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序
一场不公平的投资风暴
李永然律师 2016年8月,商业周刊以封面标题「3700家中小企业财务风暴」为题,点出人民币TRF在台湾引燃的灾情,就像一把熊熊烈燄将台湾许多家中小企业烧得哀鸿遍野。追根究底,原因在于银行业者传统存放款业务利润太低(因存款与放款利差甚微),而销售人民币TRF等衍生性金融商品获利较高(如手续费、佣金等收入),再加上当时(2014年至2015年间)市场上普遍看好人民币汇率走势,银行业者乃大举向各中小企业推荐并销售人民币TRF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以提高获利。
而成为银行业者大举销售人民币TRF的对象,都是体质良好、营运状况甚佳之中小企业,在理财专员三寸不烂之舌及舌灿莲花的推荐下,将人民币TRF此种衍生性金融商品包装成企业的避险、投资利器,让投资人误认人民币TRF是企业营运的一盏明灯,殊不知中小企业吞下的是一颗裹着彩色糖衣的迷魂毒药丸,一步步走向埋着地雷的道路,却不知人民币TRF的权利义务架构是如此不对等、不公平(获利有限、风险无限)。
人民币TRF风暴点燃中小企业的营运危机,使得许多原是台湾经济发展重要砥柱的中小企业面临愁云惨雾的财务困境,有的甚至因此倒闭,许多企业主几十年来的心血均付之一炬、一夕成空,甚至负债累累,更迫使受僱于中小企业之员工因公司倒闭而面临失业窘境,无不影响到台湾经济发展能力。
审视银行在推荐销售人民币TRF过程,常有未审慎评估销售对象之营运性质、是否具有风险承担能力,或未对销售对象(即投资人、中小企业)充分告知「风险」,甚至是完全未告知或蒙蔽投资人民币TRF之风险。尤有甚者,银行业者反替非适格投资人创造适格投资之假象(如提供一条龙服务,提供公司从开户、制作财务报表、董事会议纪录等服务),或透过海外分行或国际金融业务分行(OBU)销售人民币TRF等类此衍生性金融商品,以规避《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之适用;或系将此高风险的衍生性金融商品推荐给投资属性不相符合的投资人(将高风险投资商品推荐给保守型投资人),如属前揭情形下导致投资人造成损失,银行业者理应责无旁贷地对投资人负起赔偿责任。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金管会)针对此次人民币TRF风暴,数次对银行业者开罚,裁罚金额由数百万元至千万元台币不等,但金管会的行政裁罚措施仅能针对银行业者过去不当销售之行为及敦促银行业者未来销售金融商品程序及方式之改善,对于面对损失甚鉅之投资人来说,并无法实质填补其鉅额损失及债务。
对于中小企业、投资人因银行业者不当销售人民币TRF等此类衍生性金融商品所遭受之损失,虽可透过「诉讼」、「仲裁」、「金融消费评议程序」等寻求法律救济,然而因为投资人本身对于人民币TRF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架构及内容的陌生,未能清楚并完整地向法官、仲裁人或评议委员呈现银行业者于销售人民币TRF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缺失,而银行业者拥有专业金融知识,且将交易文件外观合法化,以致于本质上属不可归责投资人之投资损失,投资人竟无法借由合法途径获得救济及赔偿,产生此种不公、不义、不公平之结果,对诉讼、仲裁及金融消费评议制度而言,无非是种耻辱。
再者,人民币TRF此种先天不公平的契约架构,使投资人处于「获利有限、亏损无限」的地位,更要妥适处理。否则投资人缔约当时既处于资讯不对等、谈判能力不足之地位,对此种人民币TRF定型化契约根本无从与银行磋商,在面对金融消费争议时,又无法清楚完整呈现契约不公平之处,而成为「小虾米对抗大鲸鱼」的情况。
本书为使因银行不当销售人民币TRF等衍生性金融商品而遭受损害之投资人能够全面清楚、了解人民币TRF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之内容、特性,及面对人民币TRF等衍生性金融商品所生纠纷可如何寻求救济,汇集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针对人民币TRF交易相关规范与争议、受害投资人如何依法救济等专文,并分析比较各救济途径之利弊得失,更收录立委、金管会针对人民币TRF风暴之会议结论、函释,说明银行业者违反何种规范及法院相关判决等资料,希冀能提供受害投资人完整及全面性之资讯,俾益于受害投资人选择最有效之权利救济途径及方法,值本书出版之际,得以先睹为快,特撰本序,以兹记事。
永然法律基金会董事长 李永然
2017年(民国10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