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程序与国际人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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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刑事诉讼法与人权议题具有特殊的关连性。随着二次战后人权基准国际化与普世化的浪潮,刑事诉讼法的发展,也逐渐跳脱传统的国家主权格局,进行跨国性的比较与整合。可以说,探索「超越国界共同继受的法治国遗产」、「法治国刑事程序不可放弃的基本原则」及「与时俱进的刑事人权保障标准」,成为主导刑诉发展的新典范。本书据此研究方向,尝试拓展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思惟版图,处理公平审判、无罪推定、有效辩护、告知义务、合理审判期间等各项议题,指出我国刑事实务与国际刑事人权基准的落差,并提出解决之道。

著者信息

图书目录

◎欧式米兰达─欧洲人权法院ALLAN 裁判及其划时代意义之评析
壹、前言:不自证己罪原则的里程碑∕2
贰、ALLAN V. THE UNITED KINGDOM:事实与裁判∕8
参、缄默权的浮沈录∕17
肆、ALLAN 裁判之评析∕29
伍、欧洲法隐密探话之展望:代结语∕44

◎无罪推定作为举证责任及证据评价规则—欧洲人权法院相关裁判及评析
壹、前言∕50
贰、无罪推定作为举证责任规则∕53
参、无罪推定作为证据评价规则∕72
肆、结语∕87

◎无罪推定原则于撤销缓刑及假释之适用—欧洲法、德国法与我国法之比较评析
壹、前言及案例∕90
贰、欧洲法与德国法之冲突∕94
参、我国法之检讨∕113
肆、立法论—代结语∕124

◎在押被告与律师接见通信之权利─欧洲法与我国法发展之比较与评析
壹、前言∕130
贰、欧洲法之发展:以欧洲人权法院相关裁判为中心∕134
参、我国法之评析∕151
肆、结语∕ 170

◎刑事被告本人之阅卷权─欧洲法与我国法发展之比较与评析
壹、前言∕178
贰、超国性层次:欧洲人权法院之裁判发展.181
参、内国法发展:以德国法为例∕194
肆、我国法之评析∕214
伍、立法论—代结语∕228

◎论通讯之监察—评析欧洲人权法院相关裁判之发展与影响
壹、前言∕233
贰、规范基础之分析:欧洲人权公约第八条∕236
参、欧洲人权法院通讯监察相关裁判发展与影响之评析∕251
肆、对我国法之启示与反省∕280
伍、结语∕287

◎初探医疗秘密与拒绝证言权—从欧洲人权法院之Z. V. FINLAND判决(爱滋病患案)谈起
壹、前言与问题∕291
贰、Z. V. FINLAND:事实与裁判∕296
参、Z. V. FINLAND 裁判之评析∕301
肆、我国法之反省∕322
伍、结语∕327

◎区域性国际人权法院与内国法之互动—以欧洲人权法院裁判对奥地利刑事法之影响与改造为例
壹、前言与问题∕332
贰、相关裁判及评释∕335
参、前因后果之解析∕354
肆、对我国法之启示与反省—代结语∕367

◎开启检察官定位的新纪元—从奥地利刑事诉讼与检察官制度的变革谈起
壹、前言∕.. 370
贰、刑事诉讼改革—检察官作为侦查主∕372
参、宪法与职务法改革—检察官走向第三权∕383
肆、一样控诉原则两样情?—代结语∕397

◎改革侦查程序之新视野—从欧洲法趋势看我国法走向
壹、前言:侦查程序之双重冲击∕404
贰、改革侦查的问题与争点∕406
参、国际法及欧洲法之趋势∕409
肆、我国法的未来∕431
伍、结论∕ 437

◎本书附录:合理程序期间之审查基准与个案运用—一则本土案例的人权观察报告
壹、前言∕443
贰、合理程序期间之审查体系∕445
参、「合理性」之判断标准及个案运用∕464
肆、结语:已经迟来,但是正义吗?∕481
伍、附表∕483

◎ 本书索引∕487

图书序言

系列序

  本系列论文集,以刑事程序与国际人权为主题。顾名思义,作者尝试从国际人权法的角度,来拓展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思惟版图。刑事程序的追诉措施,轻者如讯问、重者如羁押,难免会影响或干预被告乃至于第三人的权利;现代各法治国家一方面容许国家机关在追诉过程干预个人权利,但另一方面也设定其干预界限,而个人权利保障及其干预界限的辩证关系,正是当代国际人权法与刑事诉讼法共同关注的核心课题。事实上,鉴于追诉措施对于个人权利干预的严重性,如果人权保障不能贯彻到刑事诉讼领域,也等于是委弃了最重要的守地。

  简言之,刑事诉讼法与人权议题具有特殊的关连性。随着二次战后人权基准国际化与普世化的浪潮,刑事诉讼法的发展,也逐渐跳脱传统的国家主权格局,进行跨国性的比较与整合。其中,堪称区域性国际人权保障机制典范的欧洲地区,在欧洲人权公约的架构及欧洲人权法院的加持之下,刑事诉讼法的比较规模与整合速度,更是史无前例。本来法律文化及历史传统各有千秋的欧洲各国,开始跳脱内国法的格局与成见,透过不断的比较,来寻求跨国性、超国性司法实践的刑事人权基准,以作为各内国刑事诉讼程序所应共通遵循的圭臬。可以说,探索「超越国界共同继受的法治国遗产」、「法治国刑事程序不可放弃的基本原则」及「与时俱进的刑事人权保障标准」,成为二次战后主导欧洲刑事诉讼法发展的新典范。在此氛围底下,德国法採纳公平审判作为衡量追诉措施的尺度,而英国法也接受法律保留作为审查干预处分的基准。

  相较之下,由于我国所处的东亚,并无相应的区域性国际人权保障机制,也无法借此来带动刑事诉讼法与国际人权法的接轨。长期下来,迷思于主义的我国刑事诉讼法,遂与国际刑事人权基准出现了严重的脱节与落差,这表现在本系列论文所处理各项议题:诸如犯罪挑唆之禁止、通讯监察之界限、隐密侦查之规制、对质诘问权及不自证己罪特权之保障、无罪推定之运用、诉讼合理期间与羁押合理期间之要求等。正因浑然罔觉,以致于一些从国际刑事人权基准来看不可思议的离谱作法,在我国反而习以为常,延宕超过二十年的审判程序及羁押期间,仅是冰山一角而已。

  诚如一位知名的比较法学者所言:所有的知识都起源于比较。在法学领域,他山之石的比较法,一直是挖掘问题意识与寻求解决对策的重要研究方法;针对与人权议题具有特殊关连的刑事程序而言,国际人权法更是比较后再比较的成果,可以说是「他山之石的他山之石」。几年来,我据此方针持续挑选台湾本土实例,不断与前述国际人权基准进行比较和对照,希望能够借此指出我国不以为是问题的严重问题,并探索我们尚无对策的解决对策。

  事实上,开拓比较视野之后,除了提昇人权保障水平以外,往往也能够寻求更有效率的替代途径。以困扰我国长达几十年的审判外陈述问题为例,我国立法试图以传闻法则作为脱困之道,但反而陷入了无所适从的泥淖。而如本系列对质诘问相关论文所示,欧洲超国性的整合趋势,在历经冲击激盪之后,终究认为回归质问权的保障才有超越国界的说服力,因而选择了更为简洁合理的质问法则作为共同判准;即便是滥觞传闻法则的英国法,也产生了传闻法则被质问法则覆盖的现象。这些「他山之石的他山之石」,可供我国借鑑与参考。

  最后,期待借由这些具体实例的抛砖引玉,能够激起更多国内研究者与实务家,一起为衔接我国刑事诉讼与国际人权基准的目标而努力!

2012 年惊蛰于草山松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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