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目录
自序
作者简介
导论/1
第一篇 文化创意产业法制篇
从多元文化论文创产业的法制建构
壹、前言/13
贰、文化创意产业的宪法建构基础/15
一、文化创意产业的定义及特质/15
二、以多元文化的国家目标为建构的基础/17
三、宪法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建构原则/23
参、文化创意产业的法制建构/25
一、法制建构的基本原则/25
二、法制建构的内涵/27
肆、文化创意产业法制的检讨/41
一、自由竞争法制的检讨/41
二、国家促进法制的检讨/60
伍、结论与建议/67
一、自由竞争法制的修正建议/67
二、国家促进法制的修正建议/68
论多元文化国下之文创产业与文化管制──以成人情色文化与产业为例
壹、前言/71
贰、多元文化国的宪法建构基础/72
参、台湾社会的成人情色文化与产业发展/74
一、色情(pornography)与成人情色文化产业发展/74
二、A片文化与色情光碟片产业/77
三、色情片在法律管制上的变迁与相关法制问题探究/81
肆、多元文化国成人情色产业的管制的宪法正当性探究/91
一、言论自由、财产权保障与公共利益保障的冲突/91
二、多元文化国管制正当性宪法观点/94
伍、结论/94
台湾文化产业发展与创意之法制构筑与展望──以补助行政为中心
壹、问题缘起/98
一、再造文化治理、建构艺术自由支持体系/98
二、连结与再现土地与人民的历史记忆/98
三、深化社区营造,发扬生活「所在」的在地文化/99
四、以提升文化内涵来提振文化经济/99
五、/开展文化未来新篇:重视青年创意、强化数位革新,创造国际连结/99
贰、台湾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与面临问题/108
一、台湾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经纬/108
二、文化创意产业与特色产业、国际竞争力/119
三、/文化支出预算资源配置集中都会区及特定艺文项目之妥适性/124
四、问题与省思/131
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与补助行政/134
一、协助、奖励或补助文化创意事业/135
二、相关课程之设计及教学活动/137
三、学生观赏艺文展演之补助/137
四、原创产品或服务之优惠/138
五、奖助设置文化展演设施/138
六、政府採购前之评选方式/139
七、公有公共运输场站广告物空间之使用/139
八、建立文化创意事业投资、融资与信用保证机制/140
九、鼓励建立自有品牌及协助拓展国际市场/141
十、公有文化创意资产之管理/142
十一、协助公有非公用不动产之租用/143
十二、文化创意聚落之设置/144
十三、文化创意之推广/148
十四、与教学资源之整合及人才培训/148
肆、经济辅助概念、运用与限制/149
一、经济辅助之概念/149
二、经济辅助之类型运用/151
三、基本权之保障与限制/153
伍、结语/158
论娇蕉包转印爱马仕柏金包外观之着作权侵权争议及仿作之合理使用抗辩
壹、前言/165
贰、娇蕉包是否侵犯柏金包之着作权?/168
一、前提:柏金包的皮包外观设计受着作权法保护/169
二、/重制、改作或实施?娇蕉包转印柏金包外观的判断/176
参、娇蕉包得否主张着作权仿作之合理使用/179
一、着作权仿作的判断标准──转化利用测试法/170
二、娇蕉包是否可主张着作权合理使用之检验/193
肆、结论/201
论娇蕉包与爱马仕柏金包纠纷之商标侵权争议
壹、前言/204
贰、美国法院关于「商标仿作」之概念/206
一、商标模仿是否构成商标仿作之判断/208
二、商标仿作是否造成商标混淆,其判断标准之建立/211
三、仿作着名商标是否造成商标淡化/219
参、娇蕉包商标仿作侵权与否之判断/224
一、商标仿作与否之判断/224
二、是否造成消费者混淆之判断/225
三、仿作着名商标造成商标淡化之判断/232
肆、结语/235
论电视节目版式之着作权保护
壹、前言/238
贰、何谓电视节目版式(TV Program Format)?/241
参、各国关于利用他人电视节目版式之法院判决/249
一、/Green v.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 of New Zealand(纽西兰、1989)/251
二、Action Time v. Danmarks Radio & Television(瑞典、1992)/254
三、Endemol Entertainment v. Antena 3(西班牙、1994)/254
四、Endemol Entertainment v. Twentieth Television(美国、1998)/255
五、Celador Productions v. Danmarks Radio Television(丹麦、1999)/256
六、Castaway Productions v. Endemol Productions(荷兰、1999)/258
七、Endemol Productions v. TV SBT(巴西、2004)/261
八、Nine Films & TV Pty. Ltd. v. Ninox TV Limited(澳洲、2005)/263
九、Endemol International v. TVM Malta(马尔他、2006)/265
肆、案例分析及可行的法律处理模式/271
一、案例分析/272
二、本文见解──可行的法律处理模式/274
伍、结论/281
第二篇 娱乐产业法制篇
华人娱乐法学领域之建构──以动画游戏产业及流行音乐产业为例
壹、娱乐法学领域之重要性/289
贰、娱乐法学领域摸索之路/292
参、台湾动画游戏产业及流行音乐产业概况/294
一、台湾动画游戏产业概况/294
二、台湾流行音乐产业概况/297
肆、动画游戏产业相关法律课题之鸟瞰/298
一、性、暴力与游戏分级法制/298
二、线上游戏之代理、研发与法律争议/300
三、线上游戏成瘾性与法律对策/302
四、数位游戏创作者的法律观与道德观/303
伍、流行音乐产业相关法律课题之鸟瞰/304
一、流行音乐业界的经纪约难题/304
二、流行音乐着作权专业人才的培养/307
三、流行音乐抄袭的法律问题/310
陆、有待深耕的华人娱乐法学:代结论/314
论影视制作创意提案之法律保护
壹、前言/318
贰、美国法院对于影视制作创意提案的保护/319
一、Stanley v. Columbia Broadcasting System (CBS)(美国加州、1950)/322
二、Weitzenkorn v. Lesser(美国加州、1953)/323
三、Desny v. Wilder(美国加州、1956)/323
四、Chandler v. Roach(美国加州、1957)/325
五、Mann v. Columbia Pictures, Inc.(美国加州、1982)/327
六、Whitfield v. Lear(美国纽约、1984)/329
七、Sheehan v. MTV Networks(美国纽约、1992)/330
八、Endemol Entm’t, B.V. v. Twentieth Television Inc.(美国加州、1998)/332
九、Fischer v. Viacom International, Inc.(美国马里兰州、2000)/334
十、Metrano v. Fox Broadcasting Co.(美国加州、2000)/335
十一、Wrench LLC v. Taco Bell(美国密西根州、2001)/336
十二、Grosso v. Miramax Film Corp.(美国加州、2004)/337
参、其他各国法院对电视节目创意提案保护的见解/345
一、Talbot v. General Television Corp. Pty. Ltd.(澳洲、1980)/345
二、Miles v. ITV Network Ltd.(英国、2003)/347
三、Saranga Production v. Canal Plus(法国、2005)/348
四、Urmi Juvekar Chiang v. Global Broadcast News Ltd. and Anr.(印度、2007)/350
肆、案例分析及可行的法律处理模式/356
一、/案例分析及各种处理模式/356
二、我国可行的处理建议/367
伍、结论/370
国族主义下的娱乐、经纪与产业──谈黄安举报周子瑜事件
壹、事件背景/373
贰、韩国经纪公司/374
参、国族主义下的娱乐、经纪与产业/376
第三篇 数位网路法制篇
封锁侵权网站?从英国法及欧盟判决──论封网定暂时状态处分之演进
壹、前言/381
贰、封锁侵权网站?英国法规的演进/384
一、英国着作权法:由CDPA 1988到DEA 2010/384
二、数位经济法(DEA 2010)第17条(暂时封锁处分)之分析/388
三、数位经济法(DEA 2010)的ISP科技义务受到挑战/391
四、新兴科技规避暂时封锁处分/395
五、小结:重回CDPA 1988第97A条/398
参、欧盟判决:空白的暂时封锁处分/401
肆、代结论:暂时封锁处分在台湾?/404
数位时代的公平处理(fair dealing)条款──以英国2014年着作权修法为例
壹、前言/408
贰、英国修正后《着作权法》除外规定/410
一、公平处理(fair dealing)之概念/410
二、英国新修《着作权法》各篇修正概说/412
三、公共行政之公平处理篇/414
四、身心障碍之公平处理篇/418
五、研究、教育、图书馆及档案室之公平处理篇/421
六、为个人使用重制之公平处理篇/424
七、引用及似颜绘、戏谑仿作之公平处理篇/428
参、英国《着作权》修法之回响/433
一、正面回响:图书馆、数据採矿与身心障碍者之公平处理/433
二、反面回响:英国高院判决/434
肆、结论/436
网路购物机制之微调──从购物网站标价错误之数件判决谈起
壹、前言/440
贰、网路购物交易网页之法律定位与契约之成立/443
一、认网路购物交易网页之性质为要约者/444
二、认网路购物交易网页之性质为要约之引诱者/446
三、小结/447
参、自动回覆确认信函之法律效力与契约之成立/449
肆、以标价错误为由撤销错误意思表示之法效/461
一、业者标价错误的过失责任/461
二、消费者的信赖利益与诚实信用/465
伍、综合分析与建议/469
一、判断网购交易网页之性质究为要约或要约之引诱,应自其法律性质加以区分,不宜为使消费者胜诉而便宜採要约说、为使业者胜诉而便宜採要约之引诱说/473
二、认定网购交易网页为要约之引诱,应配合自动回覆电子系统之信函定义为承诺,方可使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网路交易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指导原则」第15点「自动回覆电脑系统之建立」有其制订之意义/473
三、/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应进一步要求业者须在自动回覆电子系统之信函内容明确标示契约究竟是否成立之状态,而非放任业者以不明确之语句让消费者萌生更多对网路交易的不信任感/474
索引/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