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规范回归之清代法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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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从清朝法规范之「语言」、「文字」、「概念」与「体系」出发,分析《钦定吏部则例》有关官吏之诠选、品级及处分等规定以及《钦定户部则例》有关盐法、关税与税则等规范之结构与内容。.期待读者阅读本书之后,逐渐可以掌握清朝法规范之面貌,尤其从文义解释的角度认识清朝法规范之「概念与体系」,并理解清朝法规范体系跟今日主流宪政国家法规范体系的相似与相异之处。

  .这是一本给法律学研究者与史学研究者从法规范角度认识清朝整体法律面貌的入门书籍。希望读者透过清朝法规范的「文字」、「概念」及「条文」与「架构」认识其整体之面貌。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陈惠馨


  现职
  政治大学法律系专任教授

  学历
  德国雷根斯堡大学(University Regensburg)法学博士

  着作
  民法亲属编─理论与实务,元照
  性别关系与法律─婚姻与家庭,元照
  德国近代刑法史,元照
  德国法制史─从日耳曼到近代,元照

图书目录

第一章 关于研究清代法规范体系必要性的辩证
一、前 言/1
二、研究清朝法制的当代意义──不同于当代宪政法律体系之另类法规范范式/3
三、从文字、概念与条文与架构认识清朝法规范体系/13
四、研究者分析清朝法律体系时必要反思之重点/27
五、结 论/40

第二章 清代法规范之结构与变迁——以《钦定吏部则例》为中心
一、前 言/43
二、清朝法规范形式造成之理解困境──以《钦定吏部则例》「满官品级」为例/45
三、再度反思清代法规范体系与当代宪政国家法规范体系之差异/49
四、海南出版社出版雍正朝《钦定吏部处分则例》之内涵分析/54
五、重构或创造性的「建构」清朝《钦定吏部则例》或《钦定吏部处分则例》/70
六、《钦定吏部处分则例》所呈现对于满官之特别规定:「优惠」与「限制」/76
七、《钦定吏部处分则例》关于书役、科场、五城地区人命案件以及狱政等规定/89
八、结 论/102

第三章 干隆朝《钦定户部则例》有关盐法之法规范分析
一、前 言/107
二、干隆朝《钦定户部则例》卷四十六至卷五十一〈盐法〉法规范之结构/112
三、清朝有关〈盐法〉法规范体系之性质──跟欧盟法规类似性/145
四、《钦定户部则例》有关〈盐法〉法规范建构之「盐」的历史面貌/153
五、《钦定户部则例》有关盐法规范之分析与其他研究脉络之整合/167
六、结 论/168

第四章 清朝《钦定户部则例》有关关税及税则法规范架构
一、前 言/173
二、清朝《钦定户部则例》有关〈关税〉法规范之结构(卷五十二到卷六十一)/177
三、关税税额之规定(卷五十二)/179
四、有关关税各项「考核」之规定(卷之五十三)/189
五、有关关税征收各项事务之规定(卷之五十四)/196
六、有关关税免税之规定(卷五十五)/197
七、有关关税「验放」之规定(卷之五十六)/201
八、有关稽查海船之规定(卷之五十七)/202
九、跟关税有关之禁令(卷之五十八)/203
十、牵涉关税以外其他税制之〈杂课(上)〉 (卷之五十九)/204
十一、牵涉关税以外其他税制之〈杂课(中)〉 (卷之六十)/207
十二、牵涉关税以外其他税制〈杂课(下)〉(卷之六十一)/208
十三、《钦定户部则例》有关关税之规定与史学 研究成果之比对/209
十四、清朝对于关税官员之议处制度:以《钦定 吏部处分则例》为核心/210
十五、清朝对于负责关税事务关差之管制/215
十六、《钦定户部则例》〈税则〉提供的资讯/218
十七、结 论/234

图书序言

自序

  这本书延续我在二○一二年出版之《清代法制新探》及二○一五年出版之《多元观点下清代法制》之研究脉络,希望呈现清朝法制的整体面貌。不同之处在于我在书写本书时,刻意从当代法学角度,以法释义学的观点,从文字、语言、概念、条文与架构等角度分析清朝《钦定吏部则例》有关官吏处分之制度(本书第二章)及《钦定户部则例》有关盐法(本书第三章)、关税、税则(本书第四章)之法规范内容;企图找到比较传统清朝法制与当代来自西欧法规范体制的可能角度。

  本书的第一章更是从研究方法与研究角度进行「关于研究清代法规范体系必要性的辩证」,目的在于说服当代以熟悉西欧法律体系与法学的读者,研究并认识传统中国法制,尤其是清朝法制。本书作者认为认识清朝法制可以让华人社会(或者世界各国社会)之法律人认识有别于当代宪政法律体制的法规范体系之其他法体系之模式与内涵;认识清朝法律体制可以协助当代人扩张对于法规范体制范式与内容的想像。尤其是熟悉清代法制文化内涵与语言体系的华人,如果能够深入认识清朝法制的结构与内涵,将可能开创对于法规范的新想像;对于法规范的想像不再侷限于来自西方的宪政国家法律体制;并有能力超越今日继受自西方之法律体系;开启并创造新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

  本书作者在一九八七年于德国拿到法学博士学位    之后,因缘际会在海德堡的马普所公法研究中心图书馆   看到德国着名的汉学家与法学家Karl Buenger教授有关传统中国法制相关藏书,并第一次看到长孙无忌所编之《唐律疏议》。当时由于刚完成法学博士论文,对于法学有一个比较全面的理解;因此看到西元六百年之《唐律疏议》不自觉地被其体系性与法条文字的清晰与优美所迷惑,也因此开启了我对于传统中国法制的认识。而二○○一年因为中央研究院赖惠敏教授与游鑑明教授邀请,在妇女史国际会议担任评论人并透过赖惠敏教授的指引认识了清朝之《刑科提本》并开始研究清朝法律体系。

  在研究清朝法制的过程中,本书作者一直无法理解为何清朝如此庞大且体系结构完整的成文法律体系,在当代法律人与史学者的眼中却是如此的负面与面貌模煳。我在二○一二年出版之《清代法制新探》之内涵说明我当时对于清朝法制整体面貌的理解停留在十九世纪以来,研究者对于清朝法制的想像,也就是认为清朝法律之整体面貌就仅是类似今日刑法体系之《大清律例》。在该书中,我虽然提问清朝「法律是什么」;但,整本书的论述重点主要在《大清律例》。虽然,当时,我已经接触到海南出版社出版之清朝各院、部衙门之各种则例,例如《钦定吏部则例》、《钦定户部则例》等。

  本书作者在二○一五年出版之《多元观点下清代法制》一书中,虽然分析清朝是《钦定户部则例》之「蠲卹制度」;分析《钦定礼部则例》之祭祀制度并与西方宗教制度进行比较;或者分析《大清律例》(吏律)有关官吏治罪之规定与是《钦定吏部则例》有关官员惩处规定并进行比较分析。但是,该书并未系统性的从法学观点分析清代整体法规范体系。

  开启我从法学观点分析清代法制的想法主要来自长年来在政大法学院开设「法制史专题研究」之上课经验。在课堂上,我跟学生讨论如何从法学观点研究传统中国法制并让这样的研究跟向来之史学研究成果有所区隔。透过同学们课堂上报告之回馈让我找到具体落实这样研究脉络的想像并逐渐发展各种可以从清朝法规范文字、用语、概念、个别条文以及条文与条文间关系与架构,分析清朝法制的策略。我企图以这样的研究角度与方法重现清朝法制面貌,并希望引发华人社会之法律学科、史学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研究者研究清朝法规范的兴趣。

  让我下定决心书写本书的动力来自于二○一六年秋天在北京中国人民大学与朱腾教授及高仰光教授合作的经验。朱腾教授与高仰光教授都是受到当代法学知识培育的法制史研究学者。朱腾教授是秦汉法制史的研究者,他对于秦汉法制的研究具有深入且独到之研究成果;而高仰光教授则是年轻之外国法制史研究学者,他对于《萨克森宝鑑》以及德国第三帝国时期法制的研究深入。透过与他们在中国人民大学进行六场关于清代法制研究的对话与讲座,让我对于如何从法学观点分析清朝法律体系的想法更具体。我在二○一六年九月开始构思如何从当代法学角度对于清朝的《钦定吏部则例》与《钦定户部则例》进行分析。

  本书尝试对于清朝有关官吏的诠选、品级及处分规定以及对于清代盐法、关税及税则相关法规范分析,希望可以从清朝上述法规范之「语言」、「文字」出发,从其所形成之一组一组「概念」与「体系」分析清朝法规范的结构与内容。期待读者们阅读本书之后,逐渐可以掌握清朝法规范之面貌,尤其可以从文义解释的角度认识清朝法规范之「概念与体系」。读者们可以发现清朝法规范体系跟今日主流宪政国家法规范体系的相似与相异之处。清代法制虽然不是以「宪法」、「法律」与「命令」之阶层架构的法律体系;清朝法制也不是从「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角度进行法律分类。在清朝法制中也看不到当代法学书籍中不断出现之「权利」、「义务」或「基本人权」等概念。

  但是,清朝法律体系确有其成一体的架构与概念内涵。当代宪政国家法律体系与清朝法律体系,共同之处在于他们都运用法规范规训人民,也都强调某种意义的「平等」与「公平」或「合情」与「合理」。当然,由于想要达到对于「人民图像」的设计与社会规划目标之不同,他们呈现出截然不同的内涵。例如清朝法制强调「三纲五伦」的人伦关系,但是当代宪政国家法律体系强调个人人性尊严与个人「自由」等价值。

  本书的出版希望提供当代法律人理解清朝法律体制整体面貌并因此了解法规范体系的面貌可以非常多元。本书作者更希望读者们认识清代法律体制之后,逐渐可以将百年继受他国法律体系的经验跟自身传统法文化进行结合与反思并因此取得法规范想像的文化资源,发展超越当代宪政国家法律体系的能力,逐渐脱离法律体制被西欧或英、美法律与法学殖民之处境并更进一步找到融合多年来继受外国法之经验与传统法文化之优点之可能,产生创造新法规范体系之能量与想像。

  本书的主要目标在于尝试架构一座沟通桥樑,期待当代熟悉宪政国家法律体系之人透过这个桥樑认识传统清朝法制的面貌。本书所呈现以法律或法学常用的法释义学角度,从语言、概念、条文结构及条文与条文架构之系统,从体系、历史等角度分析清朝法规范体系之方式仅是多种可能认识清代法规范面貌之途径之一。清朝整体法规范体系的庞大与复杂,无法仅透过少数人之研究或说明而清晰。研究清代法制的整体全貌之困难,除了因为体系之庞大与复杂造成个别研究者无法穷尽对于其整体之认识之外;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清朝法律体系的本质与体系之建构方式,不是当代人在二十世纪以来熟悉的国家法律型态。清朝之某些法规范体系,在某些法规范,例如关于「盐法」、「钱法」、「关税」或牵涉重要金属如「铜」或「铁」分配之相关法规范事实上跟二十一世纪才逐渐发展出来之欧盟或者各种型态之国际组织之法规范体制有一定的相类似性;是一个超越当代人想像之「国家法」系统。而,清代法制研究之最大的挑战来自于人类无法还原历史的「当下真实」的困境,「历史的真实」永远仅是当代人「建构」之图像,他们因时代的变化,而呈现不断变动之图像。这就如康德所言,「物自身」(das Ding an sich)永远与我们当下之认知有一定距离。 

  由于清代法制的庞大体系,当代人在思考何谓「法规范」时,可以有超越当代宪政国家法律体系的想像图像,了解原来法规范可以有更多元的存在形式。法规范其实主要只具有权力的机构,透过特定概念、逻辑架构出之层层生活规则,提供人民生活或行为之参考或遵守规则。本书希望开启从清朝法制的文字、概念、条文及架构重现其可能图像。而这样的重建或重现首先必须从清代法制的文本出发。研究者不可回避的必须从现代法学方法论角度出发,以法释义学、法社会学、法人类学、法学理论、法哲学等角度,呈现清朝法制之各种法规范面貌;并进一步分析清代法制所面对的施行效力问题、实践问题等。清朝法制在清朝末年所面临的困境并非是独特之现象。本书作者认为,清朝法制作为一个法律体制所遇到之困境并非是世界上各种法规范体系的例外状况。他可能是所有法规范体制面临时代变迁时可能遇到之共同困境。另外,从清朝法制所规范的空间与人口数量分析,清代法制可能已经超过当代人理解之「国家法」;本书作者想要透过认识清朝法制之整体面貌,了解自己在哪些地方不自觉的受到传统中国法律思维之影响。传统中国法制对于当代华人的影响可能是一种限制,但同时也可能是一种给我们发展他种法文化的可能资源。本书作者认为,在经过超过百年抛弃自己传统社会法文化并继受外文化的法规范体制之后,回归已经被抛弃之传统中国法律体制,透过认识清代法制,了解其在我们心灵地图之位置或者面积是个重要的使命。

  本书作者认为,当代不同华人社会(包括中国大陆、台湾、香港、澳门、新加坡)等地区或者曾经深受传统中国法律体系影响之日本、韩国、越南等地区或者西方对于传统中国法文化研究者的合作与对话,可以让当代人对于传统中国社会之法律体系之模煳不清的理解或想像有所突破。

  这本书仅有四章,除了第一章导论之外,第二章主要尝试以法释义学之方法跟读者分析清代雍正朝《钦定吏部处分则例》的内涵与结构;第三章主要分析清代干隆朝之《钦定户部则例》卷四十六到卷五十一等有关盐法法规范之内容;第四章则分析清代干隆朝《钦定户部则例》卷五十二到卷六十一等有关关税及卷六十二到卷九十有关税则法规范之内涵与架构。

   本书的出版我要特别感谢我的助理刘孟如硕士、林侑儒硕士以及现任中国法制史学会的秘书长李万晋博士以及前台大历史系教授高明士教授、台北大学之陈俊强教授及师大文学院院长陈登武教授。他们在我担任中国法制史学会理事长期间,协助处理中国法制史学会诸多事宜,包括网页建置、募款、会务之进行及出版《法制史研究》等。我尤其要感谢刘孟如女士。孟如从大四开始担任我的兼任助理并在取得硕士学位之后,于过去几个月担任我的短期专任助理。孟如在我写作本书过程协助进行打字、制作表格与校稿的工作,让本书得以顺利出版。他的负责、细心与创意成为我在学术研究的重要对话伙伴之一。除此之外,我也要感谢我的父亲陈廷栋先生以及我的配偶忠华,儿子与女儿在生活中给我的支持。有他们的爱与关怀,让我在书写本书过程如此专注与愉快。

  而在本书出版之际,我特别要感谢我在一九八四年在海德堡认识的好友Elisabeth Hofmann女士及她的配偶Ansgar Hofmann博士。Elisabeth是我在德国海德堡书写博士论文期间的邻居;我们因为小孩关系认识并成为生命中的好友。Elisabeth是一个热情且真诚、正直的德国人,我在海德堡三年多时间中,因为跟他的相处,有机会更深入的在学校课程与书本之外,认识德国社会与文化。我们在一九八五年到一九八八年初将近三年期间几乎每天在一起,共同交换生命经验与生活感想。那段期间,下午三点到幼稚园接我的儿子之后,我就跟Elisabeth及他的儿子Valentin一起在海德堡Neckar河边散步、聊天。我在一九八八年回到台湾之后,曾经跟Elisabeth失去联络,但,拜数位技术,我们在过去七、八年再度取得联系。过去几年,每当我到海德堡与Elisabeth相聚,总会感受到Elisabeth及Ansgar的真诚友谊。跟他们的交流让我理解到台湾与德国虽然同样运用相类似的宪法、民法、刑法与行政法体系,但由于历史、文化与思维的差异,相类似的法律体制在两个不同社会的实践有所差异。我能够在德国法制史、清朝法制史、法律与文化的研究上有所突破要感谢Elisabeth。谨以此书谢谢Elisabeth带领我认识德国社会之面貌以及对我的开放、真诚友谊。

陈惠馨
于涵碧园
2017年4月

图书试读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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