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前 言∕1
第二章 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证据法则之特征
第一节 前 言∕9
第二节 我国不採取之制度∕10
一、陪审制∕10
二、起诉状一本主义∕13
三、诉因制度∕15
第三节 证据排除法则之沿革、意义及其异同∕18
一、证据排除法则之沿革∕18
二、证据排除法则之意义∕20
三、证据排除法则之理论基础∕22
四、违反法定程序取得之自白∕31
五、违法证据排除法则之差异∕43
第四节 传闻法则及其例外之异同∕50
一、传闻证据不得作为判断之依据∕51
二、传闻法则之例外∕56
三、日本法之特别规定∕72
第五节 小 结∕80
第三章 审判实务见解争议状况及类型分析
第一节 违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证据∕85
一、侦查中之指认违背规定取得之证据∕86
二、非法搜索、扣押或监听取得之证据∕92
三、违背告知义务所取得之供述证据∕97
第二节 审判外陈述之处理∕101
一、传闻书面有无证据能力之判准∕101
二、本法修正前警询及侦查笔录之证据能力问题∕119
第三节 证据调查程序及方式∕126
一、新型态证据之调查方法∕126
二、无罪判决应否叙明採取传闻例外之理由∕128
第四节 小 结∕130
第四章 违背法定程序取得证据之证据能力
第一节 指认违背规定取得之供述证据∕135
一、指认后之陈述属供述证据∕135
二、指认规范属法定程序之范畴∕136
三、指认程序违背规定不具备传闻法则可信性之要件∕138
四、违背指认规范之供述证据之证据能力之判准∕138
第二节 非法搜索、扣押或监听取得之证据∕139
一、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664号判例∕139
二、权衡之方法及内涵∕140
三、违法通讯监察所取得之证据,应无证据能力∕141
第三节 违背告知义务所取得之供述证据∕146
一、本法第158条之2第2项适用之范围∕146
二、实务见解之差异∕147
三、违背本法第95条规定,应依个案权衡之理由∕148
第四节 小 结∕150
第五章 传闻书面之证据能力
第一节 在法官及检察官面前所制成之陈述笔录∕153
一、实务见解不一致之处∕153
二、本文之见解∕154
三、本法第159条之1适用之准据∕158
第二节 审判外不一致之陈述∕160
一、第159条之2适用之前提∕160
二、凭信性及必要性判断之准据∕161
第三节 特信性文书∕163
一、本法第206条鑑定报告之性质∕163
二、医师出具之诊断证明书属特信性文书∕164
三、柜台买卖中心制作之查核或监视报告∕167
第四节 同意法则∕170
一、被告选任辩护人之明示同意权∕170
二、非以不符第159条之1至同条之4为前提要件∕172
三、同意后可否予以撤回∕175
第五节 小结∕178
第六章 证据调查程序及方式
第一节 本法修正前证人警询及侦查笔录之证据能力∕183
一、程序从新之原则∕183
二、本法施行法第7条之3但书之适用∕185
三、实务见解评析∕187
第二节 第158条之3适用之准据∕190
一、侦查、审判中供述证据之种类∕190
二、未经具结证言之证据能力∕192
三、侦、审中之陈述笔录适用第158条之3之调和∕194
第三节 新型态证据之调查方法∕197
一、新型态证据应依本法规定于审判期日调查∕197
二、新型态证据之调查程序之性质∕198
三、已勘验之新型态证据得权衡依书证调查程序为之∕200
第四节 小 结∕201
第七章 其他审判实务问题探讨
第一节 释字第592号解释与第384、582号解释之矛盾∕205
一、释字第384、582号解释所揭示之诉讼基本权∕205
二、释字第592号解释限缩诉讼基本权适用之范围∕209
三、审判实务因应之道∕211
第二节 无罪判决应否叙明採取传闻证据之理由∕212
一、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212
二、从判决书应记载事项观察∕214
三、无罪判决无须叙明採取传闻证据之理由∕215
第三节 现行判例之检讨∕216
一、29年上字第1010号∕216
二、80年台上字第4672号∕217
三、46年台上字第1126号∕218
四、26年渝上字第1257号、26年上字第2017号判例∕219
五、20年上字第1649号、32年上字第657号、61年台上字第3099号∕221
六、37年上字第2314号、73年台上字第5874号∕222
第四节 小 结∕223
第八章 结论与建议
第一节 结 论∕227
一、被告运用诘问制度之能力∕229
二、以具结担保证人据实陈述之效果不彰∕229
三、採取传闻法则例外之情形反而占多数∕229
四、法官发现有伪证嫌疑应为告发∕230
五、交互诘问制度之运用仍待成长∕230
六、第二、三审法制仍待继续修订完成∕231
第二节 建 议∕231
一、修正本法相关法条∕231
二、改採国选辩护制度∕232
三、採取卷证不併送制度∕232
四、司法院应制订法官审理案件告发涉犯伪证罪嫌疑人之法规∕233
五、尽速完成第二、三审之修法工作∕233
序
西元2002年2月6日刑事诉讼法第161条、第163条之修正通过,确立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已从职权进行主义,演进至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嗣于2003年2月4日修正通过第一审诉讼程序之相关法条,定于同年9月1日施行,其中最重要之内容即是关于证据法则部分。于本法第156条、第158条之2、第158条之3及158条之4订定证据排除之相关规定;于本法第159条採行传闻法则,并增订第159条之1至同条之5传闻证据例外之规定。由于变革非常大,所引进之证据排除法则、传闻法则,并採行交互诘问制度,建构我国新刑事证据法则。其中传闻法则,以往仅止于学术殿堂或比较法上之议题,正式搬上审判上运作,使法官往常习惯仰赖大量警询、侦查笔录等卷证资料为判断依据,实施有名无实所谓直接、言词审理之审判程序,是否会发生心态调适不良及运用法则不当之情形,自然值得观察。
笔者任职于最高法院期间,适逢刑事诉讼新制之实施,得以审理二审法院适用新刑事诉讼法之案件,确实发现下级审法院对于新制证据法则之运用,因误解而产生偏差,致适用法则发生错误。同时,亦能接触最高法院其他审判庭所制作完成之卓越裁判,其所表示之法律见解,确能对于新法实施后因法律规定之简洁或不足,提供足以供参考、掷地有声之见解,达到法之续造功能。或许确因新制实施期间尚短,法律条文规范不足,各审判庭对其原意,解读产生落差,致对少部分法律见解,在判决上发生见解不一致现象。例如违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证据是否均以本法第158条之4为排除之依据;在法官或检察官面前所制成之陈述笔录有无以经被告之反对诘问为前提要件?在司法院释字第582号解释公布前、后有无不同?本法施行法第7条之3但书之真意、本法第158条之3适用之范围、特信性文书之内涵、同意法则是否以不符合第159条之1至同条之4为要件?新型态证据之调查是否均应于审判期日为之等等。此种见解之不一致,容易造成适用上之困惑,值得加以研究。
因此,本书就我国刑事诉讼新制之证据法则特征,与美、日当事人进行主义之刑事诉讼制度加以比较,略述我国不採取之陪审制、起诉状一本主义及诉因制度,并与我国特有之规定作比较说明。另从审判实务见解争议状况,分别从违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证据、审判外陈述之处理、证据调查程序及方式等面向,加以类型化分析,归纳出争点所在,分别从学说、理论及实务面分析比较,提出本书见解之法理依据,期能得到妥适之结论,供审判实务之参考。
本书得以顺利完成,实乃台湾大学国家发展研究所教授陈显武博士及东海大学法律系教授陈运财博士提供甚多宝贵意见,使本书内容更加翔实;在法律争议问题产生之困惑,承蒙最高法院资深庭长纪俊干不吝指导,对笔者启发良多,终能解决,均在此致上十二万分之谢意。同时,最高法院图书室杨华芳小姐、助理林传钦、刘艺文协助蒐集资料,併予志谢。最后,对于内人吴蓉蓉勤勉持家,无私的付出,使笔者无后顾之忧,专心于撰写,亦在此表达谢忱。笔者才疏学浅,所为论述或有不当之处,尚祈先进贤达赐教斧正,铭感五内。
石木钦谨序 2008年8月
拿到这本《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之证据法则:以审判实务为中心》,我本来是抱着想了解一下在当事人主义下,证据的运用方式是否有更灵活、更贴近实际的调整。毕竟,台湾的诉讼制度一直在吸收和融合各种理论,而“改良式”这三个字,就暗示着它不是单纯的照搬,而是有思考、有创新的。我特别好奇的是,书中是否会深入探讨在当事人自己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法院的角色会有怎样的转变?例如,在证据收集和呈现上,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互动模式是如何被“改良”的?书名中的“审判实务为中心”,更是让我期待它能提供许多实际案例的分析,而不是停留在抽象的理论层面。我希望作者能透过真实的审判场景,展示证据法则在改良式当事人主义下的具体运作,甚至是那些在实务中可能遇到的难题和解决方案。像是在证据的关联性、证明力评估上,当事人之间的攻防会如何影响证据的呈现顺序和强度?而法官在其中又扮演怎样的“裁判”角色,而非“侦探”角色?这些都是我非常想从这本书中找到答案的。
评分读完《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之证据法则:以审判实务为中心》之后,我的心情有些复杂,但更多的是一种启发。这本书并没有像我预期的那样,鉅細靡遺地羅列出各種證據法則條文和它們在改良式当事人主义下的適用細節,反而是從一個更宏觀、更哲學的高度,引導我思考當事人主義背後的精神。作者似乎更著重於探討,為何需要「改良」,以及這種改良的核心價值是什麼。其中關於「證據的真相」與「訴訟的真相」之間的辯證關係,讓我印象深刻。它讓我意識到,當事人主義並非是要讓真相變得模糊不清,而是強調由最清楚事實真相的一方來主導證據的呈現,而法院則是在這個框架下,確保程序正義的實現。書中對於「隱私權」與「證據開示」之間的張力,也有一些獨到的見解,這在現今社會資訊高度流通的時代,確實是一個值得深思的議題。我認為,這本書更像是一份思辨性的論文,它拋出的問題,比它提供的固定答案來得多,這也正是它的價值所在。
评分这本书带给我的感受,更像是在一次深入的“对话”。《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之证据法则:以审判实务为中心》并非是那种枯燥乏味的教科书,而是邀请读者一同审视台湾现行法律体系中,证据规则与当事人主义碰撞出的火花。《审判实务为中心》的提法,让我原本以为会充斥着大量的判例,但实际阅读下来,作者似乎更侧重于从理论的根基出发,去解析为何要“改良”,以及改良后的逻辑是什么。我尤其关注了书中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部分,在当事人主义下,如何确保证据的分配不会因为当事人的经济能力或信息掌握程度而产生显著的倾斜,这始终是我比较担心的问题。作者在这方面似乎有一些独到的思考,虽然并未直接给出“万能钥匙”,但引导我去思考如何通过程序设计来弥补可能的漏洞。书中对于“证据种类”和“证据方法”的梳理,也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框架,让我能够更好地理解各种证据在庭审中的功能与限制。
评分这本《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之证据法则:以审判实务为中心》给我最大的启发,在于它让我看到了法律理论并非是静态的、僵化的,而是在不断地适应社会变迁和实践需求中进行演进的。尤其是在“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这个框架下,如何看待和处理证据,更是呈现出一种动态的平衡。书名中的“证据法则”听起来很技术性,但作者的论述方式,更像是解剖一件事物,从不同角度去审视它的肌理。我特别喜欢书中关于“自由心证”原则的探讨,在当事人主义下,法官如何在一个相对宽松的证据呈现环境下,依然能够做出公正的判断,这其中蕴含的智慧和挑战,是这本书给我带来的最大震撼。它让我明白,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其解释和适用,而“改良”正是这种生命力的体现。对于那些希望深入理解台湾诉讼制度,尤其是证据规则在现代司法实践中如何发展的读者,这本书无疑提供了一个极佳的视角。
评分坦白說,《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之证据法则:以审判实务为中心》这本书,在某些章節的論述上,對於我這種非法律科班出身的讀者來說,確實有些挑戰性。作者在闡述一些比較基礎的法律概念時,語氣和用詞相對嚴謹,有時甚至顯得有些學術化。不過,一旦我克服了初期的理解障礙,深入閱讀下去,便會發現其中蘊含著相當豐富的內容。特別是書中對於「證據能力的排除」這一部分,我認為是處理得相當細膩。它不僅點出了在改良式當事人主義下,如何去界定哪些證據不應該被法院採納,更重要的是,它探討了這種排除背後所涉及的對人權保障的考量。例如,非法證據排除原則的現代意涵,以及在實務上如何避免過度擴張或限縮。這讓我理解到,證據法則的設計,不僅是為了追求效率,更是為了維護法治國家的基本價值。我對書中舉的幾個關於「毒樹之果」的案例分析,也覺得相當引人入勝,它讓抽象的法學理論變得生動且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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