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金融巨祸:一堂重创3700家台湾企业的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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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2014年有种金融性商品大卖,它潜藏着投资者不明白的「获利有上限,损失无下限」陷阱,有人在一个半月内赔了五百万美元,最后他赔了一千八百万美元!据统计,TRF总计亏损逾台币二千亿元,受害企业超过三千七百家!TRF事件影响的不只是企业主,还包括他们旗下无数个家庭!亏损者众,倒闭的也大有人在。影响扩大,TRF事件引起各方关注,本书收录多位专家、学者对本事件的看法及论述,并将TRF受害者陈情过程、金管会的回应、立委们协助陈情经过完整呈现。想了解整个事件及衍生性金融商品潜藏哪些危机、游戏规则为何,本书是最佳指南。

著者信息

图书目录

主管机关责无旁贷,完善法令规范,健全监理机制/赖浩敏前司法院长
对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销售应慎重处理/刘承武检察官
建立制度、落实法律,才是遏止争议的良方/江永昌立法委员
一、提案要求金管会修订衍生性金融商品专业法人客户的认定办法
二、提案要求金管会对于银行的缺失裁罚要落实「一行为一罚」
三、对于银行及理专不当销售的处罚与监理,金管会责无旁贷
台湾何时才能记取血淋淋的教训/余宛如立法委员
衍生性金融商品管理有疏失/赖昇滨总召
一场不公平的投资风暴/李永然律师

1.专家说法
银行从事TRF交易相关规范与争议之探讨/郭土木教授
壹、前言
贰、银行以自有资本从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规范
参、银行办理境内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业务之规范
肆、银行从事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业务规范
伍、结论与建议
面对TRF风暴来袭,受害投资人如何依法救济?
/李永然律师、彭郁欣律师
一、前言
二、TRF这种金融商品的设计,先天上不利于投资人
三、TRF的契约及其销售手法对于投资人有太多不公平
四、TRF之投资人的法律救济之道
五、结语
浅述目标可赎回远期契约争议及其诉讼外纷争解决途径/林贵卿律师
一、问题意识
二、目标可赎回远期契约(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TRF)
三、争议缘由
四、主管机关金管会针对衍生性金融商品之强化监理措施
五、诉讼外纷争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
六、财团法人金融消费评议中心调处机制及评议制度
七、结论
TRF投资受害人之纠纷解决法律途径解析/李永然律师、黄志国律师
一、前言
二、人民币TRF概述
三、人民币TRF争议问题
四、投资受害人之法律救济途径
五、结语
衍生性金融商品销售缺失之修法方向──江永昌立委一罪一罚提案
之回应/许启龙律师、张雅苹律师
壹、前言
贰、TRF销售缺失之态样
参、专业投资人之认定
肆、数行为数罚
伍、结论

2.他们的陈情
递出第一份陈情函
第二波陈情
受害联盟认为银行未落实金管会函文内容
董事会议纪录银行涉嫌登载不实,请检查局协助调查
银行各项违失能否立即启动金检调查及约谈,求助曾铭宗立委
陈情蔡英文总统
刘承武检察官也是被陈情人

3.立委的回应
吴秉叡立委发函金管会
中华民国105年9月2日金管会函覆吴秉叡委员
曾铭宗立委举办三次协调会
林岱桦立委函请金管会协助处理
採一罪一罚、数行为数罚原则

4.金管会的回应
金管会对银行的要求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局102.03.12银局(外)字第10250000540号函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103.04.15金管银外字第10350001360号函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103.05.01金管银外字第103500017 10号函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103.06.17金管银外字第10300161930号函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104.05.12金管法字第10400546460号函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105.04.12金管银外字第10550001750号函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105.09.02金管银外字第10550003940号函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105.10.14金管银外字第10500252330号函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105.10.24金管银外字第10500253620号函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105.10.28金管银外字第10500256040号函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105.12.9金管银外字第1050109046号函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105.12.27金管银外字第10550006620号函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105年12月21日召开「银行办理复杂性高
风险衍生性金融商品争议处理相关事宜」会议有关105年9月
30日前争议案件之处理原则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106.2.14金管银外字第10600014010号函

5.违反了什么?
金管会银行局研议强化银行办理复杂性高风险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风险管理规范
强化本国银行销售TRF监理措施
本国银行销售TRF间有违失,经审计部促请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研
谋改善,该会已修正银行办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业务内部作业制度
及程序管理办法,强化监理措施,以维护客户权益
银行提供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资讯及谘询服务应注意事项
银行办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规范
银行办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业务风险管理自律规范
银行办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业务内部作业制度及程序管理办法

6.媒体报导
TRF行骗手法反映金管会死角
银行帮企业做假财报,要查!为卖TRF折腰,金管会启动专案金检
TRF金检,金管会锁定三新标的,包括KYC、风险权数、董事会纪录作假
TRF首宗调解案出炉,投资人有望拿回百万
TRF烂尾风暴,理专惊悚告白:害大客户惨赔数十亿
银行内控疏失,罚锾拟无上限
TRF争议,银行局长下通牒
银行涉诈欺?办房贷竟变买TRF
人民币再跌,2000家企业恐倒闭,TRF踩雷惊爆200亿损失大户
公司董娘玩TRF,把丈夫事业赔掉
TRF案,金管会:四家银行伪造财报被移送
TRF余震,四银行送检调
银行怨TRF客户有钱买跑车没能力赔钱

7.银行被金管会处罚
银行裁罚表
核处应予纠正案
处新台币一千万元罚锾并停止交易案
处新台币四百万元罚锾及纠正案

8.受害联盟这么说
银行为什么要卖TRF?/TOM
银行卖TRF的原因
TRF不适合一般企业承作
受害金额可能至数千亿台币
远远落后国外的台湾TRF真相,金管会要做的事还很多!/TOM

9.附录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决104年度重诉字第1258号
金融机构客户之分类与保护──以香港为例
/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託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
一、前言
二、「专业投资者」的定义
三、「专业投资者」的豁免(註3)
四、非专业投资者
五、非专业投资者所受的保护
六、衍生性商品的处理
七、消费者责任
八、小结
 

图书序言

自序

一场不公平的投资风暴
李永然律师


  2016年8月,商业周刊以封面标题「3700家中小企业财务风暴」为题,点出人民币TRF在台湾引燃的灾情,就像一把熊熊烈燄将台湾许多家中小企业烧得哀鸿遍野。追根究底,原因在于银行业者传统存放款业务利润太低(因存款与放款利差甚微),而销售人民币TRF等衍生性金融商品获利较高(如手续费、佣金等收入),再加上当时(2014年至2015年间)市场上普遍看好人民币汇率走势,银行业者乃大举向各中小企业推荐并销售人民币TRF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以提高获利。

  而成为银行业者大举销售人民币TRF的对象,都是体质良好、营运状况甚佳之中小企业,在理财专员三寸不烂之舌及舌灿莲花的推荐下,将人民币TRF此种衍生性金融商品包装成企业的避险、投资利器,让投资人误认人民币TRF是企业营运的一盏明灯,殊不知中小企业吞下的是一颗裹着彩色糖衣的迷魂毒药丸,一步步走向埋着地雷的道路,却不知人民币TRF的权利义务架构是如此不对等、不公平(获利有限、风险无限)。

  人民币TRF风暴点燃中小企业的营运危机,使得许多原是台湾经济发展重要砥柱的中小企业面临愁云惨雾的财务困境,有的甚至因此倒闭,许多企业主几十年来的心血均付之一炬、一夕成空,甚至负债累累,更迫使受僱于中小企业之员工因公司倒闭而面临失业窘境,无不影响到台湾经济发展能力。

  审视银行在推荐销售人民币TRF过程,常有未审慎评估销售对象之营运性质、是否具有风险承担能力,或未对销售对象(即投资人、中小企业)充分告知「风险」,甚至是完全未告知或蒙蔽投资人民币TRF之风险。尤有甚者,银行业者反替非适格投资人创造适格投资之假象(如提供一条龙服务,提供公司从开户、制作财务报表、董事会议纪录等服务),或透过海外分行或国际金融业务分行(OBU)销售人民币TRF等类此衍生性金融商品,以规避《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之适用;或系将此高风险的衍生性金融商品推荐给投资属性不相符合的投资人(将高风险投资商品推荐给保守型投资人),如属前揭情形下导致投资人造成损失,银行业者理应责无旁贷地对投资人负起赔偿责任。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金管会)针对此次人民币TRF风暴,数次对银行业者开罚,裁罚金额由数百万元至千万元台币不等,但金管会的行政裁罚措施仅能针对银行业者过去不当销售之行为及敦促银行业者未来销售金融商品程序及方式之改善,对于面对损失甚鉅之投资人来说,并无法实质填补其鉅额损失及债务。

  对于中小企业、投资人因银行业者不当销售人民币TRF等此类衍生性金融商品所遭受之损失,虽可透过「诉讼」、「仲裁」、「金融消费评议程序」等寻求法律救济,然而因为投资人本身对于人民币TRF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架构及内容的陌生,未能清楚并完整地向法官、仲裁人或评议委员呈现银行业者于销售人民币TRF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缺失,而银行业者拥有专业金融知识,且将交易文件外观合法化,以致于本质上属不可归责投资人之投资损失,投资人竟无法借由合法途径获得救济及赔偿,产生此种不公、不义、不公平之结果,对诉讼、仲裁及金融消费评议制度而言,无非是种耻辱。

  再者,人民币TRF此种先天不公平的契约架构,使投资人处于「获利有限、亏损无限」的地位,更要妥适处理。否则投资人缔约当时既处于资讯不对等、谈判能力不足之地位,对此种人民币TRF定型化契约根本无从与银行磋商,在面对金融消费争议时,又无法清楚完整呈现契约不公平之处,而成为「小虾米对抗大鲸鱼」的情况。

  本书为使因银行不当销售人民币TRF等衍生性金融商品而遭受损害之投资人能够全面清楚、了解人民币TRF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之内容、特性,及面对人民币TRF等衍生性金融商品所生纠纷可如何寻求救济,汇集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针对人民币TRF交易相关规范与争议、受害投资人如何依法救济等专文,并分析比较各救济途径之利弊得失,更收录立委、金管会针对人民币TRF风暴之会议结论、函释,说明银行业者违反何种规范及法院相关判决等资料,希冀能提供受害投资人完整及全面性之资讯,俾益于受害投资人选择最有效之权利救济途径及方法,值本书出版之际,得以先睹为快,特撰本序,以兹记事。

永然法律基金会董事长  李永然
2017年(民国106年)5月25日

图书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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