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法律在地汇合【台湾史论丛 法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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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位处多方势力交集的台湾,承受多股法律文明洗礼。原住民族于17世纪先遭逢欧洲的荷兰法律,汉人移民接着引进东亚汉字文化圈法律传统,19世纪末新兴海权日本,带入源自近代西方的宪政体制、刑事法律、财产法制,乃至亲属继承法制。战后改行民国时代中国的法律,但1949年起作为事实上国家,自主继受欧美法律学说及制度,并于1990年代民主化后,形成当今法秩序。

  本书依上述历史脉络收录10篇论文,以显现政权或国家的变动,如何主宰台湾的法律规范内涵,以及制法与执法阶层的文化属性,最终多元镶嵌成当今台湾人法律生活。期待读者将本书就特定议题、特定时代所为较细致的论辩,置于整个台湾法律史的框架内,进而从各种视角,提出更多具有洞见的学术论述。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王泰升


  美国西雅图华盛顿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国立台湾大学讲座教授兼出版中心主任、中央研究院台史所暨法律所合聘研究员。专攻台湾法律史,曾获教育部学术奖、国科会杰出研究奖3次、中研院人社专书奖、华盛顿大学法学院终身成就奖等。

郑维中

  荷兰莱顿大学历史学博士,现任中央研究院台湾史研究所副研究员,专长领域:东亚海洋史、早期台湾史、近代早期世界史。着有《荷兰时代的台湾社会:自然法的难题与文明化的历程》、《制作福尔摩沙:追寻西洋古书中的台湾身影》、War, Trade and Piracy in the China Seas (1622-1683)等及多篇论文。

曾文亮

  国立台湾大学法学博士,现任中央研究院台湾史研究所副研究员,专长领域:台湾法律史。

吴俊莹

  国立台湾大学历史学系博士候选人,现任国史馆助修。研究兴趣为台湾法律史、二二八事件。

陈宛妤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系法学士、硕士,日本京都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国立清华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专长领域:台湾法律史、民事财产法、日本法制史、法律与社会发展。

 

图书目录

总序:为台湾学研究奠基/王泰升
编辑凡例
主编序/王泰升
作者简介
图表目次

导论/王泰升

第一章 带入西方法律的荷兰统治者/郑维中
一、荷治时期台湾等级制领邦的政体型态
二、台湾本岛领邦体制的确立与司法活动的推行
三、热兰遮市城市体制的确立与司法活动的推行
四、荷兰东印度公司在东印度地区推行的法律
五、罗马―荷兰法的形成与荷兰诸邦司法机关的关系
六、荷兰东印度公司司法当局治理汉人市民的情况
七、荷兰司法机关吸纳汉人乡庄自治组织的现象
八、汉人市民共同体(Chinese gemeente)透过荷兰司法机构重新诠释汉人法习惯
九、结论:自然法的难题与文明化的历程

第二章 清治时期传统中国的审案机制/王泰升、曾文亮、吴俊莹
一、问题缘起
二、地方衙门档案视野下的审案程序
(一)呈准阶段对案件的轻重判断与受理
(二)因人因案而异的审案程序
(三)「审转」在地方衙门的意义
三、裁断的准据
(一)律例被引述且被遵守
(二)律例未被遵守的情形较多
(三)律例规定仅是判案基准之一
(四)从传统中国理解传统中国
四、结论

第三章 近代西方宪政体制的到来/王泰升
一、前言
(一)问题意识
(二)研究对象
二、日本殖民统治下的宪政主义初体验
(一)伴随宪法争议而来的宪政主义概念
(二)西方宪政主义的在地实践:以台湾议会请愿运动为例
(三)缺席的行动者:高山族原住民族
(四)整个日治时期程度有限的初体验
三、国民党一党专制下的宪政主义再体验
(一)以「训政前置主义」箝制自由民主宪政
(二)非常体制下的宪政主义实践:以雷震案为例
(三)重行集结的行动者
四、政党轮替下的宪政主义新体验
(一)自由民主宪政的实现及人民宪政观的转变
(二)国家真实与法制上宣称矛盾以及相异的国族认同
(三)观念分歧的行动者
五、认同自由民主宪政的国家认同
六、结论:历史思维下的未来展望

第四章 日治时期刑事司法与台湾社会的变迁/王泰升
一、绪言
二、统治秩序与政治犯的处置
(一)军事镇压(1895-1902)
(二)对武装抗日的司法制裁(1907-1916)
(三)对政治反对运动的法律压制(1914-1937)
(四)战时对政治犯的罗织入罪(1937-1945)
三、社会秩序与一般犯罪的惩治
(一)自成一套的犯罪控制体系
(二)整个体系的持续存在
(三)台湾社会的犯罪状况
四、西方式刑事法制度的引进
(一)罪刑法定原则
(二)处罚须经正当法律程序
(三)处罚的平等性
(四)处罚规定的彻底执行
(五)监狱与更生
(六)非西方式的刑事措施
五、遵法服从与法律的继受
六、结论

第五章 日治时期台湾的辩护士社群/曾文亮
一、前言
二、台湾辩护士社群出现
(一)帝国规格的辩护士职业
(二)殖民地特殊性与台湾辩护士制度
三、殖民地辩护士社群的职业性格
(一)帝国性格下的职业环境诉求与人权主张
(二)台湾社会脉络下的辩护士形象与生计问题
四、辩护士社群的族群变化、世代交替与理念转变
(一)本岛人辩护士的出现与民族运动参与
(二)法庭权利斗争与人权拥护的职业理念
(三)新辩护士法与辩护士职业特权的强化
五、辩护士社群活动的在地化及其限制
(一)法律知识的大众化
(二)台湾人辩护士的增加与辩护士社群的结构转变
(三)在地化的人权拥护及其界线
六、结论
(一)帝国规格与殖民地特殊性
(二)殖民地特殊性的缓和与台湾在地性的浮现
(三)台湾在地性的强化与帝国化翻转

第六章 日治初期资本主义财产法制的确立/陈宛妤、王泰升
一、绪言:法律史与经济史的交会
二、双轨并行的现代契约法制
(一)清治时期的传统中国官府规定与民间习惯
(二)日治初期日本民法与台湾旧惯并存的现代契约法制
(三)台湾旧惯调查及契约习惯法之内涵
(四)新缔结契约模式:施行公证制度
三、以「旧惯」为名的现代财产权制度
(一)确立单一的土地所有权
(二)导入现代不动产金融制度
(三)现代公示制度的建立:土地登记规则
四、现代资本主义财产法规范与概念在社会中的实践
五、结论:有待未来更深入的研究

第七章 多元镶嵌的日治时期台湾人家族法/沈静萍
一、前言
二、旧瓶装新酒的旧惯:总督府法院对于「家」之内涵改造脉络
(一) 近代西方法元素之带入
(二)日本法元素之带入
(三)传统中国家族规范元素之消长
(四)对台湾人之家进行改造的意义及目的
三、多元性格之家族法对于女性之定位
(一)国家法赋予女性之权利主体地位及其内涵
(二)国家法默许女性权利地位之屈从与客体化
四、结论

第八章 战后初期新内地的再延长与法律现代化/王泰升.
一、因不同国家的统治而再滋生「内地化」问题
二、 台湾在当时中国法制上的特殊性与「内地延长」
三、再次的「内地延长」部分提升了法制面的现代性
四、从属于中国的内地化所致现代化中挫
五、新内地再延长的终止及其遗绪

第九章 战后的继受当代欧美日本法制及法学/王泰升
一、多元镶嵌式自主继受
二、对美国法的继受
(一)经由美援体制导入美国法律或思维
(二)由法学研究者引进的美国法
(三)晚近立法上主动採取美国法制
三、对日本法的继受
(一)日本法学知识对战后台湾的持续影响
(二)以日本法作为供参考的外国立法例
(三)司法实务上日本影响力从绚烂归于平淡
四、对德国法的继受
(一)以战后德国法推动台湾的自由民主法治
(二)被纳入司法实践中的德国法
(三)再度作为立法依据的德国法

第十章 原住民族相关法制的回顾及省思/王泰升
一、绪言
二、欧洲人殖民地上的臣民
三、汉人统治下的特殊人群
四、清朝法律下特殊地域的特殊人群
(一)在「境外」的「生番」
(二)在版图内特区的「熟番」
(三)熟番从特殊人群到视同汉人
(四)生番首度面临汉化的威胁
五、近代日本法下的同化与特殊化
(一)原住民族在国家法上的人群分类
(二)对高山族原住民为「特殊」统治的法制
(三)高山族原住民的法律传统有限度的被延续
六、中华民国法下长期以同化为基调
(一)从「山地同胞」到「山地山胞」与涵盖平埔族的「平地山胞」
(二)缩小特别区域及减少特别措施
(三)原住民族法律传统遭否定却也未贯彻法治原则
七、晚近国家法律转趋承认原住民族主体性
(一)整体发展概况
(二)较具开放性的原住民身分认定法制
(三)原住民保留地制度以因循旧章为主
(四)原住民族法律传统国家法化的可能性
八、结论

延伸阅读书目
索引


 

图书序言

总序    

为台湾学研究奠基

王泰升(台大讲座教授兼出版中心主任)


  国立台湾大学出版中心秉持「将研究回馈到教学」的理念,不断鼓励研究有成的学者,编写可引导莘莘学子进入学术殿堂的教科书。尤其为了弥补来自外国的教科书,较难周全地顾及本国人文社会环境之憾,特别期待能出版一套有关台湾历史的丛书。让台湾本地生易于将整个人类的经验,融入其所身处之台湾的历史及社会脉络中,外地生易于认识台湾经验在全球社会中具有的独特性,亦即通过在地化而提升国际化。

  新兴的台湾史在叙事架构上,原即不执意于仅做断代史,复因许多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者,为探求其专业领域的历史而投入台湾史研究,从而在通史之外发展出更具深度的专史。有鑑于此,作为学术用书的这套「台湾史论丛」,拟以单一的学术领域,或内涵丰富的特定专题,进行分册。一方面借由多学科及多面向的探究,描绘出更细致的台湾整体历史图像,以拓展史学研究者的视野;另一方面提供台湾人文社会科学界,于运用台湾的素材建构学术论述时,所亟需之台湾史基础知识,裨益于人文社会理论的在地化。再基于将学术作品推广至一般社会生活的宏愿,期盼以这样的跨领域研究,形塑台湾新文化!

  这套「台湾史论丛」的出版契机,来自2018年台大教务处运用教育部经费,支持出版中心所提出的「优质教科书出版计划」。在最初的发想阶段,承蒙刘翠溶院士、谢国兴教授、张隆志教授殷切指导,汤世铸总编辑为多面向的考量,方见其端倪。按台湾学界自1970年代,尤其是1980年代起迄今,在台湾历史及人文社会各层面,已有丰硕的研究成果。本论丛因此拟委请学有专精的教授担任各分册主编,就特定的领域或专题,应论述上之需,汇集其个人所撰写、或学界众人所发表的相关论文,串连成一书,以诠释台湾历史及人文社会的发展历程。有幸邀集来自国内外、任教于各教学或研究机构的学者:王泰升、李文良、吕绍理、吴叡人、吴聪敏、洪郁如、范燕秋、许佩贤、许雪姬、黄美娥、张隆志、詹素娟、刘益昌、刘翠溶、薛化元、谢国兴(依姓名笔画排列),担任各分册主编。由于在众多高品质的学术论文中,仅能纳入少数与本论丛之编写目的、各分册之核心论旨最为接近者,故为弥补这项缺憾,各分册都列有「延伸阅读书目」,以帮助读者对各分册所涉议题有更广泛的认识。本论丛之完成有赖出版中心整个团队的通力合作,在行政人员提供坚实的支持下,几位编辑承担起接洽各选文作者、全书格式一致化、编排索引等繁杂但必要的工作,并由专人负责向学界及社会大众行销。

  本论丛初步展现台湾学界,数十年来针对台湾历史及人文社会所为的学术累积。个人才具有限,忝为丛书的策划,有缘跟国内外的主编、作者及出版中心同仁,一起为台湾史与台湾学研究的奠基工程,贡献一份心力,甚感幸运与荣耀。

 

图书试读

导论(摘录)
 
王泰升(台大讲座教授兼出版中心主任)
 
位于大陆与太平洋邻接地带的台湾,承受多股人群及政治势力带入不同的法系(legal family)及国家实证法(the positive law)。本书秉持台湾法律史的观点,将从台湾原住民族,于17世纪遭逢来自欧洲基督教世界的荷兰法律讲起。在此同时,开始迁徙且定居于台湾的汉人移民,亦引进可称为「传统中国法」或「东亚法系」的东亚汉字文化圈的法律传统。以19世纪后半叶北台湾清朝地方衙门审案纪录为主的《淡新档案》,呈现了当时作为中原天朝之新疆、陆权帝国之边疆的台湾,在台汉人及平埔族原住民的法律生活实况。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新兴海上强权日本帝国的取得台湾主权,源自近代西方的宪政体制、刑事法制、欧陆法系资本主义财产法制、个人主义亲属继承法律之概念,石破天惊地冲击着台湾社会。于是关于纷争的解决、犯罪的惩治等,无不朝着接受近代西方法律价值观的「法律现代化」前进,连向来被认为不易撼动的家族法亦然,且高山族原住民也一起被卷入这波法律变迁浪潮。在此法律现代化过程,台湾因1895年进入日本国家法秩序,而仰赖从日本内地延长具现代性的法律,1945年再纳入外省族群、改行民国时代中国的法律,中国内地的现代意义法规范进而也延长至台湾。194年年底台湾成为一个事实上国家之后,虽法律形式上持续施行中华民国法制,但原则上已不受「内地」牵绊,自主继受战后欧美、日本等国的法理念及制度,并在1990年代民主化后,形塑出当今自由民主宪政秩序及法律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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