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正义/党产条例/法治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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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2016年民进党再度执政后,旋以国会优势通过党产条例,成立党产会,执行对适用党产条例之政党及其附随组织,要求申报财产,并就该条例推定为不当取得之财产禁止处分,以及各种调查、追还、追征、权利回复等事项,以实现「转型正义」之政治主张。概观党产会处理党产和附随组织之实践,凡是「党国一体」威权统治时期之一切措施均为转型正义可以用法律侵害人民团体基本权利,以「今天的正」对抗「昨日的不正」。

  党产条例是台湾宪政民主化后首见之「特殊立法」。被认定后之「政党」与「附随组织」,不仅严重影响政党政治民主原则之公平发展,对于政党及其附随组织成员之结社权、名誉权、工作权与财产权有直接重大影响。党产条例之实施学界不时有认为对于台湾多年来法治国之实践产生重大冲击,亦有行政法院法官声请释宪。由于党产条例之立法理由及党产会对国民党应移转中投与欣裕台全部股份,及认定妇联会与救国团为附随组织之处分书,通篇所引据之立论,均引以德国统一前之东德处理党产为典范,因此本书将以东德及统一后德国处理党产法制历史及其作法深入研究,据以检视台湾党产条例与实质意义法治国原则有何扞格之处,特别是就附随组织之规定作深入探讨,整体检验合法与合宪性。
时代的回响:法律、伦理与社会重塑的深度探析 本书聚焦于21世纪以来,全球范围内法律制度的深刻变革、伦理思潮的激烈碰撞,以及社会结构在技术与全球化浪潮下的复杂重构。它并非一部专门探讨特定政治经济遗留问题的专著,而是致力于剖析现代法律体系如何应对快速变化的社会需求、传统正义观念如何在新兴议题上面临的挑战,以及国家机器在维护秩序与促进公平之间寻求平衡的艰难路径。 第一部分:法律的边界与重塑:在效率与公平间求索 本部分深入探讨了当代法律科学面临的结构性困境。我们首先考察了数字主权与数据治理的全球性议题。随着信息技术的爆炸式发展,传统基于地域的法律管辖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本书细致分析了各国在人工智能(AI)的伦理监管、个人数据资产化背景下,如何构建新的法律框架以平衡创新驱动与公民隐私保护。例如,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的实践效果及其在跨国法律冲突中的地位,被视为一个关键的案例研究。我们探讨了传统民事责任制度在面对自主决策的算法时,如何界定因果关系和归责原则,这要求法律思维从“行为人中心”向“系统责任中心”的转变。 随后,本书转向环境法与气候正义这一迫切的全球议题。它不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污染防治,而是深入剖析了“生态归属权”和“世代公平”的法律化进程。书中梳理了国际法院在处理跨国环境损害赔偿方面的最新判例,并探讨了国内司法体系如何将“预防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等环境法特殊原则,系统性地融入到合同法、侵权法乃至宪法层面。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书中对“生态社会主义”法律思潮在发展中国家的本土化尝试进行了批判性考察,分析了将自然界视为具有独立法律主体的理念在司法实践中遭遇的阻力与潜力。 在司法改革层面,本书聚焦于程序的正义与效率的悖论。面对日益拥堵的司法系统和公众对审判速度的苛刻要求,各国推行的“速裁制度”、“在线调解”等措施,在提高效率的同时,是否削弱了当事人充分举证和辩论的权利,引发了深刻的法律哲学反思。本书通过对不同司法管辖区在审判公开化、电子化改革中的得失比较,力图勾勒出未来司法程序的理想模型——一个既能快速响应社会需求,又坚守程序正义核心价值的系统。 第二部分:伦理的张力:身份政治与社会规范的演进 第二部分将视野投向社会思潮与法律规范的交汇点,重点分析了身份政治(Identity Politics)在法律领域的渗透与重塑作用。本书认为,当代社会正经历一场关于“何为人性”、“何为平等”的根本性定义重估。 我们详尽分析了性别与性少数群体权利的法律保障进程。这包括对传统婚姻制度的解构与重塑,对跨性别者法律身份认定的复杂性,以及在公共空间中如何平衡表达自由与反歧视立法的界限。本书特别关注了在教育和医疗领域中,基于身份的平权措施(Affirmative Action)所引发的“逆向歧视”争议,探讨了法院在裁决此类案件时所依赖的“严格审查标准”与“合理关联性标准”的摇摆不定。 此外,本书对历史记忆的法律化进行了细致入微的考察,但并非聚焦于特定政权或特定时期的财产追索,而是探讨国家如何通过立法来定义“公共历史叙事”。这涉及到对历史教育内容的监管、纪念碑的去留争议,以及“冒犯性言论”与“历史修正主义”在法律上的界定差异。本书认为,当历史被纳入法律的轨道时,往往意味着社会对“真相”的集体焦虑达到了顶点,法律需要在此刻扮演一个极度审慎的“记忆守护者”角色。 第三部分:国家权力的边界与治理的创新 本部分聚焦于现代国家治理模式的转型,重点关注国家在应对非传统安全威胁时权力的扩张与制约。 书中首先讨论了全球化背景下的经济监管模式创新。面对跨国公司的复杂金融结构和避税策略,传统的国家税收管辖权效力下降。本书分析了“全球最低企业税”等国际合作机制的法律基础与实施障碍,以及各国如何通过国内立法(如金融信息透明化要求)来重构其经济主权。 接着,本书深入探讨了紧急状态下的权力行使及其合法性基础。在经历了全球性公共卫生危机与持续性的安全威胁后,行政机关的“临时授权”和“快速决策”机制被广泛启用。本书通过对比不同国家在危机管理中对《行政程序法》和《紧急状态法》的解释和运用,探讨了“比例原则”在非常规时期的弹性边界。核心问题在于,如何确保这些为应对紧急情况而赋予的超常权力,在危机结束后能够被有效地“收回”和“审查”,避免常态化。 最后,本书以一个宏观的视角,讨论了“法治国原则”在21世纪的内涵更新。传统的法治国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法律高于行政”,但在一个充满不确定性、技术驱动的社会中,法治国原则必须增加对“可预测性”与“可理解性”的要求。法律条文不能成为精英阶层才能解析的复杂文本,公民必须能够合理地预期法律的后果。本书通过对“法律可达性”工程的分析,论证了技术进步如何能被用于增强而非削弱法治的公共性。 总结而言,本书是一次对当代法律与社会科学的综合性审视。它拒绝简单的二元对立,而是深入剖析了现代法律体系在面对技术、身份、全球化和不确定性这“四大变数”时,所展现出的复杂性、适应性与内在的张力。它为政策制定者、法律实践者和关注社会走向的读者,提供了一个审视我们所处时代的深度分析框架。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董保城


  现 职
  东吴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
  东吴大学唐松章校友讲座教授

  学 历
  东吴大学法学士
  德国波昂大学法学博士

  经 历
  政治大学法学院专、兼任教授
  政治大学教育学院兼任教授
  政治大学总务长 
  政治大学公共行政及企业管理教育中心主任
  考选部部长
  台湾行政法学会理事长
  中华民国宪法学会常务监事

图书目录

自 序
前 言/1

第一章 我国政党及其附随组织不当取得财产处理条例立法背景、目的与重要内容
第一节 历史背景/5
第二节 立法目的/6
第三节 重要内容/6

第二章 东德党产从东德时期到统一后德国处理之脉络与法制分析
第一节 概说: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东德)政党法处理东德党产独立调查委员会之历史性鸟瞰/10
第二节 东德政党法第20a条与第20b条处理东德党产规定之历史溯源/14
第三节 统一后德国处理东德党产问题之法律架构/18
第四节 德国处理党产问题之行政分权/26

第三章 转型正义是宪法诫命?──转型正义与党国体制
第一节 转型正义与党产处理/29
第二节 「党国一体」与「以党领政」概念之釐清/42
第三节 基准日与实质关联性/56
第四节 台、德处理党产之比较分析/61

第四章 国民党的党产与党营事业的历史还原
第一节 革命时期与军政时期(1894-1928北伐完成)/69
第二节 训政开始至抗战即将结束──以党领政(1928-1945)/71
第三节 抗战即将结束至行宪初期──国民党获得政府的赔偿,作为弥补国民党战时损失的财产,国民党并开始营办党营事业(1945迄今)/77
第四节 行宪以后的国民党经费运用状况──以民国46年为例/103
第五节 外国政党得以经营党营事业的立法例比较──德国、法国、奥地利/107

第五章 党产条例之违宪性?
第一节 「违反政党本质或其他悖于民主法治原则」不当取得财产之争议与「违宪政党」/113
第二节 「个案」、「特殊」立法违反权力分立/119
第三节 违反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则/127
第四节 以「行政权」取代「司法权」/131
第五节 违反平等原则/133

第六章 何谓附随组织──从德国处理东德党产理论及实务来看
第一节 党产条例「附随组织」法释义学之诠释/137
第二节 附随组织立法之不当/151
第三节 德国认定联结性组织及群众组织之标准/154
第四节 我国党产会处理附随组织之实务观察/163

第七章 妇联会非党产条例之「附随组织」
第一节 德国民主妇女同盟(DFD)成立缘起及递变/169
第二节 中华民国妇女联合会之地位与功能/174
第三节 妇联会与德国民主妇女同盟(DFD)之不同/188
第四节 对2017年7月18日听证会若干重大疑点之再商榷/195
第五节 党产会处分书认定妇联会为附随组织之重要理由及法律争议/203

第八章 救国团非党产条例之附随组织
第一节 救国团组织定位与任务/230
第二节 认定是否为附随组织必须注意救国团组织定位三阶段不同/240
第三节 德国附随组织自由德意志青年之分析与救国团之比较/243
第四节 党产会处分书认定救国团为附随组织之重要理由及法律争议/254

第九章 结 论
第一节 我国党产条例号称效法并引用德国立法例,检验条例内容及实务运作不是严重误解就是有意误导/277
第二节 党产条例旨在落实转型正义目的,惟我国早已无转型正义的实施条件/282
第三节 党产会以违反法治国原则之方式摧毁法治国/284
第四节 党产会对附随组织之认定,漠视论证德国法「该组织是否为某政党视为稳定政权所不可或缺之的要素」/287

附 录
一、东德政权及其政党法之演变时序表/291
二、外国政党得以经营党营事业的立法例比较──德国、法国、奥地利/293

图书序言

自序

  转型正义与法治国原则,孰轻孰重?德国统一后,在处理东德警察射杀逃离东德人民这件严重戕害人权的历史悲剧,从国际人权法角度,对屡次下达屠杀命令之前东德官员科以徒刑,此等判决被认为象征意义大于实质意义,雷声大而雨点小故受公众訾议,惟可以前东德反共党异议人士 Bärbel Bohley的评论总结:「我们要的是公平正义,结果得到的是法治而已。」(Wir wollten Gerechtigkeit und bekamen den Rechtsstaat.)相对于我国,在处理党产上,高举转型正义之大旗追求公平正义,结果公平正义没得到,却破坏了民主法治国,这是莫大的讽刺。

  笔者在德国未统一前负笈德国攻读学位,有幸得到德国自由民主党Friedrich Naumann Foundation(腓特烈•瑙曼基金会)博士奖学金,并参与自由民主党(FDP)及所属青年联盟,体验德国之政党政治活动。学成回国后,与该政党基金会仍有交流。

  2016年政党轮替后制定党产条例,就政党及附随组织进行调查处理,针对救国团、妇联会进行听证,鑑于笔者于国内求学时曾参与救国团之各种活动,并担任义工干部,深谙救国团与被认定为政党附随组织之德国自由德意志青年(FDJ)迥然不同,故自愿担任救国团听证程序之鑑定专家;接着应妇联会之邀请再次参与听证鑑定,因此前后发表两篇有关救国团、妇联会是否为国民党附随组织之文章,为本书撰写之滥觞。后来为导正号称师法德国法制、实则自成一格之党产条例,引起了诸多违宪争议甚至争讼,据报载涉及转型正义立法(党产条例、俗称「党职併公职条例」之公职人员年资併社团专职人员年资计发退离给与处理条例)业有三个法院(庭)裁定停止诉讼声请释宪,益征有违宪之疑义甚明,本书乃深入了解并蒐罗各种资料,并从政治学、法哲学、宪法学、历史学等角度撰写此书,目前包括例如中影、中广、救总等团体也受党产条例影响,本书应可对釐清相关违宪争议上有所助益。

  党产会动辄以「党国体制之优势地位」来铺陈附随组织于人事、财务及业务经营受国民党之实质控制,处分书充满主观认定,就若干历史事实甚至为枝微末节之琐事,主观地进行拼凑、渲染而谋篇,这和德国法判断是否为附随组织须视「该组织是否为某政党视为稳定政权所不可或缺的要素」(als wesentliches Element der Stabilierung der politischen Macht angesehen)相去甚远。所谓优势地位,凡执政难免有优势,在德国脉络下,乃东德人民防止东德执政党统一社会党(SED)及其党羽垮台后携产逃亡、及防范以其执政时囤积财产,在全国未来选举时,造成与其他政党之不公平竞争。从而德国案例要套用在我国,须是「国民党挟持其执政时之党产,在未来选举中与民进党等政党竞争,享有优势地位」,始足当之,这才是党产条例建立政党公平竞争之立法目的。

  德国公法泰斗Christian Starck(史塔克)教授也剀切的指出,德国的历史条件与台湾不同,不可贸然继受,台湾自1987年后宪政非常状态已逐渐解除;德国自由德意志青年与SED是同时瓦解,其从属关系不仅章程有明载,彼此从属关系自1949年到1990年始终并无中断,与台湾救国团及国民党无法相提并论。特别的是,德国法上并没有党产条例第4条第2款后段「曾」受国民党实质控制此一类型,依据Starck教授见解,德国在认定联结性组织(即我国附随组织)上,其附随性是明定在其组织章程内,如其所属政党垮台,此联结性组织亦同时瓦解;没有像我国历经近30年,政治自由化及民主化,常态性政党轮替,已迈入民主巩固(democratic consolidation)期。从而,我国立法号称师法德国,却不敢正大光明的说其实是自成一格,正是囿于「按照德国模式,我国无法达到心中所想的『转型正义』目的」之心魔,而将法治国原则要求的宪政秩序价值伊于胡底;何不就「正宗」地师法德国的判准,纵使无法赢得心中所设想的「公平正义」,却能换得民主法治,使民主更加巩固,国家长治久安,悲剧不再重演,才是国民之福。

  本书之完成,特别感谢国立政治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王奕晟、东吴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李鎨澂辛劳地校对整理,特此感谢。另内人王旻于本人忙碌至夜深之际,不辞辛劳地专车接送,鼎力支持并悉心照顾日常生活,由衷感谢。

  本书之撰写虽用心尽力,若仍有错误之处,仍应由本人负责,尚祈各位读者不吝雅正。

董保城
于台北东吴大学宠惠堂
2019年9月

图书试读

用户评价

评分

这本《转型正义/党产条例/法治国原则》的书名,瞬间勾起了我对台湾政治发展中那些敏感又关键议题的兴趣。最近几年,转型正义和党产问题一直是新闻镁光灯下的焦点,也常常引发社会大众激烈的讨论。说实话,作为普通民众,我们听到的往往是各种口号、立场鲜明的论述,很少有机会能深入了解其背后的法理依据、历史脉络以及实际操作的复杂性。《法治国原则》这三个字,更像是为这本书定下了基调,暗示了它并非仅仅是在抒发情绪或进行政治表态,而是试图从一个更理性、更学术的层面,去探讨这些议题如何与一个现代法治国家的核心价值相契合。我尤其好奇,作者将这三者并列,究竟想呈现出怎样的关联性?转型正义的实现,是否必然需要通过党产的清算?而这一切,又如何才能在法治的框架下,真正得到保障,避免新的不公?我希望这本书能提供一些深入的分析,而不是停留在表面化的争议,能够帮助我厘清这些复杂议题,形成更清晰的认知,甚至能够启发我思考,作为公民,我们在这个过程中可以扮演怎样的角色,又该如何监督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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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正义/党产条例/法治国原则》这个书名,本身就充满了引人深思的空间。台湾在民主化进程中,如何处理过去的威权遗留,特别是涉及政治权力与财产分配的议题,一直是绕不开的挑战。“转型正义”听起来是一种告别过去、迈向未来的理想,但其实现路径从来都不是一帆风顺的。“党产条例”的出现,更是直接将这种理想具象化,试图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历史遗留的资产问题。然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其能够被普遍接受并有效执行,而这又离不开“法治国原则”的支撑。我好奇这本书如何将这三者紧密联系在一起,是否在探讨如何在追求转型正义的过程中,避免重蹈覆辙,确保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都能得到体现?它是否能提供一种视角,让我们理解,看似复杂的党产问题,其实背后有着深刻的法治精神在运作?我期待这本书能用清晰的语言,深入浅出地剖析这些复杂议题,让像我这样对法律和政治有兴趣但又非专业背景的读者,能够获得更深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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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名——《转型正义/党产条例/法治国原则》,准确地说,击中了台湾社会近期一直存在且颇具争议的几个核心议题。作为一位关心台湾社会发展的普通读者,我总觉得,我们对转型正义的理解,有时过于笼统,而党产条例的实施,也常常伴随着激烈的政治攻防,这其中到底有哪些法律原则在发挥作用,又有哪些是应该被坚守的底线,我一直感到有些困惑。将“法治国原则”与前两者并列,我猜测作者是想强调,任何的社会改革,都不能脱离法治的轨道。我非常期待在这本书中,能看到作者如何分析转型正义的内在逻辑,它与法治国原则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联系,以及党产条例的制定和执行,是如何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有没有可能,我们对于党产的讨论,有时过于政治化,而忽略了其背后的财产法、宪法等基本原则?我希望这本书能带来一种理性、深入的分析,帮助我们理解这些复杂议题的法律根基,让我们能够更清晰地认识台湾社会发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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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正义/党产条例/法治国原则》这个书名,如同一个精确的切入点,直击了台湾近些年社会转型过程中最为棘手的问题。我们都知道,转型正义的口号喊了很久,但究竟如何才能在实践中真正实现?而党产条例,更是直接触碰了历史遗留下来的敏感神经,如何处理这笔“不当党产”,也一直是争论的焦点。这让我感到好奇的是,作者如何将“法治国原则”这几个字,巧妙地融合进来,它是否意味着,无论转型正义的理念多么崇高,党产条例的初衷多么正当,最终都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接受检验?我希望这本书能帮助我理解,法治国原则在这些议题中扮演着怎样的角色,它又是如何为转型正义提供保障,又是如何约束党产条例的执行,避免走向激进或不公。我期待这本书能提供一些严谨的论证,让我能够从法治的视角,更深入地理解这些复杂的社会议题,形成一个更清晰、更全面的认识,而不是被碎片化的信息所淹没。

评分

收到这本《转型正义/党产条例/法治国原则》的书,我第一时间就联想到近年来台湾社会围绕这些议题的种种争论。坦白说,我一直觉得“转型正义”这个概念听起来很有道理,但具体要怎么“转”?“正”在何处?常常感到有些模糊。而“党产条例”更是直接触及了历史遗留的政治和经济问题,其背后牵涉的利益纠葛和社会情绪,可想而知有多复杂。这本书将“法治国原则”置于其中,让我觉得它并非只是一本单纯的政治评论,而是试图从一个更根本的层面去审视这些议题。我特别想了解,作者是如何将“法治国原则”作为一种思考的工具,来解读转型正义的必要性、党产条例的合法性,以及它们在实践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挑战。是不是意味着,任何的“正义”实践,都必须以法治为根基,才能站得住脚,才能真正实现长远的稳定?我希望这本书能提供一些扎实的论述,能够帮助我理解这些法律和政治概念背后的逻辑,而不是被情绪化的口号所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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