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序言
在两岸三地,“tort”一词均翻译为「侵权」,意指「违反合约范畴外法律责任所引致之民事错失」。
其原为法文词语,源自拉丁词t orq u e re ,含有「扭曲」(twisted) 之意(薛波,2003:1348; Garner,2009:1626; Heuston and Buckley, 1996:13; Law and Martin,2009:551)。侵权法则实源于刑法,因此不少刑事行为可构成侵权行为,譬如「袭击」(assault)、「殴打」(battery)(见第三章07“Assault and Battery”)、「永久形式诽谤」(libel)(见第三章06“Defamation”)等。
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中国古代侵权观念及法制之发展,以及其为西法取代之背景。第二部分概述近代两岸三地吸纳西方侵权法之原因,及现代侵权法之功能。第三部分则分析中港台侵权法制度之主要差异。
1. 中国古代侵权法制之兴衰
1.1 中国古代侵权法律与侵权行为
不少学者认为,中国古代〔1〕法律系统主要集中于刑事范畴,缺乏民事法律(Chen, 2011:18)。古人观念中刑、法、律不分(张中秋,2001:80–84)。《尔雅‧释诂》云:「刑,法也;律,法也。」主宰中国古代法学之法家学说(Legalism),则强调「以吏为师」,使刑法治国家,行权术控臣民(沈家本,1985:2243;张国华,1982:126, 131–133;陈秉才,2007)。至于「民事」之纷争冲突,则似未受到重视。
究中国古代刑法较民法完善之因,与传统文化推崇「无讼」有莫大关系。万世师表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中国传统文化认为诉讼损害情谊,不利社会。胡石壁于《宋明公书判清明集》(1987:123,引自刘砚冰,2002:139),清晰写出当时社会对诉讼之负面评价:词讼之兴,初非美事,荒废本业,破不家财,管吏诛求,卒徒斥辱,道途奔走,秆狱拘囚。与宗族讼,则伤宗族之恩;与乡党讼,则损伤乡党之谊。幸而获胜,所损已多;不幸而输,虽悔何及。
古人惧怕为民事纠纷告上官衙,除了诉讼会带来情财损失,亦因他们深受「生不入官门,死不入地狱」之观念影响。国人一直忽视「侵权」概念,亦因传统以来认为,「权利」与「仁义」对立,颇有贬义(张晋藩,2003:367)。真正规管民间行为之「执法系统」,乃是「人际关系」(guanxi) (Chen,2011:18; Li and Li, 2013:25–26)。「侵权」一词属舶来品,至晚清改革时期(公元1908–1911 年)修订《大清民律草案》时,始引入中国(陈涛、高在敏,199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