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之下,在In re Wagner案中,CCPA明白表示,「专利法第103条并没有提及发明与先前技术之间的差异应该是『种类』上的差异、还是『程度』上的差异,专利法第103条仅要求PTO或法院判定,本发明对于本领域中具有通常技术者而言,是否为显而易知的」。在Bristol-Myers Squibb Company v. Teva Pharmaceuticals USA Inc.案中,系争发明是关于一种治疗B型肝炎(hepatitis B)的化合物,Bristol-Myers指出,其发明相较于2’-CDG这个先前技术,具有「对于治疗B型肝炎有更高效力」这个「不可预期的性质」,并认为由于化合物之间的些许差异往往就能决定病人的生与死,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