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儿少性侵案件实务审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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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有关儿童性侵害案件之审理调查,已知的国家亚洲诸国、欧洲如英国等在实务上均遇到困境,美国各州法院对此早有深刻体悟,并于过去二十年来建立相关判例与审判操作模式。本书具实务应用之参考价值,可供台海两岸法院、社工、观护人、律师等司法相关工作者作为工具书参考。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张玮心


  现职
  中国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
  法官学院、司法官学院讲座教授
  文化大学财经法律学系、中央警察大学刑事系兼任助理教授、副教授
  卫福部保护服务司研修会议专家学者
  国立台北护理健康大学护理系讲师、助理教授
  获科技部国内专家学者出席丹麦、澳洲国际会议
  美国夏威夷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学历
  英国理论语言学、美国法律学双硕士
  台湾中央警察大学法学博士

图书目录


本书法律用语说明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动机/2
第一项 白玫瑰运动之冲击与省思/5
第二项 我国刑法第227条之缺失/7
第三项 我国引述英美文献之疑义/14
第四项 我国最高法院裁判之变迁/17
第五项 儿童于刑事诉讼架构居弱势地位/19
第二节 研究范围、目的、方法与限制/20

第一章 我国儿童性侵案件实务与学界之批判
第一节 强制性交罪之立法沿革/23
第一项 个人身体控制权/25
第二项 性自主决定权/25
第三项 旧法「准强姦罪」之规范目的/26
第四项 现行刑法条文之缺失/29
第五项 最高法院99年度第7次刑事庭会议决议/32
第二节 法院裁判理由之疑义/36
第一项 台北地方法院98年诉字第836号判决/37
第二项 台南高分院97年上诉字第1215号判决/38
第三项 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5426号判决/39
第四项 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6913号判决/40
第五项 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1068号判决/42
第六项 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2958号判决/43
第三节 不当引述儿童证言可信性低之文献/44
第一项 儿童的认知能力低/45
第二项 儿童的记忆能力差/46
第三项 儿童的语言表达能力不足/47
第四项 儿童的想像能力高/48
第五项 儿童易受诱导与说谎的能力/49
第六项 儿童的道德发展不完全/50
第七项 儿童对性的认识模煳/52
第八项 简 评/54
第四节 女童处女膜检验之侷限性/55
第一项 McMartin Preschool案之影响/58
第二项 Sam Stone实验研究之缺失/64
第五节 对于儿童被害人之认识不足/66
第一项 儿童为何要说谎/67
第二项 询问者之语言技巧/70
第三项 儿童谎称遭受性侵的机率低微/71
第四项 儿童隐匿事实之其他意涵/73
第五项 儿童诱导记忆之植入不易/74
第六项 加害人无明显外形特征/76
第七项 恋童犯容易取信于儿童/78
第八项 案发后儿童不一定会告诉家长/80
第九项 欠缺科学证据的指控未必是滥诉/81
第六节 小结─儿童证言可信性之检验方法/82
第一项 内部连贯与指控一致/85
第二项 外部连贯与现实一致/88
第三项 核心细节之记忆/89
第四项 证述之影响与举止/90
第五项 动机与特殊关系/92
第六项 品格证据/93

第二章 美国「法定强姦罪」之相关法制
第一节 法定强姦罪之概念意涵/99
第二节 强制性交罪之类型/103
第一项 联邦性侵害罪(Sexual Abuse)/104
第二项 联邦加重性侵害罪(Aggravated Sexual Abuse)/105
第三项 路易斯安纳州普通强姦罪(Simple Rape)/107
第四项 路易斯安纳州加重强姦罪(Aggravated Rape)/109
第五项 构成要件之差异/111
第六项 性接触罪之区辨/116
第三节 年龄规范之意义/118
第一项 合意有效年龄/118
第二项 合意无效年龄/120
第三项 双方年龄差/121
第四项 年龄与刑罚级等之关系/122
第五项 刑事责任年龄/123
第四节 美国各州处罚「与儿童少年性交」之条文规定/125
第一项 阿拉巴马州(Alabama State)/126
第二项 阿拉斯加州(Alaska State)/126
第三项 亚利桑那州(Arizona State)/127
第四项 阿肯色州(Arkansas State)/128
第五项 加州(California State)/128
第六项 科罗拉多州(Colorado State)/129
第七项 康乃迪克州(Connecticut State)/130
第八项 德拉威州(Delaware State)/130
第九项 佛罗里达州(Florida State)/131
第十项 乔治亚州(Georgia State)/132
第十一项 夏威夷州(Hawaii State)/132
第十二项 伊达荷州(Idaho State)/132
第十三项 伊利诺州(Illinois State)/133
第十四项 印第安纳州(Indiana State)/134
第十五项 爱荷华州(Iowa State)/135
第十六项 堪萨斯州(Kansas State)/136
第十七项 肯塔基州(Kentucky State)/137
第十八项 路易斯安纳州(Louisiana State)/139
第十九项 缅因州(Maine State)/139
第 二十 项 马里兰州(Maryland State)/140
第二十一项 麻萨诸塞州(Massachusetts State)/142
第二十二项 密西根州(Michigan State)/142
第二十三项 明尼苏达州(Minnesota State)/143
第二十四项 密西西比州(Mississippi State)/144
第二十五项 密苏里(Missouri State)/144
第二十六项 蒙大拿州(Montana State)/145
第二十七项 内布拉斯加州(Nebraska State)/145
第二十八项 内华达州(Nevada State)/146
第二十九项 新罕布夏州(New Hampshire State)/146
第 三十 项 纽泽西州(New Jersey State)/146
第三十一项 新墨西哥州(New Mexico State)/147
第三十二项 纽约州(New York State)/148
第三十三项 北卡州(North Carolina State)/149
第三十四项 北达科塔州(North Dakota State)/149
第三十五项 俄亥俄州(Ohio State)/150
第三十六项 奥克拉荷马州(Oklahoma State)/151
第三十七项 奥瑞冈州(Oregon State)/151
第三十八项 宾州(Pennsylvania State)/153
第三十九项 罗德岛州(Rhode Island State)/154
第 四十 项 南卡州(South Carolina State)/154
第四十一项 南达科塔州(South Dakota State)/155
第四十二项 田纳西州(Tennessee State)/155
第四十三项 德州(Texas State)/156
第四十四项 犹他州(Utah State)/156
第四十五项 佛蒙特州(Vermont State)/157
第四十六项 维吉尼亚州(Virginia State)/158
第四十七项 华盛顿州(Washington State)/158
第四十八项 西维吉尼亚州(West Virginia State)/159
第四十九项 威斯康辛州(Wisconsin State)/159
第 五十 项 怀俄明州(Wyoming State)/160
第五十一项 哥伦比亚特区(District of Columbia)/160
第五节 各州法定强姦罪之刑罚综览/161
第一项 成年人对儿童少年为性交行为之处罚/161
第二项 未成年人对儿童少年为性交行为之处罚/163
第六节 性侵儿童得处死刑之宪法争议/164
第一项 违宪观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08)/164
第二项 合宪观点-路易斯安纳州最高法院(2007)/168
第七节 小 结/186

第三章 美国儿童性侵案件之实务审判模式与借镜
第一节 假设儿童指述为真实之操作模式/191
第一项 证人之资格/193
第二项 儿童作证能力之审查/199
第二节 儿童作证能力与传闻法则之关系/206
第一项 宣誓之意义/206
第二项 儿童于法庭上享有的权利事项/208
第三项 儿童得不与被告面对面对质/212
第四项 法庭内秩序之控制/219
第三节 儿童于法庭外之陈述/222
第一项 Crawford案之争点/223
第二项 供述与非供述证据之认定/224
第三项 被告对质权的丧失/241
第四项 被告对质权未受侵害/243
第五项 儿童不宜出庭作证之裁定/250
第四节 传闻法则之例外/253
第一项 激动言词/254
第二项 诊疗目的所为之陈述/257
第三项 原陈述人不宜出庭证述之情形/261
第四项 残余例外/263
第五节 补强证据之要求/270
第一项 专家证人/271
第二项 外行证人/281
第三项 品格证据/282
第六节 判决先例之依循/287
第一项 儿童之合意性交不得为抗辩/287
第二项 误解儿童之年龄不得为抗辩/288
第三项 法院不得警告儿童证言之危险/289
第四项 性交行为一罪一罚/290
第五项 证据不足非合法上诉之程序/291
第六项 法院拒绝被告交保之声请合宪/292
第七项 共犯可以成立一级强制性交罪/292
第八项 法庭上法官可以询问儿童证人/293
第九项 禁止辩方提出儿童之性经验证据/293
第十项 不得要求儿童做精神或心理检查/296
第七节 小 结/296

第四章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之提要
第一节 两公约已成为内国法/299
第一项 落实两公约的施行与适用/301
第二项 儿童是完美被害人/303
第二节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304
第三节 儿童被害人参与刑事司法之权利/305
第一项 儿童最大利益之考量/307
第二项 获得尊严和同情对待的权利/310
第三项 不受一切形式歧视的权利/311
第四项 知情案件进行的权利/316
第五项 意见表达的权利/319
第六项 获得有效援助的权利/321
第七项 隐私不公开的权利/323
第八项 妥速审判之权利/326
第九项 受保护的权利/333
第十项 获得赔偿的权利/336
第十一项 要求特别防范措施的权利/338
第十二项 会员国应确实执行/340
第四节 小 结/341

第五章 我国最高法院裁判之回应与演变
第一节 接受儿童被害人证言之特性/343
第二节 承认处女膜检验报告之侷限/348
第三节 驳回不涉法律争点之上诉理由/352
第一项 被告主动要求测谎/352
第二项 质疑测谎鑑定结果之准确度/354
第三项 要求被害人测谎/354
第四项 测谎结果无法判读/355
第五项 被害人未唿救或告诉他人/355
第六项 要求对被害人做精神鑑定/356
第七项 被害人逾多年才提告诉/357
第八项 被害人之品格不佳/359
第九项 证人之陈述属传闻/360
第十项 创伤后压力症状无法担保被害人陈述之可信/360
第十一项 法院未加查明被害人之性经验纪录/361
第十二项 强制性交而故意杀害被害人得处死刑/363
第四节 小 结/366

第六章 结 论
第一节 研究发现/367
第二节 修法方向/373

附 录
一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381
二 性骚扰防治法/385
三 美国各州法定强姦罪条文/393

图书序言

图书试读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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