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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介绍


Q&A家庭法律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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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 出版社:书泉 订阅出版社新书快讯 新功能介绍
翻译者
出版日期 出版日期:2017/10/28
语言 语言:繁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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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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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婚前协议怎么约定?离婚事件如何处理?
  继承遗产也同时继承债务的状况已经解决?
  只要有家事相关的问题,这本书通通告诉你!

  谬论一 同性伴侣在国外结婚后在台湾可成为合法配偶?   
  A:错,目前的法律还是不行!

  谬论二 先生与小三外遇,只告小三行不行?
  A:不行,得先连先生一起告之后,之后再撤告。

  谬论三 已婚的台商在大陆包二奶,不受限台湾的民法?      
  A:错,会触犯妨害家庭罪。

  谬论四 父母年老要子女扶养,但兄弟姊妹之间没有扶养的义务?
  A:不一定,如果兄弟姊妹间有人无谋生能力不能维持生活,也是有扶养义务。

  谬论五 大陆配偶不能继承配偶在台湾的遗产?
  A:错,可以继承,但要遵守相关程序才能继承。

  如果您有以上问题的疑惑,本书会成为您最好的谘询对象。从订婚、结婚开始,到离婚、财产分配及遗产继承等等,都有详细的案例解说以及图示。熟读本书,您也可以变成家事法律问题专家。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蔡瑜轩律师


  现职:春天律师联合事务所律师、财团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会宜兰分会扶助律师暨审查委员
  学历:东吴大学法律系学士
  经历:万邦法律事务所受僱律师

邱怡伶律师

  现职:公司法务
  学历:东吴大学法律系学士

徐黛美律师

  现职:徐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财团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会家事法专科律师、劳工法专科律师暨审查委员、新北市议会特约谘询律师
  学历:东吴大学法律系学士
  经历:新竹地院法官助理、得声法律事务所律师
  联系方式:taimei1031@gmail.com

刘佩玮律师

  现职:冤狱平反协会专职律师
  学历:台湾大学法律系学士
  经历:义谦法律事务所律师

洪宗晖律师

  现职:成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台北市政府法律谘询顾问;彰化县议员谢彦慧服务处法律谘询顾问;台北市立委蒋万安服务处法律谘询顾问;财团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会家事法律师、劳工法专科律师;国立空中大学推广教育中心讲师
  学历:东吴大学法律系学士;国防大学法学硕士
  联系方式:map2770@msn.com

颜邦峻律师

  学历:政治大学法律学系学士、政治大学法学院硕士
  经历:明理法律事务所律师、空中大学推广教育中心讲师、世新大学终身教育学院讲师
  联系方式:nccuqqq@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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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PART 1 订婚‧指腹为婚‧婚前协议及同志婚姻
Q1 订婚与悔婚
Q2 指腹为婚的法律效力
Q3 未成年人结婚
Q4 冥婚的法律效力
Q5 结婚证书上的证人
Q6 婚前协议的约定
Q7 同性恋在国外结婚的效力
Q8 在外国结婚的效力
Q9 在中国大陆结婚,未在台湾登记的效力

PART 2 外遇‧通姦罪‧精神暴力及家庭暴力保护令
Q10 配偶外遇对象为同性
Q11 无配偶外遇的证据
Q12 只提告外遇对象
Q13 撤回通姦罪告诉后能否再提出
Q14 窥视另一半的电子邮件
Q15 夫妻之间的金钱偷窃
Q16 精神暴力是否归属家庭暴力
Q17 保护令的声请

PART 3 离婚‧离婚事由及离婚协议书
Q18 诉请离婚的理由
Q19 夫或妻入监或欠债可否离婚
Q20 夫妻分居可否诉请离婚
Q21 公婆辱骂媳妇可否离婚
Q22 用窃听取得的证据可否用来诉请离婚
Q23 剩余财产分配的范围
Q24 已婚者在大陆通姦是否触犯妨害家庭罪
Q25 陆配返乡后一去不回
Q26 何谓「不治之恶疾」而得以诉请离婚
Q27 植物人是否为「不治之恶疾」
Q28 离婚协议书之证人须确认是否有离婚真意
Q29 离婚协议书约定事项的法律效力

PART 4 亲子关系‧扶养义务及未成年人未婚生子
Q30 离婚后能否会见小孩
Q31 夫或妻未经对方同意可否擅自带孩子出国
Q32 登报断绝亲子关系
Q33 不孝子女不让其继承财产
Q34 遭父母遗弃之子女奉养父母义务
Q35 政府代垫的扶养费能否免除
Q36 亲生父母可否迳行起诉使子女认祖归宗
Q37 成年人被收养是否需亲生父母同意
Q38 未成年人未婚生子欲出养小孩
Q39 兄弟姐妹间是否负有扶养义务
Q40 离婚后的子女扶养费

PART 5 遗产特留分‧继承‧抛弃继承及遗嘱见证人
Q41 遗产特留分
Q42 违反民法特留分相关规定
Q43 以遗嘱禁止遗产分割的期限
Q44 继承登记与分割遗产程序
Q45 债权人与债务人遗产分割行为
Q46 遗产移转
Q47 父母离婚后之子女继承权
Q48 终止收养关系后与继承养父母遗产
Q49 债务与抛弃继承及直接继承
Q50 限制行为能力人限定或抛弃继承
Q51 限定继承
Q52 无人继承的遗产
Q53 大陆配偶的遗产继承
Q54 大陆籍身分子女的遗产继承
Q55 遗嘱见证人

PART 6 跟踪‧散布裸照及索取分手费
Q56 恐怖情人的跟踪
Q57 分手就散布裸照
Q58 散布、毁损他人名誉
Q59 分手费的索取
Q60 分手后的财务借贷关系

PART 7 附件
相关判决函释全文
 

图书序言

Q2 指腹为婚的法律效力

Q. 指腹为婚有法律上的效力吗?

A. 没有。

范例故事:

小倩本来以为她可以像其他同学一样,从学校毕业后就可以出国留学,尽情探索世界,没想到,「指腹为婚」这种蠢到了极点的笑话,竟然会发生在她身上,在她毕业典礼那天,S集团那个大名鼎鼎的少年总裁聂风拿着两人父亲当年所订下的契约,要她立即履行婚约住进他家,否则就依契约条款要她付天价赔偿金。在小倩眼中,虽然聂风长得像金城武跟吴彦祖的合体,可是他态度高傲、不可一世,谁要嫁给这样的人啊!依我国法律,难道小倩真的要依照契约被迫要嫁给聂风?

说明解析:

依民法第972条:「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的规定,婚约只能由男女双方本人自行订定,不能由他人订定,即便是有代理权限的父母也是如此,所以不管是「指腹为婚」或「娃娃亲」,只要是由他人所代订的婚约,皆是属于无效的婚约,如不遵行婚约并不会发生违反婚约或赔偿的问题。

法律小观点:

「指腹为婚」、「娃娃亲」指父母在怀孕或孩子年幼时就为其定下婚约,虽然在戏剧或小说中仍偶有出现,但依现代法律这种婚约是无效的。若两青梅竹马情投意合,仍需待男满17岁、女满15岁(民法第973条)依其自主意思方能订定婚约。

 

图书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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