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前 言∕1
第二章 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证据法则之特征
第一节 前 言∕9
第二节 我国不採取之制度∕10
一、陪审制∕10
二、起诉状一本主义∕13
三、诉因制度∕15
第三节 证据排除法则之沿革、意义及其异同∕18
一、证据排除法则之沿革∕18
二、证据排除法则之意义∕20
三、证据排除法则之理论基础∕22
四、违反法定程序取得之自白∕31
五、违法证据排除法则之差异∕43
第四节 传闻法则及其例外之异同∕50
一、传闻证据不得作为判断之依据∕51
二、传闻法则之例外∕56
三、日本法之特别规定∕72
第五节 小 结∕80
第三章 审判实务见解争议状况及类型分析
第一节 违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证据∕85
一、侦查中之指认违背规定取得之证据∕86
二、非法搜索、扣押或监听取得之证据∕92
三、违背告知义务所取得之供述证据∕97
第二节 审判外陈述之处理∕101
一、传闻书面有无证据能力之判准∕101
二、本法修正前警询及侦查笔录之证据能力问题∕119
第三节 证据调查程序及方式∕126
一、新型态证据之调查方法∕126
二、无罪判决应否叙明採取传闻例外之理由∕128
第四节 小 结∕130
第四章 违背法定程序取得证据之证据能力
第一节 指认违背规定取得之供述证据∕135
一、指认后之陈述属供述证据∕135
二、指认规范属法定程序之范畴∕136
三、指认程序违背规定不具备传闻法则可信性之要件∕138
四、违背指认规范之供述证据之证据能力之判准∕138
第二节 非法搜索、扣押或监听取得之证据∕139
一、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664号判例∕139
二、权衡之方法及内涵∕140
三、违法通讯监察所取得之证据,应无证据能力∕141
第三节 违背告知义务所取得之供述证据∕146
一、本法第158条之2第2项适用之范围∕146
二、实务见解之差异∕147
三、违背本法第95条规定,应依个案权衡之理由∕148
第四节 小 结∕150
第五章 传闻书面之证据能力
第一节 在法官及检察官面前所制成之陈述笔录∕153
一、实务见解不一致之处∕153
二、本文之见解∕154
三、本法第159条之1适用之准据∕158
第二节 审判外不一致之陈述∕160
一、第159条之2适用之前提∕160
二、凭信性及必要性判断之准据∕161
第三节 特信性文书∕163
一、本法第206条鑑定报告之性质∕163
二、医师出具之诊断证明书属特信性文书∕164
三、柜台买卖中心制作之查核或监视报告∕167
第四节 同意法则∕170
一、被告选任辩护人之明示同意权∕170
二、非以不符第159条之1至同条之4为前提要件∕172
三、同意后可否予以撤回∕175
第五节 小结∕178
第六章 证据调查程序及方式
第一节 本法修正前证人警询及侦查笔录之证据能力∕183
一、程序从新之原则∕183
二、本法施行法第7条之3但书之适用∕185
三、实务见解评析∕187
第二节 第158条之3适用之准据∕190
一、侦查、审判中供述证据之种类∕190
二、未经具结证言之证据能力∕192
三、侦、审中之陈述笔录适用第158条之3之调和∕194
第三节 新型态证据之调查方法∕197
一、新型态证据应依本法规定于审判期日调查∕197
二、新型态证据之调查程序之性质∕198
三、已勘验之新型态证据得权衡依书证调查程序为之∕200
第四节 小 结∕201
第七章 其他审判实务问题探讨
第一节 释字第592号解释与第384、582号解释之矛盾∕205
一、释字第384、582号解释所揭示之诉讼基本权∕205
二、释字第592号解释限缩诉讼基本权适用之范围∕209
三、审判实务因应之道∕211
第二节 无罪判决应否叙明採取传闻证据之理由∕212
一、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212
二、从判决书应记载事项观察∕214
三、无罪判决无须叙明採取传闻证据之理由∕215
第三节 现行判例之检讨∕216
一、29年上字第1010号∕216
二、80年台上字第4672号∕217
三、46年台上字第1126号∕218
四、26年渝上字第1257号、26年上字第2017号判例∕219
五、20年上字第1649号、32年上字第657号、61年台上字第3099号∕221
六、37年上字第2314号、73年台上字第5874号∕222
第四节 小 结∕223
第八章 结论与建议
第一节 结 论∕227
一、被告运用诘问制度之能力∕229
二、以具结担保证人据实陈述之效果不彰∕229
三、採取传闻法则例外之情形反而占多数∕229
四、法官发现有伪证嫌疑应为告发∕230
五、交互诘问制度之运用仍待成长∕230
六、第二、三审法制仍待继续修订完成∕231
第二节 建 议∕231
一、修正本法相关法条∕231
二、改採国选辩护制度∕232
三、採取卷证不併送制度∕232
四、司法院应制订法官审理案件告发涉犯伪证罪嫌疑人之法规∕233
五、尽速完成第二、三审之修法工作∕233
序
西元2002年2月6日刑事诉讼法第161条、第163条之修正通过,确立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已从职权进行主义,演进至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嗣于2003年2月4日修正通过第一审诉讼程序之相关法条,定于同年9月1日施行,其中最重要之内容即是关于证据法则部分。于本法第156条、第158条之2、第158条之3及158条之4订定证据排除之相关规定;于本法第159条採行传闻法则,并增订第159条之1至同条之5传闻证据例外之规定。由于变革非常大,所引进之证据排除法则、传闻法则,并採行交互诘问制度,建构我国新刑事证据法则。其中传闻法则,以往仅止于学术殿堂或比较法上之议题,正式搬上审判上运作,使法官往常习惯仰赖大量警询、侦查笔录等卷证资料为判断依据,实施有名无实所谓直接、言词审理之审判程序,是否会发生心态调适不良及运用法则不当之情形,自然值得观察。
笔者任职于最高法院期间,适逢刑事诉讼新制之实施,得以审理二审法院适用新刑事诉讼法之案件,确实发现下级审法院对于新制证据法则之运用,因误解而产生偏差,致适用法则发生错误。同时,亦能接触最高法院其他审判庭所制作完成之卓越裁判,其所表示之法律见解,确能对于新法实施后因法律规定之简洁或不足,提供足以供参考、掷地有声之见解,达到法之续造功能。或许确因新制实施期间尚短,法律条文规范不足,各审判庭对其原意,解读产生落差,致对少部分法律见解,在判决上发生见解不一致现象。例如违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证据是否均以本法第158条之4为排除之依据;在法官或检察官面前所制成之陈述笔录有无以经被告之反对诘问为前提要件?在司法院释字第582号解释公布前、后有无不同?本法施行法第7条之3但书之真意、本法第158条之3适用之范围、特信性文书之内涵、同意法则是否以不符合第159条之1至同条之4为要件?新型态证据之调查是否均应于审判期日为之等等。此种见解之不一致,容易造成适用上之困惑,值得加以研究。
因此,本书就我国刑事诉讼新制之证据法则特征,与美、日当事人进行主义之刑事诉讼制度加以比较,略述我国不採取之陪审制、起诉状一本主义及诉因制度,并与我国特有之规定作比较说明。另从审判实务见解争议状况,分别从违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证据、审判外陈述之处理、证据调查程序及方式等面向,加以类型化分析,归纳出争点所在,分别从学说、理论及实务面分析比较,提出本书见解之法理依据,期能得到妥适之结论,供审判实务之参考。
本书得以顺利完成,实乃台湾大学国家发展研究所教授陈显武博士及东海大学法律系教授陈运财博士提供甚多宝贵意见,使本书内容更加翔实;在法律争议问题产生之困惑,承蒙最高法院资深庭长纪俊干不吝指导,对笔者启发良多,终能解决,均在此致上十二万分之谢意。同时,最高法院图书室杨华芳小姐、助理林传钦、刘艺文协助蒐集资料,併予志谢。最后,对于内人吴蓉蓉勤勉持家,无私的付出,使笔者无后顾之忧,专心于撰写,亦在此表达谢忱。笔者才疏学浅,所为论述或有不当之处,尚祈先进贤达赐教斧正,铭感五内。
石木钦谨序 2008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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