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儿少性侵案件实务审判研究

美国儿少性侵案件实务审判研究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2025

图书标签:
  • 性侵犯
  • 儿童保护
  • 法律实务
  • 刑事诉讼
  • 证据法
  • 心理学
  • 社会工作
  • 美国法律
  • 未成年人权益
  • 性侵案件
想要找书就要到 小特书站
立刻按 ctrl+D收藏本页
你会得到大惊喜!!

具体描述

有关儿童性侵害案件之审理调查,已知的国家亚洲诸国、欧洲如英国等在实务上均遇到困境,美国各州法院对此早有深刻体悟,并于过去二十年来建立相关判例与审判操作模式。本书具实务应用之参考价值,可供台海两岸法院、社工、观护人、律师等司法相关工作者作为工具书参考。
犯罪心理侧写与司法实践的深度对话:论青少年犯罪的复杂性与干预策略 本书致力于探讨青少年犯罪这一复杂且多维度的社会议题,其核心关注点在于深入剖析影响青少年行为的深层心理动因,以及这些动因如何在司法程序和社区干预中得到审视与转化。全书结构严谨,内容涵盖了从青少年犯罪的发生机制、个体心理画像构建,到司法系统如何进行有效矫治与预防的各个环节。 第一部分:青少年犯罪的社会生态学透视 本部分首先搭建了理解青少年犯罪的宏观社会背景。我们摒弃了将犯罪简单归咎于个体缺陷的传统观点,转而采用生态系统理论(Ecological Systems Theory)的视角,审视家庭环境、同伴群体、学校氛围乃至更广阔的社会经济结构对青少年发展轨迹的塑造作用。 1. 家庭结构与依恋模式的断裂:详细分析了功能失调性家庭(Dysfunctional Families)在塑造问题行为中的关键角色。重点讨论了早期依恋关系(Attachment Theory)的质量如何影响青少年的情绪调节能力和人际交往模式。研究发现,不安全依恋模式与攻击性、反社会行为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性,并探讨了在危机干预中修复依恋创伤的可能性与局限。 2. 同伴影响与群体动力学:青少年时期对同伴接纳的渴求是其行为的重要驱动力之一。本章深入剖析了“越轨同伴群”(Deviant Peer Groups)的形成机制、群体压力(Peer Pressure)对个体决策的影响,以及“社会学习理论”(Social Learning Theory)在解释模仿性犯罪行为中的应用。特别关注了校园帮派的结构、仪式化行为及其对青少年自我认同的重塑过程。 3. 社会经济压力与机会结构:从社会学角度审视了贫困、资源匮乏、教育机会不均等社会宏观因素如何通过“机会结构理论”(Opportunity Structure Theory)间接催生犯罪行为。分析了“去工业化”背景下,特定社区内合法向上流动渠道的受阻,如何迫使部分青少年转向非法的利益获取模式。 第二部分:青少年犯罪心理侧写与诊断 本部分是本书的核心,着重于构建一套精细化的、以临床心理学为基础的青少年犯罪者心理画像体系。我们强调,有效的干预必须建立在对个体“病理”和“优势”都有准确把握的前提之上。 1. 认知偏差与思维模式的扭曲:探讨了青少年犯罪者普遍存在的“认知偏差”(Cognitive Distortions),例如“敌意归因偏差”(Hostile Attribution Bias)、“责任推卸”(Minimization and Blaming others)和“未来时间视野受限”(Limited Future Time Perspective)。通过案例研究,展示了如何通过认知行为疗法(CBT)技术,系统性地识别和重构这些扭曲的思维结构。 2. 情绪调节障碍与冲动控制:聚焦于青少年执行功能(Executive Functions)的发展缺陷,特别是前额叶皮层(Prefrontal Cortex)尚未完全成熟对冲动控制的影响。研究了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和复杂性创伤(Complex Trauma)在引发情绪失控和暴力反应中的中介作用。引入了辩证行为疗法(DBT)的元素,用以教授情绪耐受和冲突解决技能。 3. 人格特质的早期预警信号:基于“三因素模型”(Triarchic Model of Conduct Problems),分析了反社会人格特征(如缺乏共情、肤浅魅力)在青少年期的表现形式。重点区分了“青春期暂现型”与“持续性”的品行障碍(Conduct Disorder),并讨论了这些特质在预测成年期严重犯罪行为中的预测效度。 第三部分:司法干预、矫治模式与本土化实践 本书的后半部分将理论转向实践,探讨如何在司法框架内,以最少化的负面影响实现对青少年的有效矫正与社会化回归。 1. 少年司法体系的特殊性与平衡:深入分析了“保护性司法”(Protective Justice)与“惩罚性司法”(Punitive Justice)之间的张力。讨论了“去机构化”(Deinstitutionalization)的趋势,并评估了家庭为基础的社区矫正(Family-Based Community Interventions)相对于传统寄宿式矫治机构的长期效果。 2. 循证矫治模式的引入:详细介绍了目前国际公认的、具有实证基础的矫治项目。包括: 多系统家庭疗法(MST - Multidimensional Family Therapy):强调将干预焦点置于家庭系统,而非仅仅针对个体青少年。 功能性家庭治疗(FFT - Functional Family Therapy):侧重于识别家庭互动中的“功能失调循环”,并重建积极的亲子沟通模式。 风险-需求-效度(RNR)模型在案例管理中的应用:如何科学评估再犯风险,确定干预的“核心需求”(如反社会认知、不良同伴),并确保干预强度与个体的风险水平相匹配。 3. 创伤知情照护(Trauma-Informed Care)的司法移植:强调所有涉及青少年的司法人员(警察、检察官、法官、社工)必须具备识别和理解创伤对行为影响的能力。提出了在讯问、听证和安置决策过程中,如何通过结构化的、非恐吓性的方式,最大程度地降低二次受创(Re-traumatization)的风险,从而提高配合度与干预的有效性。 4. 社会回归与预防机制:最后一部分探讨了成功回归社会所必需的“衔接性服务”(Transition Services)。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心理健康服务的持续可及性、以及建立“支持性网络”(Supportive Networks)以替代过去不良的同伴关系。强调了预防策略应前置至早期干预阶段,特别是针对具有高风险指标的学龄前及小学阶段儿童。 本书旨在为法律工作者、心理健康专业人员、教育工作者以及政策制定者提供一个全面、深刻且具有实操指导意义的框架,以应对日益复杂的青少年犯罪挑战,最终目标是促进青少年的健康发展和社区的整体安全。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张玮心


  现职
  中国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
  法官学院、司法官学院讲座教授
  文化大学财经法律学系、中央警察大学刑事系兼任助理教授、副教授
  卫福部保护服务司研修会议专家学者
  国立台北护理健康大学护理系讲师、助理教授
  获科技部国内专家学者出席丹麦、澳洲国际会议
  美国夏威夷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学历
  英国理论语言学、美国法律学双硕士
  台湾中央警察大学法学博士

图书目录


本书法律用语说明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动机/2
第一项 白玫瑰运动之冲击与省思/5
第二项 我国刑法第227条之缺失/7
第三项 我国引述英美文献之疑义/14
第四项 我国最高法院裁判之变迁/17
第五项 儿童于刑事诉讼架构居弱势地位/19
第二节 研究范围、目的、方法与限制/20

第一章 我国儿童性侵案件实务与学界之批判
第一节 强制性交罪之立法沿革/23
第一项 个人身体控制权/25
第二项 性自主决定权/25
第三项 旧法「准强姦罪」之规范目的/26
第四项 现行刑法条文之缺失/29
第五项 最高法院99年度第7次刑事庭会议决议/32
第二节 法院裁判理由之疑义/36
第一项 台北地方法院98年诉字第836号判决/37
第二项 台南高分院97年上诉字第1215号判决/38
第三项 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5426号判决/39
第四项 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6913号判决/40
第五项 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1068号判决/42
第六项 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2958号判决/43
第三节 不当引述儿童证言可信性低之文献/44
第一项 儿童的认知能力低/45
第二项 儿童的记忆能力差/46
第三项 儿童的语言表达能力不足/47
第四项 儿童的想像能力高/48
第五项 儿童易受诱导与说谎的能力/49
第六项 儿童的道德发展不完全/50
第七项 儿童对性的认识模煳/52
第八项 简 评/54
第四节 女童处女膜检验之侷限性/55
第一项 McMartin Preschool案之影响/58
第二项 Sam Stone实验研究之缺失/64
第五节 对于儿童被害人之认识不足/66
第一项 儿童为何要说谎/67
第二项 询问者之语言技巧/70
第三项 儿童谎称遭受性侵的机率低微/71
第四项 儿童隐匿事实之其他意涵/73
第五项 儿童诱导记忆之植入不易/74
第六项 加害人无明显外形特征/76
第七项 恋童犯容易取信于儿童/78
第八项 案发后儿童不一定会告诉家长/80
第九项 欠缺科学证据的指控未必是滥诉/81
第六节 小结─儿童证言可信性之检验方法/82
第一项 内部连贯与指控一致/85
第二项 外部连贯与现实一致/88
第三项 核心细节之记忆/89
第四项 证述之影响与举止/90
第五项 动机与特殊关系/92
第六项 品格证据/93

第二章 美国「法定强姦罪」之相关法制
第一节 法定强姦罪之概念意涵/99
第二节 强制性交罪之类型/103
第一项 联邦性侵害罪(Sexual Abuse)/104
第二项 联邦加重性侵害罪(Aggravated Sexual Abuse)/105
第三项 路易斯安纳州普通强姦罪(Simple Rape)/107
第四项 路易斯安纳州加重强姦罪(Aggravated Rape)/109
第五项 构成要件之差异/111
第六项 性接触罪之区辨/116
第三节 年龄规范之意义/118
第一项 合意有效年龄/118
第二项 合意无效年龄/120
第三项 双方年龄差/121
第四项 年龄与刑罚级等之关系/122
第五项 刑事责任年龄/123
第四节 美国各州处罚「与儿童少年性交」之条文规定/125
第一项 阿拉巴马州(Alabama State)/126
第二项 阿拉斯加州(Alaska State)/126
第三项 亚利桑那州(Arizona State)/127
第四项 阿肯色州(Arkansas State)/128
第五项 加州(California State)/128
第六项 科罗拉多州(Colorado State)/129
第七项 康乃迪克州(Connecticut State)/130
第八项 德拉威州(Delaware State)/130
第九项 佛罗里达州(Florida State)/131
第十项 乔治亚州(Georgia State)/132
第十一项 夏威夷州(Hawaii State)/132
第十二项 伊达荷州(Idaho State)/132
第十三项 伊利诺州(Illinois State)/133
第十四项 印第安纳州(Indiana State)/134
第十五项 爱荷华州(Iowa State)/135
第十六项 堪萨斯州(Kansas State)/136
第十七项 肯塔基州(Kentucky State)/137
第十八项 路易斯安纳州(Louisiana State)/139
第十九项 缅因州(Maine State)/139
第 二十 项 马里兰州(Maryland State)/140
第二十一项 麻萨诸塞州(Massachusetts State)/142
第二十二项 密西根州(Michigan State)/142
第二十三项 明尼苏达州(Minnesota State)/143
第二十四项 密西西比州(Mississippi State)/144
第二十五项 密苏里(Missouri State)/144
第二十六项 蒙大拿州(Montana State)/145
第二十七项 内布拉斯加州(Nebraska State)/145
第二十八项 内华达州(Nevada State)/146
第二十九项 新罕布夏州(New Hampshire State)/146
第 三十 项 纽泽西州(New Jersey State)/146
第三十一项 新墨西哥州(New Mexico State)/147
第三十二项 纽约州(New York State)/148
第三十三项 北卡州(North Carolina State)/149
第三十四项 北达科塔州(North Dakota State)/149
第三十五项 俄亥俄州(Ohio State)/150
第三十六项 奥克拉荷马州(Oklahoma State)/151
第三十七项 奥瑞冈州(Oregon State)/151
第三十八项 宾州(Pennsylvania State)/153
第三十九项 罗德岛州(Rhode Island State)/154
第 四十 项 南卡州(South Carolina State)/154
第四十一项 南达科塔州(South Dakota State)/155
第四十二项 田纳西州(Tennessee State)/155
第四十三项 德州(Texas State)/156
第四十四项 犹他州(Utah State)/156
第四十五项 佛蒙特州(Vermont State)/157
第四十六项 维吉尼亚州(Virginia State)/158
第四十七项 华盛顿州(Washington State)/158
第四十八项 西维吉尼亚州(West Virginia State)/159
第四十九项 威斯康辛州(Wisconsin State)/159
第 五十 项 怀俄明州(Wyoming State)/160
第五十一项 哥伦比亚特区(District of Columbia)/160
第五节 各州法定强姦罪之刑罚综览/161
第一项 成年人对儿童少年为性交行为之处罚/161
第二项 未成年人对儿童少年为性交行为之处罚/163
第六节 性侵儿童得处死刑之宪法争议/164
第一项 违宪观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08)/164
第二项 合宪观点-路易斯安纳州最高法院(2007)/168
第七节 小 结/186

第三章 美国儿童性侵案件之实务审判模式与借镜
第一节 假设儿童指述为真实之操作模式/191
第一项 证人之资格/193
第二项 儿童作证能力之审查/199
第二节 儿童作证能力与传闻法则之关系/206
第一项 宣誓之意义/206
第二项 儿童于法庭上享有的权利事项/208
第三项 儿童得不与被告面对面对质/212
第四项 法庭内秩序之控制/219
第三节 儿童于法庭外之陈述/222
第一项 Crawford案之争点/223
第二项 供述与非供述证据之认定/224
第三项 被告对质权的丧失/241
第四项 被告对质权未受侵害/243
第五项 儿童不宜出庭作证之裁定/250
第四节 传闻法则之例外/253
第一项 激动言词/254
第二项 诊疗目的所为之陈述/257
第三项 原陈述人不宜出庭证述之情形/261
第四项 残余例外/263
第五节 补强证据之要求/270
第一项 专家证人/271
第二项 外行证人/281
第三项 品格证据/282
第六节 判决先例之依循/287
第一项 儿童之合意性交不得为抗辩/287
第二项 误解儿童之年龄不得为抗辩/288
第三项 法院不得警告儿童证言之危险/289
第四项 性交行为一罪一罚/290
第五项 证据不足非合法上诉之程序/291
第六项 法院拒绝被告交保之声请合宪/292
第七项 共犯可以成立一级强制性交罪/292
第八项 法庭上法官可以询问儿童证人/293
第九项 禁止辩方提出儿童之性经验证据/293
第十项 不得要求儿童做精神或心理检查/296
第七节 小 结/296

第四章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之提要
第一节 两公约已成为内国法/299
第一项 落实两公约的施行与适用/301
第二项 儿童是完美被害人/303
第二节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304
第三节 儿童被害人参与刑事司法之权利/305
第一项 儿童最大利益之考量/307
第二项 获得尊严和同情对待的权利/310
第三项 不受一切形式歧视的权利/311
第四项 知情案件进行的权利/316
第五项 意见表达的权利/319
第六项 获得有效援助的权利/321
第七项 隐私不公开的权利/323
第八项 妥速审判之权利/326
第九项 受保护的权利/333
第十项 获得赔偿的权利/336
第十一项 要求特别防范措施的权利/338
第十二项 会员国应确实执行/340
第四节 小 结/341

第五章 我国最高法院裁判之回应与演变
第一节 接受儿童被害人证言之特性/343
第二节 承认处女膜检验报告之侷限/348
第三节 驳回不涉法律争点之上诉理由/352
第一项 被告主动要求测谎/352
第二项 质疑测谎鑑定结果之准确度/354
第三项 要求被害人测谎/354
第四项 测谎结果无法判读/355
第五项 被害人未唿救或告诉他人/355
第六项 要求对被害人做精神鑑定/356
第七项 被害人逾多年才提告诉/357
第八项 被害人之品格不佳/359
第九项 证人之陈述属传闻/360
第十项 创伤后压力症状无法担保被害人陈述之可信/360
第十一项 法院未加查明被害人之性经验纪录/361
第十二项 强制性交而故意杀害被害人得处死刑/363
第四节 小 结/366

第六章 结 论
第一节 研究发现/367
第二节 修法方向/373

附 录
一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381
二 性骚扰防治法/385
三 美国各州法定强姦罪条文/393

图书序言



  谨将本书,献给梦中来电话的女孩。

  本文笔者教授美国法导论,从未想过20年前理论语言学的学位,竟对2010年的白玫瑰运动产生了某种连结。有关下面作梦的叙述,至今仍是个谜,一来性侵害案件非笔者研究的兴趣领域,二来笔者不信仰鬼神,三来更没有参与运动。惟基于对梦的好奇,加上若干巧合,爰决定深入了解美国的法定强姦罪,以及美国法院审理儿童性侵害案件的操作模式。

  不知何缘故,当时手边正在进行美国行政搜索的研究,确实无暇关注白玫瑰运动议题的延烧。某日作梦,笔者手机声响,接听后,一名女孩哭喊:「老师,救我!老师,快点来救我,他们把我衣服脱光了。」笔者回答:「别恶作剧了。」随即挂上电话。不久,电话声再次响起,同一名女孩,重复方才凄厉的唿喊:「老师,救我。老师,快点来救我。求妳,快一点!」忽见一名裸身女孩侧身蜷曲地上一角。这次,笔者急问:「妳人在哪里?」梦中闪过几个画面,笔者到处找寻那名女孩的住所,接着,见己伫在一户人家房门外,前来应门者答:「女孩不在家。」此刻,笔者内心一惊:「糟糕,出事了!」

  勐然醒来,抱膝坐起,魂魄尚未落定,床边的手机铃声突然大作,要说那时的惊吓,同如撞见贞子,大白天恐也无人採信。自幼长辈告诫远离鬼神,况日未有所思,何来所梦,纵说予人听也惹好笑。尽管心存狐疑,却尔后2週,勤查文献,文思奔涌,拾笔如有神力,遂决定前往东吴大学旁听证据法课程,而获得本书的研究心得。

  梦之为兆,由来尚矣。我国经史杂说亦载,周文王梦飞熊入帐而得太公。沛公梦一羊,拔其角、断其尾,后成汉王。唐高祖梦身为群蛆所食,乃趋附也,故得天下。梁愿未入试之前,梦见来人赐狗肉一片,高中「状」元。隋文帝未发迹前,梦见断了左臂,成了独拳(权),登基称帝后,于武昌下游三十里处,兴建一座吉祥寺。唐李胜美拜荆州太守,某夜忽梦己首为虎头,古云君龙臣虎必有封赠,果为君相。梦,好似一种意象语言,但该意象究何而生,不得而知。德国化学家凯库勒(Friedrich August Kekulé)曾梦见一条正在吞食自己尾巴的蛇,进而悟出苯环(Benzene)的分子结构1。

  提及作梦一节,不过留下纪录,希冀书中的「发见」不负所託。
 
张玮心
2016年9月12日
写于研究室
1 David H. Wilcox Jr. & Frederick R. Greenbaum (1965), Journal of Chemical Education, 42: 266-267.

图书试读

用户评价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 2025 ttbooks.qciss.net All Rights Reserved. 小特书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