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国法学讲座」设立缘起暨推荐序 法国法兰西学院讲座,几百年来在艺术、人文、思想史上均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讲座讲学内容往往成为传颂后世的重要出版品,从傅柯(Michel Foucault)到罗兰巴特(Roland Barthes)无不如此;美国哈佛大学的燕京学社,香港新亚书院的钱宾四学术文化讲座,也都以邀请国际大师访问、讲学并出版着称。英国牛津大学的Clarendon Law Lectures,每年邀请一位国际重量级访问学者,针对同一法律领域举办三场演讲,并出版讲学内容。其首届即由Richard A. Posner讲授「Law and Legal Theory in England and America」,备受好评。我们是否也能在台湾成立法学讲座,邀请国际间重量级大师来台讲学并出版演讲内容?
这个想法,促成了万国法律事务所于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院赞助成立「万国法学讲座」(Formosa Law Lecture)。万国法律事务所自1974年成立以来,一直以「心系公义,实践法治,服务社会」自我期许,长期投入司法改革、法律扶助及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万国更鼓励所属法律人员不断进修,在职律师多有国外学经历,亦多积极参与各个法学会的活动,使得万国的法律服务更为国际化、专业化与精致化;在万国的律师、后来转入学术界,亦多有亮丽的成绩,万国与有荣焉。为了回馈社会,促进法学发展,提升国际视野,「万国法学讲座」(Formosa Law Lecture)计画每年邀请一位世界级大师来台短期讲学,除了嘉惠学子之外,同时并广邀各界参与,更希望能将讲座演讲内容出版。计画通过、捐款到位均非难事,困难的是要能真正邀请到国际间重量级的学术大师应允来台讲学,这需要学术界菁英教授们拔刀相助,予以促成。
2011年4月7日至8日,首届「万国法学讲座」终于在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院蔡明诚院长及蔡宗珍教授等相关人士的协助安排下,顺利邀请到德国慕尼黑 大学法学院讲座教授、前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院长 Dr. Dres. h.c. Hans-Jürgen Papier来台进行三场演讲。Papier教授去年甫卸下联邦宪法法院院长的公职,回到学术教育岗位,此时正是将其长年从事违宪审查的实务经验回馈予宪法学研究的良机。Papier教授的三场演讲题目分别为「人性尊严之保护」、「从宪法观点看自由与安全间之紧张关系」与「德国的宪法国家性」,场场爆满,国内的宪法及公法学者、关切人权法治的实务界及学术界人士,不仅亲临现场,更当场热烈提问,Papier教授则透过蔡宗珍教授与李建良教授生动风趣的中德翻译,与重量级大师的谦谦风范亲切对答。三场演讲下来,在场学子无不表示收获丰硕,这场讲座对国内法学发展及国际间学术交流,意义非凡。
Papier教授这三个讲题,无不环绕着现代国家与个人之间最困难的课题。从事实务工作数十年,在职业生涯中,我们逐渐发觉现代科技的快速进步,对传统的国家与人民关系的确带来巨大冲击。随着网际网路以及相关科技的发展,一方面使国家拥有更多方法蒐集各种个人资讯、拼凑人格图像,进而侵害人民的隐私;另一方面也赋予私人得以轻易蒐集他人资讯、侵害他人隐私的能力。因此人民不但期待国家可以谨守宪法对人民基本权利所刻画的界线,不得以维护社会安全为由,过度侵害人民隐私与自由,同时更加期待国家可以尽其宪法课与对人民的保护义务,积极保障个人隐私与自由,不受他人侵害。国家如何在维护安全与保障个人自由间找到平衡,将是这个时代所有国家面临的重大课题。
个人隐私与国家安全之间的紧张关系,在「反恐」议题当道之际,不论美国或欧洲均引起大量合宪性的讨论,Papier教授担任宪法法院院长时正「躬逢其盛」,因而能在演讲中提供卓见。其实在台湾,2005年间因国家是否可以在换发国民身分证时,强制人民按捺指纹以建置全民指纹资料库,也引发各界对于自由与安全间关系的激烈辩论,最后经由司法院大法官第603号解释,宣告户籍法相关规定无效。这个事件彰显宪法对于国家行为的限制。
此外,我国2010年立法院已经修订通过「个人资料保护法」,规范公务机关与非公务机关对于个人资料的蒐集、处理方式,立法者欲透过这个法律,以实现国家对人民自由的保护义务,然而这些规定将来如何在施行上,符合宪法的要求,仍有待观察。上述事件一再凸显宪法在安全与自由的紧张关系中,所扮演的关键角色。
本书收录首届「万国法学讲座」Papier教授的系列演讲,讲题包括「人性尊严之保护」、「德国的宪法国家性」、「基本权与法治国性」与「从宪法观点看自由与安全间之紧张关系」。Papier教授在德国公法界享有崇高的地位,他以多年的学术研究成果,以及在担任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院长期间从事违宪审查的实务经验,探讨现代社会中宪法扮演的重要角色。本书为完整呈现Papier教授的演讲内容,以德文与中文双语对照呈现,相信本书将带给读者深刻的启发,对国内学术界与实务界而言,都是一本不容错过的好书。
万国法律事务所所长暨创所律师
陈传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