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宪法(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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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能够轻易理解宪法的相关理论
  ◎用简洁的说明方式能快速的记忆重点
  ◎以图表方式来加深记忆


  本书作者擅长写作通俗法律文章,其再度大胆尝试,用一页文、一页图的方式,轻松讲解宪法重要概念。文字部分,作者打破法律人常用的文言文,改用一般人可以接受的通顺文字,说明最精华的宪法知识。图表部分,作者将复杂的宪法概念与大法官解释,化约为简单的关系图、树枝图、概念图、流程图,以及许多比较表格,帮助读者更容易了解宪法这一重要国家大法的概念。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杨智杰


  现职:国立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副教授
  着作:法律人的第一本书(五南)
  中华民国宪法精义(五南)
  资讯法(五南)
  图解法律(五南)
  图解民法(五南)
  图解宪法(五南)
  着作权法:判决与评论(新学林)
  智慧财产权法(新学林)
  翻译:法理论的基础(韦伯)
  宪法与政治理论(韦伯)
  把宪法踹出法院(正典)
  我们人民:宪法根基(联经)
  主编:听美国宪法说故事(博雅书屋)
  听美国法律说故事(博雅书屋)
  教学网站
  teacher.yuntech.edu.tw/yangjames/
 

图书目录

第一章 宪法的基本概念
1-1 宪法的意义
1-2 宪法的分类
1-3 宪法的内容
1-4 宪法地位与维护
1-5 宪法变迁
1-6 各种修宪程序
1-7 我国修宪程序
1-8 修宪有界限?

第二章 政府组织介绍
2-1 权力分立
2-2 内阁制(一)
2-3 内阁制(二)
2-4 总统制(一)
2-5 总统制(二)
2-6 双首长制(一)
2-7 双首长制(二)

第三章 台湾的修宪历程
3-1 孙中山三民主义
3-2 中华民国宪法本文
3-3 动员戡乱临时条款
3-4 第一次修宪
3-5 第二、三次修宪
3-6 第四次修宪
3-7 第五、六次修宪
3-8 第七次修宪

第四章 宪法前言、总纲与基本架构
4-1 宪法前言
4-2 国体、政体、主权、国民
4-3 领土、国旗
4-4 台湾的双首长制
4-5 少数政府运作

第五章 总统
5-1 总统的选任与任期
5-2 罢免和弹劾总统
5-3 总统作为国家元首
5-4 总统的实权
5-5 戒严与紧急命令权
5-6 两岸、国防、外交
5-7 总统的刑事豁免权

第六章 行政院和立法院
6-1 行政院长的选任
6-2 行政院官员的任用
6-3 行政院的职权
6-4 一院制立法院
6-5 单一选区两票制
6-6 立委减半
6-7 立委的特权与罢免
6-8 立法院的组织
6-9 立法程序
6-10 预算、条约、其他重要事项
6-11 人事案、不信任案、弹劾、罢免、修宪
6-12 立法院的质询、调查权

第七章 司法院
7-1 法院体系
7-2 司法院是不是审判机关
7-3 违宪审查
7-4 违宪审查的类型
7-5 宪法解释和法令统一解释
7-6 审查程序
7-7 司法独立
7-8 大法官的提名任命

第八章 考试院和监察院
8-1 考试院的定位与影响
8-2 考试院、考试委员
8-3 考试院之职权
8-4 监察院的定位与现况
8-5 监察院、监察委员、审计长
8-6 监察委员的特权和限制
8-7 监察院的弹劾权
8-8 纠举、纠正、审计

第九章 地方自治
9-1 地方自治的模式
9-2 地方政府的组织与分权
9-3 省
9-4 直辖市、县市

第十章 人权基本理论
10-1 地位理论
10-2 三代人权
10-3 德国基本权理论
10-4 平等权
10-5 各种平等
10-6 释字第666号与性交易合法
10-7 释字第748号与同性婚姻

第十一章 防御权
11-1 防御权
11-2 法律保留原则
11-3 比例原则
11-4 人身自由
11-5 不受军事审判的自由
11-6 居住、迁徙自由
11-7 言论自由(一)
11-8 言论自由(二)
11-9 言论自由(三)
11-10 释字第689号与限制狗仔记者跟拍
11-11 讲学自由
11-12 秘密通讯自由与隐私权
11-13 释字第603号与指纹资料库
11-14 信仰宗教自由
11-15 集会结社自由
11-16 生存权
11-17 工作权
11-18 释字第702号与教师行为不检有损师道
11-19 财产权
11-20 其他自由权

第十二章 受益权与基本国策
12-1 受益权概说
12-2 基本国策
13-3 经济上受益权
13-4 请愿、诉愿、诉讼权
13-5 国民基本教育

第十三章 参政权、人民义务、国家赔偿
13-1 选举权
13-2 罢免、创制、复决
13-3 公民投票(一)
13-4 公民投票(二)
13-5 义务
13-6 国家赔偿
 

图书序言

单元10-6 释字第666号与性交易合法?
 
(一)罚娼不罚嫖
 
台湾的《社会秩序维护法》对于性交易一直採取「罚娼不罚嫖」的政策,亦即只处罚娼妓,不处罚嫖客。不过,对于娼妓之处罚并不重,卖淫者抓到一次则被处罚三万元新台币(下同)或三日以下拘留,若一年被抓到三次以上,则送教养机构收容习艺,为期半年至一年。
 
(二)法官停止审判声请解释
 
但是在2009年11月,大法官在释字666号解释中却宣告《社会秩序维护法》「罚娼不罚嫖」的政策违反了平等权。这个解释的由来,是宜兰地方法院法官审理三个老娼妓时,认为《社会秩序维护法》的条文侵害人权,而停止审判申请解释。      
 
声请释宪的三件案例中,卖淫者的年龄分别为41岁、51岁及59岁,属于中高龄妇女,其每次性交易的获利均为数百元。法官认为,她们如非谋生能力有限,家计需要维持,焉能背负社会之负面观感而继续从事此等行为?从事性交易的中高龄人,多数均有经济上之压力,且在一般就业市场上亦属于弱势地位。
 
(三)违反平等权
 
大法官受理这个声请案后,于2009年11月6日公佈释字666号解释,认为同样是性交易,为何只处罚娼妓,而不处罚嫖客,如果性交易本身是违反社会善良风俗,或者违反其他重大公共利益而需要禁止,应该连嫖客也一起处罚。所以大法官以该法违反了平等权保障为由,宣告该法在两年后失效。
 
(四)质疑声音
 
对于以违反平等权保障来宣告「罚娼不罚嫖」政策违宪,许多人都提出批评。其实在法律上,常常会有对违法交易双方的处罚不一致的。例如,贿赂行为中,受贿的一方,多半为公权力拥有者,相对的行贿者乃处于弱势、且多半非自愿。因此,法律上对两者的处罚刑度就不同。又例如,在着作权法中,我们处罚贩卖盗版光碟者,但从来不处罚买盗版光碟者。因此,法律上本来就可以对违法交易之双方,处以不同的处罚。
 
(五)娼嫖两者皆罚
 
台湾之所以罚娼不罚嫖,也许表面上是想要禁止性交易,但实质上是想让性交易继续存在。当然,随着时代的进步,很多人都鼓吹应该让性交易全面合法,纳入登记管理,不要成为地下黑道控制的产业。也许正因为此,声请释宪的宜兰地院法官本来是希望大法官能够透过释宪,让性交易全面合法化。但大法官的解释文却只是说,「罚娼不罚嫖」违反了平等权,可以「娼嫖两者都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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