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各论(上)(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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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刑法总论(总则)属于逻辑性极强的深度思考,而刑法各论(分则)则属于遍地开花的、个别性较强的广度思考。因此,刑法分则的整体思维,除了需要以刑法总则做为共通的理论基础之外,对于各个具体问题(案例),学说上究竟呈现如何的见解,司法实务上(包括大法官会议解释、最高法院判例与决议、最高法院判决、高院判决、法院座谈会讨论意见、检察署讨论意见等),又採取如何的观点,则是理解刑法分则各个犯罪最为重要的材料。本书对于分则上的各个具体问题,不仅提供了国内最新的各家主要学说见解,更提供了最新、最完整的司法实务见解,同时还对于各学说与司法实务见解做了说明与分析,并明确表达了本书的立场。无论是法律系学生或法律工作者,皆可透过研读资料丰富与分析周延的本书,而获得对刑法分则各个问题的广度理解,期能掌握妥适的问题思维。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陈子平


  现 职
  国立高雄大学法学院法律学系专任教授
  国立政治大学法学院兼任教授

  教授科目
  刑法(总则、分则)、刑法专论、刑法案例解析(刑法演习)、
  刑法专题研究、医事刑法专题研究、经济刑法专题研究

  学 历
  东吴大学法学院法律学系毕业
  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研究科硕士班毕业
  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研究科博士班修毕

  经 历
  考试院律师考试审议委员会委员
  考试院司法官(人员)特种考试典试委员
  考试院司法官(人员)特种考试命题、阅卷委员
  考试院司法官特种考试刑事法组召集人
  考试院律师高等考试典试委员
  考试院律师高等考试命题、阅卷委员
  考试院常设题库(律师、司法官)小组审查委员
  法务部刑法分则修正小组委员
  法官学院讲座教授(2011年~)
  东吴大学法学院法律学系专任讲师、副教授、教授
  东吴大学法学院法律学系系主任(2005.8.1~2008.7.31)
  成功大学法律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图书目录

增修版序(上册)
主要参考书与略称
初版序(上册)
作者简介
序 论

壹、刑法各论的意义/1

贰、刑法各论的对象/3

参、犯罪的分类与刑法各论的体系/4

肆、刑法各论之今后课题/5

第一编 侵害个人法益之犯罪

 第一章 侵害生命、身体的犯罪/9
  第一节 杀人罪/14
   第一、普通杀人罪(271)/14
   第二、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272)/28
   第三、义愤杀人罪(273)/31
   第四、生母杀婴罪(274)/34
   第五、加功自杀罪(参与自杀罪)(275)/36
   第六、过失致死罪(276)/48
  第二节 堕胎罪/59
  第三节 遗弃罪/65
   第一、普通遗弃罪(293)/69
   第二、违背义务者(保护义务者)的遗弃罪(294)/72
   第三、遗弃直系血亲尊亲属罪(295)/90
  第四节 伤害罪/91
   第一、普通伤害罪(277)/92
   第二、重伤罪(278)/108
   第三、义愤伤害罪(279)/114
   第四、伤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罪(280)/115
   第五、加暴行于直系血亲尊亲属罪(281)/116
   第六、参与自伤罪(加功自伤罪)(282)/116
   第七、聚众斗殴罪(283)/123
   第八、传染花柳病罪(285)/127
   第九、妨害自然发育罪(286)/130
   第十、过失致伤罪(284)/133
 第二章 妨害自由之犯罪/136
   第一、使人为奴隶罪(296)/137
   第二、买卖、质押人口罪以及为性交或猥亵罪(296之1)/140
   第三、图利诈使出国罪(297)/145
   第四、略诱妇女罪(298)/145
   第五、移送被略诱妇女出国罪(299)/151
   第六、收受、藏匿被略诱妇女或使之隐避罪(300)/152
   第七、私行拘禁罪(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罪)(302)/152
   第八、对直系血亲尊亲属之私行拘禁罪(303)/163
   第九、强制罪(304)/164
   第十、单纯恐吓罪(305)/171
   第十一、侵入住居罪(306)/185
   第十二、违法搜索罪(307)/197
 第三章 妨害性自主罪/205
   第一、普通强制性交罪(221)/208
   第二、加重强制性交罪(222)/222
   第三、强制猥亵罪(224)/238
   第四、加重强制猥亵罪(224之1)/253
   第五、乘机性交猥亵罪(225)/253
   第六、妨害性自主罪之结果加重犯(226)/262
   第七、强制性交罪之结合犯(226之1)/263
   第八、与幼年男女性交猥亵罪(准强制性交、猥亵罪)(227)/267
   第九、利用权势性交猥亵罪(228)/285
   第十、诈术性交罪(229)/292
   第十一、告诉乃论罪(229之1)/293
 第四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的犯罪/297
   第一、公然侮辱罪(309)/298
   第二、诽谤罪(310)/310
   第三、侮辱诽谤死者罪(312)/334
   第四、妨害信用罪(313)/335
 第五章 妨害秘密罪/338
   第一、妨害书信秘密罪(315)/340
   第二、窃视窃听窃录罪(妨害私生活秘密罪)(315之1)/343
   第三、加重窃视窃听窃录罪(加重妨害私生活秘密罪)(315之2)/356
   第四、洩漏业务知悉秘密罪(316)/358
   第五、洩漏工商秘密罪(317)/361
   第六、洩漏公务知悉工商秘密罪(318)/362
   第七、洩漏因电脑知悉秘密罪(318之1)/363
   第八、利用电脑洩漏工商秘密罪(318之2)/364
 第六章 侵害财产之犯罪/366
  第一节 窃盗罪/407
   第一、普通窃盗罪(320)/407
   第二、加重窃盗罪(321)/432
   第三、常业窃盗罪(322)(已删除)/457
   第四、亲属相盗特例(324)/457
  第二节 抢夺罪/461
   第一、普通抢夺罪(325)/461
   第二、加重抢夺罪(326)/468
   第三、常业抢夺罪(327)(已删除)/469
  第三节 强盗罪/469
   第一、普通强盗罪(328)/471
   第二、准强盗罪(亦称事后强盗罪)(329)/487
   第三、加重强盗罪(330)/498
   第四、常业强盗罪(331)(已删除)/501
   第五、强盗结合犯(332)/501
  第四节 海盗罪/511
  第五节 侵占罪/513
   第一、普通侵占罪(335)/516
   第二、公务、公益及业务上之侵占罪(336)/537
   第三、侵占遗失物等罪(337)/540
   第四、关于准动产与亲属相盗特例的准用(338)/545
  第六节 诈欺罪/546
   第一、诈欺取财罪(339Ⅰ)/547
   第二、诈欺得利罪(339Ⅱ)/564
   第三、收费设备诈欺罪(339之1)/591
   第四、自动付款设备诈欺罪(339之2)/593
   第五、电脑或相关设备诈欺罪(339之3)/597
   第六、加重诈欺罪(339之4)/598
   第七、常业诈欺罪(340)(已删除)/607
   第八、准诈欺罪(341)/607
  第七节 背信罪(342)/609
  第八节 重利罪/625
   第一、普通重利罪(344)/625
   第二、加重重利罪(344之1)/632
  第九节 恐吓取财罪与掳人勒赎罪/634
   第一、恐吓取财、得利罪(346)/634
   第二、掳人勒赎罪(347、348、348之1)/654
  第十节 赃物罪(349、350已删除、351)/664
  第十一节 毁弃损坏罪/691
   第一、毁损文书罪(352)/691
   第二、毁损建筑物等罪(353)/697
   第三、毁损器物罪(354)/705
   第四、诈术损害财产罪(间接损财罪)(355)/710
   第五、损害债权罪(356)/711
 第七章 妨害电脑使用罪/720
   第一、非法入侵电脑罪(358)/722
   第二、破坏电磁纪录罪(359)/727
   第三、干扰电脑罪(360)/730
   第四、对公务机关电脑犯罪之加重处罚(361)/731
   第五、制作电脑犯罪程式罪(362)/731

图书序言

图书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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