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之理论与实务(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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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一、着作内容理论与实务并重
  第一、二、三、四章为我国法规定及第九章为外国食品安全制度属于理论外,第八章为各国重大食品事故与我国司法判决,避免坊间着作有理论无实务或有案例而无理论之不足。

  二、借镜国外立法,俾与国际法规接轨
  第九章外国食品安全制度之介绍,日本、欧盟、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十一国之法制,为国际领航之食品立法,足供我国借镜。

  三、法律界与食品专业学者之合作
  邱锦添为资深律师,曾任淡江大学等校教授二十余年,深具理论与经验;而李根永为美国奥勒冈大学食品科学博士,东海大学食品科学系教授,并曾兼任所长,由法律界与食品界共同撰写,应属首见。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邱锦添


  现 职
  资深律师
  台北市议会最高顾问
  行政院客家委员会谘询委员
  台北市两岸商务法学会理事长
  国防部官兵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
  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特聘教授
  中华民国仲裁协会工程仲裁主任仲裁人

  学 历
  美国林肯大学博士班研究
  中国文化大学法学硕士
  台湾大学法学士

  经 历
  台北市议会第五、六届议员
  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副理事长
  淡江大学、国立台北教育大学等校兼任教授

  着 作
  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与案例解析
  仲裁制度在华人社会实践之比较(合着)
  近代华人杰出领袖-蒋经国、邓小平与李光耀
  鹿特丹规则与海牙规则、威斯比规则及汉堡规则之比较

李根永

  现 职
  东海大学食品科学系教授

  学 历
  美国奥勒冈州立大学食品科学博士
  国立台湾大学农化研究所生化营养硕士
  国立中兴大学食品化学工程学士

  经 历
  东海大学食品科学系主任暨研究所所长
  经济部科技顾问室(现为技术处)研究员

图书目录

邱 序
再版序
自 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立法沿革/1
 第二节 立法目的/3
 第三节 最新修法重点/4
  一、民国103年2月5日修法重点/4
  二、民国103年12月10日修法重点/5
  三、民国104年2月4日修法重点/7
  四、民国104年12月16日修法重点/9
 第四节 主管机关/9
  一、我国主管食品安全机构/9
  二、世界各国主管食品安全机构/11
 第五节 名词定义/12
  一、食 品/12
  二、特殊营养食品/12
  三、食品添加物/12
  四、食品器具/13
  五、食品容器或包装/13
  六、食品用洗洁剂/13
  七、食品业者/13
  八、标 示/14
  九、营养标示/14
  十、查 验/14
  十一、基因改造/14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与监督体制
 第一节 概 述/17
  一、风险评估之意义/17
  二、风险评估之性质与作用/17
 第二节 风险评估之项目与实施条件/19
  一、国际法典委员会对风险评估包括的项目/19
  二、进行风险评估所需要的条件/20
 第三节 风险管理、风险交流与风险评估之关系 20
 第四节 风险评估与安全性评估之区别/22
 第五节 我国风险评估之立法规定/22
 第六节 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专章/23
  一、谘询会之组成、风险评估之内涵、风险管理执行(第4条)/23
  二、食品卫生安全监测体系建立、风险资讯揭露(第5条)/24
  三、中毒事件之通报(第6条)/24
 第七节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工作之分工与协调/24
 第八节 国际风险评估机构/27
  一、欧 盟/27
  二、美 国/29
  三、德 国/30
  四、法 国/31
  五、加拿大/32
  六、日 本/33
  七、香 港/35
  八、中国大陆/36

第三章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第一节 食品业者卫生管理/39
  一、业者自主管理,订定食品安全监测计画(本法第7条)/39
  二、食品业者自主管理依据之规范(本法第8条)/41
  三、建立追溯或追踪系统(本法第9条)/45
  四、分厂登记(本法第10条)/47
  五、应置食品从业人员(本法第11条)/48
  六、应投保产品责任保险(本法第13条)/48
  七、公共饮食场所之卫生管理(本法第14条)/49
 第二节 食品卫生管理/49
  一、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本法第15条)/49
  二、中央主管机关对于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得限制其制造、加工等事项(本法第15条之1)/51
  三、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食品洗洁剂不得制造、贩卖、输入、输出或使用之情形(本法第16条)/52
  四、贩卖之食品、食品用洗洁剂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装,应符合卫生安全及品质之标准(本法第17条)/52
  五、应订定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规格及其使用范围、限量标准(本法第18条)/52
  六、因应突发事件紧急应变之需,订定暂行标准(本法第19条)/53
  七、屠宰卫生安全检查(本法第20条)/53
  八、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及食品用洗洁剂之登记、许可及变更(本法第21条第1项)/54
  九、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许可文件及展延之管理(本法第21条第2项)/55
 第三节 食品标示及广告管理/56
  一、食品及食品原料等标示管理(本法第22条到28条) 56
  二、食品与药品之区别(本法第28条第2项)/63
  三、食品广告之管理(本法第28条第1项)/63
  四、传播业之管理(本法第29条)/64
 第四节 食品召回制度:美国、日本、加拿大、欧盟、澳大利亚/64
  一、食品召回制度基本内涵/64
  二、外国食品召回制度/65

第四章 食品输入、检验、查核与管制
 第一节 食品输入管理/73
  一、输入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食品之查验及申报产品资讯(本法第30条、第31条)/73
  二、食品卫生安全事件之追查或预防(本法第32条) 74
  三、特殊产品输入之具结放行(本法第33条)/74
  四、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件之处理(本法第34条)/75
  五、风险程度较高食品之管理(本法第35条)/75
  六、境外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及食品用洗洁剂之管理(本法第36条)/76
 第二节 食品检验/76
  一、食品检验与委託(本法第37条)/76
  二、食品检验方法、复验与发布资讯(本法第38条至第40条)/77
  三、食品安全标准/78
 第三节 食品查核与管制/79
  一、确保食品安全之措施(本法第41条、第42条)/79
  二、检举违规食品之奖励(本法第43条)/80
  三、主管机关与中央主管机关得执行之措施(本法第41条第2项)/81
  四、查核、检验与管制措施之办法(本法第42条)/81
  五、警察机关应派员协助主管机关稽查(本法第42条之1)/81

第五章 食品安全之民事责任
 第一节 民事损害赔偿责任/83
  一、损害赔偿责任之意义与成立要件/83
  二、损害赔偿之范围与方法/85
  三、损害赔偿之请求权人/87
  四、惩罚性赔偿/88
 第二节 法律之适用——民法、消费者保护法、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之竞合/94
  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94
  二、想像竞合/95
 第三节 食品安全保护基金(本法第56条之1)/96
  一、本法第56条之1修法理由/96
  二、法条规定/96
 第四节 准用消费者保护法提出诉讼/98
  一、修法理由/98
  二、准用消费者保护法提出诉讼(第47条至第55条之规定)/99

第六章 食品安全之行政责任
 第一节 行政责任之意义与种类/103
  一、意 义/103
  二、种 类/103
 第二节 行政罚:罚锾/104
  一、意义:依行政罚法第1条/104
  二、本法之罚锾/104
 第三节 行政处分/108
  一、意 义/108
  二、本法之处分/109
 第四节 处罚机关与行政罚之认定/114
  一、处罚机关/114
  二、行政罚之认定/114
 第五节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之救济──诉愿与行政诉讼/115
  一、诉 愿/115
  二、行政诉讼/116
  三、小 结/117

第七章 食品安全之刑事责任
 第一节 刑事责任之意义与种类/119
  一、意 义/119
  二、种 类/119
 第二节 食品安全刑事犯罪及处罚之方式(第49条)/120
  一、本法第49条修法理由(103.12.10修正)/120
  二、本法第49条之1之修法理由(103.12.10修正)/122
  三、本法第49条之2条立法理由(103.12.10修正)/124
  四、本法第50条修法理由(103.2.5修正)/126
  五、食管法之修正/126
 第三节 美国经验之启示/127

第八章 各国重大食品事故与我国司法判决之评析
 第一节 各国重大食品事故之分析/129
  一、塑化剂事件(台湾)/129
  二、三鹿毒奶粉事件(中国大陆)/135
  三、狂牛病(英国)/140
  四、欧盟、日本、台湾狂牛病/144
  五、1979年台湾多氯联苯事件(米糠油中毒事件)/148
  六、大统假油事件(2013)/152
  七、自主管理无拘束力,应强调产品责任及惩罚性赔偿/154
  八、自主管理应确实的执行HACCP、GHP、SSOP等规范/155
  九、其他国内外食品重大事件/156
 第二节 我国司法判决之评析/167
  一、鼎王麻辣锅菜单「标示不实」于103年被台中卫生局开罚20万元,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修法后开罚首例/167
  二、受害人必须澄清损害之发生与商品之使用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商品制造人才负民法第191条之1侵权行为之赔偿责任/168
  三、不能单凭行政院卫生署(卫生福利部前身)及台北市政府卫生局行政处分,认定契约标的难以达成,谓之给付不能/171
  四、米糠油造成损害有关因果关系、故意过失举证责任证明之案件/172
  五、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旧法)第11条第7款欺骗消费者造成损害案件/173
  六、被告已举证服务符合当时科技或专业水准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不负消费者保护法第7条企业经营者赔偿责任/174
  七、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第15条第1项第7款「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不可以「搀伪或假冒」之案件/176

第九章 外国食品安全制度之概述与借鑑分析
 第一节 外国制度之概述:日本、欧盟、美国、德国、英国、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183
  一、日 本/183
  二、欧 盟/189
  三、美 国/194
  四、德 国/199
  五、英 国/201
  六、法 国/202
  七、加拿大/204
  八、澳大利亚/205
  九、新加坡/207
 第二节 借鑑分析/211
  一、日 本/211
  二、欧 盟/214
  三、美 国/215
  四、德 国/216
  五、英 国/219
  六、加拿大/220
  七、澳大利亚/221

第十章 结论与建议
 第一节 结 论/223
  一、本法部分条文内容逻辑有待斟酌/223
  二、食品安全卫生管制标准未尽周全,有所疏漏/224
  三、对于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政策之配套措施不足/224
  四、边境查验措施把关松散,引发国人对食安信心不足,严重戕害台湾美食王国美誉/224
  五、对于民众质疑之食品安全问题,宣导不力,沟通不足/225
  六、机关间横向整合,纵向联系未能发挥功效/226
 第二节 建 议/227
  一、法律名称应修改为「食品安全法」并仿照日本订定食品安全基本法/227
  二、立法方面,应採无过失原则,以保障消费者/228
  三、行政机关事权要统一,以发挥行政功能/229
  四、强化业者自主管理系统/230
  五、落实食品之查核检验/230
  六、加强消费者之教育/231
  七、司法应作有利消费者之判决/232
  八、新闻媒体应勇于监督,公正报导/232

附 录
  一、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104.12.16修正)/235
  二、食品卫生管理法施行细则(103.8.13修正)/265
  三、消费者保护法相关条文/273
  四、民法相关条文/279
参考文献/281

图书序言

图书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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