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三地侵权法主要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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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在现代世界,大都会人烟稠密,人际关系复杂,「侵权法」(Law of Torts)遂成社会发展之必然产物。诚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朗奴高斯(Ronald H. Coase)所言,世上衆人皆有其自身之权益,侵权法正好回应社会「以合理成本解决争议」之需求,最终达致减少侵权事故之目标。中国内地、香港及台湾三个华人地区,基于历史原因採用不同之法律制度。香港回归中国后,按照《基本法》继续採用英国普通法。内地与台湾则属大陆法体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来源。随着近年三地交往频繁,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关系日益密切,三地法律词汇诸多相同相异之处,实值得深入研究讨论。
 
  本书分为甲乙两部分。甲部以香港普通法为基础,剖析13个侵权法重要词汇在两岸三地之法律意义,如“Negligence”(疏忽/过失/过失)、“Strict Liability”(严格法律责任/严格责任/严格责任)、“Nuisance”(妨扰、妨扰事故、妨扰事件、滋扰/妨碍、妨害、公害/侵入、公害)、“Defamation”(诽谤)及“Sexual Harassment”(性骚扰)等。每篇文章先讲述该词汇在普通法之概念,再探讨内地与台湾相关之法律定义和解释,其中涵盖三地译词、法例及应用实例。全书共有49个案例,大部分为英国及香港之普通法案例,务求协助读者全面理解中港台侵权法之核心概念。乙部收录英汉词汇共102条,以香港法律为基础,再加入内地与台湾词汇,其中逐一罗列所根据之法条及词典来源,方便读者查阅。
 
  本书是两岸三地法律专业人员及翻译员之必备参考书,法律系教授和学生亦可用作教学及研究。其他专业,如翻译、中文及语言学系、新闻及传播学系、社会学系、工程学系及工商管理学系等,亦可借此研究相关之法律课题,从中熟习法律知识。此外,侵权法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故本书对各界人士均具有参考价值。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陈可欣


  香港中文大学学士及硕士,澳洲昆士兰大学博士,工作期间曾修读英国法律,现于香港城市大学任教中英翻译。近年致力研究法律翻译及法律词汇、专业翻译及理论、翻译教学等,曾在香港及国际学术期刊发表多篇文章。

图书目录

甲部 侵权法主要词汇

第一章 导言

01 Tort
侵权

第二章 一般原则
01 Negligence
疏忽/过失/过失
02 Strict Liability
严格法律责任/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无过失责任、危险责任
03 Vicarious Liability
转承责任/替代责任/替代责任、僱用人侵权责任
04 Limitation
时效

第三章 侵权法之特定侵权行为
01 Occupiers Liability
佔用人/管理人、组织者/佔有人
02 Trespass
侵入、侵犯、侵入行为、侵犯行为/侵佔、侵害/逾越地界、侵入
03 Animal’s Liability
须对该动物或鸟类⋯⋯所造成的任何损坏负责/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动物损害赔偿责任
04 Nuisance
妨扰、妨扰事故、妨扰事件、滋扰/妨碍、妨害、公害/侵入、公害
05 Sexual Harassment
性骚扰
06 Defamation
诽谤/诽谤/诽谤、不法侵害……名誉
07 Assault and Battery
袭击、侵犯、殴打/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侵害……健康权/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或健康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
08 False Imprisonment
非法禁锢/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侵害人身、侵害他人人身权益/不法侵害他人之⋯⋯自由

乙部英汉词汇对照表

图书序言

在两岸三地,“tort”一词均翻译为「侵权」,意指「违反合约范畴外法律责任所引致之民事错失」。
 
其原为法文词语,源自拉丁词t orq u e re ,含有「扭曲」(twisted) 之意(薛波,2003:1348; Garner,2009:1626; Heuston and Buckley, 1996:13; Law and Martin,2009:551)。侵权法则实源于刑法,因此不少刑事行为可构成侵权行为,譬如「袭击」(assault)、「殴打」(battery)(见第三章07“Assault and Battery”)、「永久形式诽谤」(libel)(见第三章06“Defamation”)等。
 
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中国古代侵权观念及法制之发展,以及其为西法取代之背景。第二部分概述近代两岸三地吸纳西方侵权法之原因,及现代侵权法之功能。第三部分则分析中港台侵权法制度之主要差异。
 
1. 中国古代侵权法制之兴衰
 
1.1 中国古代侵权法律与侵权行为
 
不少学者认为,中国古代〔1〕法律系统主要集中于刑事范畴,缺乏民事法律(Chen, 2011:18)。古人观念中刑、法、律不分(张中秋,2001:80–84)。《尔雅‧释诂》云:「刑,法也;律,法也。」主宰中国古代法学之法家学说(Legalism),则强调「以吏为师」,使刑法治国家,行权术控臣民(沈家本,1985:2243;张国华,1982:126, 131–133;陈秉才,2007)。至于「民事」之纷争冲突,则似未受到重视。
 
究中国古代刑法较民法完善之因,与传统文化推崇「无讼」有莫大关系。万世师表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中国传统文化认为诉讼损害情谊,不利社会。胡石壁于《宋明公书判清明集》(1987:123,引自刘砚冰,2002:139),清晰写出当时社会对诉讼之负面评价:词讼之兴,初非美事,荒废本业,破不家财,管吏诛求,卒徒斥辱,道途奔走,秆狱拘囚。与宗族讼,则伤宗族之恩;与乡党讼,则损伤乡党之谊。幸而获胜,所损已多;不幸而输,虽悔何及。
 
古人惧怕为民事纠纷告上官衙,除了诉讼会带来情财损失,亦因他们深受「生不入官门,死不入地狱」之观念影响。国人一直忽视「侵权」概念,亦因传统以来认为,「权利」与「仁义」对立,颇有贬义(张晋藩,2003:367)。真正规管民间行为之「执法系统」,乃是「人际关系」(guanxi) (Chen,2011:18; Li and Li, 2013:25–26)。「侵权」一词属舶来品,至晚清改革时期(公元1908–1911 年)修订《大清民律草案》时,始引入中国(陈涛、高在敏,1995:48)。

图书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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