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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介绍


共有土地分割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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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者
出版者 出版社:新学林 订阅出版社新书快讯 新功能介绍
翻译者
出版日期 出版日期:2019/10/01
语言 语言:繁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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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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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共有土地问题经纬万端,尤以「分割」问题为甚。盖分割者,乃以共有关系消灭为目的之清算程序也,为解决共有人间一切纠纷之灵丹。本书是国内第一本针对「共有土地分割」,将抽象理论与具体问题及实务见解相结合,进行全方位阐述之着作,本书首先就共有物分割理论作完整详细论述。再依作者诉讼经验整理法院实务见解、地政机关登记函释、财政部税捐函释等,就较重要之问题,列举88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以案例式全面深入的探讨、解说。本书理论与实务兼备,为学习共有土地分割知识不可或缺之参考书籍,更是法律、地政等实务界进修之最佳工具书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刘炳烽律师


  现职:
  刘炳烽不动产律师事务所主持律师
  中华不动产仲裁协会仲裁人

  学历:
  国立中兴法商学院法律系
  国立政治大学地政研究所

  经历:
  CCIM美国不动产投资师认证候选人
  台北市都市更新专业人员教育训练人员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动师

  专长领域:
  不动产开发、投资法律风险评估及处理
  共有土地纠纷处理
  共有土地分割、遗产分割
  土地法第34条之1多数决执行
  三七五耕地租约处理

  专业着作:
  一、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实务解释汇编。

  联络方式:
  一、E-mail:pifeng.liu@gmail.com
  二、FB粉丝团请搜寻:刘炳烽不动产专业律师
  三、请加入FB社团:共有土地分割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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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推荐序 杨松龄 i
推荐序 王进祥 v
推荐序 黄鹏䛥 vii
推荐序 冯先勉 ix
序言 xi
 
第一章 导 论 1
第一节 共有之形态 3
第二节 分别共有物之分割 6
第三节 公同共有物之分割 60
 
第二章 共有土地分割实务问题QA 65
一、如何判断共有土地是分别共有?还是公同共有? 67
二、土地持分要多少才能向法院提出分割共有物诉讼? 69
三、共有土地分割有那些途径? 71
四、公有土地依公私共有土地分割调处结果所为之处分,是否须经民意机关同意及行政院核准? 74
五、共有土地分割调处结果对于当事人之继受人是否有拘束力? 76
六、申请调处共有土地分割之不动产标的中,有限制登记情形时,可否调处? 78
七、共有人于和解共有物分割后未办理登记前,将其部分持分移转于第三人,该和解笔录对该第三人是否亦有效力? 80
八、分割共有物之确定判决除当事人外,对诉讼系属后为当事人之继受人者是否亦有效力? 82
九、未办继承登记之土地可否诉请裁判分割?共有违章建筑可否诉请裁判分割? 84
十、他共有人未缴清遗产税之土地可否诉请裁判分割? 86
十一、耕地分割后每人所分得土地面积未达0.25公顷,可否分割? 88
十二、因购置毗邻耕地而与其共有耕地合併者,可否合併分割? 90
十三、已兴建农舍之共有农业用地可否分割? 93
十四、作为道路使用之共有土地可否分割? 96
十五、共有之道路预定地可否分割? 97
十六、可否只诉请分割共有建物,而不分割基地? 99
十七、可否诉请分割共有之法定空地? 101
十八、低于最小面积单位之共有土地可否分割? 103
十九、分割后之土地可否低于最小面积单位? 105
二十、行水区之共有土地可否分割? 107
二十一、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共同使用部分可否分割? 109
二十二、共有土地经政府机关公告禁止该重划区内土地之移转、分割、设定负担,可否诉请裁判分割? 111
二十三、分阄书是分割协议书吗? 113
二十四、共有土地协议分割可否依土地法第34条之1规定以多数决为之? 115
二十五、共有土地标示分割可否依土地法第34条之1规定以多数决为之? 118
二十六、外国国籍继承人行踪不明,无法会同办理分割继承登记,该如何处理? 120
二十七、共有人系失踪人时,应以何人为当事人? 122
二十八、共有人死亡,无人继承时,应以何人为当事人? 124
二十九、起诉后才发现共有人于起诉前死亡,该如何处理? 126
三十、分割共有土地诉讼,起诉时要将谁列为被告? 128
三十一、对分割方案犹豫不决而未置可否之共有人,起诉时是否要列为被告? 129
三十二、共有人出售土地持分未过户,要列何人为被告? 131
三十三、对共有人身分有争执时,要如何处理? 132
三十四、诉讼进行中被告死亡时,未办理继承登记,原告该如何处理? 134
三十五、诉讼进行中被告死亡时,继承人已办理继承登记,该如何处理? 136
三十六、诉讼进行中被告死亡时,继承人应承受诉讼抑是承当诉讼? 138
三十七、全体继承人承受诉讼后,因协议遗产分割而移转登记于其中一位继承人时,该如何处理? 140
三十八、全体继承人承受诉讼后,该应有部分已因分割遗产而移转登记予其中一位继承人时,撤回其他继承人之诉,效力是否及于全体被告? 143
三十九、诉讼系属中,共有人将其应有部分移转予第三人时,该如何处理? 145
四十、诉讼系属中,共有人将其应有部分移转予第三人,撤回对该共有人之诉,撤回效力是否及于全体被告? 147
四十一、诉讼系属中,其中一位被告将其应有部分移转予原告或其他被告,该如何处理? 150
四十二、漏列全体继承人之确定判决,如何救济? 152
四十三、要向哪个法院提起土地分割诉讼?如何提起分割诉讼? 154
四十四、提起土地分割诉讼,民事起诉状要怎么写? 156
四十五、提起土地分割诉讼一审要缴多少裁判费? 159
四十六、可否以法拍价格作为裁判费核定之计算标准? 161
四十七、可否以公告现值作为裁判费核定之计算标准? 163
四十八、法院可否不以公告现值作为裁判费核定之计算标准,而要求以鑑定价格计算应缴纳裁判费? 165
四十九、被告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二审,上诉费用核定之计算标准为何? 167
五十、被告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二审(部分原告撤回一审之起诉),上诉费用核定之计算标准为何? 169
五十一、被上诉人不服二审判决结果上诉三审,上诉费用核定之计算标准为何? 171
五十二、多数被告分别上诉,上诉诉讼费用应由谁缴纳? 173
五十三、上诉人撤回二审上诉,是否应得视同上诉人之同意? 175
五十四、裁判分割法院之诉讼程序流程为何? 176
五十五、共有土地分割诉讼,被告得否提起反诉? 178
五十六、共有土地分割诉讼,被告得否提起反诉请求合併分割? 179
五十七、共有土地分割诉讼进行中,发现土地登记之面积如与实际测量所得之面积不符,该如何处理? 181
五十八、两造均表明不为预纳或垫支地政事务所费用时,是否应视为合意停止诉讼程序? 183
五十九、法院可否不採两造分割方案,依职权另定分割方案? 185
六十、法院可否因应有部分所占比例不多或甚少之共有人,依其应有部分无法分得足供建筑用或其他使用之面积,即将共有土地变价分割? 186
六十一、共有人分割后分得之土地为畸零地,是否系适当公平之分割方法? 188
六十二、分割后土地为留设通路,未设置汽车回车道,是否系适当之分割方法? 190
六十三、法院按土地应有部分比例面积分配,分配后之土地价值显不相当,是否应以金钱补偿之? 192
六十四、法院可否将土地全分配给某一共有人,由该共有人以金钱补偿其他共有人? 194
六十五、法院可否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于各共有人,他部分变卖,以价金分配于各共有人? 196
六十六、法院可否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于部分共有人,他部分变卖,以价金分配于其他共有人? 198
六十七、法院得否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判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维持共有? 200
六十八、共有人不同,且不相邻之数笔共有土地可否合併分割? 202
六十九、共有人相同、未相邻之数笔共有土地可否合併分割? 204
七十、共有人部分相同,且相邻之数笔共有土地可否合併分割? 206
七十一、变价分割执行拍卖,共有人可否主张优先承买? 208
七十二、金钱补偿该如何计算? 210
七十三、应有部分有抵押权者,其权利是否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响? 212
七十四、应受金钱补偿之共有人,可否对于补偿义务人所分得之不动产有抵押权? 214
七十五、共有土地经法院判决分割后,部分共有人继承人拒不办理继承登记,他共有人得否代位申办继承登记? 216
七十六、他共有人代位申办继承登记时,是否需代缴遗产税? 218
七十七、共有人依法院判决申请共有物分割登记,是否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220
七十八、分割后取得之土地,如与原持分比例所算得之价值不等,是否应代为缴纳土地增值税? 222
七十九、共有人声请点交分得部分土地,是否包含拆除地上物? 224
八十、共有人可否声请点交维持共有之通道及拆除地上物? 226
八十一、分割共有物判决有错误,该如何处理? 228
八十二、已依市地重划结果办竣权利变更登记,且该重划前土地标示登记已截止登记后,法院仍依重划前土地标示判决共有物分割,登记机关可否受理重划前共有物分割登记? 230
八十三、已兴建农舍之共有农业用地,经法院确定,是否应经解除套绘管制后,始得办理分割登记? 232
八十四、已兴建农舍之共有农业用地,经调解或调处分割确定,是否应经解除套绘管制后,始得办理分割登记? 234
八十五、已兴建农舍之共有农业用地,经法院分割判决确定,是否应经解除套绘管制后,始得办理分割登记? 236
八十六、法院裁判分割后,出售分割土地于计算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持有期间之起算点系以土地分割取得时点,或是以各该土地所有权人原取得该土地之日为准? 238
八十七、法院裁判分割后,出售分割土地于房地合一税持有期间之起算点系以土地分割取得时点,或是以各该土地所有权人原取得该土地之日为准? 241
八十八、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条之1规定出售共有土地,不同意出售之共有人提出分割共有物诉讼后,是否得声请假处分禁止为移转或其他处分行为? 243
 
附录 分割共有物相关法规条文 247
【民法】(节录) 249
【民法物权编施行法】(节录) 253
【土地法】(节录) 253
【土地登记规则】(节录) 254
【土地税法施行细则】(节录) 256
【土地征收条例】(节录) 257
【平均地权条例施行细则】(节录) 257
【民事诉讼法】(节录) 258
【地籍测量实施规则】(节录) 259
【非讼事件法】(节录) 260
【强制执行法】(节录) 260
【农业发展条例】(节录) 261
【建筑基地法定空地分割办法】 263
【国私共有土地办理共有物分割作业要点】 265
【耕地分割执行要点】 267
【土地法第三十四条之一执行要点】 270

图书序言

图书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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