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文化下文创产业、娱乐产业与数位网路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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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本论文集集结多位好友所发表关于多元文化下文创产业、娱乐产业与数位网路法制的文章而成。本论文集共蒐集了十二篇论文,在这些文章中,分为三类,第一类从多元文化的观点,建构文化创意产业法制(第一篇),第二类针对娱乐产业的特性,探讨现行法制在实务上遇到问题(第二篇),第三类从数位网路法制的观点,探讨数位网路环境下法制现况与其他的争议问题(第三篇)。上述主题是文化创意产业、娱乐产业及数位网路业者多所关切的议题,本论文汇集各学者的研究菁华,就实务上所观察到的事件或现象,以法学的观点来评析我国文化创意、娱乐及数位网路产业发展的现况,以期让文化创意、娱乐及数位网路产业业者及主管机关更为了解法制的现况,以利未来文化创意、娱乐及数位网路产业的发展。
跨越边界的想象力:现代艺术、科技与社会思潮的交织 一部深入探讨当代艺术形式演变、科技驱动的文化变革以及新兴社会思潮如何重塑我们认知世界的作品。 本书并非聚焦于文化创意产业、娱乐产业或信息网络法律的特定领域,而是将视野投向一个更为宏大且动态的场域:当代社会中,审美体验、技术工具与群体结构之间的复杂互动关系。我们试图捕捉的,是那些在主流文化叙事之外悄然兴起,却深刻影响着我们日常感知和集体意识的“非常规”现象。 第一部:视觉的重构与物质性的消解 本部分着重分析了后数字时代,艺术创作的物质基础和媒介属性所经历的根本性转变。我们探讨了在影像无限复制与即时传播的背景下,传统艺术品的“灵光”是如何被重新定义和解构的。 1. 模拟的终结与超真实景观的构建: 重点剖析了二十世纪末以来,摄影、录像等媒介在数位化进程中如何彻底摆脱了对现实的依赖,转而成为一种独立的、自足的“超真实”景观。书中通过对特定视觉艺术家的案例研究,揭示了图像的物质性如何被数据流取代,以及这种取代如何影响了观众对“真实”的感知阈值。我们关注的并非文创产品的商业逻辑,而是纯粹的视觉语言在算法驱动下所产生的异化美学。 2. 身体与空间感的体验性转向: 探讨了当代装置艺术、行为艺术以及沉浸式剧场等形式,如何通过对观众身体参与的要求,挑战了传统被动观看的模式。这部分内容关注的是感官在被设计好的环境中被最大化激活的生理和心理过程,而非娱乐内容的商业化包装。我们考察了艺术家如何利用空间、光线和声音来制造一种“在场感”,即使这种“在场感”本身是高度人工控制的结果。 3. 非物质化媒介的哲学反思: 深入探究了声音艺术、动态雕塑以及基于随机性生成艺术的内在逻辑。这些形式挑战了艺术品应具有的固定形态和永久性的观念。我们探讨了“瞬间性”和“不可重现性”作为一种新的艺术价值的崛起,以及这种对永恒性的拒绝如何折射出当代人对时间流逝的焦虑。 第二部:群体记忆的碎片化与新叙事模式的萌芽 本章超越了对主流媒体生产机制的审视,聚焦于技术进步如何催生出新型的、去中心化的社群记忆构建方式和信息交流结构。 1. 关系美学与社群的临时性聚合: 分析了在社交网络匿名性和即时互动性构建的微型社群内部,关系如何成为主要的艺术表达形式。这种“关系美学”强调过程而非结果,关注社群成员在特定议题或活动中短暂而强烈的联结,而非长期的文化产品消费。我们关注的是社群内部的“语言学”演变,即如何形成只有圈内人才能理解的指涉系统。 2. 档案的颠覆与历史的“可编辑性”: 考察了数位档案管理和信息检索技术的普及,如何使历史叙事从线性的、权威性的文本,转变为多源、可供随时调取和重组的“资料库”。本书探讨了这种对历史材料的随机取用和重新语境化,如何在无意中创造出新的、非官方的民间神话,以及这种“可编辑的历史观”对集体认同的深层影响。 3. 知识的游牧化与“边缘知识”的突围: 关注那些未被主流学术界或产业界主流认可的专业知识或技术实践,如何通过非正式网络平台进行传播和演化。这包括对专业技艺的民间复原、小众科学理论的互助性验证等。我们强调的是知识流动本身的动态性,而非知识商品化的过程。 第三部:伦理边界的模糊与主体性的重塑 本部分侧重于人与工具、虚拟与现实交互日益深入后,关于“主体性”和“责任”的核心哲学议题。这并非法律条文的分析,而是对新现实形态下人类能动性的探讨。 1. 仿生学、增强现实与“扩展自我”的界限: 探讨了神经科学、可穿戴技术与人机交互的最新进展,如何模糊了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与“工具”的界限。我们审视了身体增强技术在哲学上对传统人本主义的挑战,以及当认知能力不再完全受限于生物大脑时,主体性的定义将如何被重写。 2. 算法的“审美偏见”与决策的非透明化: 关注驱动信息流和推荐机制的复杂算法,并非作为纯粹的工具存在,而是作为一种隐形的、带有设计者意识形态的“决策者”。本书深入剖析了这些决策过程对个体世界观的潜移默化影响,尤其是在审美偏好和信息获取上的固化倾向,及其对自由选择权的哲学意义。 3. 沉浸式体验中的“责任缺位”: 探讨在高度拟真的虚拟环境中,个体行为的道德后果是否会因为“这不真实”的心态而被削弱。这是一种对体验主体在模拟情境中进行实验性行为的心理学和伦理学考察,关注的是沉浸感如何暂时性地悬置了现实世界的责任框架。 总结:向未定义空间发问 本书最终试图描绘的是一个正在快速生成、充满张力的文化与技术交汇点。我们拒绝固步自封的产业划分和法律框架,而是将目光投向那些在技术浪潮下被不断冲击、重塑和重新定义的审美、群体结构和个人体验的底层逻辑。这是一次对“现代性”终结后,我们如何重新理解“创造”、“连接”与“存在”的深刻探寻。它旨在启发读者,超越既有的标签和分类,去识别那些正在重塑我们未来感知的、更为基础性的力量。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许育典/主编


  现职
  国立成功大学法律学系特聘教授兼社会科学院院长
  欧洲当代台湾研究中心(ERCCT)谘询委员
  澳门法学学术顾问委员
  中华民国宪法学会理事
  台湾教育法学会常务监事
  教育部法规委员
  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冤狱赔偿事件求偿审查委员会委员
  台南地方法院冤狱赔偿事件求偿审查委员会委员
  台南市法规、廉政、教育、教师申诉、文化古蹟、儿少保障委员会委员

  经历
  国立成功大学法律学研究所专任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
  国立成功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长
  国立成功大学法律学系系主任
  国立成功大学课外活动指导组主任
  德国洪堡学术基金会研究奖学金(2006-2007)
  德国洪堡学术基金会资深学者研究奖学金(2014)
  国科会暨德国学术交流总署研究奖助(2003、2004、2005)
  中华民国第47届十大杰出青年
  教育部人权教育谘询委员
  原住民族委员会法规委员
  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检察署犯罪被害人补偿覆审委员会委员
  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检察署性骚扰防治委员会委员
  台南市诉愿审议、特殊教育、车辆行车事故鑑定委员会委员
  财团法人国家文化艺术基金会监事

  学历
  德国杜宾根大学法学博士
  德国杜宾根大学宗教学院研究
  德国哥廷根及杜宾根大学教育学院研究

  着作
  Selbstverwirklichungsrecht im pluralistischen Kulturstaat. (Duncker & Humblot)
  宪法(元照)
  人权、民主与法治:当人民遇到宪法(元照)
  为人民说人权故事(元照)
  从法治国家到人权保障的希望工程:以人权教育为中心(元照)
  基本人权与儿少保护(元照)
  教育行政法(元照)
  法治国与教育行政:以人的自我实现为核心的教育法(元照)
  教育宪法与教育改革(元照)
  大学法制与高教行政(元照)
  学校法制与学校行政(元照)
  跨领域的教育法制与教育行政(元照)
  文化宪法与文化国(元照)
  文化基本权与多元文化国(元照)
  公民文化权、文化法制与古蹟保存(元照)
  宗教自由与宗教法(元照)
  宗教团体、宗教法制与宗教教育(元照)
  宗教自由、宗教诈欺与比较法制(元照)
  同性婚姻、同性平权与宗教自由(元照)

张瑞星

  现职
  南台科技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所长
  台南市政府诉愿委员会委员
  台南市政府车辆行车事故鑑定委员会委员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权服务团」讲座
  经济部工业局智慧财产权管理制度(TIPS)分级验证委员
  台湾网域名称争议处理机构专家小组成员
  庞波国际法律事务所顾问

  经历
  南台科技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副教授、所长
  财团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会台南分会覆议委员会委员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培训学院(TIPA)「数位内容着作权」种子教师
  经济部工业局「台湾智慧财产权管理制度」(TIPS)导入及自评员
  资讯工业策进会科技法律研究所「台湾个人资料保护与管理制度」(TPIPAS)管理师
  南台科技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专任讲师、助理教授
  中华民国任务型国民大会代表
  亚洲医药网(iCareAsia.com)多媒体设计部经理

  学历
  美国圣路易华盛顿大学(Washington University in St. Louis)法学博士(JSD)
  美国天普大学(Temple University)法学硕士(LLM)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士

王劲力

  现职
  国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兼所长
  高雄市产业法治学会常务理事
  台湾能源暨气候变迁法学会常务监事
  台湾屏东地方法院刑事补偿事件求偿审查委员会委员

  经历
  国家文官学院105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训练讲座
  考试院100、101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命题委员兼阅卷委员
  台湾屏东地方法院第11、12、13届刑事补偿事件求偿审查委员会委员
  国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科技法律谘询中心主任
  国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专任助理教授
  国立高雄师范大学科管所兼任助理教授
  国立中正大学法律学系兼任助理教授

  学历
  美国印第安那大学布鲁明顿校区法律学院法学博士(S.J.D.)
  美国印第安那大学布鲁明顿校区法律学院法学硕士(LL.M.)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系司法组/政治学系国际关系组法学士/政治学士(双学位)

廖钦福

  现职
  国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国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环境与能源法研究中心主任
  台湾环境法学会论坛召集人
  台湾能源暨气候变迁法学会理事
  高雄市产业法制学会监事
  高雄市诉愿审议委员会委员
  台南市诉愿审议委员会委员
  云林县公害纠纷调处委员会委员

  经历
  国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国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云林县诉愿审议委员会委员

  学历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法学博士
  中原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法学硕士
  辅仁大学法律学系司法组法学士

罗承宗

  现职
  南台科技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专任委员(借调至2017.8)
  台中市诉愿会委员
  教育部诉愿会委员

  经历
  南台科技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崇右技术学院财经法律学系助理教授
  日本北海道大学外国人客员研究员
  日本冈山大学外国人客员研究员
  台中市法规会、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
  台南市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

  学历
  辅仁大学法律学研究所博士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系财经法组学士

江雅绮

  现职
  国立台北科技大学智慧财产权研究所专任副教授
  国立台北科技大学产学合作处专利技转中心主任
  科技部法规会委员
  文化部法规会委员
  文化部文化科技谘询会委员
  经济部企业智财管理制度(TIPS)验证委员
  经济部智慧财产技术服务机构能量审查委员
  经济部无形资产评价能力鑑定认证规划委员
  资策会科法中心指定网域名称争议处理专家

  经历
  国立台北科技大学智慧财产权研究所助理教授
  世新大学法学院智慧财产权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Board Member, Asia Pacific Association of Technology and Society(亚太科技与社会学会理事,香港)
  欧盟Horizon 2020科研架构NCP智财谘议小组委员
  科技公司法律顾问(含媒体、游戏、电信、电商产业)
  行政院青创基地「网实整合创业服务平台」业师
  教育部人权教育谘询暨资源中心建置谘询委员(网路人权)

  学历
  英国杜伦大学法学博士(Durham University)
  英国里兹大学网路法学硕士(Leeds University, LL.M in CyberLaw)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系学士

封昌宏

  现职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审查一科科长
  国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学会计资讯系兼任助理教授
  长荣大学会计资讯系兼任助理教授

  经历
  财政部台湾省南区国税局税务员、股长、审核员、稽核
  财政部台湾省南区国税局台南市分局课长
  财政部台湾省南区国税局屏东县分局秘书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民雄稽征所主任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法务一科科长
  长荣大学、崑山科技大学、台南应用科技大学、兼任讲师

  学历
  国立成功大学法学博士
  国立成功大学法学硕士
  东吴大学经济学硕士
  逢甲大学财税系学士

图书目录

自序
作者简介

导论/1

第一篇 文化创意产业法制篇
从多元文化论文创产业的法制建构
壹、前言/13
贰、文化创意产业的宪法建构基础/15
一、文化创意产业的定义及特质/15
二、以多元文化的国家目标为建构的基础/17
三、宪法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建构原则/23
参、文化创意产业的法制建构/25
一、法制建构的基本原则/25
二、法制建构的内涵/27
肆、文化创意产业法制的检讨/41
一、自由竞争法制的检讨/41
二、国家促进法制的检讨/60
伍、结论与建议/67
一、自由竞争法制的修正建议/67
二、国家促进法制的修正建议/68

论多元文化国下之文创产业与文化管制──以成人情色文化与产业为例
壹、前言/71
贰、多元文化国的宪法建构基础/72
参、台湾社会的成人情色文化与产业发展/74
一、色情(pornography)与成人情色文化产业发展/74
二、A片文化与色情光碟片产业/77
三、色情片在法律管制上的变迁与相关法制问题探究/81
肆、多元文化国成人情色产业的管制的宪法正当性探究/91
一、言论自由、财产权保障与公共利益保障的冲突/91
二、多元文化国管制正当性宪法观点/94
伍、结论/94

台湾文化产业发展与创意之法制构筑与展望──以补助行政为中心
壹、问题缘起/98
一、再造文化治理、建构艺术自由支持体系/98
二、连结与再现土地与人民的历史记忆/98
三、深化社区营造,发扬生活「所在」的在地文化/99
四、以提升文化内涵来提振文化经济/99
五、/开展文化未来新篇:重视青年创意、强化数位革新,创造国际连结/99
贰、台湾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与面临问题/108
一、台湾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经纬/108
二、文化创意产业与特色产业、国际竞争力/119
三、/文化支出预算资源配置集中都会区及特定艺文项目之妥适性/124
四、问题与省思/131
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与补助行政/134
一、协助、奖励或补助文化创意事业/135
二、相关课程之设计及教学活动/137
三、学生观赏艺文展演之补助/137
四、原创产品或服务之优惠/138
五、奖助设置文化展演设施/138
六、政府採购前之评选方式/139
七、公有公共运输场站广告物空间之使用/139
八、建立文化创意事业投资、融资与信用保证机制/140
九、鼓励建立自有品牌及协助拓展国际市场/141
十、公有文化创意资产之管理/142
十一、协助公有非公用不动产之租用/143
十二、文化创意聚落之设置/144
十三、文化创意之推广/148
十四、与教学资源之整合及人才培训/148
 肆、经济辅助概念、运用与限制/149
一、经济辅助之概念/149
二、经济辅助之类型运用/151
三、基本权之保障与限制/153
伍、结语/158

论娇蕉包转印爱马仕柏金包外观之着作权侵权争议及仿作之合理使用抗辩
壹、前言/165
贰、娇蕉包是否侵犯柏金包之着作权?/168
一、前提:柏金包的皮包外观设计受着作权法保护/169
二、/重制、改作或实施?娇蕉包转印柏金包外观的判断/176
参、娇蕉包得否主张着作权仿作之合理使用/179
一、着作权仿作的判断标准──转化利用测试法/170
二、娇蕉包是否可主张着作权合理使用之检验/193
肆、结论/201

论娇蕉包与爱马仕柏金包纠纷之商标侵权争议
壹、前言/204
贰、美国法院关于「商标仿作」之概念/206
一、商标模仿是否构成商标仿作之判断/208
二、商标仿作是否造成商标混淆,其判断标准之建立/211
三、仿作着名商标是否造成商标淡化/219
参、娇蕉包商标仿作侵权与否之判断/224
一、商标仿作与否之判断/224
二、是否造成消费者混淆之判断/225
三、仿作着名商标造成商标淡化之判断/232
肆、结语/235

论电视节目版式之着作权保护
壹、前言/238
贰、何谓电视节目版式(TV Program Format)?/241
参、各国关于利用他人电视节目版式之法院判决/249
一、/Green v.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 of New Zealand(纽西兰、1989)/251
二、Action Time v. Danmarks Radio & Television(瑞典、1992)/254
三、Endemol Entertainment v. Antena 3(西班牙、1994)/254
四、Endemol Entertainment v. Twentieth Television(美国、1998)/255
五、Celador Productions v. Danmarks Radio Television(丹麦、1999)/256
六、Castaway Productions v. Endemol Productions(荷兰、1999)/258
七、Endemol Productions v. TV SBT(巴西、2004)/261
八、Nine Films & TV Pty. Ltd. v. Ninox TV Limited(澳洲、2005)/263
九、Endemol International v. TVM Malta(马尔他、2006)/265
肆、案例分析及可行的法律处理模式/271
一、案例分析/272
二、本文见解──可行的法律处理模式/274
伍、结论/281

第二篇 娱乐产业法制篇
华人娱乐法学领域之建构──以动画游戏产业及流行音乐产业为例
壹、娱乐法学领域之重要性/289
贰、娱乐法学领域摸索之路/292
参、台湾动画游戏产业及流行音乐产业概况/294
一、台湾动画游戏产业概况/294
二、台湾流行音乐产业概况/297
肆、动画游戏产业相关法律课题之鸟瞰/298
一、性、暴力与游戏分级法制/298
二、线上游戏之代理、研发与法律争议/300
三、线上游戏成瘾性与法律对策/302
四、数位游戏创作者的法律观与道德观/303
伍、流行音乐产业相关法律课题之鸟瞰/304
一、流行音乐业界的经纪约难题/304
二、流行音乐着作权专业人才的培养/307
三、流行音乐抄袭的法律问题/310
陆、有待深耕的华人娱乐法学:代结论/314

论影视制作创意提案之法律保护
壹、前言/318
贰、美国法院对于影视制作创意提案的保护/319
一、Stanley v. Columbia Broadcasting System (CBS)(美国加州、1950)/322
二、Weitzenkorn v. Lesser(美国加州、1953)/323
三、Desny v. Wilder(美国加州、1956)/323
四、Chandler v. Roach(美国加州、1957)/325
五、Mann v. Columbia Pictures, Inc.(美国加州、1982)/327
六、Whitfield v. Lear(美国纽约、1984)/329
七、Sheehan v. MTV Networks(美国纽约、1992)/330
八、Endemol Entm’t, B.V. v. Twentieth Television Inc.(美国加州、1998)/332
九、Fischer v. Viacom International, Inc.(美国马里兰州、2000)/334
十、Metrano v. Fox Broadcasting Co.(美国加州、2000)/335
十一、Wrench LLC v. Taco Bell(美国密西根州、2001)/336
十二、Grosso v. Miramax Film Corp.(美国加州、2004)/337
参、其他各国法院对电视节目创意提案保护的见解/345
一、Talbot v. General Television Corp. Pty. Ltd.(澳洲、1980)/345
二、Miles v. ITV Network Ltd.(英国、2003)/347
三、Saranga Production v. Canal Plus(法国、2005)/348
四、Urmi Juvekar Chiang v. Global Broadcast News Ltd. and Anr.(印度、2007)/350
肆、案例分析及可行的法律处理模式/356
一、/案例分析及各种处理模式/356
二、我国可行的处理建议/367
伍、结论/370

国族主义下的娱乐、经纪与产业──谈黄安举报周子瑜事件
壹、事件背景/373
贰、韩国经纪公司/374
参、国族主义下的娱乐、经纪与产业/376

第三篇 数位网路法制篇
封锁侵权网站?从英国法及欧盟判决──论封网定暂时状态处分之演进
壹、前言/381
贰、封锁侵权网站?英国法规的演进/384
一、英国着作权法:由CDPA 1988到DEA 2010/384
二、数位经济法(DEA 2010)第17条(暂时封锁处分)之分析/388
三、数位经济法(DEA 2010)的ISP科技义务受到挑战/391
四、新兴科技规避暂时封锁处分/395
五、小结:重回CDPA 1988第97A条/398
参、欧盟判决:空白的暂时封锁处分/401
肆、代结论:暂时封锁处分在台湾?/404

数位时代的公平处理(fair dealing)条款──以英国2014年着作权修法为例
壹、前言/408
贰、英国修正后《着作权法》除外规定/410
一、公平处理(fair dealing)之概念/410
二、英国新修《着作权法》各篇修正概说/412
三、公共行政之公平处理篇/414
四、身心障碍之公平处理篇/418
五、研究、教育、图书馆及档案室之公平处理篇/421
六、为个人使用重制之公平处理篇/424
七、引用及似颜绘、戏谑仿作之公平处理篇/428
参、英国《着作权》修法之回响/433
一、正面回响:图书馆、数据採矿与身心障碍者之公平处理/433
二、反面回响:英国高院判决/434
肆、结论/436

网路购物机制之微调──从购物网站标价错误之数件判决谈起
壹、前言/440
贰、网路购物交易网页之法律定位与契约之成立/443
一、认网路购物交易网页之性质为要约者/444
二、认网路购物交易网页之性质为要约之引诱者/446
三、小结/447
参、自动回覆确认信函之法律效力与契约之成立/449
肆、以标价错误为由撤销错误意思表示之法效/461
一、业者标价错误的过失责任/461
二、消费者的信赖利益与诚实信用/465
伍、综合分析与建议/469
一、判断网购交易网页之性质究为要约或要约之引诱,应自其法律性质加以区分,不宜为使消费者胜诉而便宜採要约说、为使业者胜诉而便宜採要约之引诱说/473
二、认定网购交易网页为要约之引诱,应配合自动回覆电子系统之信函定义为承诺,方可使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网路交易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指导原则」第15点「自动回覆电脑系统之建立」有其制订之意义/473
三、/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应进一步要求业者须在自动回覆电子系统之信函内容明确标示契约究竟是否成立之状态,而非放任业者以不明确之语句让消费者萌生更多对网路交易的不信任感/474

索引/477

图书序言

自序

  现行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在法律名称与规定条文上,虽然充斥着文化一词的用语,但实质上却可说只是一部文化内涵真空的法律。就此而言,该法说要奖励电影产业、媒体产业,但这种针对文化创意产业的「类别」作定义的方式,却并无法告诉我们该法所欲奖助的是什么类型的电影,例如:所谓的色情、暴力影片是否会获得补助。而且,这种仅规范产业类型,却不定义文化内涵的规范方式,在规范表面的价值中立或虚无下,反而有认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仍不脱传统对文化想像的窠臼,无法借由创新观念的导入,开发新的文化商品,例如:相较于法国薄酒来的文化行销,具有地方特色的台湾农特产品,却可能无法适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的产业类型分类,而无法因应产业发展的困境。由此看来,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既然并没有提出任何稍微具象的文化创意愿景(当然,除了促进经济发展外),自然更不可能提出,要如何建构所谓「文化创意之自由开放环境」的方向。

  但事实上,相对于孕育文化创意产业,对于自由开放创作环境的需求,在台湾社会中不曾消失的一种声音,反倒是这个社会需要特定的文化,这些文化的价值不可以被侵犯或违背,而且需要以某种程度的社会控制,去维持特定文化的存续。亦即,在较具争议的案例上,这个社会是否可以接受不同文化内涵,而成为孕育文化创意产业的温床,却并非全无疑问。举例而言:同性恋的次文化、或是情色的次文化,在台湾主流社会就往往仍被视为是不登大雅之堂,而被排除在台湾社会主流文化的范围之外,然而这些所谓「非主流」的次文化,却可能是巨大的文化创意商机所在。

  以电影、电视等媒体产业的发展为例,日本的情色影视产业每年可创造约10亿美元的产值,而美国的情色影视产业则有5到18亿美元的产值,除了形成出一个产业链外,更已经对外输出其情色文化,对世界形成巨大的文化影响力,其实可说是一套成功的文化创意产业模式。但台湾社会是否可以接受如此「前卫」的文化创意产业,只要从先前台北市立美术馆举行的日本次文化「海洋与御宅族文化」展中,展出日本海洋堂公司的动漫模型及创作设计作品,但因不少模型的造型暴露,就遭台北市议员质疑北美馆沦为「情色的商业橱窗」;或是从前一阵子大众对壹传媒「动新闻」,所採取的围剿态度,便不难得知台湾社会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至少在文化创意的尺度与范围上,其实尚未形成共识,该法立法总说明中所提及的所谓「适足提供一孕育文化创意之自由开放环境」,恐怕是一种简单带过却未具体说明的过度化约标榜。

  然而,面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与既有文化社群价值间的可能冲突,在文创法的立法过程中,却由于过于强调「(一)就业人数多或参与人数多;(二)产值大或关联效益大、成长潜力大;(三)原创性高或创新性高及附加价值高」等经济观点,加上或许有意回避对不同文化、意识形态的冲突,企图在法条中营造价值虚无的环境,导致在立法过程中,反而缺乏对于文化内涵与价值的深层探寻,所举办的多场公听会形式意义大于实质的观念交流,遑论借此机会寻求社会共识,营造孕育文化创意的自由、多元环境,似乎也为我国未来的文化创意产业,隐隐埋下多颗诡雷,而值得我们再作进一步的观察,以思考未来法制发展层面的可能方向。因此,多元文化的观点来建构与检视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成为编者对这本学术论文集的起心动念与投入方向。

  本论文集因缘于主编者在2015年主持科技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补助学术研究群:【多元文化、文化创意产业与娱乐产业法制】,在一年的学术研究群讨论下所产生的研究成果。因此,本论文集是集结学术研究群中多位参与者近年来,所发表关于多元文化下文创产业、娱乐产业与数位网路法制的文章而成。此一学术研究群的研究成果展现,在跨领域与跨地域的学术整合研究是一种知识交流的成长与合作,实在令人惊喜。本论文集共蒐集了十二篇论文,在这些文章中,分为三类,第一类从多元文化的观点,建构文化创意产业法制(第一篇),第二类针对娱乐产业的特性,探讨现行法制在实务上遇到问题(第二篇),第三类从数位网路法制的观点,探讨数位网路环境下法制现况与其他的争议问题(第三篇)。上述主题是文化创意产业、娱乐产业及数位网路业者多所关切的议题,本论文汇集各学者的研究菁华,就实务上所观察到的事件或现象,以法学的观点来评析我国文化创意、娱乐及数位网路产业发展的现况,以期让文化创意、娱乐及数位网路产业业者及主管机关更为了解法制的现况,以利未来文化创意、娱乐及数位网路产业的发展。

  最后要强调的是,这是作者投入文化法学而思索的第四本学术专论,主编这本文化法专论的主要目的,从专论名为「多元文化下文创产业、娱乐产业与数位网路法制」可知:是尝试从多元文化建构文创产业、娱乐产业与数位网路的法制,并借此探讨文创产业、娱乐产业与数位网路法制的现况与问题。因此,本书总共分为三篇,在第一篇文化创意产业法制篇包含了六篇论文:许育典、封昌宏,〈从多元文化论文创产业的法制建构〉;王劲力、廖钦福,〈论多元文化国下之文创产业与文化管制——以成人情色文化与产业为例〉;廖钦福,〈台湾文化产业发展与创意之法制构筑与展望——以补助行政为中心〉;张瑞星,〈论娇蕉包转印爱马仕柏金包外观之着作权侵权争议及仿作之合理使用抗辩〉;张瑞星,〈论娇蕉包与爱马仕柏金包纠纷之商标侵权争议〉;张瑞星,〈论电视节目版式之着作权保护〉。在第二篇娱乐产业法制篇包含了三篇论文:张瑞星、罗承宗,〈华人娱乐法学领域之建构——以动画游戏产业及流行音乐产业为例〉;张瑞星,〈论影视制作创意提案之法律保护〉;江雅绮,〈国族主义下的娱乐、经纪与产业——谈黄安举报周子瑜事件〉。在第三篇数位网路法制篇包含了三篇论文:江雅绮,〈封锁侵权网站?从英国法及欧盟判决——论封网定暂时状态处分之演进〉;江雅绮,〈数位时代的公平处理(fair dealing)条款——以英国2014年着作权修法为例〉;张瑞星,〈网路购物机制之微调——从购物网站标价错误之数件判决谈起〉。

  这本文化法学学术论文集能够呈现在读者面前,最应该感谢张瑞星、王劲力、廖钦福、罗承宗、江雅绮、封昌宏六位教授们的积极投入与撰写。谢谢这些一直鼓励与支持我的学术合作伙伴们。此外,这本书的完成,还要感谢元照出版公司的良善互动与积极鼓励,才能在此与读者相见。

  最后,这本书要用心献给我的学术合作伙伴们,他们一直点燃我对学术研究的热情,在我心中产生源源不绝的动力,鼓励我一直往前奋斗。
 
许育典
2017年3月22日11时
写于国立成功大学社会科学院院长室

图书试读

用户评价

评分

坦白说,这本书的阅读过程并不轻松。作者使用的语言比较学术化,对于不熟悉法律或文创产业的人来说,可能会感到有些晦涩难懂。但如果你愿意花时间仔细阅读,你会发现其中蕴含的宝贵观点。我尤其赞赏作者对于“著作权”问题的深入探讨,在数位时代,盗版、侵权等问题层出不穷,如何保护创作者的权益,已经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作者从国际法、国内法等多个角度分析了著作权保护的现状与挑战,并提出了许多具有建设性的建议。书中对于“合理使用”原则的解读,也让我对著作权有了更深刻的理解。然而,我个人认为,作者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的讨论略显保守,在台湾,网络言论自由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如何在保护言论自由的同时,防止网络暴力、假新闻等问题的发生,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如果能更深入地探讨这个问题,相信这本书会更具现实意义。

评分

读完这本书,我最大的感受是,台湾的文创、娱乐产业与数位网络法制,面临着一个巨大的转型期。作者以宏观的视野,审视了这几个领域的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并提出了许多具有前瞻性的观点。书中对于“元宇宙”概念的探讨,让我对未来的文创产业充满想象。作者指出,元宇宙将为文创产业带来新的机遇,但也可能带来新的挑战。如何利用元宇宙技术,打造更具沉浸式、互动性的文化体验,是台湾文创产业需要思考的问题。书中对于“AI生成内容”的法律责任的讨论,也让我对未来的法律规范充满期待。随着AI技术的不断发展,AI生成的内容将越来越多,如何界定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以及如何追究AI生成内容的法律责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如果能更深入地探讨这个问题,相信这本书会更具学术价值。总而言之,这本书是一本值得反复阅读的著作,它不仅能让我们了解台湾文创产业的现状,更能让我们对未来的发展趋势有所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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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最吸引我的地方在于,它不仅仅是一本理论性的著作,更充满了对台湾文创产业的关怀与期许。作者在书中多次强调,台湾文创产业的未来,在于如何将多元文化融入到产业发展中,打造具有台湾特色的文化品牌。书中对于“文化资产保存”的讨论,也让我深感认同。台湾拥有丰富的文化遗产,但许多文化资产却面临着流失、破坏的风险。作者指出,政府应该加强对文化资产的保护力度,并鼓励民间参与文化资产的保存与活化。书中对于“文创园区”的案例分析,也让我对台湾文创产业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然而,我个人认为,作者对于“文创产业的资金来源”的讨论略显不足,许多文创企业面临着资金短缺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是台湾文创产业发展的重要挑战。如果能更深入地探讨这个问题,相信这本书会更具实用价值。

评分

这本书的架构相当清晰,从文创产业的定义、娱乐产业的演变,到数位网络法制的构建,作者都以条理分明的逻辑呈现。我特别欣赏作者对于台湾在地文创产业的观察,例如夜市文化、庙口文化等,这些看似草根的文化形式,却蕴含着巨大的商业潜力。作者指出,台湾文创产业的优势在于其多元性与在地性,但同时也面临着缺乏国际视野、营销策略单一等问题。书中对于韩国、日本等国家文创产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分析,对于台湾的产业升级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不过,我个人认为,作者对于“粉丝经济”的讨论略显不足,尤其是在台湾,粉丝经济已经成为娱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艺人、品牌、甚至政治人物都产生着深远的影响。如果能更深入地探讨粉丝经济的法律风险与规范,相信这本书会更加完善。此外,书中对于“区块链”技术在文创产业的应用,也只是蜻蜓点水,未来可以进一步探讨其可行性与挑战。

评分

读完这本探讨文创、娱乐产业与数位网络法制的书,我脑海里浮现的第一个词是“复杂”。台湾身处多元文化交汇点,这本身就带来许多挑战与机遇。作者对于这几个领域的串联分析,并非停留在表面的现象描述,而是深入探讨了文化认同、产业发展、以及法律规范之间的微妙张力。尤其让我印象深刻的是,书中对于“文化挪用”的讨论,在台湾社会经常发生,原住民文化、闽南文化等经常被商业化利用,却鲜少有实质的回馈或尊重。作者从法律角度切入,探讨了如何界定“合理使用”与“侵权”的边界,这对于我们这些长期关注文化议题的人来说,无疑是一剂强心针。然而,书中的一些论述,例如对于“数位游牧民族”的定义,以及他们所面临的法律困境,可能需要更进一步的案例分析来佐证。总而言之,这本书提供了一个非常全面的视角,让我们得以更深入地理解台湾文创产业在多元文化冲击下的发展困境与未来走向。它不仅仅是一本学术著作,更是一份给台湾社会、给相关产业从业者的重要思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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