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逐条释义:第四卷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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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本书《第四卷人身保险》系保险法逐条释义套书之最终卷,自余起心动念,欲为保险法制留下一套思考完整的着述典籍以来,历数十载寒暑,终至本卷付梓而告毕功,一吐余深埋胸中之倾诉,甚感宽慰。

  延续前三卷之方式,本卷以现行保险法的第四章「人身保险」为释义对象。最为独特之处,在于针砭多数见解以要保人或受益人为关切对象之谬误,进一步建立以被保险人为中心之立法概念。盖保险利益主体乃被保险人,并非要保人或受益人矣。因此,本卷在人身保险章各条释义内容上,皆紧扣以被保险人为保障重点之核心思想。

  举例以言,保险法第一百零三条禁止保险代位之规定,其规范客体应为被保险人,非要保人与受益人;第一百零五条,被保险人除有同意权外,尚拥有随时撤销同意之权利,乃彰显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中不容置疑的主体性,更为余单独提倡,领先全球之立法;第一百零七条禁止幼童死亡保险之主张;再就第一百十一条中所谓要保人放弃处分权之规定及保单贴现制度之概念皆应予以否定,以昭吾人对人性尊严之至高与生命无价之维护。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江朝国


  现 职
  台北大学法律学系教授(兼任)
  政治大学保险研究所教授(兼任)

  学 历
  德国汉堡大学法学博士
  奥地利维也纳大学研究
  教育部保险法学门公费留学生

  经 历
  国立台北大学法律学院院长
  国立台北大学法学系(所)主任
  财团法人保险安定基金董事长
  财团法人保险犯罪防制中心董事长
  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董事长
  中华民国保险学会副理事长
  海崃两岸保险学术研讨会副理事长
  劳动部劳工保险局监理委员会委员
  劳动部劳工保险局国民年金监理委员会委员
  国家考试多届典试委员

  着 作
  Das Interesse in Seeversicherungsrecht
  保险法基础理论
  火灾保险法论
  保险业之资金运用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
  保险法规汇编
  保险法论文集(一)
  保险法论文集(二)
  保险法论文集(三)
  及发表论文数百篇

图书目录

自 序

作者简介

第一百零一条 人寿保险之定义
人寿保险之意义/4
人寿保险之种类/18
人寿保险之其他商品型态/28
现行法规定之分析与检讨/39
结 论/47

第一百零二条 人寿保险之保险金额
本条要件之解析/52
本条之规范意义/60
健康、伤害、年金保险是否应准用本条/65
结 论/68

第一百零三条 保险代位之禁止
评析人寿保险之保险法第103条的妥适性/73
评析健康保险之保险法第130条准用保险法第103条的妥适性/87
评析伤害保险之保险法第135条准用保险法第103条的妥适性/91
评析年金保险之保险法第135条之4准用保险法第103条的妥适性/94
结 论/96

第一百零四条 人寿保险契约之订立
本条要件──「本人或第三人」之分析/101
类 型/107
本条之存在价值/111
结 论/119

第一百零五条 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订立之死亡保险契约之同意权与撤销权
本条适用之范围/129
各国立法例分析/136
被保险人之书面同意研究/138
被保险人撤销权之行使/158
结 论/171

第一百零六条 人寿保险契约利益之移转出质
指定受益人之主体/179
本条要件之分析/185
本条是否应同保险法第105条第2项规定赋予被保险人撤销权?/203
其他人身保险对于保险法第106条之准用/204
结 论/205

第一百零七条 死亡保险被保险人为幼童与精神障碍者之限制
本条原则性讨论/217
2010年修正前旧法/222
2010年修正后新法/228
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234
健康保险应否准用本条/237
丧葬费用以定质保险方式运作──代结论/238

第一百零八条 人寿保险契约应记载事项
本条规范之定位及检讨/244
各款应记载事项之评析/246
结 论/257

第一百零九条 保险人之免责事由
保险制度本质中可保危险之要求/264
被保险人故意自杀/266
保单价值准备金之返还/275
自杀仍赔条款/279
犯罪处死或拒捕或越狱致死/287
结 语/294

第一百一十条 受益人之指定
受益人之指定──本条第1项/300
受益人资格之丧失──本条第2项/312
其他人身保险对于保险法第110条之准用/314
结 论/316

第一百一十一条 受益人之变更
处分权之内涵/321
本条要件之分析/327
其他人身保险之准用/338
附论──保单贴现之容许性/339
结 论/340

第一百一十二条 受益人之权利
问题提出/346
死亡保险给付究竟在填补被保险人抑或受益人之需要?/347
本条所涉课税争议之再思考/351
结 论/368

第一百一十三条 死亡保险保险金之归属
死亡保险保险金之归属/374
现行法之分析与检讨/379
结 论/383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受益权之转让
「受益权」之内涵/387
受益人地位转让之限制/392
现行保险实务受益人变更之流程及限制/395
结 论/396
附论──本条之准用/396

第一百一十五条 保险费之代付
保险契约与保险费/403
保险契约之关系人/407
本条之适用问题/414
结 语/429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契约之停效与复效
人寿保险契约之停效规定/442
人寿保险契约之复效/456
复效之其他争议问题/468
现行法之评释──代结论/471

第一百一十七条 保险费未付之效果
保险人对于保险费不得以诉讼请求/480
保险费未付的效果/495
保险法第117条规定之准用/500
结 语/501

第一百一十八条 减少保险金额或年金
缴清保险/510
缴清保险之运作方式/519
营业费用之上限/524
本条第4项之规定应予删除/530
附论──缴清保险与契约复效规定之连动/531
结 语/533

第一百一十九条 解约金之偿付
保险契约终止概论/541
人寿保险保单不丧失价值之返还/550
结 论/568

第一百二十条 保单借款
保单借款/574
保险法第120条之要件评析/583
保险法第120条之法律效果评析/588
结 论/593

第一百二十一条 受益权之撤销
受益人所享受益权之丧失/600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于死亡时之保险金归属/605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于死之法律效果/608
结 语/616

第一百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年龄不实
生命表/623
条文释义/626
本条定位──是否为保险法第64条之特别规定/630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寿保险契约当事人破产之效果
人寿保险保险人破产──本条第1项前段/647
保险人之债权人就投资型保险专设帐簿资产不得为扣押或任何主张──本条第2项/651
人寿保险要保人破产/654
人寿保险被保险人破产/661
人寿保险受益人破产/662

第一百二十四条  保单价值准备金之优先受偿权
权利客体/671
本条适用范围/676
权利主体/678
优先受偿权之性质/680
本条所适用之情况/682

第一百二十五条 健康保险人之责任
健康保险之发展与目的/691
健康保险之意义与保险利益/695
健康保险之性质/699
健康保险之保险事故/702
健康保险之分类/716
健康保险与社会保险性质之健康保险的关系/731

第一百二十六条 订约前之健康检查
保险人之第二次危险选择/744
与据实说明义务之关系/764
与其他人身保险之关系/768

第一百二十七条 健康保险人之免责事由
本条规范之要件与效果分析/774
本条规范之定位与检讨/781

第一百二十八条 健康保险人之免责事由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免责之理论依据/808
健康保险人之免责事由分析/809
本条规范之定位与检讨/816

第一百二十九条  代订保险契约应记载之事项
适用之契约类型/826
应记载事项之分析/829
本条规范之定位与检讨/833

第一百三十条 人寿保险规定之准用
健康保险所准用人寿保险相关规定之检讨/842
健康保险所未准用人寿保险相关规定之检讨/853

第一百三十一条 伤害保险人之责任
伤害保险之意义与保险利益/870
伤害保险之性质/872
伤害保险之保险事故与因果关系/875
伤害保险之分类/905

第一百三十二条 伤害保险契约应记载之事项
适用之契约类型/917
应记载事项之分析/917
本条规范之定位及其妥适性、必要性检讨/922

第一百三十三条 伤害保险人之免责事由
伤害保险人之免责事由分析/931
本条规范之定位与检讨/940

第一百三十四条 受益权之丧失与撤销
伤害保险受益人所享受益权之丧失与撤销/949
本条规范之定位与检讨/958
结 论/964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寿保险规定之准用
伤害保险所准用人寿保险相关规定之检讨/970
伤害保险所未准用人寿保险相关规定之检讨/981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年金保险人应负之责任
年 金/999
年金保险与人寿保险保险之异同处/1015
年金保险人责任之相关问题/1020
附论──年金之推行与税赋/1027
结 语/1031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二 年金保险契约应记载事项
年金保险契约应载明事项规定/1039
本条各款评析/1044
结 语/1051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三 年金保险之受益人
受益人/1057
年金保险契约之死亡给付/1063
年金保险准用之受益人相关规定/1064
示范条款相关规定之分析/1071
结 语/1075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四 人寿保险规定之准用
年金保险与人寿保险之本质差异/1082
年金保险准用寿险禁止代位规范/1085
准用契约代订之问题/1087
15岁以下未成年人或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之人为被保险人/1091
准用保费代缴问题/1095
准用保费未付效果之问题/1097
要保人的契约终止权/1106
保单借款/1111
被保险人年龄不实之效果/1115
结 论/1122

图书序言

自序

  懵懂当年赴西行,奥德两国映身影。
  埋首书巢岂无趣,仅为奘公梦里遇。
  当年挥剑已成拂,残篇断简无人鼓。
  幻众皆私本自然,唯借保险共助短。
  离相佈施本来意,为他为己两相宜。
  爱人如己应践行,情与义理远不聆。
  法制贯彻为正道,平衡施受两边赢。
  无漏善法不可得,有余恶法不可取。
  善恶二法存乎心,心随世情却无檠。
  随顺万缘无自性,慈悲恆存现真情。
  诚信原则名为谛,对价平衡乃是根。
  要保诸因非我度,填补损害方为果。
  滥用保险共所患,故应道德风险防。
  标的分明理畅顺,皂白不分杂染遁。

  薄纸一张似无价,生命更甚最为要。
  我于三十携卷归,至今远过半百时。
  回首学涯无尽课,妄得虚名有惭色。
  自知力孱气馁心,老干新枝争华言。
  非为青史留名册,只叹昔言无人啧。
  广蒐各家荦荦言,理事参错辨深浅。
  学子穷年献心血,墨痕犹鏁方寸间。
  法门无边誓愿学,舍广抱一亦不缺。
  任他虚云千万变,保险济人何须劝。
  无始苦集烦恼障,天威难测莫自断。
  消灾除厄一善沤,薄捐可化万人愁。
  贵贱贫富无分别,锱铢必有平等缘。
  我相人相众生相,相相分明招福样。
  说文解字岂我愿,缭缭是非费闲卷。
  纵横过去与未来,当下不敌过尘侪。
  倦马那堪又天涯,迆迆迒跬为谁改。
  他日若有同道人,携手騈创无忧园。
  共善究竟遥无期,滚滚诸贤盼共进。
  若有不吝指我失,万言无尽三匝恩。

江朝国
民国100年11月1日 台北

图书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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