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前 言∕1
第二章 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證據法則之特徵
第一節 前 言∕9
第二節 我國不採取之製度∕10
一、陪審製∕10
二、起訴狀一本主義∕13
三、訴因製度∕15
第三節 證據排除法則之沿革、意義及其異同∕18
一、證據排除法則之沿革∕18
二、證據排除法則之意義∕20
三、證據排除法則之理論基礎∕22
四、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自白∕31
五、違法證據排除法則之差異∕43
第四節 傳聞法則及其例外之異同∕50
一、傳聞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51
二、傳聞法則之例外∕56
三、日本法之特彆規定∕72
第五節 小 結∕80
第三章 審判實務見解爭議狀況及類型分析
第一節 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85
一、偵查中之指認違背規定取得之證據∕86
二、非法搜索、扣押或監聽取得之證據∕92
三、違背告知義務所取得之供述證據∕97
第二節 審判外陳述之處理∕101
一、傳聞書麵有無證據能力之判準∕101
二、本法修正前警詢及偵查筆錄之證據能力問題∕119
第三節 證據調查程序及方式∕126
一、新型態證據之調查方法∕126
二、無罪判決應否敘明採取傳聞例外之理由∕128
第四節 小 結∕130
第四章 違背法定程序取得證據之證據能力
第一節 指認違背規定取得之供述證據∕135
一、指認後之陳述屬供述證據∕135
二、指認規範屬法定程序之範疇∕136
三、指認程序違背規定不具備傳聞法則可信性之要件∕138
四、違背指認規範之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之判準∕138
第二節 非法搜索、扣押或監聽取得之證據∕139
一、最高法院93年颱上字第664號判例∕139
二、權衡之方法及內涵∕140
三、違法通訊監察所取得之證據,應無證據能力∕141
第三節 違背告知義務所取得之供述證據∕146
一、本法第158條之2第2項適用之範圍∕146
二、實務見解之差異∕147
三、違背本法第95條規定,應依個案權衡之理由∕148
第四節 小 結∕150
第五章 傳聞書麵之證據能力
第一節 在法官及檢察官麵前所製成之陳述筆錄∕153
一、實務見解不一緻之處∕153
二、本文之見解∕154
三、本法第159條之1適用之準據∕158
第二節 審判外不一緻之陳述∕160
一、第159條之2適用之前提∕160
二、憑信性及必要性判斷之準據∕161
第三節 特信性文書∕163
一、本法第206條鑑定報告之性質∕163
二、醫師齣具之診斷證明書屬特信性文書∕164
三、櫃颱買賣中心製作之查核或監視報告∕167
第四節 同意法則∕170
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之明示同意權∕170
二、非以不符第159條之1至同條之4為前提要件∕172
三、同意後可否予以撤迴∕175
第五節 小結∕178
第六章 證據調查程序及方式
第一節 本法修正前證人警詢及偵查筆錄之證據能力∕183
一、程序從新之原則∕183
二、本法施行法第7條之3但書之適用∕185
三、實務見解評析∕187
第二節 第158條之3適用之準據∕190
一、偵查、審判中供述證據之種類∕190
二、未經具結證言之證據能力∕192
三、偵、審中之陳述筆錄適用第158條之3之調和∕194
第三節 新型態證據之調查方法∕197
一、新型態證據應依本法規定於審判期日調查∕197
二、新型態證據之調查程序之性質∕198
三、已勘驗之新型態證據得權衡依書證調查程序為之∕200
第四節 小 結∕201
第七章 其他審判實務問題探討
第一節 釋字第592號解釋與第384、582號解釋之矛盾∕205
一、釋字第384、582號解釋所揭示之訴訟基本權∕205
二、釋字第592號解釋限縮訴訟基本權適用之範圍∕209
三、審判實務因應之道∕211
第二節 無罪判決應否敘明採取傳聞證據之理由∕212
一、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212
二、從判決書應記載事項觀察∕214
三、無罪判決無須敘明採取傳聞證據之理由∕215
第三節 現行判例之檢討∕216
一、29年上字第1010號∕216
二、80年颱上字第4672號∕217
三、46年颱上字第1126號∕218
四、26年渝上字第1257號、26年上字第2017號判例∕219
五、20年上字第1649號、32年上字第657號、61年颱上字第3099號∕221
六、37年上字第2314號、73年颱上字第5874號∕222
第四節 小 結∕223
第八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 論∕227
一、被告運用詰問製度之能力∕229
二、以具結擔保證人據實陳述之效果不彰∕229
三、採取傳聞法則例外之情形反而占多數∕229
四、法官發現有僞證嫌疑應為告發∕230
五、交互詰問製度之運用仍待成長∕230
六、第二、三審法製仍待繼續修訂完成∕231
第二節 建 議∕231
一、修正本法相關法條∕231
二、改採國選辯護製度∕232
三、採取捲證不併送製度∕232
四、司法院應製訂法官審理案件告發涉犯僞證罪嫌疑人之法規∕233
五、盡速完成第二、三審之修法工作∕233
序
西元2002年2月6日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63條之修正通過,確立我國刑事訴訟法製已從職權進行主義,演進至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嗣於2003年2月4日修正通過第一審訴訟程序之相關法條,定於同年9月1日施行,其中最重要之內容即是關於證據法則部分。於本法第156條、第158條之2、第158條之3及158條之4訂定證據排除之相關規定;於本法第159條採行傳聞法則,並增訂第159條之1至同條之5傳聞證據例外之規定。由於變革非常大,所引進之證據排除法則、傳聞法則,並採行交互詰問製度,建構我國新刑事證據法則。其中傳聞法則,以往僅止於學術殿堂或比較法上之議題,正式搬上審判上運作,使法官往常習慣仰賴大量警詢、偵查筆錄等捲證資料為判斷依據,實施有名無實所謂直接、言詞審理之審判程序,是否會發生心態調適不良及運用法則不當之情形,自然值得觀察。
筆者任職於最高法院期間,適逢刑事訴訟新製之實施,得以審理二審法院適用新刑事訴訟法之案件,確實發現下級審法院對於新製證據法則之運用,因誤解而産生偏差,緻適用法則發生錯誤。同時,亦能接觸最高法院其他審判庭所製作完成之卓越裁判,其所錶示之法律見解,確能對於新法實施後因法律規定之簡潔或不足,提供足以供參考、擲地有聲之見解,達到法之續造功能。或許確因新製實施期間尚短,法律條文規範不足,各審判庭對其原意,解讀産生落差,緻對少部分法律見解,在判決上發生見解不一緻現象。例如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是否均以本法第158條之4為排除之依據;在法官或檢察官麵前所製成之陳述筆錄有無以經被告之反對詰問為前提要件?在司法院釋字第582號解釋公布前、後有無不同?本法施行法第7條之3但書之真意、本法第158條之3適用之範圍、特信性文書之內涵、同意法則是否以不符閤第159條之1至同條之4為要件?新型態證據之調查是否均應於審判期日為之等等。此種見解之不一緻,容易造成適用上之睏惑,值得加以研究。
因此,本書就我國刑事訴訟新製之證據法則特徵,與美、日當事人進行主義之刑事訴訟製度加以比較,略述我國不採取之陪審製、起訴狀一本主義及訴因製度,並與我國特有之規定作比較說明。另從審判實務見解爭議狀況,分彆從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審判外陳述之處理、證據調查程序及方式等麵嚮,加以類型化分析,歸納齣爭點所在,分彆從學說、理論及實務麵分析比較,提齣本書見解之法理依據,期能得到妥適之結論,供審判實務之參考。
本書得以順利完成,實乃颱灣大學國傢發展研究所教授陳顯武博士及東海大學法律係教授陳運財博士提供甚多寶貴意見,使本書內容更加翔實;在法律爭議問題産生之睏惑,承濛最高法院資深庭長紀俊乾不吝指導,對筆者啓發良多,終能解決,均在此緻上十二萬分之謝意。同時,最高法院圖書室楊華芳小姐、助理林傳欽、劉藝文協助蒐集資料,併予誌謝。最後,對於內人吳蓉蓉勤勉持傢,無私的付齣,使筆者無後顧之憂,專心於撰寫,亦在此錶達謝忱。筆者纔疏學淺,所為論述或有不當之處,尚祈先進賢達賜教斧正,銘感五內。
石木欽謹序 2008年8月
拿到這本《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證據法則:以審判實務為中心》,我本來是抱著想瞭解一下在當事人主義下,證據的運用方式是否有更靈活、更貼近實際的調整。畢竟,颱灣的訴訟製度一直在吸收和融閤各種理論,而“改良式”這三個字,就暗示著它不是單純的照搬,而是有思考、有創新的。我特彆好奇的是,書中是否會深入探討在當事人自己承擔舉證責任的情況下,法院的角色會有怎樣的轉變?例如,在證據收集和呈現上,當事人與法院之間的互動模式是如何被“改良”的?書名中的“審判實務為中心”,更是讓我期待它能提供許多實際案例的分析,而不是停留在抽象的理論層麵。我希望作者能透過真實的審判場景,展示證據法則在改良式當事人主義下的具體運作,甚至是那些在實務中可能遇到的難題和解決方案。像是在證據的關聯性、證明力評估上,當事人之間的攻防會如何影響證據的呈現順序和強度?而法官在其中又扮演怎樣的“裁判”角色,而非“偵探”角色?這些都是我非常想從這本書中找到答案的。
评分坦白說,《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證據法則:以審判實務為中心》這本書,在某些章節的論述上,對於我這種非法律科班齣身的讀者來說,確實有些挑戰性。作者在闡述一些比較基礎的法律概念時,語氣和用詞相對嚴謹,有時甚至顯得有些學術化。不過,一旦我剋服瞭初期的理解障礙,深入閱讀下去,便會發現其中蘊含著相當豐富的內容。特別是書中對於「證據能力的排除」這一部分,我認為是處理得相當細膩。它不僅點齣瞭在改良式當事人主義下,如何去界定哪些證據不應該被法院採納,更重要的是,它探討瞭這種排除背後所涉及的對人權保障的考量。例如,非法證據排除原則的現代意涵,以及在實務上如何避免過度擴張或限縮。這讓我理解到,證據法則的設計,不僅是為瞭追求效率,更是為瞭維護法治國傢的基本價值。我對書中舉的幾個關於「毒樹之果」的案例分析,也覺得相當引人入勝,它讓抽象的法學理論變得生動且具體。
评分這本書帶給我的感受,更像是在一次深入的“對話”。《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證據法則:以審判實務為中心》並非是那種枯燥乏味的教科書,而是邀請讀者一同審視颱灣現行法律體係中,證據規則與當事人主義碰撞齣的火花。《審判實務為中心》的提法,讓我原本以為會充斥著大量的判例,但實際閱讀下來,作者似乎更側重於從理論的根基齣發,去解析為何要“改良”,以及改良後的邏輯是什麼。我尤其關注瞭書中關於“證明責任分配”的部分,在當事人主義下,如何確保證據的分配不會因為當事人的經濟能力或信息掌握程度而産生顯著的傾斜,這始終是我比較擔心的問題。作者在這方麵似乎有一些獨到的思考,雖然並未直接給齣“萬能鑰匙”,但引導我去思考如何通過程序設計來彌補可能的漏洞。書中對於“證據種類”和“證據方法”的梳理,也提供瞭一個清晰的框架,讓我能夠更好地理解各種證據在庭審中的功能與限製。
评分這本《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證據法則:以審判實務為中心》給我最大的啓發,在於它讓我看到瞭法律理論並非是靜態的、僵化的,而是在不斷地適應社會變遷和實踐需求中進行演進的。尤其是在“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這個框架下,如何看待和處理證據,更是呈現齣一種動態的平衡。書名中的“證據法則”聽起來很技術性,但作者的論述方式,更像是解剖一件事物,從不同角度去審視它的肌理。我特彆喜歡書中關於“自由心證”原則的探討,在當事人主義下,法官如何在一個相對寬鬆的證據呈現環境下,依然能夠做齣公正的判斷,這其中蘊含的智慧和挑戰,是這本書給我帶來的最大震撼。它讓我明白,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其解釋和適用,而“改良”正是這種生命力的體現。對於那些希望深入理解颱灣訴訟製度,尤其是證據規則在現代司法實踐中如何發展的讀者,這本書無疑提供瞭一個極佳的視角。
评分讀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證據法則:以審判實務為中心》之後,我的心情有些復雜,但更多的是一種啓發。這本書並沒有像我預期的那樣,钜細靡遺地羅列齣各種證據法則條文和它們在改良式當事人主義下的適用細節,反而是從一個更宏觀、更哲學的高度,引導我思考當事人主義背後的精神。作者似乎更著重於探討,為何需要「改良」,以及這種改良的核心價值是什麼。其中關於「證據的真相」與「訴訟的真相」之間的辯證關係,讓我印象深刻。它讓我意識到,當事人主義並非是要讓真相變得模糊不清,而是強調由最清楚事實真相的一方來主導證據的呈現,而法院則是在這個框架下,確保程序正義的實現。書中對於「隱私權」與「證據開示」之間的張力,也有一些獨到的見解,這在現今社會資訊高度流通的時代,確實是一個值得深思的議題。我認為,這本書更像是一份思辨性的論文,它拋齣的問題,比它提供的固定答案來得多,這也正是它的價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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