甚至很轻率。但若我们补充一些充分的解释,也许就一点也不奇怪了。

对此,有个粗浅却不无道理的反驳意见值得深思。在上述每个例子中,我们不管是用写的还是用讲的,都有可能不借由说话而借由其他方式来做出完全同类型的行为(act)。举例来说,我可能借由同居来达到结婚的效果,或我可能借由在赌金计算机的投币口投入一个硬币来打赌。如果是这样,也许我们应该将刚刚提到的命题改成:「讲出某些特定的字就是结婚」或「在某些情况下,结婚就只是讲几个字」或「只要讲出某些话就是打赌」。

然而这种批评之所以听起来很危险,是因为我们眼前摆着另一个明显的事实。我们之后会回来讨论这事实的相关细节,但现在先让我们看看这个事实是什么:说出一些字词通常就是做出「打赌」或其他类似行为的一个引导事件,甚至可以是某些行为的特定引导事件,而做出打赌之类的行为同时,也是你之所以要说出这些话语的目的。可是这绝不会是我们认为真的做出这类行为的唯一必要条件,虽然在某些情况下的确如此。整个来说,这种话语的必要条件就是以某种程度或方式,在恰当的情境下把字词说出来,而且通常说话者本身或其他人也必须做出除了说话以外的其他特定行动:无论是「肢体行动」还是「心理行动」,或是进一步说出更多的话。因此,若我要为一艘船命名,基本上我就必须是那个被指定来命名的人;而若我要举行(基督教的)婚礼仪式,基本上我就不应已有一位仍然在世、心智健全,却尚未与我离婚的妻子;诸如此类。一般而言,打赌若要成立,必须要打赌的人接受约定的赌注才行(也就是说,打赌者必须做出某些行为,例如说出「赌了」之类的话)。同样,如果我说了「我把这礼物给你」,却一直不给你,那么我们就很难说这东西真的是个礼物。

图书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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