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法之基础理论与实务(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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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传播法所涵盖的范围相当广泛,其横跨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经济法规等;传播法亦属于跨法律及传播领域之领域,因此造成学习传播法之困难。本书以传播法之基础理论为出发点,介绍相关重要之法律规定以及行政或司法实务之作法或见解,包括传播法之基本概念、宪法对传播行为之保障、一般法律对大众传播媒体传播行为之保障、传播法上大众传播媒体之基本义务以及一般法律对传播行为之限制,希望能打开传播法的大门,提供有兴趣者了解我国传播法之现状与法院相关实务,搭起培养深入研究传播法的桥樑。
法律实务前沿:民事诉讼证据的疑难与精解 本书聚焦于当前民事诉讼实践中最为复杂和关键的证据采信、审查与运用问题,为法律专业人士提供一套系统、深入且极具操作性的理论框架与实务指南。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民事诉讼的公正性与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据的有效认定与运用。本书摒弃了传统教科书中对证据规则的宏观、静态阐述,转而深入剖析了证据制度在瞬息万变的商业环境和技术发展背景下所面临的结构性挑战。本书的撰写凝聚了数十年一线司法经验与前沿法学研究的结晶,旨在弥合理论理想与司法现实之间的鸿沟。 第一部分:证据认定的哲学基础与司法价值重构 本书首先对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哲学基础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我们认为,单纯的亚里士多德式的三段论已不足以应对高度复杂的现代民事纠纷。 第一章:证明责任的动态分配与反转机制 本章详细探讨了在传统“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之外,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证据开示义务、专业领域(如医疗、金融)中的举证责任转移机制。我们引入了“信息不对称程度分析模型”,用以量化评估特定案件中举证责任应如何动态分配,而非僵化地依附于原告诉讼请求的基础事实。重点分析了《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特殊证明责任倒置情形的司法解释的最新发展,并结合若干重量级知识产权侵权案的判例,阐述了举证责任的实际分配对案件走向的决定性影响。 第二章:事实认定中的不确定性容忍度与“优势证据”的精确量化 证明标准——特别是“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是民事审判的心脏。本书挑战了将“优势证据”简单理解为“可能性大于50%”的传统观点,并引入了贝叶斯概率推理方法,探讨如何在证据链条存在明显缺口时,通过对证据的独立可信度进行加权评估,从而科学地界定何为“优势”。我们提供了一套结构化的工具,帮助法官和律师评估证据的“证明力梯度”,避免因直觉判断导致的裁判偏差。 第二部分:新型证据形态的审查与应对策略 信息技术爆炸式发展,使得传统意义上的“书证”、“物证”概念面临颠覆。本书的价值核心,在于对数字证据和新型技术证据的全面覆盖和实务应对。 第三章:电子数据的“三性”审查与完整性保障 电子证据,包括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记录、区块链数据和云存储文件,已成为商业纠纷的主战场。本章深入探讨了电子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标准。特别关注了数据采集与固证过程中的“污染风险”,详细对比了哈希校验、链上记录存证与传统司法取证技术的局限性。我们提供了关于如何构建完整电子证据链的详细技术流程指南,以及在证据被篡改或损毁的情况下,如何运用司法鉴定报告进行有效抗辩的策略。 第四章:专家意见的采纳与反驳:从“佐证”到“核心证明” 在复杂技术案件(如专利无效、环境损害评估)中,专家意见往往决定了案件的胜负。本书剖析了法院指定鉴定与当事人委托鉴定的权限边界。重点在于如何有效地对对方的专家报告进行技术性反驳——这要求律师具备跨越专业壁垒的沟通能力。我们提供了对专家报告中方法论缺陷、数据选择偏差和结论逻辑漏洞的系统性识别清单,帮助实务工作者从技术层面瓦解对方的核心证据。 第三部分:证据的展示、质证与排除规则的精微运用 证据的有效性不仅在于其客观存在,更在于其在法庭对抗程序中的展示和检验效果。 第五章:交叉询问的艺术与证据的“心理战” 交叉询问(Cross-Examination)是检验证人证言可信度的核心环节。本书将其视为一种高度结构化的沟通技术,而非简单的提问。我们详细分析了引导性问题、假设性问题的使用时机,以及如何通过“有限制性”的提问来揭示证人记忆的偏差、利益冲突或预设立场。同时,本章也详细讲解了如何有效运用“先前陈述不一致”原则来削弱证人证言的效力。 第六章:传闻证据的边界与例外——程序正义的守护 传闻证据的排除规则是英美法系对程序正义的经典构建,但在大陆法系背景下,其适用存在复杂性。本书深入解析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口头陈述的“非供述性证据”的认定,以及“在场性测试”在现代诉讼中的演变。重点讨论了在涉及企业内部秘密沟通、或证人无法到庭的情况下,如何将口头陈述转化为可被采纳的替代性证据形式,同时确保被告的对质权不受实质性侵害。 第七章:非法证据排除与证据的“毒树之果” 虽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在刑事诉讼中被强调,但其理念对民事诉讼中通过不正当手段(如窃听、违规获取商业秘密)获得的证据的效力亦有深刻影响。本书探讨了在民事领域中,何种程度的取证违法行为足以导致证据被主动排除,而非仅仅在自由裁量中被减弱证明力。这需要对证据的获取方式与实体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进行审慎考量。 第四部分:证据管理与司法效率的平衡 第八章:证据交换、披露与庭前准备的效能最大化 本书最后回归到诉讼管理的层面,强调证据管理是决定庭审成败的关键。我们详细分析了证据交换和证据披露制度的最新改革动向,并提供了一套“风险驱动型”的证据准备框架。此框架指导律师根据案件的潜在风险点,预先准备好针对性的反驳证据包(Rebuttal Evidence Pack),以确保在庭审中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突发证据呈现,真正实现“程序正义的加速”。 本书面向的读者包括: 资深执业律师、新入职的诉讼律师、高校法学院教师及研究生,以及需要深化证据法理解的法官群体。它不仅是理论参考,更是一本在高度竞争和技术驱动的当代诉讼环境中,确保裁判质量和代理成功的实战手册。

著者信息

作者简介

萧文生


  现 职
  国立中正大学法律学系教授

  学 历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系
  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

  着 作
  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理-自法律观点论起(2000)
  国家法I-国家组织篇(2008)
  国家.地方自治.行政秩序(2009)
  国家.基本人权.政府组织(2011)
  国基.经济监督.财政秩序(2012)
  行政事件裁判研究与评析(2015)
  传播法之基础理论与实务(2016)
  行政法基础理论与实务(2017)

图书目录

二版序
自 序

第一篇 变动中之传播法

第一章 前 言/3
 第一节 撰写本书之目的/3
 第二节 本书架构/4

第二篇 基本概念

第二章 大众传播媒体之概念及发展/9
 第一节 前 言/9
 第二节 大众传播媒体之特性/9
 第三节 大众传播媒体之发展/12
第三章 传播法的重要性/23
 第一节 实现人权与监督政府施政/23
 第二节 重要之休闲娱乐/24
 第三节 高度发展之经济产业/24
第四章 传播法规范/29
 第一节 宪 法/29
 第二节 法 律/29
 第三节 法规命令/30
 第四节 行政规则/30
 第五节 自律规范/31
 第六节 传播法发展趋势/32
第五章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36
 第一节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设立之目的/37
 第二节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之职权/37
 第三节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之组织与成员/38

第三篇 宪法对传播行为之保障

第六章 言论自由之保障/47
 第一节 言论自由之内涵/47
 第二节 言论自由之价值/47
 第三节 言论自由之限制/49
 第四节 限制言论自由之方式/52
第七章 新闻自由、广电自由之保障/55
 第一节 新闻自由/55
 第二节 广电自由/56
 第三节 新闻、广电自由与言论自由的差异/57
第八章 通讯传播自由之保障/59
第九章 工作权、财产权之保障/61
第十章 第四权理论(the fourth estate theory)/63
第十一章 接近使用传播媒体权/65
 第一节 宪法依据/65
 第二节 接近使用传播媒体权──消极近用/66
 第三节 接近使用传播媒体权──积极近用/68

第四篇 法律对传播行为之保障

第十二章 通讯传播基本法/79
第十三章 意见形成自由之保障──党政军退出广电媒体经营/82
 第一节 党政军退出广电媒体经营之背景/82
 第二节 党政军退出广电媒体经营之规定/83
 第三节 开放党政军经营广电媒体?/85
第十四章 事前检查之禁止/88
 第一节 平面媒体/88
 第二节 广播媒体/88
 第三节 有线电视/90
 第四节 卫星电视/90
第十五章 拒绝证言权(保护消息来源)/92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92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93
 第三节 行政诉讼法/99
第十六章 搜索、扣押之限制/100
 第一节 基本理论/100
 第二节 司法实务/101
 第三节 争议解决/103
第十七章 意见多元化之保障/105
 第一节 外部多元化之设计/107
 第二节 内部多元化/110
 第三节 异业或跨媒体所有权集中化之挑战/111
 第四节 实现多元化途径/117
第十八章 资讯自由之保障/119
 第一节 针对国家机关/119
 第二节 针对私人(企业)/123
第十九章 着作权法上之资讯特权/125
 第一节 大众传播媒体传达之讯息与着作权标的/125
 第二节 时事问题论述之利用/126
 第三节 时事报导之特权/127
 第四节 中央或地方机关或公法人名义公开发表之着作/129
 第五节 合理引用/130
 第六节 暂时性录制之合理使用/131
 第七节 公开演说、公开陈述/131
第二十章 利用网路资讯/132

第五篇 传播法上大众传播媒体之基本义务

第二十一章 经营许可/138
 第一节 平面媒体/138
 第二节 广播电视/138
 第三节 有线广播电视/143
 第四节 卫星广播电视/152
第二十二章 提供公共资讯之任务与传播行为客观性/162
 第一节 提供公共资讯/162
 第二节 客观性/163
 第二十三章 真实义务与注意义务/165
 第一节 真实义务及其困境/165
 第二节 注意义务/166
 第三节 注意义务之重要性/172
第二十四章 更正义务/173
 第一节 更正义务之性质/173
 第二节 更正请求权之当事人/174
 第三节 更正请求权成立要件/175
 第四节 更正义务之履行与贯彻/176
 第五节 媒体之抗辩/177
 第六节 更正请求权与其他法律责任/178
第二十五章 提供相等答辩之义务/179
 第一节 法律基础/179
 第二节 请求权之实现/180
第二十六章 节目与广告分离义务/181
 第一节 分离理由/181
 第二节 规范基础/182
 第三节 节目与广告分离之形式上要求/184
 第四节 节目广告化之认定/185
 第五节 实例介绍/190
第二十七章 置入性行销与赞助广告/195
 第一节 置入性行销/195
 第二节 赞助广告/203
第二十八章 禁止评论义务/209
 第一节 规范基础/210
 第二节 不得评论之对象/210
 第三节 禁止评论义务之存废/212
第二十九章 节目分级义务/213
 第一节 法律规范/213
 第二节 电视节目分级处理办法/214
第三十章 节目与广告管理/224
 第一节 节目类型与播放比例/224
 第二节 本国自制节目/225
 第三节 节目内容/229
 第四节 必载频道/232
 第五节 节目管理/233
 第六节 广告管理/234
第三十一章 订立书面契约义务/238
 第一节 有线广播电视/238
 第二节 卫星广播电视/239
第三十二章 财政义务/241
 第一节 收视费用/241
 第二节 广电基金/242
第三十三章 其他义务/245
 第一节 广播电视之备查义务/245
 第二节 卫星广播电视事业之申报及申诉处理义务/245

第六篇 一般法律对传播行为之规范

第三十四章 猥亵性言论之管制/249
 第一节 刑 法 /249
 第二节 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253
 第三节 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256
第三十五章 人格权之保护──刑法/258
 第一节 名誉权之保护/258
 第二节 营业信誉/271
第三十六章 人格权之保护──民法/272
 第一节 名誉权之保护/272
 第二节 隐私权之保护/279
 第三节 肖像权之保护/285
 第四节 姓名权之保护/290
 第五节 德国雷巴赫士兵谋杀案/291
第三十七章 犯罪报导之界限/304
 第一节 犯罪被害人保护法/304
 第二节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304
 第三节 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306
 第四节 家庭暴力防治法/307
 第五节 性骚扰防治法/308
 第六节 人口贩运防制法/308
第三十八章 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护/311
第三十九章 应秘密事项之保护/314
 第一节 国防机密、国防以外机密之保护/314
 第二节 妨害秘密/315
第四十章 访谈、採访调查行为/317
 第一节 访 谈/317
 第二节 现场採访行为/320
 第三节 採访调查行为之限制/328
 第四节 卧底採访/330
 第五节 利用他人违法取得之资讯/332
第四十一章 媒体经营──公平交易法/334
 第一节 联合行为/334
 第二节 结 合/336
 第三节 针对特定媒体类型之规范/337
 第四节 数位汇流相关事业跨业经营之规范/338
 第五节 电信事业之规范/341
第四十二章 媒体广告行为/345
 第一节 广告之定义/345
 第二节 公平交易法/345
 第三节 消费者保护法/346
 第四节 菸酒管理法/347
 第五节 药事法/348
 第六节 食品法规/349
 第七节 菸害防制法/350
 第八节 竞选广告/350
 第九节 其 他/351

第七篇 结语与展望

第四十三章 传播法之未来/355

附 录

 附录一 数位通讯传播法草案/361
 附录二 电信管理法草案/379
 附录三 媒体垄断防制与多元维护法草案/439

索 引/467

图书序言

二版序

  2016年8月1日第5届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委员上任后,陆续订定发布许多法规命令与行政规则,传播法制产生重大改变,例如,「电视分级处理办法」将传统电视节目分4级级别修正为5级级别并修正各分级标准;为扶植国内节目制作,保障本国自制节目播出空间,创造就业机会,培育我国影视人才,振兴我国影视产业发展,提供观众收视本国优质自制节目,在维护视听众收视权益、提振产业制播能量,同时参酌国外相关政策规范下,发布「无线电视事业播送本国自制节目管理办法」;为挹注电视节目制作资源、提升节目品质及多样性、活络我国电视产业之发展,同时,为维护节目完整性及内容编辑之独立性,并兼顾视听众之权益,发布「电视节目广告区隔与置入性行销及赞助管理办法」;为挹注广播节目制作资源,提升节目品质及内容多样化,以及保障节目编辑独立自主性,保护听众免于隐藏式广告的不当影响,发布「广播节目广告区隔与置入性行销及赞助管理办法」:修正发布「广播电视法施行细则」、「有线广播电视法施行细则」以及「卫星广播电视法施行细则」等。

  第5届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委员并未继续推动汇流5法,而是另行草拟「数位通讯传播法草案」作为因应科技汇流及网路无国界之发展并以保障「保障数位人权」、「促进数位通讯传播流通」、「维护通讯传播服务普及与近用」与「发展数位经济」为立法目的。此外,以传统通讯传播网路及服务作为主要规范对象的电信及广播电视等相关规范,不仅因汇流而需进行调整,对于数位通讯传播所带动的网际网路使用环境,更应在政策及规范上进行调适与融合,以建构迈向数位国家重要的基础环境,并积极回应网路治理的需要。现行电信法架构过于老旧无法满足需要,为「健全汇流产业发展、鼓励创新服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促进频率号码等电信稀有资源和谐、有效、公平弹性运用」以及「增进汇流基础网路增设、维护效率与网路安全」,草拟「电信管理法草案」。此两草案已通过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内部之法制作业,即将送行政院审议后,再送立法院审查。此外,为维护意见多样性、保障新闻从业人员的专业自主,以及促进多元文化均衡发展,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于2017年7月5日亦对外公布「媒体垄断防制与多元维护法」草案,草案共7章42条,预计公告60天,聆听产、官、学、研各界意见,俟汇整各界想法后,再逐条进行审议。上述三项草案势必对我国传播法制产生重大且深远之影响。

  由于上述重大之变革,第一版之论述已有部分不符合现行法令之内容,本书尽可能将这一年来发生之法令变更、新的法院判决实务以及重要学术论着纳入;惟传播法领域之变化与发展实在过于快速,本书并无法提供即时且全面性之介绍,对传播法有兴趣者,仍须随时注意新的趋势与立法。

  本版之校对感谢中正大学法研所郑景匀、赖靖宜、洪兰萍同学之辛劳付出,特表谢意。文中如有疏漏错误之处,仍应由作者负责。
 
萧文生
2017年8月于嘉义

自序

  传播法是我在中正大学法律学系教授行政法各论时所选择的科目之一,另一科目为地方自治法。地方自治法固为行政法各论之传统核心领域,未选择警察法、经济行政法或环境法等古典行政法各论专业领域之原因来自于小时候之记忆。先父自我有记忆以来即担任报社的地方记者与驻地代表,也让我有机会慢慢认识大众传播媒体之运作及影响力。虽然先父另有其他工作,但对报社活动之热情与投入,令我印象十分深刻。后来,报社经营模式改变,与大众传播媒体之关系成为纯粹之阅听人,但对大众传播媒体之情感,却未曾消失。

  1995年第一次开设行政法各论,除当时正热门之地方自治法外,另外选择传播法,这其中当然有一点私心在。但在民主风起云涌的时代,大众传播媒体扮演决定性之角色,传播法制之健全与否,对大众传播媒体是否能发挥其应有功能,至为重要。惟开始蒐集资料后发现,国内相关文献有限,国外制度和经验与我国则有一段差距,并不适宜全盘照单全收。此外,传播法所涉及之法领域远超过「行政法」各论之范围,包括民法、刑法、智慧财产权法等不同领域,因此也无法找到适合之教科书。就在边教边学情形下,慢慢累积传播法应有之骨架与内容。

  2005年后因个人学术行政工作之故,中断了传播法之教学与研究。在随之而来的时间内,传播理论、传播政策、传播科技与传播法规有大幅度之发展与改变。在休息10年后,法学院传说中的传播法重新成为104学年度第2学期法律学系法制组的选修科目,在准备课程资料时才发现,10年来传播法之改变是如此巨大,以至于以前的上课资料几乎无法再使用,新的议题、文献与问题,可以说是目不暇给,但也提供再学习之强烈动机。

  在一边上课一边重新学习下,开始有写教科书之想法,除将来可提供上课之用外,主要目的在于打开传播法的大门,提供有兴趣者了解我国传播法之现状与法院相关实务,搭起培养深入研究传播法的桥樑。

  因作者个人时间与能力有限,并无法完整呈现许多基础理论,特别是传播领域之议题;部分说明可能亦欠周延,特别是民法、刑法部分。因此书中或有诸多缺漏,但希望能借由此项尝试,逐步扩大学习与研究传播法之能量。

  本书写作过程较为匆忙,家人之支持与体谅乃是本书问世之重要关键,母亲张月云女士、爱妻则音与两位小朋友棫庭与棫旂在本书写作过程之宽容与鼓励,在此铭感五内。

  中正大学法研所郑至柔、段禾芸同学以及我的专任助理彭惟欣小姐提供许多帮忙,辛劳付出,乃是完成本书不可缺少之助力。元照出版公司对本书编辑校订投入之心力及协助,使本书得以顺利出版,在此由衷感谢。本书虽经一再审阅,仍不免有疏漏或不足之处,尚祈各界先进不吝指正。
 
萧文生 谨识
2016年6月于嘉义、中正大学法学院

图书试读

用户评价

评分

我读这本书的契机,是因为我正在准备一个关于网络言论治理的学术报告。之前,我对传播法的了解都停留在一些碎片化的信息上,缺乏一个系统的认识。这本书就像一盏明灯,照亮了我前进的道路。它不仅让我对传播法的基本理论有了清晰的理解,还让我对网络言论治理的复杂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书中对于“平台责任”的讨论,让我受益匪浅。在网络言论治理中,平台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如何界定平台的责任,如何平衡平台的自由和用户的权利,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这本书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这个问题,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观点。我特别赞赏作者对于“合理通知”制度的批判性思考,它指出,这种制度在实践中存在很多漏洞,容易被滥用。此外,书中对于“算法推荐”的法律规制也提出了很有建设性的意见。总而言之,这本书不仅仅是一本学术著作,更是一本具有实践意义的政策建议书。

评分

这本《传播法之基础理论与实务(二版)》啊,说实话,我一开始抱持着一种“反正法律条文都差不多”的心态翻阅,结果完全被颠覆了。我本身在媒体行业工作,经常需要处理一些内容相关的议题,以前处理问题,常常是凭着经验和直觉,或者参考一些零散的法规,感觉很没有系统性,也容易出错。这本书最吸引我的地方在于,它不是单纯罗列法条,而是从传播的本质出发,去解读法律背后的逻辑。它让我明白,传播法不仅仅是限制言论自由的工具,更重要的是在保障多元声音、维护公共利益之间取得平衡。书里对于“传播”的定义和范围的探讨,让我重新审视了我们每天所接触的信息,以及这些信息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尤其让我印象深刻的是关于网络传播的部分,它详细分析了网络平台在信息传播中的角色和责任,以及如何应对网络谣言、诽谤等问题。这些内容对于我们媒体从业人员来说,简直是及时的雨,能够帮助我们更专业、更负责地进行内容创作和传播。而且,书中的案例分析非常贴近实际,很容易理解,也能够引发我们对于相关议题的深入思考。

评分

这本书的语言风格比较严谨,内容也比较偏重理论,对于没有法律基础的读者来说,可能会有些吃力。不过,如果你能够坚持读下去,你会发现它所蕴含的价值是巨大的。它不仅仅是一本关于传播法的书,更是一本关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书。它让你明白,传播法不仅仅是法律,更是社会规范和价值观念的体现。书中对于“公共领域”的讨论,让我重新思考了公共领域的意义和价值。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公共领域正在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公共领域的边界和功能,从而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另外,书中对于“信息不对称”的分析,也让我对市场经济的弊端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信息不对称会导致市场失灵,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我们需要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规范市场行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这本书虽然有些晦涩难懂,但它所引发的思考是深刻而有价值的。

评分

读完这本书,我感觉自己好像上了一堂非常扎实的传播法课。我并非法律专业出身,所以一开始对一些法律术语和概念感到有些陌生。但这本书的作者非常贴心,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将复杂的法律问题娓娓道来。它不像很多法律书籍那样,堆砌着晦涩难懂的条文,而是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通过大量的案例来解释法律的适用。我特别喜欢书中的“实务操作”部分,它详细介绍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运用传播法来解决问题,比如如何审查广告内容、如何处理侵权纠纷等等。这些内容对于我这种非法律专业人士来说,非常有帮助。更重要的是,这本书不仅仅关注法律的“硬性”规定,还关注法律背后的“软性”价值,比如言论自由、隐私权、公共利益等等。它引导读者去思考,在不同的情境下,如何平衡这些不同的价值,从而做出更合理的判断。我觉得这本书不仅仅是一本法律书籍,更是一本关于社会责任和伦理道德的思考之书。

评分

这本书的架构相当清晰,从传播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到各种具体的传播行为的法律规制,都有着条理分明的呈现。我尤其欣赏作者对于国际传播法规范的介绍,这部分内容在很多国内书籍中都比较少见。在全球化日益加深的今天,跨国传播活动越来越频繁,了解国际传播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我们来说至关重要。书中对于不同国家传播法的比较分析,也让我对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传播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不过,我个人觉得,这本书在讨论新兴传播技术(例如AI生成内容)的法律规制方面,还可以更加深入一些。毕竟,这些新兴技术正在对传统的传播法体系带来巨大的挑战,我们需要及早思考如何应对这些挑战。另外,书中对于一些学术争点的讨论,虽然比较客观,但有时也显得过于谨慎,缺乏一些鲜明的观点和立场。总的来说,这本书是一本非常优秀的传播法教材,适合法律专业学生、媒体从业人员以及对传播法感兴趣的读者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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