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法(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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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股票买卖已成为全民运动的今天,
  本书对证券交易法逐条剖析,
  举例释义并提出兴革建议,
  使读者对证券交易法有一完整、清晰的认识。

本书特色

  特别收录近年证券分析师相关试题及解答。 

作者简介

林胜安

  现职:股市新闻通讯社社长兼总编辑
     证券分析师

  学历:美国旧金山金门大学税务研究所研究
     政治大学财政研究所硕士
     中兴大学企管学士
     台中师专毕业

  经历:财税及教育行政人员高考及格
     高普特考襄试委员
     中兴大学、朝阳大学投资学、证交法讲师
     台湾省政府财政厅股长
     庆宜证券顾问
     庆宜证券投顾公司副总经理
     大展综合证券副总经理

著者信息

图书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有价证券之募集、发行及买卖
第三章 证券商
第四章 证券商同业公会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仲裁
第七章 罚则
第八章 附则

图书序言

第一章

总则


导读重点

总则主要为有关名词定义,主要者如下:

(一)主管机关:指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公司:本法所称与证券有关行业之公司,均指股份有限公司一种而已。

(三)发行人:包括证券发行公司及公司募集设立之发起人。

(四)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股票、公司债,主管机关核定之其他有价证券,新股认购权利证书,新股权利证书及前述各种有价证券之价款缴纳凭证等。未印制表示其权利之实体有价证券者,亦视为有价证券。

(五)募集:指对非特定人公开招募有价证券及对特定人私募有价证券之行为。

(六)发行:指制作并交付,或以帐簿划拨方式交付有价证券之行为。

(七)承销:指包销或代销有价证券之行为。

(八)证券交易所:指供给有价证券集中交易之法人。

(九)有价证券集中交易市场:指交易所为供给有价证券竞价买卖所开设之市场。

(十)公开说明书:指发行人为有价证券之募集或出卖,向公众提出之说明文书。

(十一)财务报告:指发行人、证券商、交易所等应定期编送主管机关有关之财务资料。

(十二)证券业务种类:指有价证券之承销、自营买卖及受託买卖。

(十三)募集及发行有价证券之程序:採申报生效制。

(十四)证券相关事业之核准设立:证券金融事业、证券集中保管事业均开放设立,但应经主管机关核准。

(十五)证券交易虚诈之禁止:有价证券之募集、发行或买卖不得有虚伪、诈欺等行为,违者负民事及刑事责任。

第1条(立法宗旨)

为发展国民经济,并保障投资,特制定本法。


解说

本条为证券交易法的立法目的,兹说明如下:

(一)保障投资:此乃证券交易法立法之直接的、具体的目的。因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为沟通储蓄与投资者之路,为保障投资者之利益,除须有健全之企业组织外,尚须对股票之公开发行及交易施以严格的监督管理,故透过立法管理,可达到保障投资之目的。

(二)发展国民经济:透过立法管理,投资者有了充分保障,证券市场就会因而活络,企业筹资有管道,企业活动得以繁荣昌盛,国民经济因而繁荣。

(三)保障投资之具体措施:

1.促进企业内容之公开:例如上市必须有公开说明书,报表须定期向主管机关申报,董监事买卖股票须申报等。

2.规范参与证券买卖机构之业务、财产状况及行为限制:例如对于证券经纪商、承销商、自营商资力、负债之限制及行为之规范等。

3.保障投资人公平、公正之交易机会:例如券商规定须设电视墙,投资人可随时知道最新买卖成交实况,股票买卖採电脑撮合交易,既公平且公正,投资人可避免被营业员抢帽子,旧制人工撮合被改单、抢帽子赚差价之弊病已彻底根除。

4.对不法行为有处罚规定:例如对于财务报表有虚伪记载等诈欺行为,对股价涨跌有操纵行为或内线交易行为等均有处罚规定,以保障投资人之正当权益。

5.予投资人救济之机会:证交法除了对不法者施予处罚外,对于受害投资人并给予救济机会,例如:对短线交易之不法所得可主张行使归入权。

实例

由于证交法之有效规范及证券主管机关之有效管理,我国证券市场亦与经济发展同步成长,可谓相辅相成,股价发行量加权指数由民国60年初的100点涨到79年最高的12.682点,89年2月亦高达10,393点。

图书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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