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同性平权与宗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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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本书是作者第四本的宗教法学专论,也是国内第一本以同性婚姻、同性平权与宗教自由为主题的学术专论,内容含括:同性婚姻宪法保障基础、同性伴侣与宗教自由下的文化冲突与国家义务、宗教自由面对同志权利议题的抗辩、宗教性院校拒绝同志入学案、宗教团体法人化、办理寺庙登记须知、殡葬管理条例与违法纳骨塔、内湖保护区慈济案及宗教自由与宗教团体自治等法制争议,使本书成为面对现今台湾社会在同性婚姻、同性平权与宗教自由激烈讨论的重要参考书,本书内容足以提供政府及公部门参考,也成为宗教团体处理国家管制问题的最佳工具书。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许育典


  现职
  国立成功大学法律学系特聘教授兼社会科学院院长
  欧洲当代台湾研究中心(ERCCT)谘询委员
  澳门法学学术顾问委员
  中华民国宪法学会理事
  台湾教育法学会常务监事
  教育部法规委员
  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冤狱赔偿事件求偿审查委员会委员
  台南地方法院冤狱赔偿事件求偿审查委员会委员
  台南市法规、廉政、教育、教师申诉、文化古蹟、儿少保障委员会委员

  经历
  国立成功大学法律学研究所专任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
  国立成功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长
  国立成功大学法律学系系主任
  国立成功大学课外活动指导组主任
  德国洪堡学术基金会研究奖学金(2006-2007)
  德国洪堡学术基金会资深学者研究奖学金(2014)
  国科会暨德国学术交流总署研究奖助(2003、2004、2005)
  中华民国第47届十大杰出青年
  教育部人权教育谘询委员
  原住民族委员会法规委员
  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检察署犯罪被害人补偿覆审委员会委员
  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检察署性骚扰防治委员会委员
  台南市诉愿审议、特殊教育、车辆行车事故鑑定委员会委员
  财团法人国家文化艺术基金会监事

  学历
  德国杜宾根大学法学博士
  德国杜宾根大学宗教学院研究
  德国哥廷根及杜宾根大学教育学院研究

  着作
  Selbstverwirklichungsrecht im pluralistischen Kulturstaat. (Duncker & Humblot)
  宪法(元照)
  人权、民主与法治:当人民遇到宪法(元照)
  为人民说人权故事(元照)
  从法治国家到人权保障的希望工程:以人权教育为中心(元照)
  基本人权与儿少保护(元照)
  教育行政法(元照)
  法治国与教育行政:以人的自我实现为核心的教育法(元照)
  教育宪法与教育改革(元照)
  大学法制与高教行政(元照)
  学校法制与学校行政(元照)
  跨领域的教育法制与教育行政(元照)
  文化宪法与文化国(元照)
  文化基本权与多元文化国(元照)
  宗教自由与宗教法(元照)
  宗教团体、宗教法制与宗教教育(元照)
  宗教自由、宗教诈欺与比较法制(元照)

图书目录

当宪法成为宗教时──代序
本书常用德文缩语中文对照表
本书引註格式说明

第一章 导 论/1

第二章 自我实现作为同性婚姻的宪法保障

壹、前 言/9
贰、自我实现作为基本权的本质/12
一、自我实现的概念/12
二、自我实现与多元社会/13
三、自我实现、基本权与法律/14
参、自我实现作为基本权本质的法特征/18
一、基本权作为主观权利/19
二、基本权作为客观价值决定/20
三、同性婚姻自我实现权的法特征/23
肆、同性婚姻自我实现权作为基本权的建构/23
一、同性恋者作为基本权的主体/24
二、同性婚姻自我实现权的基本权建构/25
伍、美国判决作为同性婚姻的宪法实践/41
一、相关判决简介/41
二、历届判决彰显的宪法价值/45
三、美国判决对我国现况的反思/46
陆、结 论/47

第三章 同性伴侣议题风潮下的宗教自由:论基本权冲突与国家义务
壹、前 言/49
一、席卷全球的同性伴侣议题/50
二、风潮的反动与新宗教战争/51
贰、新宗教战争的现况:以台湾及美国为例/53
一、台湾同志伴侣权益现况/53
二、美国同志伴侣权益相关判决/54
三、美国《宗教自由恢复法案》的争议/59
四、台湾未来可预见的文化冲突/63
参、同性伴侣议题牵涉的基本权利及第三人侵害/64
一、性倾向作为平等权的保障内涵/64
二、宪法上宗教自由的保障/69
三、性倾向平等权与宗教自由的基本权利冲突/72
肆、文化冲突下的国家协调义务/73
一、宪法上多元文化国原则/74
二、国家中立原则与宽容原则/75
三、《宗教自由恢复法案》与宗教立法/76
伍、结 论/78

第四章 宗教自由面对同志权利议题的抗辩
壹、前 言/81
贰、法学探讨宗教见解的必要性/84
一、宗教信仰在同志议题上的地位/85
二、台湾社会与宗教多元性/86
三、宗教诉讼的操作实益:宗教诚挚性检验/88
参、台湾主流宗教对于同志族群的教义见解/90
一、道 教/91
二、佛 教/92
三、基督教/93
四、天主教/97
五、儒教及儒家文化/98
肆、宗教抗辩的宪法结构与利益衡量/100
一、宗教抗辩的基本权利冲突结构/100
二、性倾向平等权与宗教自由的利益衡量标准/107
伍、结 论/112

第五章 宗教性院校拒绝同志入学案的宪法冲突:以台南神学院为例
壹、前 言/115
贰、宗教性院校拒绝同志入学涉及的宪法权利/117
一、高等宗教性院校的宪法权利/117
二、同志族群的宪法权利/121
参、宗教性院校的特性与类型化/124
一、宗教教育的意义与内涵/125
二、宗教性院校的类型化/130
三、单一宗教学院的法规沿革与影响/134
肆、台南神学院拒绝入学案的合宪性分析/138
一、台南神学院之定性/138
二、本案拒绝入学决定的合宪性/139
伍、结 论/145

第六章 宗教团体自治与宗教团体法草案
壹、前 言/147
贰、宗教团体的意义与宗教团体自治的内涵/148
一、宗教团体的意义/148
二、宗教团体自治的内涵/150
三、宗教团体自治的限制/151
参、宗教团体自治的法制现况和问题/159
一、现行法所涉及的宗教团体自治/159
二、释宪史上的宗教团体自治/166
肆、宗教团体法草案与宗教团体自治的互动/174
一、宗教团体法草案的立法背景及沿革/174
二、宗教团体法草案各个版本的异同/175
三、宗教团体法草案通过后对宗教团体自治的影响/185
伍、结 论/187

第七章 从宗教团体法草案第33条探讨殡葬管理条例与违法纳骨塔的调和
壹、前 言/189
贰、宗教团体法草案第33条的立法背景和所涉及的问题/190
一、宗教团体法草案第33条的立法背景/190
二、宗教团体法草案第33条所涉及的问题/192
参、宗教团体自治的宪法保障/198
一、宗教团体的定义及宪法保障基础/198
二、宗教团体自治的内涵/202
肆、宗教团体法草案第33条的相关问题检讨/206
一、「以区分所有建筑物为宗教建筑物者不适用」的规定合宪/208
二、「得于原地原规模修建」的规定违宪/210
三、宗教团体法草案第33条的其他问题检讨/212
伍、结 论/215

第八章 从宗教团体法草案检讨宗教团体法人化:以宗教团体自治为核心
壹、前 言/217
贰、宗教团体法人化在宗教团体法草案的规定/218
一、宗教团体法人化的内涵/218
二、宗教团体法草案中宗教团体法人化的相关规定/225
参、宗教团体自治的宪法保障/226
一、宗教团体自治的意义及其保障基础/226
二、宗教团体自治的保障核心/228
三、宗教团体自治的保障主体/230
四、宗教团体自治的保障内涵/235
肆、宗教团体法草案中宗教团体法人化的问题与检讨/237
一、宗教团体法草案中宗教团体法人化的问题/237
二、宗教团体法草案中宗教团体法人化的问题检讨/239
伍、结 论/244

第九章 宗教团体自治下「办理寺庙登记须知」争议
壹、前 言/247
贰、「办理寺庙登记须知」所涉及的问题/248
一、该须知的法律性质不明/248
二、该须知可能侵犯宗教团体自治/250
参、宗教团体自治的宪法保障/251
一、宗教团体自治的意义及其保障基础/251
二、宗教团体自治的保障核心/254
三、宗教团体自治的保障范围/256
四、宗教团体自治的保障类型/258
肆、「办理寺庙登记须知」的问题检讨/261
一、该须知对信徒大会章程的要求侵害宗教团体的规章自治/261
二、该须知对信徒身分的限制侵害宗教团体的人事自治/262
三、该须知存有形式的效力问题/263
伍、结 论/264
附录──内政部民政司「办理寺庙登记须知」/266

第十章 宗教团体的宗教自由与国家管制问题:内湖保护区慈济开发案的反思
壹、前 言/275
贰、本案相关事实/276
参、国家管制与宗教团体自治/278
一、宗教团体自治/278
二、国家对宗教团体的管制/283
肆、本案反思/291
伍、结 论/293

第十一章 结论与建议/295

参考书目/303

索引/327

图书序言

代序

当宪法成为宗教时

  随着社会结构变迁,传统的婚姻观念正逐渐发生变化,家庭的定义与图像也随着各种不同价值观的出现而越趋多元。关于同性婚姻承认与否的问题,无论在我国或是国外都已经是长久以来的争议,近年来在我国更因为多元家庭民法修正草案的提出,再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2012年9月民间团体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发起名为「多元成家,我支持!」的连署行动,将多元家庭民法修正草案送进立法院审议。其中「民法亲属、继承篇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已在2013年10月底通过一读。社会出现正反两方的持续论辩。无论如何,这都显示我国的人权发展已经来到一个新的阶段,传统的婚姻观念和性别价值面临新的挑战,值得被重新思考。

  关于同性婚姻的争议或研究,学界、利益团体或民间多从社会学、人类学、医学、神学、宗教、历史、性别研究、女性主义等角度切入论述。但制度面的改革终究仍会回到法律,法律作为社会共同利益的最大公约数,乃是规范改革的依归,而宪法核心价值所保障的每个人民自我实现,是法律最后决定的依归。整体而言,由于目前我国仅承认异性的婚姻制度,导致同性伴侣因无法缔结被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无法享有因配偶身分而生的诸多法律保障,同性伴侣即使主观上以婚姻之意思长久同居、共谋家计,但在发生财产继承、分手后财产分配、伴侣重大医疗诊治的时候,以及在诉讼、赋税、劳动福利、国籍甚至居留等事项上,都无法享有配偶身分的平等保障,这显示了现行法律的婚姻制度在同性婚姻自我实现权的保障上,完全无法落实。然而,保障人民自我实现作为宪法的核心精神,同时贯彻了宪法第22条保障同性婚姻的自我实现权,所以同性婚姻的法制化应该是立法者应该努力实践的宪法义务。

  看到这本新书时,或许读者会问:「为何不等大法官释字第748号解释出来再出版」?这个问题作者反覆思考了很多次,最后决定不改变自己的出版节奏,还是在5月24日前出版。原因无他,如果读者深入阅读本书,以及了解作者过去以来的一贯学术见解,就会清楚作者的坚持:在宪法保障下,人是自由的。只要不造成他人的伤害,国家应该尽所有义务,去促进人民的最大可能自我实现。国家透过法律所建构的制度(民法上的婚姻规定),不应该因为人民的性别或其他因素,而限制人民的自我实现。毕竟,这个制度是国家设计的,民主制度下的法治,更应该因为多数决的本质,而更谨慎注意少数非主流的基本权保障,这也是大法官与立法者的基本素养。或许有人会担心:如果民法规定包含了同性婚姻,会让同性恋更自由开展。但人本来就是自由的,少数非主流人民的自由开展,有必要因为多数主流人民的担心,且真的只是担心,而失去自由吗?这是我们要的宪法吗?

  专制国家无法管制人民的自由灵魂,只能处处限制人民的不自由身体。曾经经历过的人们,一定能够感受其中的痛苦。人民因为不同的宗教或信仰而有所个人坚持,我们可以理解,但是国家,既然历届总统已经处处宣告人权立国,就应该充分保障所有人民的自由灵魂与身体,促进其得以结合的最大可能自我实现。在轮替的执政者无法宽容下,台湾的族群对立越来越严重,一开始是在政治族群,后来却衍生了各类族群的对立,实在值得我们担忧与面对。事实上,国家是由社会成员组成,国家权力的行使,须透过社会大多数成员之代表的民主决定。因此,要求国家对不同文化的宽容,其实也就是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宽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问题,根源解决之道也在于: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宽容。无论我们人民彼此间的看法如何?在台湾是可以自由表达的,但当看法不同时,尝试静下心来想想,如果没有任何伤害,请尊重每个人民的最大可能自我实现。因为有一天我们也可能是少数,当然也不会希望因为别人的担心而失去自由!

  这本书,是作者投入宗教法学而思索的第四本学术专论,写这本宗教法专论的主要目的,从专论名为「同性婚姻、同性平权与宗教自由」可知:主要是尝试从宗教自由探讨同性婚姻与同性平权在台湾的宪法问题,同时也讨论近年来台湾在宗教自由与宗教团体自治的一些争议。首先,本书从人的自我实现出发,建构同性婚姻宪法保障的理论基础,讨论同性婚姻的宪法争议与问题(第二章);其次,从同性伴侣议题风潮下的宗教自由保障,分析文化冲突与国家义务的争议(第三章);再者,深入研究宗教自由面对同志权利议题的抗辩问题(第四章);接着,针对台南神学院拒绝同志入学的案例分析,探讨宗教性院校拒绝同志入学案的宪法冲突(第五章)。此外,在宗教自由与宗教团体自治的法制争议上:尝试从宗教团体自治检讨宗教团体法制现况与宗教团体法草案(第六章);并从宗教团体法草案第33条探讨殡葬管理条例与违法纳骨塔的调和(第七章);再从宗教团体法草案检讨宗教团体法人化的问题(第八章);接着从宗教团体自治检讨「办理寺庙登记须知」的问题(第九章);末了,以内湖保护区慈济案反思宗教团体的宗教自由与国家管制争议(第十章)。最后在结论与建议中,整合与检讨我国同性婚姻、同性平权与宗教自由以及宗教团体自治的问题,期待能为宗教法学的未来发展贡献心力(第十一章)。

  蔡汶含、陈颂扬、许介仁、林修睿、李庆南、黄丝榆、许文耀、黄钰茹、黄柏雅、林欣仪、郑尧骏等同学,都对这本书的出版有所贡献,感谢他们。尤其是庆南与钰茹协助格式化与校对等繁重工作,在此特别致谢。此外,这本书的完成,还要感谢元照出版公司的良善互动与积极鼓励,才能在此与读者相见。

  最后,这本书要用心献给保障同性婚姻与同性平权的宪法。台湾如果没有真正的宪法保障,我的人生不可能如此多采多姿,我也无法深刻了解:在宪政国家作为一个人民的幸福。从这个观点切入,保障同性婚姻与同性平权的宪法就是我的宗教,让我真正了解多元不同生命的自我实现,也促使我产生源源不绝的动力:去为每个人民的自我实现与文化差异而奋斗。

许育典
2017年4月20日11时
写于国立成功大学社会科学院院长室

图书试读

用户评价

评分

这本书的结构相当严谨,从历史背景、法律分析到社会影响,层层递进,让人感觉思路清晰。作者对于相关法律条文的解读,以及对于不同国家同性婚姻合法化经验的分析,都非常深入透彻。我尤其欣赏作者对于美国最高法院在同性婚姻议题上所做出的判决的分析,它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胜利,更是一个社会观念转变的体现。然而,这本书也并非完美无缺。我个人认为,作者对于宗教团体的立场描述,略显单薄,缺乏对宗教内部多元声音的呈现。毕竟,即使在同一个宗教内部,对于同性婚姻的看法也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异。此外,书中对于同性婚姻对传统家庭观念的影响的探讨,也略显不足。虽然作者提到了传统家庭观念正在逐渐转变,但并没有深入分析这种转变的具体过程和可能带来的挑战。总的来说,这本书是一本值得认真阅读的学术著作,它能够帮助我们更全面地了解同性婚姻、同性平权与宗教自由之间的复杂关系。但同时,我们也需要保持批判性思维,从不同的角度去思考这些议题,才能得出更客观、更全面的结论。

评分

说实话,这本书读起来有点吃力。作者的用词过于学术化,很多概念和理论对于普通读者来说,理解起来比较困难。我不得不经常查阅资料,才能勉强跟上作者的思路。不过,尽管阅读过程有些艰辛,但这本书的内容却让我受益匪浅。它让我意识到,同性婚姻、同性平权与宗教自由之间的关系,远比我想象的要复杂得多。它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涉及伦理、道德、文化、信仰等多个层面的问题。书中对于不同宗教对于同性婚姻的看法进行了详细的梳理,让我对不同宗教的价值观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我一直认为,宗教应该是一种积极的力量,它应该促进社会和谐,而不是制造对立和冲突。然而,在同性婚姻议题上,一些宗教团体却表现出了强烈的反对态度,这让我感到非常失望。这本书让我重新思考了宗教的本质,以及宗教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它提醒我们,在追求个人自由的同时,也应该尊重他人的信仰,寻求一个共存共荣的解决方案。

评分

读完这本关于同性婚姻、同性平权与宗教自由的书,内心久久不能平静。作为在台湾长大的孩子,我们从小就耳濡目染着多元的社会氛围,但真正深入思考这些议题,还是在经历了许多社会事件之后。这本书让我重新审视了台湾在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后所面临的挑战,以及宗教信仰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复杂关系。作者的论述并非一味地强调进步或保守,而是试图从不同的角度去理解各方的立场,这让我觉得非常可贵。尤其让我印象深刻的是,书中对于“自由”一词的探讨,它不仅仅是法律上的权利,更是一种社会文化上的包容与尊重。我们常常谈论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但当这些自由与其他人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又该如何权衡?这本书并没有给出简单的答案,而是引导读者去思考,去寻找一个更平衡、更合理的解决方案。它提醒我们,真正的平等,不仅仅是法律上的平等,更是心灵上的平等,需要我们每个人去努力实现。这本书对于台湾社会,乃至整个华人世界,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彼此,尊重彼此,共同构建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

评分

这本书的视角相当独特,它没有一味地从“平权”的角度出发,而是试图从“宗教自由”的角度去理解同性婚姻议题。作者认为,在追求同性平权的同时,也应该尊重宗教团体的信仰自由,避免对宗教团体造成不必要的伤害。这种平衡的视角,让我觉得非常值得思考。我一直认为,在多元社会中,不同群体之间应该相互尊重、相互理解,而不是相互对立、相互攻击。这本书也让我意识到,同性婚姻议题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涉及价值观冲突的问题。不同的人对于婚姻的定义、对于家庭的观念、对于道德的理解,都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异。我们需要学会尊重这些差异,寻求一个共存共荣的解决方案。书中对于“良知拒绝”的探讨,也让我印象深刻。作者认为,宗教从业者有权拒绝为同性伴侣主持婚礼,但这种拒绝不应该成为歧视同性伴侣的理由。这种观点,既尊重了宗教自由,又保护了同性伴侣的权利,我认为是一种非常合理的解决方案。总而言之,这本书是一本能够引发深刻思考的著作,它能够帮助我们更全面地了解同性婚姻、同性平权与宗教自由之间的复杂关系。

评分

这本书最打动我的地方在于,它不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而是通过一个个真实的故事,展现了同性伴侣在追求平等权利的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和挑战。我记得书中讲述了一个关于一位同性伴侣在医院探视生病伴侣时,遭到医院拒绝的故事。这个故事让我感到非常愤怒和心痛。在法律面前,同性伴侣应该享有与异性伴侣同等的权利,不应该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这本书也让我看到了许多勇敢的同性伴侣,他们为了争取自己的权利,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他们通过游行、示威、法律诉讼等方式,向社会发出了自己的声音。他们的勇气和决心,让我深受感动。这本书也让我反思了台湾社会在同性平权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和仍然存在的不足。虽然台湾已经成为亚洲第一个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地区,但同性伴侣在许多方面仍然面临着歧视和不平等。我们需要继续努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消除社会偏见,为同性伴侣创造一个更加友善、更加包容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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