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这两年来台湾立法院又通过许多法律。读者到立法院法律系统查询,可以发现立法院修改的法律中,多数属于某个法律片段式的修法,有时仅修改或删除一或两个条文;甚至发生同一个法律在一星期内两次修法的状况;例如刑法在二0一九年五月七日修改第一百十三条及第一百十五条之一两个条文;接着在同年五月十日修改数十条条文。为何立法院没有办法整合刑法的修法,在差距三天内修改刑法两次,需要进一步了解。
立法院在这两年也订定或修正了牵涉制度性的立法或修法,例如牵涉大法官会议运作的宪法诉讼法(这个法律要到二0二二年才生效),又例如透过法院组织法、行政法院组织法的修改,在最高法院建立民事、刑事大法庭制度,最高行政法院设置大法庭,希望大法庭可以裁判法律的争议。对于面对高龄化的台湾社会,立法院在二0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透过修改民法总则第十四条第一项及增加民法亲属编第一千一百十三条之二到第一千一百十三条之十的规定,引入意定监护制度;意义重大。这个立法让台湾人民可以在自己被宣告为受监护人之前(也就是发生因为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识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可以透过书面契约,选定自己未来的监护人,在自己失智或失能之际照顾自己;这个人不一定要跟自己有亲属关系,重要的是一个自己可以信任且有能力在自己受到监护宣告时,真诚照顾自己的人。
二0一九年立法院修法之前通过的新法律还有政治档案法,在第一条说明这个法律立法目的在于:「为建立符合转型正义精神、兼顾档案当事人隐私之政治档案开放应用制度,并推动关于威权体制、国家总动员、戒严、动员戡乱时期以及二二八事件之历史研究与公民之转型正义教育,公开真相并促成社会和解,办理政治档案之征集、整理、保存、开放应用、研究及教育,特制定本条例。」,这个法案在七月二十四日公布之后,对于台湾社会的影响如何还待观察。立法院这个会期新制订的法律还有境外资金汇回管理运用及课税条例、电信管理法、国防产业发展条例及海岸巡防法的全文修正。
在二0一九年七月间,在台湾发生轰动社会的私菸案。这个案件是在蔡英文总统结束为期12天加勒比海友邦「自由民主永续之旅」回到台湾之际,由立法院时代力量政党立委黄国昌先生召开记者会举发的,新闻内容提到总统府侍卫涉嫌与华航高层里应外合,利用总统出访的专机走私约万条菸品。这件事之所以震撼台湾社会,主要在于台湾多数人都经验过,在出国旅行之际,在飞机上或者在台湾机场出关前,仅能买到一、二条香菸的经验。而在黄国昌立委举发的信息中,却提到跟着总统专机出国的随行人员、总统府维护国家安全或总统安全的人,借此机会,向华航订购超过一万条的香菸。根据二0一九年八月十六日中时电子报报导,北检从七月二十二日国安走私菸案爆发迄今,已陆续讯问国安局、华航、关务署逾131人次,目前已有华航空品处前副总邱彰信、前资深副总罗雅美、国安局少校吴宗宪、张恒嘉等十四人,分别被列为贪污罪、图利罪被告。而在八月十六日自由时报报导:被约谈的华航人员中,仅有祈姓女子涉嫌「搭便车」,透过国安局官员订购上百条免税菸品,遭检察官依违反「税捐稽征法」谕令20万元交保。
由于这个案件牵涉的法律相对复杂,目前媒体报导中提到的各种法律之间的关系如何,还待更进一步的釐清。但本书作者想要借这个案件说明,在类似私菸案这种特定案件,一般民众,法律专业人或许知道这个案件可能牵涉到的各种法律;但,究竟在这个具体案件,那些人要适用那个法律规定,每个个人究竟应该受到行政罚的处罚或者要受到例如贪污罪或图利罪的刑罚制裁,都必须在釐清本案的事实,了解不同的当事人在本案中涉案程度如何来确定,而这牵涉法律规定与每个涉案个人在本案扮演的角色的关系。这个案件说明认识法律规定与适用法律规定之间的距离。读者透过媒体的报导,可以发现,有人定位这个事件为「超买香菸」,有人定位这个事件为「走私私菸」。「超买香菸」是一个对于这个事件不牵涉法律论述的说法,超买就是买多了?但,对于法律的问题略而不谈。而「走私私菸」则是说明这个案件跟法律规定有密切关系。「走私私菸」一词,说明这个事件可能牵涉违反菸酒管理法或海关缉私条例,甚至牵涉惩治走私条例等规定,即可能是一个牵涉严重的刑罚或行政罚的行为。
虽然媒体对于案件发展有各种的描述,但对于社会大众而言,这个案件还有许多尚未釐清的地方。下面仅是将可能牵涉这个案件的重要相关规定简略说明。至于这个事件最后应该依据那个法律加以审判,必须在釐清真相之后,了解不同的人在这个案件扮演的角色以及究竟哪些应该负责的人却没有负起监督或把关的责任,甚至借机图利自己或他人等之后,才能确定。而负责本案的审判者(司法)或裁决者(行政)必须根据调查事实与各种可能牵涉的法律之间,来来回回检验之后,才能确定不同的参与者,是否应该受到刑罚或行政罚的制裁。不同的参与者会因为法律赋予的责任、自身的故意或过失、参与事件的程度以及获利状况而要面对不同的法律制裁或不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下面简单说明这个案件可能牵涉的不同法律的规定,仅要说明在生活中各种特定案件,审判者要如何适用法律,是一件多层次且需要严谨检验事实与法规范是否相符合的思辩过程。
先谈谈这个案件是否牵涉私菸。在菸酒管理法第六条规定中有谈到私菸的定义。该规定提到:「本法所称私菸、私酒,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未依本法取得许可执照而产制之菸酒。二、未依本法取得许可执照而输入之菸酒。三、菸酒制造业者于许可执照所载工厂所在地以外场所产制之菸酒。四、已依本法取得许可执照而输入未向海关申报,或匿报、短报达一定数量之菸酒。五、中华民国渔船载运非属自用或超过一定数量之菸酒。前项第四款及第五款之一定数量,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第一项第一款之菸酒,不包括备有研究或试制纪录,且无商品化包装之非供贩卖菸酒样品。」根据这个规定,可以发现要确认何为私菸是困难的,并且还需要查询菸酒管理法中央主管机关对于数量的公告。而根据该法第二条规定,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财政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除此之外,菸酒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还规定:「菸之贩卖,依菸害防制法相关规定办理。」。
菸酒管理法给予主管机关强大的权力,例如第四十条规定:「主管机关对于涉嫌之私菸、私酒、劣菸或劣酒,得命业者暂停作业,并得予以封存或扣留,经抽样检验,其有继续发酵或危害环境卫生之虞者,得为必要之处置;经查无违法事实者,应撤销原处分。前项检验,主管机关得委託卫生主管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构)为之。」第四十二条规定:「主管机关及卫生主管机关依本法规定实施调查或取缔时,得洽请警察或其他治安机关派员协助。调查或取缔人员执行任务时,应出示证件表明身分,并应告知事由。」一旦确认是私菸或私酒时,处罚非常严厉,例如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输入私菸、私酒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金。产制或输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数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随身携带菸酒,不适用前二项之规定。入境旅客随身携带菸酒超过免税数量,未依规定向海关申报者,超过免税数量之菸酒由海关没入,并由海关分别按每条卷菸、每磅菸丝、每二十五支雪茄或每公升酒处新台币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锾,不适用海关缉私条例之处罚规定。第三项所称之一定数量,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第四十六条规定有关私菸或私酒的贩卖、运输、转让或意图贩卖、运输、转让而陈列或贮放,其规定:「贩卖、运输、转让或意图贩卖、运输、转让而陈列或贮放私菸、私酒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但查获物查获时现值超过新台币五十万元者,处查获物查获时现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锾,最高以新台币六百万元为限。配合提供其私菸、私酒来源因而查获者,得减轻其罚锾至四分之一。前项情形,不适用海关缉私条例之处罚规定。」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到,二○一九年七月媒体报导的走私私菸案,如果被确定确实是走私私菸,涉案的人根据菸酒管理法可能要面对很高额的行政罚锾制裁。
媒体报导也提到这个案件还可能牵涉海关缉私条例,主要是指下面几个条文:第九条规定,海关因缉私必要,得对于进出口货物、通运货物、转运货物、保税货物、邮包、行李、运输工具、存放货物之仓库与场所及在场之关系人,实施检查。第二十八条规定,船舶、航空器、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未到达通商口岸之正当卸货地点,未经许可而擅行起卸货物或自用物品者,处管领人货价二倍以下之罚锾,并得将该货物及物品没入之。擅自转载、放置或收受前项货物、物品或帮同装卸者,依前项规定处罚;第三十六条规定,私运货物进口、出口或经营私运货物者,处货价三倍以下之罚锾。起卸、装运、收受、藏匿、收买或代销私运货物者,处新台币九万元以下罚锾;其招僱或引诱他人为之者,亦同。前二项私运货物没入之。不知为私运货物而有起卸、装运、收受、贮藏、购买或代销之行为,经海关查明属实者,免罚;第三十九条规定,旅客出入国境,携带应税货物或管制物品匿不申报或规避检查者,没入其货物,并得依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论处。旅客报运不随身行李进口、出口,如有违法漏税情事,依第三十七条论处;根据第四十四条规定,追征上述之税款,自其情事发生已满五年者,不得再为追偿或处罚。究竟这个案件的涉案人最后会被依哪些法律处罚或者不处罚,有待未来关于本案之各项刑事审判或行政裁定确定之后,才能釐清。
过去这两年的修法中,还有三个修法值得反思。首先是有关公民投票法的修法。立法院在二○一九年六月十七日修改公民投票法,修正第二十三条为:「公民投票日定于八月第四个星期六,自中华民国一百十年起,每二年举行一次。公民投票日为应放假日。」。这个修法很明显的限缩人民进行公民投票的权限。公民投票法本来是给予人民直接参政的权利,现在这个修法,等于对于人民直接参政权的限制,未来影响如何值得观察。
除此之外,二○一九年关于国家安全法、刑法的特定修法或许也会引发台湾社会部分人士的不安。国安法第二条之一修正为:「人民不得为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派遣之人为下列行为:一、发起、资助、主持、操纵、指挥或发展组织。二、洩漏、交付或传递关于公务上应秘密之文书、图画、影像、消息、物品或电磁纪录。三、刺探或收集关于公务上应秘密之文书、图画、影像、消息、物品或电磁纪录。」第二条之二规定:「国家安全之维护,应及于中华民国领域内网际空间及其实体空间」,第五条之一增加第二项到第四项规定:「违反第二条之一第二款规定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违反第二条之一第三款规定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罚金。第一项至第三项之未遂犯罚之。因过失犯第二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下罚金。」。除此之外,刑法第一百十三条也修正为:「应经政府授权之事项,未获授权,私与外国政府或其派遣之人为约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足以生损害于中华民国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笔者认为上述修法之所以让人有所疑虑是因为规定中某些用语太过广泛模煳,例如何谓发起、资助、主持或者何谓洩漏、交换或传递关于公务上应秘密之文书等,又例如何谓「私与外国政府或其派遣之人为约定」等用语。上述的修法在未来实际的运作是否可能侵害人民某些基本权利,还待观察。
台湾的军公教人员有必要注意国家安全法第五条之二的规定:「军公教及公营机关(构)人员,于现职(役)或退休(职、伍)后,如果有犯内乱、外患罪,经判刑确定。国家安全法第五条之一或陆海空军刑法违反效忠国家职责罪章、国家机密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国家情报工作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一条之罪,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丧失其请领退休(职、伍)给与之权利;其已支领者,应追缴之。此一追缴以实行犯罪时开始计算。」另外,特定政务人员或军公教人员也要注意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新增加第九条之三规定:「曾任国防、外交、大陆事务或与国家安全相关机关之政务副首长或少将以上人员,或情报机关首长,不得参与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所举办之庆典或活动,而有妨害国家尊严之行为。前项妨害国家尊严之行为,指向象征大陆地区政权之旗、徽、歌等行礼、唱颂或其他类似之行为。」以及第九十一条第五项到第八项规定:「违反第九条之三规定者,得由(原)服务机关视情节,自其行为时起停止领受五年之月退休(职、伍)给与之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情节重大者,得剥夺其月退休(职、伍)给与;已支领者,并应追回之。其无月退休(职、伍)给与者,(原)服务机关得处新台币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锾。前项处罚,应经(原)服务机关会同国家安全局、内政部、法务部、大陆委员会及相关机关组成之审查会审认。违反第九条之三规定者,其领取之奖、勋(勋)章及其执照、证书,应予追缴註销。但服务奖章、忠勤勋章及其证书,不在此限。违反第九条之三规定者,如触犯内乱罪、外患罪、洩密罪或其他犯罪行为,应依刑法、国家安全法、国家机密保护法及其他法律之规定处罚。」。
上面提到的国安法、刑法或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修正或增加规定,说明这一届立法委员在处理两岸事务上朝向对于中国大陆比较防御性的态度。这对于两岸关系及台湾未来的发展影响如何值得观察。
陈惠馨 2019年8月17日于涵碧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