楔子 子曰:「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子乎。」
2015年11月28日国立台北大学于三崃举办法国马赛大学 Jean-Marie PONTIER(彭惕业)教授荣退祝贺研讨会。
学而时习之
2006年教育部实施第一期五年之全国大学评鑑之际,Pontier 教授是台北大学法律学院于校自评阶段,两位外聘评鑑委员之一(另一位是前东京大学小早川光郎教授)。2007年12月,台北大学法律学院由何之迈院长率团,偕国际法研究中心徐慧怡主任及本人赴法,与时任艾克斯马赛第三大学行政法中心主任的Pontier教授,缔结交流协定;从此开启了台北大学法律学院与艾克斯马赛大学之交流活动,至今迈入第十年。
Pontier教授每次来台总是行程满档(就地主国而言,此似非待客之道),但教授总不以为意。一方面或因法国的教授养成过程,除「精」之外,亦有其「博」;另一方面,或因我们所给予的题目,他刚好长期关注与研究;且主要应在于其法学、政治学涵养精湛所致,更何况每次演讲、座谈主题,主要均为有关法国法制之论述。因此,每次演讲、座谈,教授针对主题娓娓道来,如数家珍,听众反应热烈,宾主尽欢。
以交流之初的活动为例,2007年11月,主办单位基于我国宪法增修条文将中央政府体制修改为近似法国宪政上之双首长制,然该如何圆顺地运行;其次、独立机关,特别是我国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其定位如何,当时在我国宪政上实际运行已产生问题,而又尚未完全解决者。再者,宪法多元文化政策之落实,具体的文化组织该扮演如何角色,也是必须关注的重要课题。而活动之具体实施,则由以下之学校与机关举办:
即于国立台北大学(讲题:「法国宪法与政治体制──以法国总统与总理之职权为中心」)、国立台湾大学(讲题:「法国之文化组织及其定位」)、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讲题:「法国宪法与政治体制──以法国总统与总理之职权为中心」)、国立台北教育大学(讲题:「法国之文化组织及其定位」)及于NCC(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讲题:「视听传播最高评议委员会(CSA):其职权与法体系上的地位」)等机关学校,共作五场演讲与座谈,并与国内法学界人士为意见之讨论与交流。除前述学术机构之主管外,Pontier教授并与台北大学侯崇文校长、司法院赖英照院长、司法院前副院长城仲模教授、NCC苏永钦主任委员、台大法学院蔡明诚 院长、司法院李震山大法官、中央研究院汤德宗所长、国立台北 教育大学文教法律研究所所长周志宏教授与许志雄政务委员等,广泛交换意见。
接着,2010年关于我国与法国行政诉讼之研讨会,则在 台北大学三崃校区举行,并由前司法院翁岳生院长作主题演讲, 彭凤至最高行政法院院长、曾华松前大法官、廖义男前大法官、 林钖尧大法官、许宗力大法官、陈敏大法官、黄茂荣大法官等主持参与各场研讨会。法国方面,除Pontier教授外,另有M. ROUX Emmanuel(尼姆大学副校长)、Mme. DEGUERGUE Maryse(巴黎第一大学公法学院院长)、M. DUVAL Christian(艾克斯政治学院院长)、M. Yves Luchaire(艾克斯政治学院教授)、M. Luc Derepas(法国Conseil d’État评定官)、M. Samuel Deliancourt (法国克雷蒙菲宏地方行政法院法官),以及日本神户大学法学部教授兴津征雄等学者专家共襄盛举。
尔后,Pontier教授先后于台北大学、政治大学演讲法国之法学教育;考试院演讲有关法国公务员制度;监察院作有关法国人权保护官之演讲;与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们座谈行政救济制度问题等。先后与政大陈惠馨院长就法学教育改革、考选部董保城部长就考试制度变革、赖浩敏院长就人民参与审判制度、监察委员李复甸就行政监察制度、最高行政法院蔡进田院长就行政诉讼争议问题等,深入交换意见。其他参与这些活动者,有东吴大学潘维大校长、法学院洪家殷院长、林三钦副院长、李贵英教授、程明修教授、政治学系吴志中教授;中正大学法学院萧文生院长、郝凤鸣前院长、李仁淼教授、王韵茹教授;中山大学徐正戎院长、台湾大学葛克昌教授、陈忠五副院长、陈淳文教授;高雄大学张永明教授;政治大学詹镇荣教授、许耀明教授、翁燕菁教授、吴秦雯教授;成功大学许育典 院长、陈思廷教授;辅仁大学张懿云院长、吴志光教授、黄源浩 教授;铭传大学汪渡村院长、陈世民教授;中央研究院法律所 王必芳教授、吴宗谋教授;东海大学黄启祯教授、林恩玮教授、 许晓芬教授;南台科技大学曾雅真教授;李山明检察官、Olivier(贝颀玮)律师、邱基峻律师、陈雅忆律师等学者专家。至于各项来自台北大学何志钦校长与薛富井前校长的人力、物力之大力支持,自不在话下。这期间,Pontier教授亦参与有关台湾与法国、 日本之原子能法制之研讨交流,包含原子能委员会蔡春鸿主委、日本一桥大学高桥滋副校长、久留米大学周倩教授、中兴大学李惠宗教授、林昱梅教授、东华大学赖宇松教授、清华大学高铭志教授、东吴大学宫文祥教授、胡博砚教授、辅仁大学陈信安教授、邱晨教授等亦大力支持及参与。
有朋自远方来
Pontier教授生于南法Manosque小镇(地属普罗旺斯),出身于家境相对贫困的家庭。他是非常虔诚的天主教徒,又学识渊博,通晓宗教、历史、地理、建筑、音乐、美术等知识。目前为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名誉教授,曾任法国马赛第三大学及巴黎第一大学公法、行政法、地方自治法及文化法教授;亦曾任马赛第三大学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艾克斯马赛第三大学博士学院主任;法学政治社会学系主任。专长领域为宪法、行政法及地方自治法、媒体法,文化法等,是法国唯一一本文化法教科书的作者;此外另着有三十几本专书,326篇专论、着作等。尤其令人印象深刻者有:
一、创办圆桌论坛
Pontier教授承接自1978年开始举办的欧洲圆桌论坛(Table Ronde Européen),今年已是第三十八年,其研讨会之成果年年出版,已出版38期,所讨论议题涵盖公法各领域,如转型中之欧洲行政诉讼制度(2009)、欧洲之独立行政机关(2008)、欧洲之国会与行政(2006)、欧洲公务员制度之发展(2003)等。固定参与者来自法、德、英、义、西、葡、希、荷、比、卢、瑞士、瑞典、 挪威、捷克等国学者、专家,亚洲则有来自台湾、日本、大陆、 韩国、泰国之学者经常出席,而近十年,几乎每年都参与此一论坛的台湾学者为其指导弟子之台北大学张惠东教授。
二、持续举办原子能法相关法制之国际研讨会
2011年日本福岛核电厂事故发生前之2010年,Pontier教授即已开始规划实施此议题,并获得法国政府之支持补助。2010年10月研讨会之主题为「核能诉讼(Le Contentieux du Nucléaire)」、2011年10月之讨论主题「核能安全(La Sûreté Nucléaire)」,至今已连续举办六届,其他讨论议题尚包括:游离辐射防护、核废料处理、核子损害赔偿法制以及能源转型与核能利用等。
人不知而不愠——学界对法国法少了一点关注?
近年来我国公法领域特别是宪法与行政法领域,在法制建构上与实务上或比较法上之法理论述,均有令人瞩目之进展,但国内相较于对德国、美国、日本等其他外国公法相关学术讨论之引介,与各该国学者之邀请来访,法国公法学者来台亲自现身说法者,在十年前当时之时空环境,实属凤毛麟爪,因此,Pontier教授之持续访台,诚属难能可贵,而足以弥补国内公法学界比较法上营养「失衡」之情况。
众所周知,法国为行政法的母国,知名的法国公法学者 Jean Rivero曾说,美国的违宪审查、英国的刑事诉讼、瑞典的行政监察使(Ombudsman)制度以及法国的行政法学,都可以在自由法治社会所创造的伟大典范中,占有一席之地。但国内学界对法国法似乎少了一点关注,甚为可惜!兹举二例:
一、司法院大法官于2000年10月26日及2008年12月5日,分别作出释字第516号以及第652号解释,其主要意旨为,国家因公益目的之必要,得依法征收人民之财产权,但应给予合理之补偿,其补偿不仅须相当,更应「尽速」发给,方符宪法保障人民财产权之意旨。其理由为,此项补偿乃系因财产征收,对被征收财产之所有人而言,系为公共利益所受之特别牺牲,国家自应予以补偿,以填补其财产权被剥夺或其权能受限制之损失。故补偿不仅需相当,为减少财产所有人之损害,更应尽速发给,方符宪法上开保障人民财产权之意旨云。但此所谓尽速发给,依现行法制,即土地法第233条规定,征收土地补偿之地价及其他补偿费,应于「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发给,而在一定情况下,尚可延后发给。此对照两百多年前之法国人权宣言规定,即可知法国宪法关于财产权保障之先进性。换言之,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属现行宪法之一部分,其第17条明文指出,财产权(所有权,La propriété)系神圣不可侵之权利,任何人未经适法地确认为公的必要,且未经适当及「事前的补偿」者,不得被剥夺其财产权。
二、关于法国之能源政策与核电厂之管理,及法国政府与民众沟通之哲学,值得吾人学习。法国之核能发电所占其国内能源供需之比例,居世界之冠。法国国民对核能发电虽存在着有不同之看法者,但大抵能透过理性沟通及论辩,或採取诉讼救济之手段解决;因此不会如其他国家般,因民众反对核能发电,採取激烈手段抗争,导致付出巨大之社会成本与耗费国家资源。2011年10月本人赴法国参与研讨会,有机会参访由法国政府斥资上亿台币,在Marcoule地方所兴建之核能发电博物馆,其中即包含核能发电过程中受游离辐射污染之用具、服饰、装备等的模型,以及事后之处理过程的详尽说明,现场并有核能发电相关科学专业之解说、也有工作人员在场、更包括电脑E化之模拟与操作。参观当天,人声鼎沸,特别是中、小学生更是将展览馆挤得满满的。
Marcoule之核能发电博物馆,似乎正是法国政府与国民沟通之最好媒介,它告诉民众,核电厂发电为其日常生活一部分;虽潜藏危险,但法国政府有能力加以处理与控制,且其对潜藏风险之处理与对应之预防措施,均透明地展示给全体国民与大众。无怪乎全世界目前除北欧之瑞典与德国等极少数国家外,发展核能发电之先进国家均苦于无法寻获核废料最终处置之厂址;相对地,法国则几年前已正式将核废料最终处置地点选在距离巴黎东方只有数十公里之Nancy附近(距离名城史特拉斯堡亦不远),但却较少听闻环保团体或反核人士之激烈反对声音,此在我国诚难想像。法国政府就核能发电相关资讯加以透明化,事前沟通并主动与民众说明所採取之如上作法,值得各国学习。是以,法国能于2006年即已制定世界上少有的法律位阶之「核能安全与资讯透明法」,也就不足为奇。
鸢飞戾天,鱼跃于渊
中庸曰:君子之道,费而隐;及其至也,虽圣人亦有所不知焉。学问浩瀚,亦复如此。面对全球化之现状,其不仅对全球各国之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产生重大影响,且具体地,气候变迁、环境保护、经济犯罪、恐怖活动、传染疾病、食品安全、天灾、战祸及难民等问题,更逾越国界,各国殆不可能超越如此大环境之影响而故步自封,独善其身,全球人类可说正处于共存共荣之时代。为解决人类社会所面临之共同问题,以学术交流等方式,经由国际间互动,交换解决问题、风险管理与防范措施採行之经验,诚有必要。而我国学界、实务界与法国间之法学交流,相信在Pontier教授这些年来热心支持与所奠立之基础下,未来定能更加活络与发展。
Pontier教授2013年参访台北大学图书馆及法学院后,发现法文法学文献相对较少,慨然应允退休后,将其研究室内所有图书,赠予台北大学。其赠书,如今已上架陈列于台北大学法律学院比较法资料中心,包括宪法、行政法、地方制度法、文化法、原子能法、政治学等领域,共335册。
感谢
2015年9月,Pontier教授从艾克斯马赛大学荣退,本书编辑委员会特邀集教授之同僚、门生、故旧,撰文集结成册,借申贺忱。并对其过去长久以来多次来台,以及对于台湾与法国法学交流及学术研究之卓越贡献,致上最崇高之敬意。
本书以「法之桥:台湾与法国之法学交会」为题,涵盖「宪法与国家」、「一般法律原则」、「文化法」、「环境、核能与风险行政」、「行政合作法」、「管制与社会连带」等六大领域,共计27篇论文。本论文之完成,除感谢参与写稿与翻译之学者外,亦须感谢以台北大学法律学院林超骏院长、陈彦良主任为首所组成的编辑委员会,成员包含郭玲惠前院长、徐慧怡前院长、张文郁前院长、陈荣传前主任、林国彬前主任、法专所前所长郑逸哲老师,以及法律学院张心悌、姜炳俊、侯岳宏、杜怡静、向明恩、王震宇、陈爱娥、张惠东、黄铭辉、高仁川及其他幕后默默帮忙之老师、助教们。在此谨向所有编辑委员,以及参与本论文规划与执行之所有先进,尤其元照出版公司与其同仁之鼎力支持,敬申谢忱。
又就读台北大学及东吴大学法律系、所之周逸滨(Chou Yi-pin)、黄义伟(Huang Yi-wei)、王鼎棫(Wang Ting-yu)、 陈仲妮(Chen Chung-ni)、李欣儒(Li Hsin-ju)、康家颖(Kang Chia-ying)、陈长文(Chen Chang-wen)、陈惟中(Chen Wei-chung)、陈映君(Chen Ying-chun)、邱明慈(Chiu Ming-tzu)、黄微雯(Huang Wei-wen)、洪婉珩(Hung Wan-heng)、颜子涵(Yen Tzu-han)、林柏汉(Lin Po-han)、张浩伦(Chang Hao-lun)、黄伊平(Huang Yi-ping)、洪立齐(Hung Li-chi)、骆鹏年(Luo Peng-nian)、王祐秾(Wang Yu-nung)、李宛臻(Lee Wan-chen)、施涵绫(Shih Han-ling)、陈琬莹(Chen Wan-ying)、 雷兆衡(Lei Chao-heng)、李佳颖(Lee Chia-ying)、翁诗涵(Weng Shih-han)、洪婕筠(Hung Jie-yun)、黄新崴(Huang Hsin-wei)、苏珮绮(Su Pei-chi)、郑之瑀(Cheng Jy-yeu)、 陈圣方(Chen Sheng-fang)、施怡安(Shih I-an)、曾杰国(Chan Je-cao)、陈德颖(Chen Te-ying)、叶妤婷(Yeh Yu-ting)同学,协助本书之编辑、联系与Pontier教授参访相关活动之执行事宜,备极辛劳;贝颀玮博士慨允将本序文翻译成法文,至表感谢!
陈春生
2016年2月26日
于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