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版序
為瞭迴應近幾年發生的精神障礙者的殺傷事件,立法者於2022年2月修正刑法的監護處分,把處分期間從原來的五年,改為近乎無期。亦即,監護處分以五年為期,檢察官得聲請延期三年,期滿後得每年聲請延期一年,而且沒有次數限製。對於這種近乎無期的監護處分,我嚮來採取保留的態度。理由如下:一、精神障礙者的權利受到不閤理的對待;二、監護處分五年,如果不能治療精神疾病,後續的處分已經沒有作用,失去意義;三、這種近乎無期的監護處分學自德國刑法,但是德國刑法的配套措施,我們卻沒有一併採用;四、對治精神障礙者的違法行為,不單純是刑法的任務,還應該仰賴精神衛生法或其他法規;五、也許受到媒體渲染,我們對於精神障礙者過度的恐慌,事實上精神障礙者的暴力攻擊行為(在精神障礙患者中)所占比率很低。
另外,為兼顧被告醫療、訴訟權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防護之需求,並與我國既有法製接軌,配閤刑法的新規定,對於精神障礙觸法者,若有不符閤羈押情形,欠缺程序上的暫時保全機製。也因為如此,於同一時間2022年2月刑事訴訟法增訂第10章之1「暫行安置」,以彌補法製缺失。暫行安置是,具有拘束人身自由性質的強製處分,故暫行安置的處所,是「司法精神醫院、醫院、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這些地方均有精神醫學專業人士,希望能夠提供精神障礙觸法者,適當的醫療幫助。然仔細觀之,由於暫行安置,必要時可以延長至五年。精神障礙的觸法者,無論違法的類型輕重,都可以暫行安置。這對於精神障礙行為人等於是雙重的不利。整體刑事法體係對於精神障礙觸法者,似乎越來越敵對,這個問題值得大傢好好思考。
本書自齣版以來受到許多讀者的厚愛,扮演精神醫學界與法學界的橋樑,甚為欣慰。這次改版,除錯漏以外,全書內容更動較少。本次改版主要於「附錄」中,加入對於上述事件增寫的兩章:其一,「精神病犯的鑑定與監護處分──兼談殺警案與弒母案」,呼籲立法者應兼顧精障觸法者的治療復歸與社會防衛;其二,迴應刑法於2022年2月修正監護處分期間,所寫的「2022年精神障礙觸法者新製之法規範與實務」。
2022年的修法主要參考德國製度。這年8月,我前往德國參加國際學術研討會,經由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係主任馬躍中教授的安排,得以親自訪談杜賓根(Tübingen)大學犯罪學研究所所長Jörg Kinzig教授,以及巴登─符騰堡邦的前司法部部長Rüdiger Wulf榮譽教授。這次訪談,我瞭解德國相關製度與實務上的具體操作。這段訪談稿,我將之收於附錄中。 我的助理黃韻廷、正在德國烏茲堡(Würzburg)大學法學院攻讀博士學位的李睿祥、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邱陽與 瀋佐錞;東海大學法律研究所王竣毅、林聖斌、李宛儒等人,協助整理文獻,校對及整理,謹緻上最高謝意。
張麗卿
寫於2022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