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处理法(修订十一版)

少年事件处理法(修订十一版)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2025

图书标签:
  • 少年法
  • 未成年人保护
  • 法律
  • 犯罪
  • 司法
  • 青少年
  • 法律法规
  • 修订版
  • 事件处理
  • 社会问题
想要找书就要到 小特书站
立刻按 ctrl+D收藏本页
你会得到大惊喜!!

具体描述

少年事件处理法是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也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熔于一炉的特别法典,它是少年保护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及处遇政策,整部法典均以保护少年为依归。目前国内有关少年事件处理法的专门着作甚少,本书可说是最具代表性与权威性的一本学术论着。全书共分二编,第一编细分五章,分别阐述少年事件处理法的意义、性质、制定与修改、特征、效力等内容,尤以叙述少年事件处理法的迭次修正,条分缕析、说明详尽。第二编细分五章,分别阐述总则、少年法院、少年保护事件、少年刑事案件、附则等有关少年保护事件之调查、审理、处分与执行之方策,以及少年刑事案件之侦查、起诉、审判与科刑之处遇等,体系完整、架构严谨,可供大学院校作为法律课程之教材,更是有志从事司法公职人员应考必备的第一手资料。
好的,这是一份关于一本假设的、不包含《少年事件处理法(修订十一版)》内容的图书简介。 书名: 《法治的温度:现代刑事司法体系的伦理与实践》 作者: [作者姓名,例如:李明远] 出版社: [出版社名称,例如:华夏法学出版社] --- 图书简介 《法治的温度:现代刑事司法体系的伦理与实践》 是一部深入剖析当代刑事司法系统在追求效率与公正之间寻求平衡的学术力作。本书旨在超越枯燥的法律条文,探讨在复杂多变的社会背景下,司法实践如何体现人文关怀与法治精神的统一。 本书的核心议题聚焦于现代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从犯罪的认定、证据的收集与采信,到审判的程序正义,再到刑罚的执行与矫治,全面审视了当前司法体系面临的挑战与机遇。作者以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深厚的法理学素养为基础,力求为读者呈现一个立体、多维的刑事司法图景。 第一部分:现代刑事司法的基石与演进 本书的开篇部分,着重探讨了刑事司法赖以存在的哲学基础。它阐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当代社会背景下的重构与反思,并追溯了不同历史时期刑事法律理念的演变。不同于传统的犯罪学研究,本书更加关注法律条文背后的价值取向。 在这一部分,我们详细分析了“疑罪从无”原则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标准,并探讨了其在面对新型犯罪(如网络犯罪、金融犯罪)时所遇到的困境。作者强调,法治的生命力在于其适应性和解释力,而非僵化的教条主义。此外,本书还深入讨论了程序正义的重要性,认为程序保障不仅是实体正义的必要前提,也是维护公民对司法体系信任的根本所在。 第二部分:证据、调查与认定的技术性与伦理困境 证据是刑事审判的生命线。本书的第二部分,系统梳理了现代证据规则的演变,特别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性。作者并未停留在规则的罗列,而是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揭示了在证据收集过程中,调查机关可能面临的压力与诱惑。 一个重要的篇章被专门用于讨论科学证据的采信问题。随着DNA技术、电子数据取证的普及,如何平衡科学的客观性与法律的严谨性,成为司法界面临的重大课题。本书探讨了司法鉴定专家的角色定位,以及在交叉询问环节中,如何确保鉴定意见的独立性和可靠性。同时,本书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了批判性审视,探讨其在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与提升司法效率之间的微妙平衡。 第三部分:审判的公开性与个案的复杂性 审判阶段是法治精神最直观的体现。本书第三部分的核心,在于分析庭审的公开性原则如何与案件的敏感性、涉及的个人隐私等因素进行权衡。作者倡导建立一个更加透明、更具对话性的法庭环境。 在对具体罪名进行分析时,本书跳出了简单的“行为-后果”分析模式,转而关注犯罪动机的复杂性、社会环境的影响,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对于涉及精神障碍或认知缺陷的被告人,本书提出了更精细化的量刑考量维度,强调对个体情况的充分尊重。 此外,本书还专门讨论了媒体报道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如何在确保公众知情权的同时,避免舆论对司法裁判的非正常干扰,是当前司法改革亟待解决的难题。 第四部分:刑罚的矫治功能与回归社会 本书的最后部分,将目光投向了刑罚执行和刑后改造。作者认为,现代刑事司法体系不应仅仅满足于惩罚,更应肩负起社会修复和预防再犯的责任。 《法治的温度》深入分析了现行监管体系在实现“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方面的不足,并对社区矫正、假释制度的适用条件和效果进行了详尽的评估。作者提出,刑罚的终极目标是让个体重新融入社会,因此,出所后的社会支持系统建设至关重要。书中对涉及未成年人或轻微犯罪的非监禁措施的推广和优化,提出了具体的政策建议。 结语:法治的“温度” 《法治的温度:现代刑事司法体系的伦理与实践》是一本面向法律专业人士、法学研究者、司法行政人员,以及所有关注社会公正与人权保障的普通读者的重要参考书。它倡导的“温度”,不是法律的软弱,而是法治精神在面对人类复杂性时所展现出的精准、审慎与同理心。本书坚信,一个成熟的司法体系,既要有铁一般的制度保障,也要有人文关怀的温度。 --- 本书特色: 理论与实践的深度融合: 结合最新的法学研究成果与前沿的司法案例进行分析。 批判性视角: 对既有制度和操作规范进行冷静而深入的剖析,不回避矛盾。 人文关怀的彰显: 始终将“人”的尊严和权益置于司法过程的核心地位进行探讨。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刘作揖


  学历/
  美国南加州大学荣誉法学博士
  全国性高等考试及格
  乙等特种考试及格

  经历/
  曾任职督学
  曾任教私立中华医事科技大学
  曾任教私立东方技术学院

  着作/
  法学绪论
  少年观护工作
  个案研究理论与实务
  保安处分执行法论
  法律与人生
  生死学概论
  刑法总则概论

图书目录

修订十一版序
修订二版序
凡 例

第一编 绪 论

第一章 少年事件处理法之意义   3
第二章 少年事件处理法之性质   7
第三章 少年事件处理法之制定与修正   11
第四章 少年事件处理法之特征   25
第五章 少年事件处理法之效力   31

第二编 本 论

第一章 总 则   37
第一节 制定本法之意旨   37
壹、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长   37
贰、调整少年之成长环境   38
参、矫治少年之性格   38
第二节 少年事件适用之法律   39
壹、适用本法所规定之法律   39
贰、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   40
参、特殊触法案件适用法律之规定   42
第三节 本法所称少年之年龄   43
壹、本法规定少年之年龄范围   44
贰、触法儿童依本法之规定处理   45
参、受处分少年得例外延长年限   45
肆、外国少年法制之少年年龄   46
第四节 少年法院处理之事件   49
壹、触犯刑罚法律之事件   49
贰、有触犯刑罚法律之虞之事件   51

第二章 少年法院   57
第一节 我国少年法院之设立   57
第二节 少年法院之组织体系   59
壹、少年法院之隶属关系   59
贰、少年法院之内部组织   61
第三节 少年法院之编制人员   62
壹、院 长   62
贰、庭长及法官   62
参、处长及组长   63
肆、少年调查官及少年保护官   63
伍、心理测验员、心理辅导员及佐理员   65
陆、书记官长及书记官   66
柒、公设辅佐人   67
捌、执达员、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   67
第四节 执行职务人员之回避   67
壹、法官之回避   68
贰、少年调查官之回避   69
参、书记官之回避   70
肆、通译之回避   70
第五节 少年事件之管辖   70
壹、年龄管辖   71
贰、事件管辖   72
参、土地管辖   74
肆、移送管辖   75
伍、竞合管辖   78
陆、牵连管辖   79

第三章 少年保护事件   81
第一节 少年保护事件之受理   81
壹、报 告   82
贰、移 送   82
参、请 求   84
肆、抗告法院之发回   88
第二节 处理事件之强制处分   88
壹、传 唤   89
贰、同 行   92
参、协 寻   95
肆、责 付   99
伍、收 容   101
陆、搜 索   106
柒、扣 押   109
第三节 证据之蒐集   112
壹、证据之意义   113
贰、证据之种类   113
参、人 证   114
肆、鑑 定   115
伍、通 译   116
陆、勘 验   117
柒、证据保全   118
第四节 少年保护事件之调查   119
壹、少年保护事件调查之人员   119
贰、少年保护事件调查之事项   120
参、少年保护事件调查之方法   123
肆、少年保护事件调查之结果   128
第五节 少年保护事件之审理   133
壹、审理前之准备   133
贰、审理之方式   135
参、审理期日之程序   137
肆、审理中之交付观察   140
伍、审理结果之裁定   143
陆、裁定宣示之程序及事件以外之处分   145
柒、保护处分之撤销   147
捌、处分重复之定夺   149
第六节 抗 告   150
壹、抗告之意义   151
贰、抗告之主体   152
参、得以抗告之裁定   155
肆、抗告之期间   161
伍、抗告之程式   161
陆、抗告之效力   162
柒、抗告之处理   163
第七节 重新审理   165
壹、重新审理之意义   165
贰、声请重新审理之理由   166
参、声请重新审理之主体   167
肆、声请重新审理之程序   169
伍、声请重新审理之效力   170
陆、声请重新审理之裁定   171
第八节 少年保护处分之执行   172
壹、训诫之执行   173
贰、假日生活辅导之执行   175
参、保护管束之执行   178
肆、安置辅导之执行   188
伍、感化教育之执行   193
陆、禁戒之执行   203
柒、治疗之执行   206
捌、保护处分执行费用之负担   210

第四章 少年刑事案件   211
第一节 少年刑事案件之追诉处罚   211
壹、少年刑事案件之移送   211
贰、少年刑事案件之追诉   214
参、少年刑事案件之处遇   215
肆、少年行为人之羁押   216
第二节 少年刑事案件之侦查   218
壹、侦查之开始   218
贰、侦查之要项   219
参、侦查之期间   220
肆、侦查之结果   220
第三节 少年刑事案件之审判   222
壹、审判之原则   223
贰、审判之态度   225
参、审判之方式   225
肆、审判前之准备   227
伍、审判期日之程序   229
陆、审判之结果   232
第四节 少年刑事处分之酌科   234
壹、科刑之参酌标准   235
贰、科刑之原则   238
参、科刑之特别处遇   241
肆、科刑之适用法律问题   242
第五节 少年刑事处分之种类   243
壹、生命刑   243
贰、自由刑   244
参、财产刑   245
第六节 少年有期徒刑之执行   248
壹、执行少年有期徒刑之场所   249
贰、少年受刑人资料之通知   250
参、对于少年受刑人应有之教化措施   250
第七节 触法少年之缓刑   251
壹、缓刑之意义   251
贰、宣告缓刑之要件   253
参、缓刑之期间与效力   254
肆、缓刑期内之保护管束   255
伍、缓刑之撤销   255
第八节 受刑少年之假释   257
壹、假释之意义   258
贰、假释之条件   258
参、假释之期间   259
肆、假释期中之保护管束   260
伍、假释之撤销   260

第五章 附 则   263
第一节 媒体资讯揭示少年事件之禁止   263
第二节 少年前科纪录之涂销与保密   264
第三节 少年法定代理人忽视教养之处分   267
第四节 重惩教唆帮助利用少年犯罪之成人   268
第五节 儿童触法行为之处理   270
第六节 外国触法少年之驱逐出境   271
第七节 本法辅助法规之制定   271
壹、由立法机关制定者   272
贰、由相关机关订定者   273
第八节 本法之施行   274
参考书目   277

附 录
一、少年事件处理法   281
二、少年事件处理法施行细则   297
三、少年保护事件审理细则   300
四、少年及儿童保护事件执行办法   307
五、少年观护所设置及实施通则   314
六、少年矫正学校设置及教育实施通则   320
七、少年及家事法院组织法   334
八、改任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办法   343

图书序言

修订十一版序
  
  「有社会、群众,便有纠纷、犯罪」,这是大家都难以否认的事实。
  
  本来,社会是由群众组合而成的生活空间、生存场地。个人在这群众组合而成的生活空间,必须与他人接触,营造良好的交互关系,才能开创美满而幸福的生活。个人在这群众组织而成的生存场地,也必须谋得一职,展现自己的才能,方能成家立业,立足于竞争的社会。
  
  倘若,个人在社会生活上,不能与人和谐相处,便难免与他人发生口角、纠纷,甚至相互敌对、仇视、杀戮。
  
  倘若,个人在生存舞台上,不能谋得一职,长久失业,难免为生活所迫,铤而走险。
  
  像最近电视、新闻、杂志等媒体,常报导的杀人焚尸案件、杀人分尸弃尸案件、抢劫银行案件、抢劫运钞车案件、印制伪钞案件等等,一方面固然是犯罪行为人社会适应能力欠佳,人际关系失调,不能与人和谐相处,而激发引起的杀人罪行;更值得注意的,乃是犯罪行为人或长久失业、沦落为无业游民;或者是经济条件薄弱、营生能力缺乏致为生活所迫,不得不冒险进行抢劫的勾当或印制伪钞的疯狂举动。设若一旦顺利得逞,便可享用一大笔财富,何乐而不为?这是犯罪行为人大多存有的妄想。
  
  少年之犯罪行为,最近几年来似乎大为减少,其主要原因,可能是未满十八岁之少年,大多仍在求学中,且闲暇时间多在补习班进行学科基本测验前之补习,故较无多余时间逛街、游荡、嬉戏、胡闹等。又网咖、电动游乐场所也通常禁止未满十八岁之少年进入,因此是非较多之处,少年既不能进入,当然犯罪之机率自然大为减少。
  
  唯少年是应保护之人,倘若少年不慎触犯刑罚法律,或有触犯刑罚法律之虞之行为,不论系因何人之报告、少年师长及亲属之请求或因警察机构之移送,审理少年事件之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少年及家事法院)应即时受理,并得命少年调查官就少年与事件有关之行为、少年之品格、经历、身心状况、家庭背景、教育程度等事项,先为个案之调查,提出意见供少年法院作为处遇之参考。少年经传唤庭讯后,如认为应责付者,得责付于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家长、最近亲属、现在保护少年之人或其他适当之机关、团体或个人,并得于事件终结前,交付少年调查官为适当之辅导。少年法院如庭讯少年后,认为少年不能责付或责付显然不适当者,得命收容于少年观护所。
  
  少年法院就少年事件为调查之结果,认少年触犯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事件系属后少年已满二十岁者,应即以裁定移送于有管辖权之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以刑事案件之性质侦办之。又少年法院就少年事件为调查之结果,如认为少年无付保护处分之原因或以其他事由不应付审理者,应为不付审理之裁定。如认为少年所为之触法行为情节轻微,以不付审理为适当者,得为不付审理之裁定;如认为少年所为之触法行为应付审理者,应为开始审理之裁定。
  
  少年法院审理事件应定审理期日,审理期日应传唤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现在保护少年之人,并应通知少年之辅佐人。审理期日不公开,少年为陈述时,不令少年以外之人在场;少年以外之人为陈述时,不令少年在场。少年法院于审理结果,认为少年所犯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犯罪情节重大,参酌其品行、性格、经历等情状,以受刑事处分为适当,且少年犯罪时已满十四岁者,得以裁定移送于有管辖权之法院检察署检察官。少年法院于审理结果,如认为事件不应或不宜付保护处分者,应以裁定谕知不付保护处分。如认为应付保护处分者,应以裁定谕知下列之保护处分︰一、训诫,并得予以假日生活辅导。二、交付保护管束,并得命为劳动服务。三、交付安置于适当之福利或教养机构辅导。四、令入感化教育处所施以感化教育。同时,得于保护处分之前或同时,一併谕知下列之处分︰一、少年染有烟毒或吸用麻醉、迷幻物品成瘾,或有酗酒习惯者,令入相当处所实施禁戒。二、少年身体或精神状况显有缺陷者,令入相当处所实施治疗。
  
  其次,检察官于受理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少年及家事法院)移送之少年刑事案件后,应即开始侦查。并于侦查结果,对于少年犯最重本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参酌刑法第五十七条有关之规定,认为以不起诉处分而受保护处分为适当者,得为不起诉处分,并移送少年法院依少年保护事件审理。认应起诉者,应向少年法院提起公诉。少年法院于审判少年刑事案件时,得不公开,并不得对少年宣告死刑、无期徒刑、褫夺公权或强制工作;对于少年犯最重本刑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如显可悯恕,认为依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减轻其刑仍嫌过重,且以受保护处分为适当者,得免除其刑,谕知适当之保护处分。足见我国施行甚久之少年事件处理法,是以保护处分为处遇少年之核心。
  
  我国于西元一九六二年(中华民国五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公布之「少年事件处理法」法规,虽系撷取欧美日先进国家少年法制之长,参酌本国之国情而制定,但与欧美日先进国家之少年法制不相同,兹就东北亚之邻国日本之少年法,概述如下︰
  
  日本之少年法,明示︰凡未满二十岁的少年,有犯罪的行为;或未满十四岁的少年,有触犯刑罚法令的行为;或从其性格或环境观察,有犯罪可能或有触犯刑罚法令之虞的少年,例如有不服从保护人的监督习癖;或有擅自离家在外游荡的恶习;或与有犯罪习性及品德恶劣的人交往;或有危害自己或他人道德行为的癖性等等,经一般人发见,或警察官的调查、或调查官的报告、或都道府县知事及儿童相谈所长的受理,得依程序为通告、检举或送致之手续。而家庭裁判所受理上述通告、检举或送致的少年非行事件,应即先令调查官就少年之个别行状、经历、本性、家庭环境、保护人等有关的事项,运用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为身心方面的调查,并提出报告。家庭裁判所为审理少年保护事件,得将少年交付调查官为观护的措置,或送致少年鑑别所,为身心的鑑别。为践行少年保护事件之审理,家庭裁判所须择日开庭,并唿出(传唤)少年,少年之保护者及其有关之人,必要时得执行同行,由家庭裁判所之调查官行之。家庭裁判所于审理少年保护事件时,认有必要,得以决定,将少年为以下的观护措置︰一、交付调查官为观护措施。二、送致少年鑑别所,为身心之鑑别。家庭裁判所的审判前调查结果,如认为少年与儿童福祉法的规定措施相当时,得以决定,将少年送致有事件权限的都道府县知事及儿童相谈所长。如认为少年以不付审判为宜者,得为不付审判之决定;如认为少年已满二十岁以上,无审判之权限者,须以决定,将该事件送致有管辖权之地方裁判所对应之检察厅检察官。又家庭裁判所对于少年所犯为死刑、惩役或禁锢的罪行,经调查结果,并审酌其罪质及行状,认为以受刑事处分为宜者,应以决定,将该事件送致管辖权之地方裁判所对应之检察厅检察官。但对于十六岁以上之少年,因故意的犯罪行为,致被害者死亡的事件,除得以决定,将该事件送致有管辖权之地方裁判所对应之检察厅检察官之外,亦得审酌少年的犯行动机及态样、犯行后的情况、少年的性格、年龄、行状及环境等等,为刑事处分以外之措置的决定。家庭裁判所,经调查结果,如认为少年保护事件,应即开始审判者,应为开始审判之决定。审判应以恳切的言词、和蔼的态度行之,且对于非行之少年,应促其自我反省。审判程序不公开,审判之指挥,由裁判长行之。家庭裁判所于践行审判程序时,得通知检察官出席,申述少年之重大罪情,得唿出具有弁护士(律师)身份的付添人,协助犯罪或触法的少年,或事件之被害者,陈述意见;并得容许被害者及其有关之人到场傍听。家庭裁判所,就少年保护事件为审判结果,认为少年无付保护处分之必要者,得为不付保护处分之决定,少年已二十岁以上者,准用之。又家庭裁判所,就少年保护事件为审判结果,认为少年应付保护处分者,得为下列之决定︰一、交付保护观察所,执行保护观察。二、送致儿童自立支援施设或儿童养护施设。三、送致少年院。
  
  至于少年之刑事事件,经家庭裁判所送致管辖地方裁判所对应之检察厅检察官后,检察官应即为事件之搜查,如认为少年之犯罪证据确凿,以受刑事处分为适当者,应向有管辖权之地方裁判所送致少年刑事事件,为起诉的程序。地方裁判所受理检察官送致之少年刑事事件后,应即择日开庭审判,并唿出(传唤)少年、少年之保护者、付添人(类似少年辅佐人)等有关之人到庭应讯,或陈述意见,检察官并应出席备询。少年刑事事件经裁判所裁判官为有罪或无罪之判决后,其有罪之判决部分,裁判长应就死刑、惩役、禁锢、罚金、拘留、科料及没收等之处断刑,择一适当之刑宣告之;唯未满十八岁之犯罪少年,经裁判所裁判官审判结果,认为少年之刑事事件,应处断死刑者,得减轻为无期徒刑之科处;应处断为无期徒刑者,得减轻为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之有期惩役或禁锢之科处。又少年之刑事事件,应处断三年以上之有期惩役或禁锢之科处者,应于其刑之范围内,定其短期与长期之刑,短期不得逾五年,长期不得逾十年。再者,对于少年为刑事处分,不得宣告易服劳役之换刑宣告(即劳役场留置之宣告)。
  
  总之,我国制定之少年事件处理法,大致系参酌日本之少年法立法意旨与保护少年之措施,虽其法律之名称不同、规定之条文内容不同,但其保护少年之精神,则相似、相近。
  
  承三民书局法律编辑陈小姐来电告知本书即将再版,心甚欣慰,兹值修订十一版少年事件处理法一书即将再版之际,谨匆匆撰此序文,敬请国内学者、读者、专家以及购阅者,不吝指正,爰为之序。
  
  刘作揖谨识
  2016年1月

图书试读

第一章 少年事件处理法之意义

少年事件处理法是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适用于一般少年之犯罪案件及虞犯事件之处理,是实体法,也是程序法,整部法典,充分显示着保护少年之政策,它明文规定对于触犯刑罚法律或有虞犯行为之少年,职司少年事件之处理机构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应如何予以调查及审理;调查及审理之处理程序践行终结,应即如何对个别之少年予以不同之处遇,及如何根据其裁定所选择之处遇,以执行其所谕知之保护处分,俾矫正少年之不良行为及恶劣品格,防止其再犯。又对于宣告刑事处分之少年,在何种情形下得免除其刑,并谕知适当之保护处分;在何种情形下,得宣告缓刑;科处少年之刑事处分,应有何种限制;对于受徒刑执行之少年,应如何施以矫正教育等等,条分缕析,规定详尽,构成一部完美的少年事件处理法法典。

少年事件处理法之意义,简而言之,乃指执行少年之保护处分及刑事处分之特别法律。析而言之,乃指国家以明文规定,对于触犯刑罚法律及有虞犯行为之少年,应如何践行调查及审理程序,并个别予以适当之处遇;暨如何执行保护处分及刑事处分,俾能矫正少年之不良品行,防止其再犯罪之特别法典。兹分述之:

(一)少年事件处理法是规定如何就触法或有虞犯行为之少年践行调查及审理之处理程序

少年之有触犯刑罚法律之行为,或有触犯刑罚法律之虞之事件,不论系由任何人之报告;或系由检察官、司法警察官或法院于执行职务时所为之移送;或系由对少年有监督权人所为之请求等等,该管少年法院应基于管辖权之所在,即时予以受理。并对少年与事件有关之行为,其人之品格、经历、身心状况、社会环境、家庭情形、教育程度等事项践行调查程序,其调查可先由少年调查官基于职权为之。调查之程序一经终结,少年法院应即为移送、或审理与否之裁定,如经裁定开始审理者,应即践行审理之程序,此项调查及审理之程序,乃对触犯刑罚法律或有虞犯行为之少年,实施保护处分及刑事处分之前,所须践行之处理程序。

(二)少年事件处理法是规定如何就审理终结之少年予以个别处遇及执行保护处分之法律

用户评价

评分

说实话,这本书读起来有点吃力。法律条文本身就晦涩难懂,再加上这本书的语言风格比较学术,对于非法律背景的读者来说,理解起来确实需要花一番功夫。不过,我还是坚持读完了,因为我知道,了解这些法律知识,对于我来说非常重要。我是一名律师,主要承接一些民事案件,但偶尔也会遇到一些涉及青少年权益的案件。以前,我对青少年司法体系的了解,主要来自于新闻报道和一些零散的资料。读完这本书,我感觉自己对整个体系的认识,更加系统、更加全面了。 尤其让我印象深刻的是书中对于“程序正义”的强调。在处理青少年案件时,一定要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例如告知权、辩护权、上诉权等等。这些权利,对于任何一个被告,都是非常重要的,但对于青少年来说,就更加重要了。因为他们往往缺乏法律意识,容易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书中还提到,在审判过程中,要充分考虑青少年的身心特点,例如他们的认知能力、情绪稳定性等等。这些都是我们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的细节。这本书也让我意识到,作为一名律师,我不仅要精通法律知识,更要具备人文关怀,才能更好地为我的当事人服务。

评分

这本书的结构有点乱,章节之间的逻辑关系不够清晰。作者似乎想涵盖的内容太多了,导致有些地方写得比较肤浅,缺乏深度。例如,书中对于“被害者”的权益保护,只是简单地提了一下,并没有深入探讨。我觉得,在处理青少年案件时,被害者的权益同样非常重要,不能被忽视。而且,书中对于“再犯”问题,也没有给出明确的解决方案。再犯,是青少年司法体系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如何有效地预防再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 不过,这本书也并非一无是处。它提供了一个了解日本少年事件处理法的窗口,让我对日本的青少年司法制度,有了初步的认识。尤其是书中对于“少年院”的描述,让我对这种新型的矫正机构,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少年院,注重于对青少年的心理辅导和职业培训,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学习一技之长,为他们重返社会做好准备。我觉得,台湾也可以借鉴这种模式,建立类似的矫正机构,为那些需要帮助的青少年提供更多的机会。总而言之,这本书是一本值得一读的书,虽然它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但它仍然能够引发我们对青少年司法问题的思考。

评分

读完这本关于青少年司法体系的书,心情复杂。我本身是社工,长期在偏乡地区服务,接触到许多面临法律问题,但往往是已经走上错误道路的青少年。这本书让我更深刻地理解,我们常常看到的“问题青少年”,背后往往是家庭、学校、社会等多重因素交织的结果。它不是简单的“坏孩子”问题,而是系统性的失灵。书中对于“少年”的定义,以及区分“不良少年”与“触法少年”的界定,让我重新审视了我们社工在处理个案时,常有的刻板印象。我们总是习惯用“标签”去定义他们,却忽略了他们仍然是需要被保护、被引导的孩子。 更触动我的是书中对于“处罚”的反思。传统的惩罚方式,例如感化院,真的能帮助这些孩子重返社会吗?或者只是让他们在封闭的环境中,学习到更多的负面行为,甚至更早地接触到犯罪?书中提到,许多国家已经开始尝试更具教育性、更具修复性的司法模式,例如社区服务、调解、心理辅导等等。这些方式更注重于帮助青少年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承担责任,并学习如何做出更好的选择。这让我想到,我们社工的角色,不应该仅仅是“执行者”,更应该是“引导者”,帮助这些孩子找到自己的方向,重新融入社会。这本书也提醒我,要不断学习,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才能更好地为这些青少年服务。我希望台湾的青少年司法体系,也能朝着更人性化、更具教育性的方向发展。

评分

我原本以为这是一本枯燥乏味的法律书籍,没想到读起来竟然如此引人入胜。作者用生动的语言,讲述了许多真实的案例,让我仿佛身临其境,感受到了那些青少年所面临的困境。书中描述的那些孩子,有的因为家庭变故而走上犯罪道路,有的因为受到同伴的影响而误入歧途,有的因为缺乏关爱而感到迷茫。他们的故事,让我感到心痛,也让我更加理解了他们。 这本书让我重新思考了“犯罪”的本质。犯罪,不仅仅是一种法律行为,更是一种社会现象。它反映了社会的不公、贫富的差距、教育的缺失等等。要解决犯罪问题,不能仅仅依靠法律的惩罚,更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社会问题。书中提到,日本的少年事件处理法,注重于对青少年的教育和引导,而不是一味地惩罚。这种理念,值得我们学习。我是一名教师,长期从事青少年教育工作。读完这本书,我更加坚定了自己的信念,那就是要用爱和耐心,去引导那些迷途的青少年,帮助他们找到自己的方向,重新融入社会。

评分

这本书的翻译版本,排版实在有点糟糕,字体太小,行距太窄,看得眼睛很酸。而且,书中的一些案例,都是日本的,对于台湾的读者来说,参考价值有限。毕竟,台湾的社会文化、法律制度,都与日本有所不同。不过,撇开这些外在因素,这本书的内容还是很有价值的。它系统地介绍了日本的少年事件处理法,包括它的历史沿革、基本原则、具体制度等等。 我是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正在写毕业论文,主题是“台湾青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这本书对于我的论文,提供了一些重要的参考资料。尤其是书中对于日本少年事件处理法的评价,以及它所取得的成就和面临的挑战,让我对台湾的青少年司法制度,有了更深刻的思考。台湾的青少年犯罪问题,近年来日益严重,传统的惩罚方式,已经无法有效解决问题。我们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例如日本,来完善我们的法律制度,建立一个更具教育性、更具修复性的青少年司法体系。这本书也让我意识到,法律改革,不仅仅是法律条文的修改,更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 2025 ttbooks.qciss.net All Rights Reserved. 小特书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