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之证据法则:以审判实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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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本书就我国刑事诉讼新制之证据法则特征,与美、日当事人进行主义之刑事诉讼制度比较,略述我国不採取之陪审制、起诉状一本主义及诉因制度,并与我国特有之规定作比较说明。另从最高法院在新制施行后,有关证据法则方面之判决所表示之不同见解,例如违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证据是否均以本法第158条之4为排除之依据;在法官或检察官面前所制成之陈述笔录有无以经被告之反对诘问为前提要件?在司法院释字第582号解释公布前、后有无不同?本法施行法第7条之3但书之真意、本法第158条之3适用之范围、特信性文书之内涵、同意法则是否以不符合第159条之1至同条之4为要件?新型态证据之调查是否均应于审判期日为之等等,加以类型化分析,归纳出争点所在,分别从学说、理论及实务面分析比较,提出本书见解之法理依据,以供审判实务参考。
法律实务前沿的深度剖析:《司法证据规则的革新与适用:基于最新判例的实证研究》 一、本书的时代背景与核心关切 在当代法律体系的框架下,证据的收集、采信与运用,始终是衡量司法公正性与效率的试金石。随着社会结构的复杂化和法律理念的不断演进,传统的证据规则体系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尤其是在程序实体并重的现代诉讼模式中,如何有效平衡保障诉讼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与追求事实真实这一终极目标,成为各国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理论与实务难题。 本书并非聚焦于某一特定诉讼模式的内部机制调整,而是立足于整个司法证据领域,旨在对当前审判实务中普遍存在的证据采纳标准、举证责任分配、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困境及其最新发展趋势进行一次宏观而又细致的扫描与梳理。我们认识到,任何僵化的规则体系都可能在面对千变万化的具体案情时显得力不从心。因此,本书的视角超越了纯粹的法条解释,而是深入到“证据是如何被使用的”这一核心问题上,特别是那些在庭审高压环境下,法官和律师在证据认定上所采取的实际操作路径。 二、内容结构与重点研究领域 本书的结构设计遵循了从基础理论框架到具体实务难题的递进逻辑,共分为五大部分,涵盖了证据法学的多个关键维度: 第一部分:司法证据规则的理论基础重构 本部分首先回溯了证据学的基本原理,但迅速转向对当前语境下“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关系的再探讨。我们摒弃了形而上的哲学思辨,重点分析了证据本质在现代诉讼中如何被“程序化”和“工具化”的现象。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证据证明力的构成要件——真实性、关联性、适法性——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量化标准的模糊地带,并探讨了“优势证据”标准在不同类型案件中的实际操作差异。 第二部分:举证责任分配的动态化研究 传统的举证责任分配往往被视为静态的、预设的规则。然而,本书通过对大量民事、行政案件的追踪分析发现,现代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呈现出明显的“动态化”和“情形化”趋势。 举证责任倒置的边界拓展: 详细分析了侵权责任、合同违约等领域中,哪些情形下(例如信息不对称严重或特定风险控制义务的履行情况)法院倾向于要求相对方承担举证责任。本书特别关注了这一制度在处理新型商业纠纷中的适用限制与潜在风险。 抗辩理由的举证责任: 深入剖析了被告针对原告主张提出抗辩时,其抗辩理由本身所附带的举证责任如何界定,以及如何避免因举证责任的模糊转移导致诉讼的久拖不决。 第三部分: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困境与司法裁量 证据的“合法性”是保障程序正义的最后防线。本部分的核心工作在于揭示和分析在当前司法体制下,证据排除规则的实际执行力度与理论预期之间的巨大落差。 非法证据排除的现实考量: 结合刑事与部分行政案件,探讨了“毒树之果”原则的界限,以及在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时,法院如何在程序瑕疵与实体结果之间进行艰难的权衡。本书对比分析了不同司法区域对“胁迫”、“引诱”等取证方式的认定标准差异。 程序性瑕疵的分类处理: 针对非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程序的轻微瑕疵,本书提出了一套基于“对当事人权利影响程度”的分类处理框架,以期减少程序正义的过度维护对实体正义的损害。 第四部分:电子证据与新型证据的审查标准 随着信息时代的深入,电子数据、视听资料以及复杂的鉴定意见构成了现代诉讼证据的主体。本书将大量篇幅用于构建适用于这些新型证据的审查标准: 电子证据的完整性与真实性链条: 重点分析了如何通过“数据溯源”和“哈希值校验”等技术手段,确保电子证据在提交法庭前未被篡改,并详细阐述了对即时通讯记录、云计算数据等难以控制来源的证据的审查要求。 鉴定意见的司法能动性: 探讨了法官对专业鉴定意见的“去神秘化”过程。这包括对鉴定程序、检验方法的合法性审查,以及对鉴定结论本身逻辑一致性和科学合理性的质疑与判断。 第五部分:庭审中证据展示与说服力的构建 证据的价值不仅在于其客观存在,更在于其在庭审中如何被有效地展示和论证。本书最后一部分转向庭审实务操作层面: 交叉询问的策略运用: 分析了成功的交叉询问如何重塑陪审团(或合议庭)对关键证据的认知,并提供了针对不同类型证人(如专家证人、有偏见的目击证人)的定制化询问技巧。 说服力的语境化: 讨论了证据的说服力如何在不同的法律文化和审判环境中发生变化,以及律师如何在总结陈词中构建一个连贯且具有情感冲击力的“证据叙事”。 三、本书的创新性与价值 本书的最大特色在于其强烈的实证导向。我们不满足于停留在规范的阐述层面,而是深入到法院的判决文书、庭审记录、以及法律人士的访谈中,力求描绘出证据规则在“活的法律”中的真实运行面貌。它为法律从业者提供了一部结合了前沿理论视野与精细化实务操作指导的工具书,有助于提升司法人员在复杂证据认定中的精准性和裁判文书的说服力,是理解当前司法证据体系运行机制的必备参考。

著者信息

图书目录

第一章 前 言∕1

第二章 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证据法则之特征
第一节 前 言∕9
第二节 我国不採取之制度∕10
一、陪审制∕10
二、起诉状一本主义∕13
三、诉因制度∕15
第三节 证据排除法则之沿革、意义及其异同∕18
一、证据排除法则之沿革∕18
二、证据排除法则之意义∕20
三、证据排除法则之理论基础∕22
四、违反法定程序取得之自白∕31
五、违法证据排除法则之差异∕43
第四节 传闻法则及其例外之异同∕50
一、传闻证据不得作为判断之依据∕51
二、传闻法则之例外∕56
三、日本法之特别规定∕72
第五节 小 结∕80

第三章 审判实务见解争议状况及类型分析
第一节 违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证据∕85
一、侦查中之指认违背规定取得之证据∕86
二、非法搜索、扣押或监听取得之证据∕92
三、违背告知义务所取得之供述证据∕97
第二节 审判外陈述之处理∕101
一、传闻书面有无证据能力之判准∕101
二、本法修正前警询及侦查笔录之证据能力问题∕119
第三节 证据调查程序及方式∕126
一、新型态证据之调查方法∕126
二、无罪判决应否叙明採取传闻例外之理由∕128
第四节 小 结∕130

第四章 违背法定程序取得证据之证据能力
第一节 指认违背规定取得之供述证据∕135
一、指认后之陈述属供述证据∕135
二、指认规范属法定程序之范畴∕136
三、指认程序违背规定不具备传闻法则可信性之要件∕138
四、违背指认规范之供述证据之证据能力之判准∕138
第二节 非法搜索、扣押或监听取得之证据∕139
一、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664号判例∕139
二、权衡之方法及内涵∕140
三、违法通讯监察所取得之证据,应无证据能力∕141
第三节 违背告知义务所取得之供述证据∕146
一、本法第158条之2第2项适用之范围∕146
二、实务见解之差异∕147
三、违背本法第95条规定,应依个案权衡之理由∕148
第四节 小 结∕150

第五章 传闻书面之证据能力
第一节 在法官及检察官面前所制成之陈述笔录∕153
一、实务见解不一致之处∕153
二、本文之见解∕154
三、本法第159条之1适用之准据∕158
第二节 审判外不一致之陈述∕160
一、第159条之2适用之前提∕160
二、凭信性及必要性判断之准据∕161
第三节 特信性文书∕163
一、本法第206条鑑定报告之性质∕163
二、医师出具之诊断证明书属特信性文书∕164
三、柜台买卖中心制作之查核或监视报告∕167
第四节 同意法则∕170
一、被告选任辩护人之明示同意权∕170
二、非以不符第159条之1至同条之4为前提要件∕172
三、同意后可否予以撤回∕175
第五节 小结∕178

第六章 证据调查程序及方式
第一节 本法修正前证人警询及侦查笔录之证据能力∕183
一、程序从新之原则∕183
二、本法施行法第7条之3但书之适用∕185
三、实务见解评析∕187
第二节 第158条之3适用之准据∕190
一、侦查、审判中供述证据之种类∕190
二、未经具结证言之证据能力∕192
三、侦、审中之陈述笔录适用第158条之3之调和∕194
第三节 新型态证据之调查方法∕197
一、新型态证据应依本法规定于审判期日调查∕197
二、新型态证据之调查程序之性质∕198
三、已勘验之新型态证据得权衡依书证调查程序为之∕200
第四节 小 结∕201

第七章 其他审判实务问题探讨
第一节 释字第592号解释与第384、582号解释之矛盾∕205
一、释字第384、582号解释所揭示之诉讼基本权∕205
二、释字第592号解释限缩诉讼基本权适用之范围∕209
三、审判实务因应之道∕211
第二节 无罪判决应否叙明採取传闻证据之理由∕212
一、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212
二、从判决书应记载事项观察∕214
三、无罪判决无须叙明採取传闻证据之理由∕215
第三节 现行判例之检讨∕216
一、29年上字第1010号∕216
二、80年台上字第4672号∕217
三、46年台上字第1126号∕218
四、26年渝上字第1257号、26年上字第2017号判例∕219
五、20年上字第1649号、32年上字第657号、61年台上字第3099号∕221
六、37年上字第2314号、73年台上字第5874号∕222
第四节 小 结∕223

第八章 结论与建议
第一节 结 论∕227
一、被告运用诘问制度之能力∕229
二、以具结担保证人据实陈述之效果不彰∕229
三、採取传闻法则例外之情形反而占多数∕229
四、法官发现有伪证嫌疑应为告发∕230
五、交互诘问制度之运用仍待成长∕230
六、第二、三审法制仍待继续修订完成∕231
第二节 建 议∕231
一、修正本法相关法条∕231
二、改採国选辩护制度∕232
三、採取卷证不併送制度∕232
四、司法院应制订法官审理案件告发涉犯伪证罪嫌疑人之法规∕233
五、尽速完成第二、三审之修法工作∕233

图书序言



  西元2002年2月6日刑事诉讼法第161条、第163条之修正通过,确立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已从职权进行主义,演进至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嗣于2003年2月4日修正通过第一审诉讼程序之相关法条,定于同年9月1日施行,其中最重要之内容即是关于证据法则部分。于本法第156条、第158条之2、第158条之3及158条之4订定证据排除之相关规定;于本法第159条採行传闻法则,并增订第159条之1至同条之5传闻证据例外之规定。由于变革非常大,所引进之证据排除法则、传闻法则,并採行交互诘问制度,建构我国新刑事证据法则。其中传闻法则,以往仅止于学术殿堂或比较法上之议题,正式搬上审判上运作,使法官往常习惯仰赖大量警询、侦查笔录等卷证资料为判断依据,实施有名无实所谓直接、言词审理之审判程序,是否会发生心态调适不良及运用法则不当之情形,自然值得观察。

  笔者任职于最高法院期间,适逢刑事诉讼新制之实施,得以审理二审法院适用新刑事诉讼法之案件,确实发现下级审法院对于新制证据法则之运用,因误解而产生偏差,致适用法则发生错误。同时,亦能接触最高法院其他审判庭所制作完成之卓越裁判,其所表示之法律见解,确能对于新法实施后因法律规定之简洁或不足,提供足以供参考、掷地有声之见解,达到法之续造功能。或许确因新制实施期间尚短,法律条文规范不足,各审判庭对其原意,解读产生落差,致对少部分法律见解,在判决上发生见解不一致现象。例如违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证据是否均以本法第158条之4为排除之依据;在法官或检察官面前所制成之陈述笔录有无以经被告之反对诘问为前提要件?在司法院释字第582号解释公布前、后有无不同?本法施行法第7条之3但书之真意、本法第158条之3适用之范围、特信性文书之内涵、同意法则是否以不符合第159条之1至同条之4为要件?新型态证据之调查是否均应于审判期日为之等等。此种见解之不一致,容易造成适用上之困惑,值得加以研究。

  因此,本书就我国刑事诉讼新制之证据法则特征,与美、日当事人进行主义之刑事诉讼制度加以比较,略述我国不採取之陪审制、起诉状一本主义及诉因制度,并与我国特有之规定作比较说明。另从审判实务见解争议状况,分别从违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证据、审判外陈述之处理、证据调查程序及方式等面向,加以类型化分析,归纳出争点所在,分别从学说、理论及实务面分析比较,提出本书见解之法理依据,期能得到妥适之结论,供审判实务之参考。

  本书得以顺利完成,实乃台湾大学国家发展研究所教授陈显武博士及东海大学法律系教授陈运财博士提供甚多宝贵意见,使本书内容更加翔实;在法律争议问题产生之困惑,承蒙最高法院资深庭长纪俊干不吝指导,对笔者启发良多,终能解决,均在此致上十二万分之谢意。同时,最高法院图书室杨华芳小姐、助理林传钦、刘艺文协助蒐集资料,併予志谢。最后,对于内人吴蓉蓉勤勉持家,无私的付出,使笔者无后顾之忧,专心于撰写,亦在此表达谢忱。笔者才疏学浅,所为论述或有不当之处,尚祈先进贤达赐教斧正,铭感五内。

石木钦谨序 2008年8月

图书试读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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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这本《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之证据法则:以审判实务为中心》,我本来是抱着想了解一下在当事人主义下,证据的运用方式是否有更灵活、更贴近实际的调整。毕竟,台湾的诉讼制度一直在吸收和融合各种理论,而“改良式”这三个字,就暗示着它不是单纯的照搬,而是有思考、有创新的。我特别好奇的是,书中是否会深入探讨在当事人自己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法院的角色会有怎样的转变?例如,在证据收集和呈现上,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互动模式是如何被“改良”的?书名中的“审判实务为中心”,更是让我期待它能提供许多实际案例的分析,而不是停留在抽象的理论层面。我希望作者能透过真实的审判场景,展示证据法则在改良式当事人主义下的具体运作,甚至是那些在实务中可能遇到的难题和解决方案。像是在证据的关联性、证明力评估上,当事人之间的攻防会如何影响证据的呈现顺序和强度?而法官在其中又扮演怎样的“裁判”角色,而非“侦探”角色?这些都是我非常想从这本书中找到答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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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完《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之证据法则:以审判实务为中心》之后,我的心情有些复杂,但更多的是一种启发。这本书并没有像我预期的那样,鉅細靡遺地羅列出各種證據法則條文和它們在改良式当事人主义下的適用細節,反而是從一個更宏觀、更哲學的高度,引導我思考當事人主義背後的精神。作者似乎更著重於探討,為何需要「改良」,以及這種改良的核心價值是什麼。其中關於「證據的真相」與「訴訟的真相」之間的辯證關係,讓我印象深刻。它讓我意識到,當事人主義並非是要讓真相變得模糊不清,而是強調由最清楚事實真相的一方來主導證據的呈現,而法院則是在這個框架下,確保程序正義的實現。書中對於「隱私權」與「證據開示」之間的張力,也有一些獨到的見解,這在現今社會資訊高度流通的時代,確實是一個值得深思的議題。我認為,這本書更像是一份思辨性的論文,它拋出的問題,比它提供的固定答案來得多,這也正是它的價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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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带给我的感受,更像是在一次深入的“对话”。《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之证据法则:以审判实务为中心》并非是那种枯燥乏味的教科书,而是邀请读者一同审视台湾现行法律体系中,证据规则与当事人主义碰撞出的火花。《审判实务为中心》的提法,让我原本以为会充斥着大量的判例,但实际阅读下来,作者似乎更侧重于从理论的根基出发,去解析为何要“改良”,以及改良后的逻辑是什么。我尤其关注了书中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部分,在当事人主义下,如何确保证据的分配不会因为当事人的经济能力或信息掌握程度而产生显著的倾斜,这始终是我比较担心的问题。作者在这方面似乎有一些独到的思考,虽然并未直接给出“万能钥匙”,但引导我去思考如何通过程序设计来弥补可能的漏洞。书中对于“证据种类”和“证据方法”的梳理,也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框架,让我能够更好地理解各种证据在庭审中的功能与限制。

评分

这本《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之证据法则:以审判实务为中心》给我最大的启发,在于它让我看到了法律理论并非是静态的、僵化的,而是在不断地适应社会变迁和实践需求中进行演进的。尤其是在“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这个框架下,如何看待和处理证据,更是呈现出一种动态的平衡。书名中的“证据法则”听起来很技术性,但作者的论述方式,更像是解剖一件事物,从不同角度去审视它的肌理。我特别喜欢书中关于“自由心证”原则的探讨,在当事人主义下,法官如何在一个相对宽松的证据呈现环境下,依然能够做出公正的判断,这其中蕴含的智慧和挑战,是这本书给我带来的最大震撼。它让我明白,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其解释和适用,而“改良”正是这种生命力的体现。对于那些希望深入理解台湾诉讼制度,尤其是证据规则在现代司法实践中如何发展的读者,这本书无疑提供了一个极佳的视角。

评分

坦白說,《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之证据法则:以审判实务为中心》这本书,在某些章節的論述上,對於我這種非法律科班出身的讀者來說,確實有些挑戰性。作者在闡述一些比較基礎的法律概念時,語氣和用詞相對嚴謹,有時甚至顯得有些學術化。不過,一旦我克服了初期的理解障礙,深入閱讀下去,便會發現其中蘊含著相當豐富的內容。特別是書中對於「證據能力的排除」這一部分,我認為是處理得相當細膩。它不僅點出了在改良式當事人主義下,如何去界定哪些證據不應該被法院採納,更重要的是,它探討了這種排除背後所涉及的對人權保障的考量。例如,非法證據排除原則的現代意涵,以及在實務上如何避免過度擴張或限縮。這讓我理解到,證據法則的設計,不僅是為了追求效率,更是為了維護法治國家的基本價值。我對書中舉的幾個關於「毒樹之果」的案例分析,也覺得相當引人入勝,它讓抽象的法學理論變得生動且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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