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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介绍


多元文化下文创产业、娱乐产业与数位网路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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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者
出版者 出版社:元照出版 订阅出版社新书快讯 新功能介绍
翻译者
出版日期 出版日期:2017/07/01
语言 语言:繁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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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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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本论文集集结多位好友所发表关于多元文化下文创产业、娱乐产业与数位网路法制的文章而成。本论文集共蒐集了十二篇论文,在这些文章中,分为三类,第一类从多元文化的观点,建构文化创意产业法制(第一篇),第二类针对娱乐产业的特性,探讨现行法制在实务上遇到问题(第二篇),第三类从数位网路法制的观点,探讨数位网路环境下法制现况与其他的争议问题(第三篇)。上述主题是文化创意产业、娱乐产业及数位网路业者多所关切的议题,本论文汇集各学者的研究菁华,就实务上所观察到的事件或现象,以法学的观点来评析我国文化创意、娱乐及数位网路产业发展的现况,以期让文化创意、娱乐及数位网路产业业者及主管机关更为了解法制的现况,以利未来文化创意、娱乐及数位网路产业的发展。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许育典/主编


  现职
  国立成功大学法律学系特聘教授兼社会科学院院长
  欧洲当代台湾研究中心(ERCCT)谘询委员
  澳门法学学术顾问委员
  中华民国宪法学会理事
  台湾教育法学会常务监事
  教育部法规委员
  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冤狱赔偿事件求偿审查委员会委员
  台南地方法院冤狱赔偿事件求偿审查委员会委员
  台南市法规、廉政、教育、教师申诉、文化古蹟、儿少保障委员会委员

  经历
  国立成功大学法律学研究所专任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
  国立成功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长
  国立成功大学法律学系系主任
  国立成功大学课外活动指导组主任
  德国洪堡学术基金会研究奖学金(2006-2007)
  德国洪堡学术基金会资深学者研究奖学金(2014)
  国科会暨德国学术交流总署研究奖助(2003、2004、2005)
  中华民国第47届十大杰出青年
  教育部人权教育谘询委员
  原住民族委员会法规委员
  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检察署犯罪被害人补偿覆审委员会委员
  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检察署性骚扰防治委员会委员
  台南市诉愿审议、特殊教育、车辆行车事故鑑定委员会委员
  财团法人国家文化艺术基金会监事

  学历
  德国杜宾根大学法学博士
  德国杜宾根大学宗教学院研究
  德国哥廷根及杜宾根大学教育学院研究

  着作
  Selbstverwirklichungsrecht im pluralistischen Kulturstaat. (Duncker & Humblot)
  宪法(元照)
  人权、民主与法治:当人民遇到宪法(元照)
  为人民说人权故事(元照)
  从法治国家到人权保障的希望工程:以人权教育为中心(元照)
  基本人权与儿少保护(元照)
  教育行政法(元照)
  法治国与教育行政:以人的自我实现为核心的教育法(元照)
  教育宪法与教育改革(元照)
  大学法制与高教行政(元照)
  学校法制与学校行政(元照)
  跨领域的教育法制与教育行政(元照)
  文化宪法与文化国(元照)
  文化基本权与多元文化国(元照)
  公民文化权、文化法制与古蹟保存(元照)
  宗教自由与宗教法(元照)
  宗教团体、宗教法制与宗教教育(元照)
  宗教自由、宗教诈欺与比较法制(元照)
  同性婚姻、同性平权与宗教自由(元照)

张瑞星

  现职
  南台科技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所长
  台南市政府诉愿委员会委员
  台南市政府车辆行车事故鑑定委员会委员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权服务团」讲座
  经济部工业局智慧财产权管理制度(TIPS)分级验证委员
  台湾网域名称争议处理机构专家小组成员
  庞波国际法律事务所顾问

  经历
  南台科技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副教授、所长
  财团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会台南分会覆议委员会委员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培训学院(TIPA)「数位内容着作权」种子教师
  经济部工业局「台湾智慧财产权管理制度」(TIPS)导入及自评员
  资讯工业策进会科技法律研究所「台湾个人资料保护与管理制度」(TPIPAS)管理师
  南台科技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专任讲师、助理教授
  中华民国任务型国民大会代表
  亚洲医药网(iCareAsia.com)多媒体设计部经理

  学历
  美国圣路易华盛顿大学(Washington University in St. Louis)法学博士(JSD)
  美国天普大学(Temple University)法学硕士(LLM)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士

王劲力

  现职
  国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兼所长
  高雄市产业法治学会常务理事
  台湾能源暨气候变迁法学会常务监事
  台湾屏东地方法院刑事补偿事件求偿审查委员会委员

  经历
  国家文官学院105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训练讲座
  考试院100、101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命题委员兼阅卷委员
  台湾屏东地方法院第11、12、13届刑事补偿事件求偿审查委员会委员
  国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科技法律谘询中心主任
  国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专任助理教授
  国立高雄师范大学科管所兼任助理教授
  国立中正大学法律学系兼任助理教授

  学历
  美国印第安那大学布鲁明顿校区法律学院法学博士(S.J.D.)
  美国印第安那大学布鲁明顿校区法律学院法学硕士(LL.M.)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系司法组/政治学系国际关系组法学士/政治学士(双学位)

廖钦福

  现职
  国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国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环境与能源法研究中心主任
  台湾环境法学会论坛召集人
  台湾能源暨气候变迁法学会理事
  高雄市产业法制学会监事
  高雄市诉愿审议委员会委员
  台南市诉愿审议委员会委员
  云林县公害纠纷调处委员会委员

  经历
  国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国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云林县诉愿审议委员会委员

  学历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法学博士
  中原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法学硕士
  辅仁大学法律学系司法组法学士

罗承宗

  现职
  南台科技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专任委员(借调至2017.8)
  台中市诉愿会委员
  教育部诉愿会委员

  经历
  南台科技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崇右技术学院财经法律学系助理教授
  日本北海道大学外国人客员研究员
  日本冈山大学外国人客员研究员
  台中市法规会、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
  台南市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

  学历
  辅仁大学法律学研究所博士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系财经法组学士

江雅绮

  现职
  国立台北科技大学智慧财产权研究所专任副教授
  国立台北科技大学产学合作处专利技转中心主任
  科技部法规会委员
  文化部法规会委员
  文化部文化科技谘询会委员
  经济部企业智财管理制度(TIPS)验证委员
  经济部智慧财产技术服务机构能量审查委员
  经济部无形资产评价能力鑑定认证规划委员
  资策会科法中心指定网域名称争议处理专家

  经历
  国立台北科技大学智慧财产权研究所助理教授
  世新大学法学院智慧财产权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Board Member, Asia Pacific Association of Technology and Society(亚太科技与社会学会理事,香港)
  欧盟Horizon 2020科研架构NCP智财谘议小组委员
  科技公司法律顾问(含媒体、游戏、电信、电商产业)
  行政院青创基地「网实整合创业服务平台」业师
  教育部人权教育谘询暨资源中心建置谘询委员(网路人权)

  学历
  英国杜伦大学法学博士(Durham University)
  英国里兹大学网路法学硕士(Leeds University, LL.M in CyberLaw)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系学士

封昌宏

  现职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审查一科科长
  国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学会计资讯系兼任助理教授
  长荣大学会计资讯系兼任助理教授

  经历
  财政部台湾省南区国税局税务员、股长、审核员、稽核
  财政部台湾省南区国税局台南市分局课长
  财政部台湾省南区国税局屏东县分局秘书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民雄稽征所主任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法务一科科长
  长荣大学、崑山科技大学、台南应用科技大学、兼任讲师

  学历
  国立成功大学法学博士
  国立成功大学法学硕士
  东吴大学经济学硕士
  逢甲大学财税系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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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自序
作者简介

导论/1

第一篇 文化创意产业法制篇
从多元文化论文创产业的法制建构
壹、前言/13
贰、文化创意产业的宪法建构基础/15
一、文化创意产业的定义及特质/15
二、以多元文化的国家目标为建构的基础/17
三、宪法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建构原则/23
参、文化创意产业的法制建构/25
一、法制建构的基本原则/25
二、法制建构的内涵/27
肆、文化创意产业法制的检讨/41
一、自由竞争法制的检讨/41
二、国家促进法制的检讨/60
伍、结论与建议/67
一、自由竞争法制的修正建议/67
二、国家促进法制的修正建议/68

论多元文化国下之文创产业与文化管制──以成人情色文化与产业为例
壹、前言/71
贰、多元文化国的宪法建构基础/72
参、台湾社会的成人情色文化与产业发展/74
一、色情(pornography)与成人情色文化产业发展/74
二、A片文化与色情光碟片产业/77
三、色情片在法律管制上的变迁与相关法制问题探究/81
肆、多元文化国成人情色产业的管制的宪法正当性探究/91
一、言论自由、财产权保障与公共利益保障的冲突/91
二、多元文化国管制正当性宪法观点/94
伍、结论/94

台湾文化产业发展与创意之法制构筑与展望──以补助行政为中心
壹、问题缘起/98
一、再造文化治理、建构艺术自由支持体系/98
二、连结与再现土地与人民的历史记忆/98
三、深化社区营造,发扬生活「所在」的在地文化/99
四、以提升文化内涵来提振文化经济/99
五、/开展文化未来新篇:重视青年创意、强化数位革新,创造国际连结/99
贰、台湾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与面临问题/108
一、台湾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经纬/108
二、文化创意产业与特色产业、国际竞争力/119
三、/文化支出预算资源配置集中都会区及特定艺文项目之妥适性/124
四、问题与省思/131
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与补助行政/134
一、协助、奖励或补助文化创意事业/135
二、相关课程之设计及教学活动/137
三、学生观赏艺文展演之补助/137
四、原创产品或服务之优惠/138
五、奖助设置文化展演设施/138
六、政府採购前之评选方式/139
七、公有公共运输场站广告物空间之使用/139
八、建立文化创意事业投资、融资与信用保证机制/140
九、鼓励建立自有品牌及协助拓展国际市场/141
十、公有文化创意资产之管理/142
十一、协助公有非公用不动产之租用/143
十二、文化创意聚落之设置/144
十三、文化创意之推广/148
十四、与教学资源之整合及人才培训/148
 肆、经济辅助概念、运用与限制/149
一、经济辅助之概念/149
二、经济辅助之类型运用/151
三、基本权之保障与限制/153
伍、结语/158

论娇蕉包转印爱马仕柏金包外观之着作权侵权争议及仿作之合理使用抗辩
壹、前言/165
贰、娇蕉包是否侵犯柏金包之着作权?/168
一、前提:柏金包的皮包外观设计受着作权法保护/169
二、/重制、改作或实施?娇蕉包转印柏金包外观的判断/176
参、娇蕉包得否主张着作权仿作之合理使用/179
一、着作权仿作的判断标准──转化利用测试法/170
二、娇蕉包是否可主张着作权合理使用之检验/193
肆、结论/201

论娇蕉包与爱马仕柏金包纠纷之商标侵权争议
壹、前言/204
贰、美国法院关于「商标仿作」之概念/206
一、商标模仿是否构成商标仿作之判断/208
二、商标仿作是否造成商标混淆,其判断标准之建立/211
三、仿作着名商标是否造成商标淡化/219
参、娇蕉包商标仿作侵权与否之判断/224
一、商标仿作与否之判断/224
二、是否造成消费者混淆之判断/225
三、仿作着名商标造成商标淡化之判断/232
肆、结语/235

论电视节目版式之着作权保护
壹、前言/238
贰、何谓电视节目版式(TV Program Format)?/241
参、各国关于利用他人电视节目版式之法院判决/249
一、/Green v.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 of New Zealand(纽西兰、1989)/251
二、Action Time v. Danmarks Radio & Television(瑞典、1992)/254
三、Endemol Entertainment v. Antena 3(西班牙、1994)/254
四、Endemol Entertainment v. Twentieth Television(美国、1998)/255
五、Celador Productions v. Danmarks Radio Television(丹麦、1999)/256
六、Castaway Productions v. Endemol Productions(荷兰、1999)/258
七、Endemol Productions v. TV SBT(巴西、2004)/261
八、Nine Films & TV Pty. Ltd. v. Ninox TV Limited(澳洲、2005)/263
九、Endemol International v. TVM Malta(马尔他、2006)/265
肆、案例分析及可行的法律处理模式/271
一、案例分析/272
二、本文见解──可行的法律处理模式/274
伍、结论/281

第二篇 娱乐产业法制篇
华人娱乐法学领域之建构──以动画游戏产业及流行音乐产业为例
壹、娱乐法学领域之重要性/289
贰、娱乐法学领域摸索之路/292
参、台湾动画游戏产业及流行音乐产业概况/294
一、台湾动画游戏产业概况/294
二、台湾流行音乐产业概况/297
肆、动画游戏产业相关法律课题之鸟瞰/298
一、性、暴力与游戏分级法制/298
二、线上游戏之代理、研发与法律争议/300
三、线上游戏成瘾性与法律对策/302
四、数位游戏创作者的法律观与道德观/303
伍、流行音乐产业相关法律课题之鸟瞰/304
一、流行音乐业界的经纪约难题/304
二、流行音乐着作权专业人才的培养/307
三、流行音乐抄袭的法律问题/310
陆、有待深耕的华人娱乐法学:代结论/314

论影视制作创意提案之法律保护
壹、前言/318
贰、美国法院对于影视制作创意提案的保护/319
一、Stanley v. Columbia Broadcasting System (CBS)(美国加州、1950)/322
二、Weitzenkorn v. Lesser(美国加州、1953)/323
三、Desny v. Wilder(美国加州、1956)/323
四、Chandler v. Roach(美国加州、1957)/325
五、Mann v. Columbia Pictures, Inc.(美国加州、1982)/327
六、Whitfield v. Lear(美国纽约、1984)/329
七、Sheehan v. MTV Networks(美国纽约、1992)/330
八、Endemol Entm’t, B.V. v. Twentieth Television Inc.(美国加州、1998)/332
九、Fischer v. Viacom International, Inc.(美国马里兰州、2000)/334
十、Metrano v. Fox Broadcasting Co.(美国加州、2000)/335
十一、Wrench LLC v. Taco Bell(美国密西根州、2001)/336
十二、Grosso v. Miramax Film Corp.(美国加州、2004)/337
参、其他各国法院对电视节目创意提案保护的见解/345
一、Talbot v. General Television Corp. Pty. Ltd.(澳洲、1980)/345
二、Miles v. ITV Network Ltd.(英国、2003)/347
三、Saranga Production v. Canal Plus(法国、2005)/348
四、Urmi Juvekar Chiang v. Global Broadcast News Ltd. and Anr.(印度、2007)/350
肆、案例分析及可行的法律处理模式/356
一、/案例分析及各种处理模式/356
二、我国可行的处理建议/367
伍、结论/370

国族主义下的娱乐、经纪与产业──谈黄安举报周子瑜事件
壹、事件背景/373
贰、韩国经纪公司/374
参、国族主义下的娱乐、经纪与产业/376

第三篇 数位网路法制篇
封锁侵权网站?从英国法及欧盟判决──论封网定暂时状态处分之演进
壹、前言/381
贰、封锁侵权网站?英国法规的演进/384
一、英国着作权法:由CDPA 1988到DEA 2010/384
二、数位经济法(DEA 2010)第17条(暂时封锁处分)之分析/388
三、数位经济法(DEA 2010)的ISP科技义务受到挑战/391
四、新兴科技规避暂时封锁处分/395
五、小结:重回CDPA 1988第97A条/398
参、欧盟判决:空白的暂时封锁处分/401
肆、代结论:暂时封锁处分在台湾?/404

数位时代的公平处理(fair dealing)条款──以英国2014年着作权修法为例
壹、前言/408
贰、英国修正后《着作权法》除外规定/410
一、公平处理(fair dealing)之概念/410
二、英国新修《着作权法》各篇修正概说/412
三、公共行政之公平处理篇/414
四、身心障碍之公平处理篇/418
五、研究、教育、图书馆及档案室之公平处理篇/421
六、为个人使用重制之公平处理篇/424
七、引用及似颜绘、戏谑仿作之公平处理篇/428
参、英国《着作权》修法之回响/433
一、正面回响:图书馆、数据採矿与身心障碍者之公平处理/433
二、反面回响:英国高院判决/434
肆、结论/436

网路购物机制之微调──从购物网站标价错误之数件判决谈起
壹、前言/440
贰、网路购物交易网页之法律定位与契约之成立/443
一、认网路购物交易网页之性质为要约者/444
二、认网路购物交易网页之性质为要约之引诱者/446
三、小结/447
参、自动回覆确认信函之法律效力与契约之成立/449
肆、以标价错误为由撤销错误意思表示之法效/461
一、业者标价错误的过失责任/461
二、消费者的信赖利益与诚实信用/465
伍、综合分析与建议/469
一、判断网购交易网页之性质究为要约或要约之引诱,应自其法律性质加以区分,不宜为使消费者胜诉而便宜採要约说、为使业者胜诉而便宜採要约之引诱说/473
二、认定网购交易网页为要约之引诱,应配合自动回覆电子系统之信函定义为承诺,方可使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网路交易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指导原则」第15点「自动回覆电脑系统之建立」有其制订之意义/473
三、/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应进一步要求业者须在自动回覆电子系统之信函内容明确标示契约究竟是否成立之状态,而非放任业者以不明确之语句让消费者萌生更多对网路交易的不信任感/474

索引/477

图书序言

图书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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