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关系与法律:婚姻与家庭(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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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本书主要从历史、文学及法规范角度分析跟婚姻、家庭有关的法律文本、法院判决以及法律文学作品等。

  全书共十七章,内容包括过去二十多年来台湾跟婚姻有关的法律变迁情形、目前法院在婚姻与家庭相关判决的实务情形、唐朝与清朝婚姻家庭相关法规范、李昂《杀夫》一书对于台湾社会家庭暴力法的影响。在婚姻方面分析台湾有关订婚、结婚、婚姻的效力、离婚规定,并比较两岸夫妻财产规定。在家庭方面探讨规范父母子女关系、家庭暴力防治等面向的法律规范。

  本书呈现台湾现阶段婚姻、家庭法规范与实务状况;可以作为大学院校「性别关系」「婚姻」、「家庭」相关通识课程或专业课程的用书。

  本次改版(第二版)补充家庭暴力防治法与民法亲属编最近修法的内容。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陈惠馨


  现 职
  政治大学法学院专任教授
  中国法制史学会理事长(2015年3月~至今)

  学 历
  德国雷根斯堡大学法学博士

  曾 任
  总统府人权谘询委员会委员(2011-2012)
  政治大学法学院院长(2007-2009)
  政治大学法律科际整合研究所所长(2005-2007)
  中国法制史学会第16届理事长
  台湾性别平等教育法草案立法参与 (研究计画主持人、草案拟定召集人)
  行政院妇女权益促进委员会第4、5届委员(2003-2007)
  台湾女性学学会第6届会长(1998年)

图书目录

向好友致敬致贺 刘仲冬
二版序
自 序

第1章 1990年以来台湾性别相关法律订定与修订
 一、台湾法律的发展历程/ 1
 二、台湾20年来企图改变社会性别关系的立法/ 3
 三、1996年至2015年《民法》〈亲属编〉16次修法及其影响/ 7
 四、《性别平等教育法》的订定与执行情形/11
 五、对于性别相关法律订定与修改的反思──代结论/14

第2章 文学与法规范中的婚姻暴力──从《杀夫》一书谈起
 一、透过文学叙述看到法规范/17
 二、李昂女士的《杀夫》一书有关婚姻暴力的描述/19
 三、从《杀夫》故事场景谈传统中国夫妻关系──以《大清律例》为例/23
 四、从《杀夫》的场景到1993年邓氏杀夫案,以及1997年通过的《家庭暴力防治法》/24
 五、《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规范面向/28

第3章 从《红楼梦》文本看婚姻家庭制度的变迁
 一、从《红楼梦》第97回的叙述看婚姻制度的变迁/35
 二、《红楼梦》「第97回 林黛玉焚稿断痴情 薛宝钗出闺成大礼」/36
 三、从《红楼梦》结婚场景谈《大清律例》及现代《民法》有关婚姻规定/39
 四、《红楼梦》场景跟现代台湾《民法》〈亲属编〉/44
 五、结 论/45

第4章 传统法规范中的婚姻──以《唐律》为中心
 一、传统社会的法律如何规范婚姻与家庭──男尊女卑的社会情境/47
 二、唐朝以前法律中有关婚姻与家庭关系的规范──以春秋折狱案件为例/48
 三、《唐律》中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规范/49
 四、《唐律》在实际生活中落实的情境/53

第5章 《大清律例》对于婚姻与家庭的规范
 一、《大清律例》中婚姻家庭关系/57
 二、《大清律例》在实际运作时的案例/63
 三、从清朝跟婚姻家庭有关的案例反思当代生活中的传统因素/70

第6章 为权利而奋斗的困境
 一、为权利而奋斗是台湾当代社会的主流思想吗?/73
 二、从「六个女儿告母亲」的新闻看媒体如何呈现女儿争取继承权/74
 三、女儿告母亲的法律规范面向──女儿继承权的争取/77
 四、地方政府设计的继承系统表范例影响人民对于继承的看法/80
 五、台湾常见剥夺继承权的方式/82
 六、结论与反思/85

第7章 从审判实务看台湾婚姻与家庭的变迁
 一、台湾婚姻与家庭相关法律在过去20年的变迁/ 87
 二、1990年前后,台湾地方法院审判实务呈现的婚姻与家庭面貌/ 93
 三、2010年前后,台湾地方法院审判实务呈现的婚姻与家庭面貌/100
 四、结 论/104

第8章 婚姻在当代台湾社会的意涵
 一、婚姻制度在台湾的现况/107
 二、婚姻制度在台湾社会的变迁情形/109
 三、走入婚姻之前,男女或男男、女女交往中可能牵涉的法律问题/110
 四、实际案例一:因交往产生杀人、伤害他人的严重法律事件/112
 五、实际案例二:一般男女交往过程中可能对于他人人格或尊严伤害的案例/114

第9章 现行法律有关婚姻的规范
 一、当代的婚姻法规范/117
 二、台湾法学者论述中,现代婚姻的意义/118
 三、在台湾法规范中有关结婚效力的论述/120

第10章 「订婚」的社会意义及法院的相关判决
 一、传统社会的「定婚」与现代法律中「订婚」的意义/135
 二、清朝《大清律例》中有关定婚的规定/136
 三、《大清律例》有关结婚妄冒的规定/137
 四、清朝社会中订定婚姻的当事人/138
 五、台湾《民法》〈亲属编〉有关订婚的相关规定/139
 六、台湾跟婚约有关的纠纷型态/141

第11章 台湾法规范中的夫妻关系
 一、台湾法律规范下的婚姻关系/155
 二、台湾《民法》〈亲属编〉有关婚姻的普通效力规定/157
 三、台湾《民法》对于婚姻效力规定──夫妻财产关系/163
 四、有关夫妻间财产继承关系/169

第12章 《家庭暴力防治法》对于婚姻家庭的影响
 一、前 言/171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背景及规范/172
 三、《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规范内容/175
 四、结 论/187

第13章 婚姻无效相关法律与实务在台湾的变迁
 一、前 言/189
 二、根据《民法》三种婚姻无效的情形/190
 三、婚姻无效的实际案例/194
 四、2014年以来台湾婚姻无效案件之发展/210

第14章 在台湾一对夫妻结婚后可以如何离婚
 一、前 言/213
 二、台湾目前有关离婚的状况及相关法规的变迁/214
 三、台湾《民法》有关离婚方式的规定/217
 四、夫妻离婚后,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220
 五、夫妻与共同子女间的关系/223
 六、台湾规定的离婚制度在实际生活中运作状况/224

第15章 台湾《民法》对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范
 一、前 言/229
 二、台湾当代法律与传统中国法律有关婚姻家庭观的差异/230
 三、当代台湾社会的人民对于婚姻与家庭的想像/232
 四、台湾法律中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234
 五、婚生子女──婚姻关系中所生的子女/236
 六、非婚生子女──生母怀孕时没有婚姻关系/239
 七、养子女──透过法律规定成立的直系血亲关系/241
 八、法律规定父母子女间的关系/247
 九、结 论/254

第16章 台湾习俗所勾勒出的婚姻家庭图像
 一、前 言/255
 二、台湾习俗对于一般人婚姻、家庭想像的影响/257
 三、台湾跟婚礼有关的习俗具有补充法律规范的效果/258
 四、在台湾跟婚礼有关的习俗如何被传递/262
 五、婚礼习俗如何在生活中运作/263
 六、个人如何面对婚礼习俗──法律变迁,婚礼习俗也要变迁/271

第17章 台湾和中国大陆有关夫妻财产制的比较分析
 一、传统中国法制与两岸婚姻法制的发展/275
 二、两岸有关夫妻财产规定的法规范基础──不同的法律体系发展/277
 三、两岸关于夫妻财产制规定内涵/279
 四、离婚率增加──夫妻财产制成为亚洲人民生活中需要评估的风险因素/283
 五、结 论/285

图书序言

向好友致敬致贺

  (此为刘仲冬教授为第一版所写的序,经其同意,在第二版刊出)

  惠馨又出新书了,这样的效率着实惊人。刚出了一本《德国法制史》又接法学院院长的她,哪来时间写这本书?在在让我错愕。她说写本书的灵感来自与我的交谈,更令我吓一跳,因为我们常常混在一起聊天出游,说过太多话,虽然每每说到激动兴奋,但是到底什么时候、什么样的话引起了她从叙事角度写这部大作的动机?我竟然不知道。

  跟惠馨成为忘年挚友的原因,一是:我们都坚持公平正义的信仰与追求。二是:她的真挚与热情令我感动。三是:她的主动。我疏懒成性,常被朋友批评不够热络。在这段友谊中,我做到的只是珍惜她的友谊及她这个人而已。

  惠馨跟我谈得来的原因,还有相同的做学问(听起来很伟大,但一时想不出更客气的说法)方法。我们两人都不喜欢活在自己的象牙塔里,喜欢东探西问。她比较主动,因此踩到别人领域,吃白眼的机会可能比我多。我比较退缩,大家都抢的骨头,我多半放弃,乖乖回到一边凉快。不过基本上,我们都认同、肯定做学问不能闭门造车,知识应当共享。

  虽然外表看来我们大不同,年纪也差一些,但都有点傻劲,还爱文学,相信人文主义。常常被别人的故事以及彼此的谈话感动。

  惠馨精力无穷,创作力无限,算算她做过的事,打过的仗,会吓死人。我因为在旁目睹,所以记得很多。适当机会,我很愿意分享。

  谈完了我们的交情,回头说这本书。本书谈的是有关婚姻与性别的法律叙事。内容广泛,涉略到古、今、文学与法律诸多相关事件。另外,近年因社会变迁、民权及妇女运动的影响,有关婚姻及性别的法律变革很大,这本书因此不但介绍了我国的法传统,也介绍了新的变革,同时还使用案例说明实际应用的情况。

  依惠馨之见,就像她引Dworkin《法律帝国》一书的说法,法无所不在,无所不包(「我们生活在法律之中,并以法律为准绳。法律确定我们的身分:公民、雇员、医生、配偶以及财产所有人」。我们生活中的一切都涉及法律,「即便记载法律规定和指示的典籍缄默不语」,我们的所作所为也受着它的规范。「我们是法律帝国的臣民,是其规则与理想的忠实追随者」。)即使常常被批判人治,国民没有法律概念的我国,也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犯法,人人无从逃遁。与婚姻及性别有关的法自然亦不例外。法律影响个人生活,所以我们应当知法。但「因为台湾现代的法律主要学习自远在欧洲的德国,对一般人民而言,法律是生活中陌生的规范。不熟习现代台湾法律制度的人民,感受到的法律规范是枯燥而陌生的条文与文字」,所以惠馨企图要透过文学作品及法案例,用人人听得懂的话说给大家听,让法律规范与日常生活结合。大家都知道,一般法律的书籍很难读,我想本书对普及法律及人权知识,将会有重大贡献。

  此外,惠馨也希望借着本书:「说明台湾跟婚姻与性别有关的法规、内容以及法律规定在具体个别案件如何被应用,让读者在阅读本书后,有能力参与台湾法律各种跟婚姻与性别相关法规立法的讨论,甚至有能力对于婚姻与性别的相关法规加以运用,并进而挑战法律、改变法律」。由此可见,作为女性主义及民权运动者,惠馨最终关心的除了教育,还有社会改革,以及公平正义。

  本书内容据说来自她的上课材料,因为她上课生动活泼,所以她的课一向热门。她在课业及行政两头烧的情况下,让读者有机会分享这么丰富有趣的内容,而我尤其有幸先睹为快,真要向惠馨致谢并致敬。

刘仲冬 谨记
2008年2月1日

二版序

  《性别关系与法律──婚姻与家庭》一书在2013年出版之后,台湾立法院再次三次修改《民法》〈亲属编〉,在本次改版时,加以补充。从1990年前后开始,《民法》〈亲属编〉的修法讨论与实践逐渐改变台湾人民有关婚姻与家庭中不同性别者关系想像。目前在台湾跟婚姻与家庭关系有密切关系法律还包括《家庭暴力防治法》、《人工生殖法》及《家事事件法》以及各种福利法规范,例如《老人福利法》等。这些法规范在不同的层面影响着台湾婚姻与家庭关系。当前在台湾社会被热烈讨论的婚姻与家庭相关法规范包括有关同性伴侣或者同性婚姻立法、外籍配偶在婚姻与家庭保障相关法规范以及有关不同性别者如何面对老年时处境的各种法规范。传统台湾社会多数人在想像婚姻时,虽然不免以男、女结合为其当然想像图像,但,目前台湾有不少男男或女女表达其想要共同走入婚姻或成立家庭愿望;基于宪法基本人权保障与平等权法理,立法机关有义务尽快回应社会需求。

  本书第二版,作者也针对2015年《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法进行补充。这次修法针对第2条有关何谓「家庭暴力」之定义进行修改。根据新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规定,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间实施身体、精神或经济上之骚扰、控制、胁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为。」,这个定义跟修正前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成员间,实施身体或精神不法侵害之行为。」有所不同。读者可以自行比对两个规定,了解其中的差异。这次修法扩大家庭暴力定义范围;家庭暴力除了身体与精神之侵害行为外,还包括经济上暴力并将暴力行为扩大到骚扰、控制、胁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类型。另外,新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条将保护令有效期间延长到两年以下。法律规定:「通常保护令之有效期间为二年以下,自核发时起生效。通常保护令失效前,法院得依当事人或被害人之声请撤销、变更或延长之。延长保护令之声请,每次延长期间为二年以下。检察官、警察机关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为前项延长保护令之声请。」。除此之外,修正之第50条将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会列为受请求协助对象。2015年新增加第50条之1规定要求:「宣传品、出版品、广播、电视、网际网路或其他媒体,不得报导或记载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识别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之资讯。但经有行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犯罪侦查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认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本书第二版也讨论当代社会人们对于财产处理有必要超越传统社会想要透过将财产留给子女并期待子女在老年时期照顾自己的想法。现代人存活时间较传统社会时代更长;目前台湾女性平均寿命为83岁。男性平均寿命为76岁;未来人们对于家庭与婚姻功能的考量与婚姻与家庭关系的想像有必要重新定位。婚姻与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如何在尊重彼此独立人格且平等对待之外,并可以在彼此面临生命困境时给予适当协助可能。一个人对于自己财产的处理要考量的重点或许不再是如何将财产留给子女,而是考虑如何利用财产维持自己晚年生活。做为伴侣与子女的人面对年老或身体有障碍的家人要有能力协助选择适当的专业人士加以照顾。台湾《民法》〈亲属编〉下一阶段之修法或许应该朝上述方向发展与设计。

  本书第二版也针对过去几年来,台湾妇女团体所推动通姦罪除罪化运动表示意见。本书作者认为当代台湾社会在讨论通姦罪除罪化之外,有必要思考如何协助人们可以更不带怨恨或者以透过伤害对方方式离开婚姻关系或家庭关系。任何社会中,当两个人彼此承诺走入婚姻时,不管法律有无规定,一定会期待彼此之间要有一定信任与尊重。在婚姻关系出问题时,法律应该设计协助婚姻中当事人和平解决婚姻关系后,重新寻找走入另外一个亲密关系的可能。不可否认的,在台湾社会仍然存在某些人面对完全破裂的婚姻关系,无论如何不愿意离开婚姻;这种实质上已经不具备婚姻关系的夫妻,如果发生婚外性行为,法律应该考量如何处理。台湾目前有关通姦罪法规范最被诟病之处在于刑事诉讼法第239条允许在通姦审判中,配偶仅对于第三人提起通姦罪的告诉,却放过在婚姻中另外一个配偶。如果回到婚姻本质,婚姻制度中如果要有贞操义务,应该主要拘束婚姻中之当事人;也因此,如果有人在婚姻中跟第三人发生性关系,那么法律要追究的主要责任对象应该是婚姻中当事人。如果台湾社会短期内无法达到废除通姦罪的共识;或许可以努力的是先修改刑事诉讼法第239条;让婚姻外第三人仅在故意跟他人配偶通姦,并且在通姦的他人配偶也被提起通姦罪诉讼时,才受到通姦罪处罚。当然如何更精密且照顾婚姻当事人对于婚姻期待与想像又兼顾法律公平性需要更深入讨论。运用此一课本的老师不妨将此作为上课辩论议题进行讨论。

  本书第二版也针对目前台湾各级法院有关重婚案件判决加以补充。台湾法院近期内经常看到的重婚案件纠纷主要牵涉到一对夫妻在进行两愿离婚时,可能发生「离婚协议书之签名证人未亲自见闻要离婚的夫妻之离婚真意时,因此,离婚无效」的争执。目前民法第1050条有关两愿离婚方式规定并未要求户政登记人员在进行人民「两愿离婚登记时」,必须确定两愿离婚协议书上签名之两位证人是否亲自见闻夫妻离婚真意,因此某些时候会发生人民到国家户政机关进行两愿离婚登记之后,有一方反悔提起诉讼,法院认定「离婚协议书之签名证人未亲自见闻要离婚的夫妻之离婚真意」因此判定离婚无效。未来针对这样的弊端,立法与行政机关有必要尽速修改民法第1050条有关两愿离婚证人规定,让户政机关两愿离婚的登记可以可以更具有实质的效力,明确保障人民离婚的效力。

  本书作者希望读者在阅读本书之后,对于台湾现阶段婚姻、家庭法规范与实务有所认识并有能力思考未来台湾婚姻与家庭相关法规范应该如何发展。本书也希望提供大专院校教授「性别关系」「婚姻」、「家庭」课程参与者有关过去二十年民法亲属编修改脉络以及各种婚姻、家庭相关法规在法院实务运作情形,借此说明婚姻、家庭相关法规范、法院判决与实际生活的密切关系。

陈惠馨
涵碧园
2015年8月10日

自 序

  这本书是作者修改2008年出版《法律叙事、性别与婚姻》一书内容后,以现有名称出版。本书跟第一版相同之处在于,作者尝试透过法律的叙事观点观看台湾的性别、婚姻与家庭关系。所谓法律叙事指的是法律规定文本、法院的判决,以及各种跟法律有关的文学作品等资料,所呈现出来对于婚姻与家庭的观点或评价。

  这本书的写作灵感主要来自跟我长年以来重要学术对话的伙伴──国防医学院刘仲冬教授的一次交谈。而书写过程更得到教育部的经费补助。我跟仲冬教授长期共同推动妇女运动与性别主流化工作,期待努力让台湾社会成为一个更公平正义的社会。仲冬除了是医疗社会学的研究者,同时也是文学的创作者,我在跟他对话过程中,逐渐发展出用文化与批判的角度观看法规范。我们在2003年至2005年之间于中央研究院近史所成立读书会,跟一群历史学者共同阅读北京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刑科有关婚姻姦情案件的题本。在阅读与对话的过程中,不断的看到传统法律影响着当时代人民对于婚姻与家庭的态度。

  传统中国法律对于中国人民的影响,印证了美国法理学者德沃金Ronald Dworkin在其所着《法律帝国》书中所提到:「我们生活在法律之中,并以法律为准绳。法律确定我们的身分:公民、雇员、医生、配偶以及财产所有人。法律是利剑,是护身盾,是威摄力……即便记载法律规定和指示的典籍缄默不语,我们的所作所为彷彿是法律喃喃自语着自己的判断,只是声音低得难以听到罢了。我们是法律帝国的臣民,是其规则与理想的忠实追随者,我们争论该当如何行事之际,即是我们在精神上受其约束之时。」的说法。

  透过本书,作者希望从性别面向分析台湾法律规范如何设计婚姻与家庭的关系。而本书所提到的法律叙事,包括影响台湾社会深远的传统中国法律规范、当代台湾跟婚姻、家庭有关的法规范、审判文件或文学作品。台湾社会中跟婚姻与家庭有关的法规范在过去30年来有很大的变动;法规范变动的原初动力主要来自于社会、经济、文化的变迁。另外,法规范变迁包括两个层面,一个是法规范文字与内容的变迁,另一个层面则是指法规范的价值与内容的变迁,及其落实在社会生活后所产生的变迁。本书希望透过分析法律相关文本,探讨台湾社会变迁过程中,一般人的婚姻与家庭生活如何变迁。

  在《法律叙事、性别与婚姻》一书中,原有十五章,包括第一章:文学与法规范中的婚姻暴力──从《杀夫》一书谈起;第二章:从传统文学的叙事看婚姻制度的变迁;第三章:为权利而奋斗的困境;第四章:传统法规范中的婚姻──以《唐律》为中心;第五章:传统中国法律文本中的婚姻──以《大清律例》为代表;第六章:婚姻的社会意涵与伴侣寻找的困境;第七章:「订婚」的社会意义及法院文件中的论述;第八章:法规范文本变迁中的婚姻制度;第九章:司法文书中重婚的论述与变迁;第十章:司法文书中婚姻无效纠纷的论述;第十一章:台湾习俗所勾勒出的婚姻图像;第十二章:台湾法规范中的夫妻关系;第十三章:司法文书中婚姻生活的面貌;第十四章:法规范文本中的离婚;第十五章:司法文书中有关离婚纠纷叙事。

  《法律叙事、性别与婚姻》出版至今已有5年,当时某些重要实务判决或大法官解释(例如大法官第242号、第362号、第552号等有关婚姻无效的解释),因为法律修改或社会观念改变,不再是当代婚姻、家庭问题的重点。因此,本书作者一方面参考2005年作者参与「94学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教学丛书计画」所书写的「性别关系与法律」计画成果报告,一方面参酌过去5年来台湾社会在婚姻与家庭变迁的情形,修改了原书的章节顺序,并配合法规修正修改各章内容。作者希望新书呈现台湾现阶段婚姻、家庭法规范与实务状况。

  本书增加近年来台湾性别相关法律修改状况分析(第一章)、目前法院在婚姻与家庭的判决实务分析(第七章)、法律如何规范父母子女关系(第十五章),以及两岸夫妻财产规定的比较(第十七章)。原来第十四章及第十五章合併为婚姻无效法律规定与实务在台湾的变迁(第十三章)。有些章节虽然标题未变,但是内容都进行修改;希望读者可以了解台湾在婚姻与家庭相关的性别相关法律的最新状况,并进而有能力参与台湾各种跟婚姻与家庭相关法规范立法的讨论。作者认为当下台湾《民法》〈亲属编〉、〈继承编〉的规定虽然逐渐达到表面上性别平等的要求;但是,法律规定有其限制,在这个法律体制下的个人是否能够在婚姻与家庭生活层面受到较过去传统社会更平等的对待,还待进一步的研究。本书希望让读者了解台湾社会现阶段的婚姻家庭法规范,更期待更多人参与下一阶段相关法律的修改行动,与共同思考如何透过法规范协助人民享受幸福与自主的婚姻或家庭生活。

  本书可以作为大学院校有关「性别关系」「婚姻」、「家庭」相关通识课程或专业课程的用书。作者希望教授相关课程的老师可以运用本书跟参与课程的同学对话。作者也希望读者在阅读本书之后,可以反思个人对于婚姻与家庭的想像与期待,并透过了解法规范运作情形观察社会的实际状况。

  同样的,本书在出版之际要向1993年一起成立女学会的朋友们致意,作为一个法律人如果没有参与女学会的生命经验,不可能写出本书。我特别要向女学会中跟我有许多知识与心灵交会的好朋友仲冬、丽莉、毓秀、芳玫、锦媛、晓丹、小芩、瑶华、书琴、    宛莹、美惠、金燕、昭君、志洁、馨慧与瑞穗致意,没有跟你们的对话,我在学术上不可能有所突破与创新。

  在这几年生命历程中,作者更了解传统社会所设计的婚姻与家庭制度正面临转型。要能够在变动迅速的法规范找到安身立命的生命,需要婚姻或家庭的成员们一起努力。我仅以此书向我的父母及我的配偶忠华的父母致谢,他们善良、单纯与宽容面对子女的态度,让我了解婚姻或家庭生活对于个人意义;我也在此表达对于家人支持与包容的感谢。在写作中,作者感受到知识带给生命无限力量与意义。

陈惠馨
2013年7月8日

图书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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